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直播时代下,直播的侵权风险以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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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伴随移动社交平台的普及、发展以及各类APP用户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接触直播平台并且有大部分人参与其中,因此引发的直播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致力于研究全民直播背景下,网民的直播作品所存在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自身可能遭受的侵权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的保护研究。
  【关键词】:直播;侵权;互联网;知产;盗播
  据百度统计资料不完全显示,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较为火爆的网络直播平台已经达到十余个之多,2016年全国范围内的网络直播注册用户已经达到两亿人次之多,网络主播也成为年轻人就业的一种趋势;此外,伴随秒拍、小咖秀等手机APP的应用软件的普及,视频化分享生活动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所谓的全民直播时代,其实早已来到。
  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直播平台的搭建,越来越多的直播视频受到关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备受瞩目的莫过于斗鱼直播侵权案,其案件的主要争端是斗鱼未经授权,以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并且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该赛事直播权归耀宇所有),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因此间接抢占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从案件的本质来看,实际上耀宇公司认为斗鱼直播平台在实施的就是我们在知产领域常见的“搭便车”行为。在2016年5月18日,本案最终以斗鱼失败告终,法官认为斗鱼在此案中的直播行为明显有不正当的意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是侵权行为,维持一审原判。
  也正是我国直播界的首例案件让我们意识到知产领域的搭便车行为早已泛滥在各个网络平台空间了,但细思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是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在不经意间由于自己拍摄的视频而构成侵权行为引发法律纠纷呢?网络直播的盗播其实质到底是什么?这不仅引起大多数百姓的质疑,也吸引了大量学者的目光,成为研究的焦点与热点问题。
  首先,面对层出不穷的直播侵权问题,其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直播平台本身存在法律问题,没有取得合法的互联网直播条件或是视频制作许可而允许旗下主播进行制作视频,直播导致的法律问题;二是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或是明星主播来说,如果想要得到粉丝或者用户的关注势必他们的视频领域会涉及到某些品牌、游戏或是电视节目等,该如何解决这些直播视频中可能出现的搭便车的盗播行为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是在这个全民直播时代,平民生活中的记录公开视频面临的侵犯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利益而不自知引发法律风险的行为;四是由于自身拍摄的视频而受到他人实施的侵犯隐私或是破坏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问题。
  面对这四类问题当前我国能找到的法律条文主要在著作权法领域。而想要应用此类法律的前提我们首先要明确:直播视频其实质是否是作品?当然,根据我国的著作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显然我们的直播作品以及手机应用软件的作品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其本质上是不符合著作权客体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演和案件的推陈出新,目前正处于通过阶段的草案的观点:在2013年的草案中将第三条第六项的“電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成了“视听作品”,简单来讲就是为适应科技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而扩充原本作品的范围;此外更新颖的在草案第三条第(十二)项提出了关于视听作品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就笔者来看该定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普通民众的认可。不可否认的是,从斗鱼直播侵权案的判决来看目前法院应该也已经将视听作品的观点融入其中认可直播视频应该是作品,只是由于目前法律还未进一步规定最后仍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处理此案。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将直播视频尤其是电子游戏直播视频定义为是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就我个人观点来看,我认为不应该认为是演绎作品,其本身就应该是作品。毕竟随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逐渐融合统一,独创性才是作品最关键的特征,而直播视频中都所包含的大多是主播或是up主个人的观点和看法理应具有独创性,何况在美国编写电话号码簿都算是有独创性的作品,那直播视频何尝不应该算是作品呢?
  另外,针对我们上文所述的前两类问题,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如果说是电视台或是广播、音像载体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转播电视台等的直播,的确涉及到我们所说的“广播权”问题,但是以斗鱼侵权案为例的话难道耀宇公司是电视台?电台?如果不是何来禁止转播的权利?斗鱼作为直播平台对游戏画面等进行直播,而非对电视台的内容进行转播,到底侵犯哪一种专有权利呢?此种问题知产领域著名学者王迁也曾在其文章中提及[]。而对于后两类问题,我们更应该引起重视,就斗鱼直播案而言,耀宇公司援用违反禁止转播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斗鱼的主播对该文件又是否知情呢?细想对于直播者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然而目前对于直播领域的搭便车或是盗播问题尚且缺乏更明确具体的约束性条文,也就无法保障给全民一个完全合法又便捷的直播平台,这就导致每个人都可能会面临或大或小的侵权风险。
  那么对于直播面临的侵权风险的保护研究就极为重要了,该如何应对这四类问题也成为规避风险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一方面,自然是在立法方面进行改善和发展,尤其是对于盗播现象的定义。目前仍未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针对此种现象的法律定义和处罚规定;此外,至今仍然处于草案中的关于视听作品的表达方式的规定是承认以任何方式制作而成的画面都为视听作品的,比如说软件上个人的录播、直播视频,这也会动摇上文所提及的学界所争论的观点,为案件处理提供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是不是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上进行扩充和调整,或许可以用否定式的例举来减少未来发展中会遇到的障碍与问题。伴随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本案涉及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发生在企业者与竞争者之间的问题,还有平民化的直播者身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亟待引起重视。如果说对于斗鱼公司而言这一案件是一个结束那么对于全民直播的网络环境来说这是一个新的起点。在搭便车、盗播等现象日益泛滥和民众权利遭受风险的今天,我们任何人都无法真正避免这样类似的事件,可能今天我在微博直播自己的日常生活却一不小心因为某一大频幕视频广告被录入而被告上法庭。所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迫切需要以抚慰民众越来越不安的内心的。   当然仅仅靠法律制度领域的立法是不足以改善这些现象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让人们意识到一个良好有序的网络环境是多么的重要。这也正是目前大量侵权风险背后的根源所在,对于网络环境的规制我国的法律依然是处于被动的状态,无法第一时间监管和控制问题的发生和扩大,因此另一方面正是需要发挥网络平台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不由让人想起曾经轰动一时的魏则西事件,正因为发生了关乎民众生命权的大事才会有大量的人开始谴责百度网络平台的监管不力。而每天被网络信息欺骗的人在少数吗?每天网络的侵权现象少吗?只有关乎生命的才是值得关注的吗?答案显然不是如此,所以是时候改变以往浑浑噩噩的网络监管状态了,正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笔者个人的观点是应该构建一个体系完善的监管程序,真正地按照相关网络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步骤进行资质的审核,用程序代替人工更为理性与公正;此外,给予每一位入网者普及网络信息知识的机会和途径,并且告知每一位网络参与者都有监督的义务和正当举报不良现象的权利。正如莫憩所言:“与其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出击。”主动去减少问题的出现比法律强制的规范有时候更有效率。
  最后,就观众而言我们要明确立场,如果是存在不合法的搭便车行为的视频,观众应该自觉选择规避或是举报。正如盗版一样人们为什么会选择盗版?因为处于本身的自觉行为;同样的人们选择观看盗播视频也是一种自觉行为。浅析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我认为是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改变,至少在價值观上如今很多人不再是简单的看待任何一个视听作品,他们更注重的是对其评价如何或者影响力有多大。而至于道德观,在利己主义盛行的今天道德也在随之沦陷,道德责任的承担也许比起法律责任难多了但是却无法做到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相同。所以对于目前不道德的网络行为以及未来在视听作品中潜在的道德风险,我想回归教育才是改变和应对风险的有效手段!
  最后,就以斗鱼案件来说如果当初没有一个人来观看直播从而未被人发现是否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案件的最终判决是否会与现在与所不同呢?所以到底直播领域的侵权边界在哪里?是关注人数吗?有待于直播领域乃至整个互联网产业对行业领域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便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竞争局面,从而也能规避现在社会大量出现的失实直播问题[],以达到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今天从知产的视角上来看,我们支持每一位原创作者的作品并且肯定他们的价值,同时也更在意不良现象和新型问题的产生。我们理应注重用良法筑造起真正公平的堡垒来保护每一个受伤害的弱势个体。当然,在道德观上我们呼吁在法律问题的背后能真正去教育和感化每一位被利益熏心或是误入迷途的人。笔者坚信通过法律、教育与行业的整治能共同建立起一个有序公平的网络环境,同时让知识产权在未来的法治蓝图下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夏佳明.电子游戏直播中知产保护研究[J].电子知产, 2016(2).
  [2]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产,2016(2).
  [3]失实的直播侵权吗?.法制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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