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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管理模式逐渐从业主自行管理模式转变到EPC总承包管理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建造)模式。在新的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对于监理工作的责任、义务与传统的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实行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下,监理单位应该如何根据管理模式的改变而进行工作思路、职责的改变。
关键词:EPC管理模式 监理 设计管理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通过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建设工程全面负责,通过系统优化整合,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从工程管理的角度来看, 采用EPC模式,监理工作内容将增加对承包商的设计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对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EPC模式下监理工作的特点
1.对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充分的授权。
由于监理工程师要協助建设单位对设计院监控,对物质和设备的采购部门进行监控,对多个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监控;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要很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广泛的检查权,质量否决权,进度控制权等,没有充分的授权无法履行相关职责。
2.监理工程师应有很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监理工程师要明确设计意图和图纸完成深度,对设计进度进行控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矛盾,组织和协调多方面的关系。这给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EPC模式下的监理问题
1.工程监理队伍实力不够或受传统模式的影响。
我们的很多工程监理单位中,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对国际惯例和和国内规范条款的掌握,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缺乏真正掌握高技术的人才。传统模式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变更,而设计单位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做变更时慎重、严格地从技术的可行性考虑,而不会受到工程进度压力和经济因素干扰。而在EPC 模式中,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导致技术的变更比较随意,而工程监理工作一个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由此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所适从。
2.监理的外在性和EPC 模式下承包方的独立性冲突。
EPC 模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因此,必须承认EPC 合同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这主要与EPC 的特点和融资有关。对EPC 承包公司而言,业主选择监理公司,部分是在政府指导下聘用第三方机构来监督他们的工作。多数的工程公司起初并不十分习惯有这样一位“公正的”第三方“监督管理者”来参与工程的运作。监理公司的印象被打上严重的政府或业主的烙印。另外,对于承包商而言,监理过多的参与有可能会泄漏自身的技术、组织秘密,因此作为承包商从项目本身不希望受到像传统模式监理工程师一样的过多干涉。
三、EPC管理模式监理工作如何转变
EPC 管理模式下监理工作如何转变根据上述的描述可知,在项目过程中,作为业主最为关注的是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投资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因此为更好地适应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更好地服务于业主,监理企业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转变。
1.工程监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
在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下,建设工程的监理不应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比如,在美国,监理形式有两种:一是被称为“工程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其工程范围较广,从项目的前期介入直至项目的完工试车;二是建设管理公司(CM 公司)直接监督施工,而这个就相当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公司。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只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并未对项目的前期、中期及后期进行很好的监督管理,这样势必造成监理单位仅有质量控制真正被市场广泛接受,对于其他的控制、管理和协调工作是空白或者说是相对被动的,无法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终结的管理效果。
2.加强监理综合协调的能力
由于工作职能的改变,需要监理承担建设单位很多方面不熟悉的工作,因此就需要监理单位了解、熟悉和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积累相关的工作经验,尽快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在EPC 项目管理中,监理单位还需要做的是帮助业主与地方关系协调时的配合,现场的三通一平条件等。
3.应建立健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监理行业也正经历着过度竞争阶段,监理企业往往采用“低价中标”的方法,在提供咨询服务时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减少人力投入等多种手段增加利润,步入了“低收费-低投入-低服务”的恶性循环。因此,我国建筑法应尽快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优化法制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EPC要求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能、现代化的监理。特别重视开发和利用新技术、计算机化管理,为此,工作效率极高。他们不局限于施工现场的控制,更注重在技术上、方法上、效益上的控制。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作为监理工程师不但要懂技术,而且还要懂法律,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监理工程师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一定的专业学历和广泛的理论基础,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再培训后才具备资格,国外对监理人员的年龄、工龄都有严格的规定。
四、结语
当项目采用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后,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放任不管了,也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不需要项目管理服务的支持了。监理单位应该提升自身的专业实力。监理公司,应从前期工作开始成为建设单位的外脑,在技术质量标准的执行、造价的控制、进度的把关、合约的管理,以及对外协调方面为建设单位做出正确判断,真正做到“三控”、“两管”、“一协调”。这是在新项目承包管理模式下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重视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EPC管理模式 监理 设计管理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通过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建设工程全面负责,通过系统优化整合,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从工程管理的角度来看, 采用EPC模式,监理工作内容将增加对承包商的设计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对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EPC模式下监理工作的特点
1.对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充分的授权。
由于监理工程师要協助建设单位对设计院监控,对物质和设备的采购部门进行监控,对多个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监控;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要很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广泛的检查权,质量否决权,进度控制权等,没有充分的授权无法履行相关职责。
2.监理工程师应有很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监理工程师要明确设计意图和图纸完成深度,对设计进度进行控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矛盾,组织和协调多方面的关系。这给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EPC模式下的监理问题
1.工程监理队伍实力不够或受传统模式的影响。
我们的很多工程监理单位中,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对国际惯例和和国内规范条款的掌握,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缺乏真正掌握高技术的人才。传统模式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变更,而设计单位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做变更时慎重、严格地从技术的可行性考虑,而不会受到工程进度压力和经济因素干扰。而在EPC 模式中,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导致技术的变更比较随意,而工程监理工作一个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由此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所适从。
2.监理的外在性和EPC 模式下承包方的独立性冲突。
EPC 模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因此,必须承认EPC 合同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这主要与EPC 的特点和融资有关。对EPC 承包公司而言,业主选择监理公司,部分是在政府指导下聘用第三方机构来监督他们的工作。多数的工程公司起初并不十分习惯有这样一位“公正的”第三方“监督管理者”来参与工程的运作。监理公司的印象被打上严重的政府或业主的烙印。另外,对于承包商而言,监理过多的参与有可能会泄漏自身的技术、组织秘密,因此作为承包商从项目本身不希望受到像传统模式监理工程师一样的过多干涉。
三、EPC管理模式监理工作如何转变
EPC 管理模式下监理工作如何转变根据上述的描述可知,在项目过程中,作为业主最为关注的是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投资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因此为更好地适应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更好地服务于业主,监理企业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转变。
1.工程监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
在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下,建设工程的监理不应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监理。比如,在美国,监理形式有两种:一是被称为“工程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其工程范围较广,从项目的前期介入直至项目的完工试车;二是建设管理公司(CM 公司)直接监督施工,而这个就相当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公司。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只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并未对项目的前期、中期及后期进行很好的监督管理,这样势必造成监理单位仅有质量控制真正被市场广泛接受,对于其他的控制、管理和协调工作是空白或者说是相对被动的,无法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终结的管理效果。
2.加强监理综合协调的能力
由于工作职能的改变,需要监理承担建设单位很多方面不熟悉的工作,因此就需要监理单位了解、熟悉和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积累相关的工作经验,尽快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在EPC 项目管理中,监理单位还需要做的是帮助业主与地方关系协调时的配合,现场的三通一平条件等。
3.应建立健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监理行业也正经历着过度竞争阶段,监理企业往往采用“低价中标”的方法,在提供咨询服务时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减少人力投入等多种手段增加利润,步入了“低收费-低投入-低服务”的恶性循环。因此,我国建筑法应尽快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优化法制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EPC要求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能、现代化的监理。特别重视开发和利用新技术、计算机化管理,为此,工作效率极高。他们不局限于施工现场的控制,更注重在技术上、方法上、效益上的控制。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服务,作为监理工程师不但要懂技术,而且还要懂法律,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监理工程师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一定的专业学历和广泛的理论基础,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再培训后才具备资格,国外对监理人员的年龄、工龄都有严格的规定。
四、结语
当项目采用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后,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放任不管了,也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不需要项目管理服务的支持了。监理单位应该提升自身的专业实力。监理公司,应从前期工作开始成为建设单位的外脑,在技术质量标准的执行、造价的控制、进度的把关、合约的管理,以及对外协调方面为建设单位做出正确判断,真正做到“三控”、“两管”、“一协调”。这是在新项目承包管理模式下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重视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