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貌异常,不得歧视/丈夫失踪,财产谁管/约定期限,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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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貌异常,不得歧视
  问:我儿子可可3岁的时候,他的奶奶做饭时不小心弄翻了锅,滚烫的开水倒在可可头上,造成他面部、背部大面积烫伤。后来做了植皮手术,但是伤疤仍较明显。现在,可可7岁了,到了入学年龄。我带他到附近的小学报名,却遭到学校的拒绝,理由是:孩子身上大片的伤疤会吓坏同学。几经交涉,仍无结果。无奈之下,我只好向市教育局反映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万般无奈,我准备到法院起诉学校。请问,我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米建军(安徽亳州)
  律师意见: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享有教育权上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儿童的入学限制条件仅仅是年龄条件,凡是年龄达到6周岁的均可入校接受教育。
  学校以学生相貌异常为由拒绝接收,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你儿子的歧视,也是对你儿子受教育权利的粗暴侵犯。教育局不答复你的申诉,则是不作为,甚至是渎职行为。建议你以儿子监护人和权利代理人的身份,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局及拒绝接收你儿子入学的学校,坚决维护你儿子受教育权。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
  ■丈夫失踪,财产谁管
  问:我单位同事小张性格内向、懦弱,婚后不久即发现妻子孙某与前男友魏某(也是我单位同事)仍有来往,关系暧昧。后来,小张的儿子出生,长得不像小张,倒像极了魏某。大家都为小张鸣不平,建议他带孩子做亲子鉴定。小张郁闷了很久,最终选择了逃避,离家出走。据推测,他可能去了深圳,但至今两年了,没有任何消息。小张下落不明两年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失踪,法院依法做出了小张失踪的宣告。但在担任小张的财产管理人问题上,孙某与小张的妈妈发生了争议。家属院群众反映,孙某在小张出走后,经常住在魏某家,并不时将家里的冰箱、电视机、微波炉等物品搬去供两人使用。请问,小张的财产应由谁代管?
  段明起(山东胶州)
  律师意见: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小张的妻子孙某和小张的母亲依法享有代管资格,两人在代管问题上存在争议,故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小张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孙某与魏某同居,并经常将财产搬往魏某家,其行为显然损害了小张的财产利益,故不应由孙某代管,而应由小张的母亲代管。
  ■约定期限,必须履行
  问:我儿子在大学毕业前,就利用寒假开始找工作,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从我儿子办妥毕业离校手续之日起生效。当年7月,我儿子持毕业文凭和劳动合同到该企业报到,却被告知,由于他签约后一直未去上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已录用了多名与他相同专业的员工,现在不需要他了,让他另外找工作。请问,我儿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董义平(河南开封)
  律师意见:你儿子与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的附期限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你儿子在校期间不能就业,但没有法律规定他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其毕业后生效,与其在校学习并不矛盾。他与某企业所订立的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生效,双方都必须履行。现在企业以已经录用若干相同专业的员工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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