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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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十堰市的公交民营化改革持续了五年之久,五年期间,公共交通何去何从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公共服务应该由谁来承担。在多次尝试民营化改革过后,民营公交公司始终没有能力承担起城市公共交通的重担,仍然在于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和企业目标利益最大化的矛盾,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政府的职能向服务型转变。
  关键词 公共服务 民营化改革 政府主导 政府职能转变
  中图分类号:D422.7. 文献标识码:A
  十堰市是全国第一个公交事业全盘民营化的城市,然而,一场轰轰烈烈的持续五年的“公交民营化”改革中,先后引发了四次职工集体罢运。改革,最终被迫搁浅。
  十堰市在经历了五年“公交民营化”改革期间,尝试了票价上涨,但最终还是没能成功,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没有能够及时享受到政府补贴,擅自降低了员工工资标准,工资太低,员工不满成为公司民营化后司机罢运的导火索。
  对于“公共事业民营化”曾引起很广泛的讨论,而且,一时间比较激进的做法占了主流,而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构成部分,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公共服务于公共产品不同,它们虽然都具有实质的公共性,但是,公共服务并没有外在形式的实物性,公共服务表现为一种提供和获取同时进行的劳动关系。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在被提供的同时,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而这种社会保障可以是政府职责所提供,也可以是企业或第三部门所提供,但是它首先是政府职责。并且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必定追求的,这和公共交通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样看来,公共交通等一类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完全由私人部门来承担或是“民营化”是行不通的。无论是政府直接提供,还是第三部门或者企业提供,这里面都需要有政府的支持,政府始终有责任在里面。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在市场化、民营化,而在某些领域中,仍然实行着国家垄断和政府主导,这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就要全盘的民营化,在公共事业方面还是需要政府主导的,即使是由私人部门提供,也是需要由政府监管和保障的。政府不能够撒手不管,使私人部门完全背上这个包袱,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的财政问题,只能使问题恶化。
  现阶段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契机是特许经营权模式,政府给予这种特许经营权,享受服务的人要向提供服务的人付费。这种方式用在了很多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以及公共事业方面,今基本没有大的问题。但是,现在我们有更高的要求,节省财政开支,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那么我们就要转变理念,寻找更好的方法。政府在体制改革、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应该更注重服务职能,增加社会管理职能中的服务措施。对于公共交通领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税收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承担公共交通的提供的私人部门,给予定期年限的收税支持,缓解企业初期的资金困难。对于其他交通工具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从而提高公共交通提供者的收入。
  2、发放代金券。在政府内部,企事业单位,发放公共交通代金券,来取代本部门提供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费用。引导公共交通的潜在消费人群进入到这个领域,既环保,也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
  3、改变公共投资政策。转变之前的“奖励弱者”的行为。在很多地方出现想尽各种办法就是不脱贫,为了争取国家补贴,始终保留贫困的帽子,这种做法非常普遍。在公共交通领域中,也应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采取奖励优秀的补偿政策,提供的服务越多,给予的补偿也越多,激励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模式。
  我们在民营化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民营化过程中要以服务为导向,注重公平和社会责任,建立服务型政府。民营化可能会导致过分的注重高效率和低成本,而忽视公共利益,有损民营化以提高社会福祉的初衷。
  2、加快建立健全民营化的进入机制。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民营化过程,要给予整个社会公平的机会参与,符合规定的组织和企业都应该有机会参与。
  3、要防止民营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民营化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从很多公共产品的供给体系中退出,很多以前从事公共产品供给的国有企业或者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者出售、承包给市场和社会。这个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低估和流失,我们要严格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国有资产的民营化过程更加透明。
  从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轨迹可以看到,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已经是明显的趋势,随着公共服务主体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政府将从一个管理型、经济建设型政府向一个办事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型政府转变。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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