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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典型业务类型和事项为假设,从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的基本内涵出发,通过对账务处理、列报,纳税义务确认、税务申报论证,提供相应数据模型和处理逻辑,提供一般性的会计操作及税收处理参照。
关键词:软件开发实施;履约进度;收入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性差异
一、业务基本假设
1.服务方(简称乙方)接受客户(简称甲方)委托,开展开发工作,工作周期在一年以上。
2.乙方与甲方约定,甲方分阶段付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按合同总额的×%付款给乙方; 后续各验收阶段,甲方按比例付款给乙方,乙方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时间性差异的产生与处理
收入确认、开发票、收款三个基本事项,假定不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月),分别执行处理程序,独立确认、计量和记录,不允许合并处理,以保清晰表述。
(一)合同收入确认
依据会计准则,按完成进度确认当期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考虑对应的销项税。期末再结合开票额,计算累计收入与累计开票额时间性差异,以此为基础,调整暂估销项税余额。
(二)开具发票
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是乙方取得进度款的前置条件,按会计准则,并不产生直接关于甲乙双方的会计影响。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具发票当天,乙方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记应收账款(票面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票面税额)。
因销项税是向甲方收取的合同款项的一部分,所以借记应收账款。但这样并不能在账面反映“现实收款权利”——发票已开出,但尚未收回款项这一事实,所以我们希望全额记录发票,即补记发票金额中的非税部分,借记应收账款(票面-非税部分金额)。
“确认收入-开票-回款”的完整循环中,(1)三者发生额最终将相等,确认收入总额与发票总额最终相等(不考虑增值税),我们注意到,合同执行各阶段,开票与回款,一直相等;(2)开发票是一个中间形式;某会计期间已开发票但未当期收款,因双方对“开票”及“回款”有统一的判断,因此期末未收回的款额,不视为时间性差异。
发票全额记入应收,满足了局部確认“现实收款权利”的需要,但从会计报表层面,“票面收入(非税部分)”额,是不应确认的。我们已经依据收入确认借记应收账款(确认收入),从三个环节的逻辑依存关系看,实际开票中所包括的“票面收入”,应冲减确认收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如下图:
自然地,应收账款(确认收入)科目余额,就反映了“开票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时间性差异。合同执行过程中,这种差异方向的随机性强,而且对整个合同周期产生影响。累计开票额大于确认的收入额时,体现税法以票管税 “形式重于实质” 的强制性特征,账面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以发票记载为准,之前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计算的暂估销项税,应全额冲回;反之,时间性差异为借方时,依据会计债权完整性披露的要求,须以此为基础,暂估确认应收销项税债权及负债。数据关系上,时间性差异借方余额,是暂估销项税应收债权,及销项税负债余额的计算基础。据此,为满足局部数据管控及报表披露需求,应收账款各明细科目设置及定义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开票及确认收入为基础,双重计算销项税时,须按不重复计税原则,通过计算时间性差异,对各期暂估销项税,进行调整。
(三)乙方收到合同款时,遵循上述原则独立处理,即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开票应收(含税),不考虑使用其它科目。
三、税务处理
(一)纳税义务确认
基于会计准则,应收账款的列报基础,是对合同完成进度形成债权的估计,包括进度收入及相应的销项税款(票面收入与会计收入孰高计税);基于税法,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税收现实义务。由此需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记录当期开具发票产生的现实业务,遵循一般规范,无特别考虑。(2)应交税费-未开票暂估销项税,用于期末完整确认应收款项时,对应负债的估计。其余额决定于应收账款-收入确认销项税科目的余额,以借方时间性差异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对同一个合同,两个明细科目的余额始终相等,履行完毕后,余额归零。
对当期纳税义务的认定,有两类常见的业务实践:A:依据开票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当期纳税义务,认可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基础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B:除A外,同时依据借方时间性差异计算当期暂估销项税发生额,认定为当期纳税义务,追求“足额缴税”,后期开票后再回冲,即反映时间性差异对销项税的影响。
(二)两类税收义务确认的纳税申报,各环节对比如下:
四、时间性差异对会计列报的影响
按借方时间性差异为基础确定的暂估销项税余额,在上述A类情形下,不确认为现实纳税义务,列入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在上述B类情形下,确认为现实纳税义务,列入应交税费项下。
五、结论及建议
以上,A类模式,有清晰可靠的理论及逻辑依据,更具参考意义。对于受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期末余额评估,在总账层面可选择总额调整;附注需披露客户明细时,可借助辅助台账模型,按客户进行完整披露。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2.
作者简介:刁子晏,北京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键词:软件开发实施;履约进度;收入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性差异
一、业务基本假设
1.服务方(简称乙方)接受客户(简称甲方)委托,开展开发工作,工作周期在一年以上。
2.乙方与甲方约定,甲方分阶段付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按合同总额的×%付款给乙方; 后续各验收阶段,甲方按比例付款给乙方,乙方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时间性差异的产生与处理
收入确认、开发票、收款三个基本事项,假定不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月),分别执行处理程序,独立确认、计量和记录,不允许合并处理,以保清晰表述。
(一)合同收入确认
依据会计准则,按完成进度确认当期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考虑对应的销项税。期末再结合开票额,计算累计收入与累计开票额时间性差异,以此为基础,调整暂估销项税余额。
(二)开具发票
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是乙方取得进度款的前置条件,按会计准则,并不产生直接关于甲乙双方的会计影响。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具发票当天,乙方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记应收账款(票面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票面税额)。
因销项税是向甲方收取的合同款项的一部分,所以借记应收账款。但这样并不能在账面反映“现实收款权利”——发票已开出,但尚未收回款项这一事实,所以我们希望全额记录发票,即补记发票金额中的非税部分,借记应收账款(票面-非税部分金额)。
“确认收入-开票-回款”的完整循环中,(1)三者发生额最终将相等,确认收入总额与发票总额最终相等(不考虑增值税),我们注意到,合同执行各阶段,开票与回款,一直相等;(2)开发票是一个中间形式;某会计期间已开发票但未当期收款,因双方对“开票”及“回款”有统一的判断,因此期末未收回的款额,不视为时间性差异。
发票全额记入应收,满足了局部確认“现实收款权利”的需要,但从会计报表层面,“票面收入(非税部分)”额,是不应确认的。我们已经依据收入确认借记应收账款(确认收入),从三个环节的逻辑依存关系看,实际开票中所包括的“票面收入”,应冲减确认收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如下图:
自然地,应收账款(确认收入)科目余额,就反映了“开票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时间性差异。合同执行过程中,这种差异方向的随机性强,而且对整个合同周期产生影响。累计开票额大于确认的收入额时,体现税法以票管税 “形式重于实质” 的强制性特征,账面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以发票记载为准,之前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计算的暂估销项税,应全额冲回;反之,时间性差异为借方时,依据会计债权完整性披露的要求,须以此为基础,暂估确认应收销项税债权及负债。数据关系上,时间性差异借方余额,是暂估销项税应收债权,及销项税负债余额的计算基础。据此,为满足局部数据管控及报表披露需求,应收账款各明细科目设置及定义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开票及确认收入为基础,双重计算销项税时,须按不重复计税原则,通过计算时间性差异,对各期暂估销项税,进行调整。
(三)乙方收到合同款时,遵循上述原则独立处理,即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开票应收(含税),不考虑使用其它科目。
三、税务处理
(一)纳税义务确认
基于会计准则,应收账款的列报基础,是对合同完成进度形成债权的估计,包括进度收入及相应的销项税款(票面收入与会计收入孰高计税);基于税法,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税收现实义务。由此需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记录当期开具发票产生的现实业务,遵循一般规范,无特别考虑。(2)应交税费-未开票暂估销项税,用于期末完整确认应收款项时,对应负债的估计。其余额决定于应收账款-收入确认销项税科目的余额,以借方时间性差异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对同一个合同,两个明细科目的余额始终相等,履行完毕后,余额归零。
对当期纳税义务的认定,有两类常见的业务实践:A:依据开票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当期纳税义务,认可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基础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B:除A外,同时依据借方时间性差异计算当期暂估销项税发生额,认定为当期纳税义务,追求“足额缴税”,后期开票后再回冲,即反映时间性差异对销项税的影响。
(二)两类税收义务确认的纳税申报,各环节对比如下:
四、时间性差异对会计列报的影响
按借方时间性差异为基础确定的暂估销项税余额,在上述A类情形下,不确认为现实纳税义务,列入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在上述B类情形下,确认为现实纳税义务,列入应交税费项下。
五、结论及建议
以上,A类模式,有清晰可靠的理论及逻辑依据,更具参考意义。对于受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期末余额评估,在总账层面可选择总额调整;附注需披露客户明细时,可借助辅助台账模型,按客户进行完整披露。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2.
作者简介:刁子晏,北京华软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