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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许多城市出现住房公积金的违法套现中介,有需求才会有市场,公积金套现缘何如此之火呢?笔者就公积金套现的原因、对策以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浅要的论述。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套现;原因;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有关概念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互助储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缴存和提取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们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于自用房屋的购买、翻建等情况;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业银行的房屋购买贷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许多参加公积金项目的职工都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国务院执行的行政法规里,有几部有关现金管理、银行金融违法处理等法规中,出现过“套现”一词,是假冒他人名义套取银行现金的意思,也就是说,套现这个词本身含有某种贬义,是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是违反该条例,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属于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
(二)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有关条例
据报道,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到,若伪造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等材料到银行去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大连,骗取公积金被发现的话,不仅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而且取消将一至三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而南宁更为严苛,一旦发现用租房的名义来套取公积金一经查实将被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
第二、触犯刑法
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本身属行政违法行为,但违法套现行为人为了达到违法套现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发票等手段瞒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因套现公积金而获刑的人不在少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曾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等罪名,对张桂华、张明强等10名非法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者进行审理。在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定罪量刑尚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这也是全国首次审理套取公积金犯罪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张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广州公积金中心今年已配合公安部门查获了3起利用伪造公文协助他人非法套现案件,向647位市民所在单位发出了公开的催缴通知。其中,因伪造套现文书而获刑的已经有7名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原因
(一) 制度本身问题
在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他们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许多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数额巨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积金额度很高,一些垄断企业能够达到每个月上万。因为数额大,就有把这个钱拿出来花的冲动。
另外,这个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名义上属于个人,但是使用有范围,但公积金账户产生的利息非常低,低于普通存款,更低于活期存款。如果通货膨胀指数高,作为一个理性个人,会觉得这个钱不断贬值,就有套现的冲动。
很多人认为,如果把不需要买房、买车、装修的公积金余额取出来,无论是用作银行定期存款,还是炒股、投资等其他高回报性产品,收益都可能比放在公积金账户里合算很多。
(二)高房价带来的压力
高房价对上“囊中羞涩”的公积金账户,让公积金成了一笔看不到摸不到,只有心里才知道的“鸡肋”资金。公积金制度虽然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而采取的强制储蓄措施,但随着房价上涨,让许多收入低的民众,付不起首付款,缴纳公积金收益很低,甚至变成了死钱,很多人感到吃亏了。有这么大的市场需求,才会出现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潮流。
(三)法律观念淡薄
公积金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两个的问题。真正有钱的人不愿意用公积金,而低收入者又使用不了公积金,因为现在限制条件决定了就算公积金可以使用,也交不起首付。所以只有少部分人能用到公积金,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错位。
(四)监管不力。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对于违法套现行为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挪用行为的明确规定。现行制度本身有一些疏漏,有待逐渐完善。
(五)缺乏紧密沟通系统。
据了解,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中涉及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三方。具体为: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待单位初审后,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提取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持表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经审核后,职工到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在这个流程中,存在着某些漏洞。银行没有管理审批贷款过程的义务,即使出现坏账也与银行无关。银行只是中间转手机构,所有的后果都将由公积金机构自行负责。公积金套现所折射出的最大漏洞,就是职工单位、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三方之间缺乏紧密的沟通系统。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的信用资料分散于政府、银行、保险等众多机构。如今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如何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的前提下真实合理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律法规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减少可钻的空子,使不少商人从中渔利,也损伤了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和作用力。在条例上不断填补空白,消除滞后性,针对网上公然的公积金套现业务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的立法监管,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黄钦萍: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4(2)。
[6]顾爱怡:《论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7]王丽娟:《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8]杨桂荣:羊城晚报,《广州7名职工作假套现公积金获刑》。
[9]北京青年报《淘宝公积金套现店多达数百家 管理部门称查处难》。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2]中国新闻周刊 《住房公积金陷劫贫济富争议:垄断行业成受益者》。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大余 341500)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套现;原因;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有关概念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互助储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缴存和提取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们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于自用房屋的购买、翻建等情况;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业银行的房屋购买贷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许多参加公积金项目的职工都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国务院执行的行政法规里,有几部有关现金管理、银行金融违法处理等法规中,出现过“套现”一词,是假冒他人名义套取银行现金的意思,也就是说,套现这个词本身含有某种贬义,是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是违反该条例,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属于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
(二)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有关条例
据报道,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到,若伪造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等材料到银行去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大连,骗取公积金被发现的话,不仅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而且取消将一至三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而南宁更为严苛,一旦发现用租房的名义来套取公积金一经查实将被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
第二、触犯刑法
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本身属行政违法行为,但违法套现行为人为了达到违法套现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发票等手段瞒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因套现公积金而获刑的人不在少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曾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等罪名,对张桂华、张明强等10名非法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者进行审理。在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定罪量刑尚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这也是全国首次审理套取公积金犯罪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张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广州公积金中心今年已配合公安部门查获了3起利用伪造公文协助他人非法套现案件,向647位市民所在单位发出了公开的催缴通知。其中,因伪造套现文书而获刑的已经有7名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原因
(一) 制度本身问题
在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他们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许多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数额巨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积金额度很高,一些垄断企业能够达到每个月上万。因为数额大,就有把这个钱拿出来花的冲动。
另外,这个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名义上属于个人,但是使用有范围,但公积金账户产生的利息非常低,低于普通存款,更低于活期存款。如果通货膨胀指数高,作为一个理性个人,会觉得这个钱不断贬值,就有套现的冲动。
很多人认为,如果把不需要买房、买车、装修的公积金余额取出来,无论是用作银行定期存款,还是炒股、投资等其他高回报性产品,收益都可能比放在公积金账户里合算很多。
(二)高房价带来的压力
高房价对上“囊中羞涩”的公积金账户,让公积金成了一笔看不到摸不到,只有心里才知道的“鸡肋”资金。公积金制度虽然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而采取的强制储蓄措施,但随着房价上涨,让许多收入低的民众,付不起首付款,缴纳公积金收益很低,甚至变成了死钱,很多人感到吃亏了。有这么大的市场需求,才会出现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潮流。
(三)法律观念淡薄
公积金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两个的问题。真正有钱的人不愿意用公积金,而低收入者又使用不了公积金,因为现在限制条件决定了就算公积金可以使用,也交不起首付。所以只有少部分人能用到公积金,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错位。
(四)监管不力。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对于违法套现行为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挪用行为的明确规定。现行制度本身有一些疏漏,有待逐渐完善。
(五)缺乏紧密沟通系统。
据了解,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中涉及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三方。具体为: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待单位初审后,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提取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持表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经审核后,职工到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在这个流程中,存在着某些漏洞。银行没有管理审批贷款过程的义务,即使出现坏账也与银行无关。银行只是中间转手机构,所有的后果都将由公积金机构自行负责。公积金套现所折射出的最大漏洞,就是职工单位、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三方之间缺乏紧密的沟通系统。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的信用资料分散于政府、银行、保险等众多机构。如今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如何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的前提下真实合理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律法规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减少可钻的空子,使不少商人从中渔利,也损伤了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和作用力。在条例上不断填补空白,消除滞后性,针对网上公然的公积金套现业务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的立法监管,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黄钦萍: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4(2)。
[6]顾爱怡:《论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7]王丽娟:《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8]杨桂荣:羊城晚报,《广州7名职工作假套现公积金获刑》。
[9]北京青年报《淘宝公积金套现店多达数百家 管理部门称查处难》。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2]中国新闻周刊 《住房公积金陷劫贫济富争议:垄断行业成受益者》。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大余 3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