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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逐渐暴露出其问题:兼职代表角色冲突;人大“虚位”,民主决策流于形式。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民主的新型探索成果,具有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代表的履职能、有利于加快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大优越性,对于解决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带来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
关键词人大代表;兼职制;专职化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人民代表兼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人民代表兼职化展开讨论,根据西方代议制议员制度设计提出要在我国实施人民代表专职化的建议。同时,地方也开始试水人大代表专职化: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湖南省代表团提出授粉议案要求设立专职人大代表;2010年四川罗江县设立了“罗江县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这一事件被称为“民主宪政探索的一种有益尝试”;广州更是走在全国的前沿,2003年,广州聘请了19名“特别委员”,组成了首批年轻的专职人大常委,专门从事人大的立法、监督和法律解释工作。然而,2000年,新修改的《代表法》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机惹您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新《代表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上将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同时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随着新《代表法》的出台实施,地方试水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践逐渐被撤销,可以说新《代表法》通过立法方式禁止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探索创新。
一、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弊端
人大代表兼职化是指代表职务不是代表的本职工作,代表利用业余时间行驶代表职责。 我国的人大代表兼职制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保持了与人民群众的天然联系。同时兼职代表长期在行业工作的第一线,对本行业的问题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人大代表肩负着倾听群众意见、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多元化问题日益突出,兼职人大代表的各种固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被放大,兼职的人大代表存在本职工作与兼职代表工作之间的矛盾。
(一)兼职代表角色冲突
2004年《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在上海发起的一场社会调查显示:调查中就五个核心问题走访了上海中下层百姓(均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外来民工;下层动迁居民等),五个问题是:你有没有因为生活上的问题找过什么人或机构?你有没有因为动迁或居住环境等问题找过什么人或机构?你有没有因为权益受到领导、雇主的侵害找过什么人或机构?等。调查结论发现,除遇到生活问题有0.2%的人找过人大代表外,其他没有一个人为任何问题去找过人大代表。在接受访谈中,有73%的人认为找“人大代表没有用”。这组数据可能不具有普适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我国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认知。人大代表不能解决群众问题似乎是对人大代表整个群体的一大讽刺,这一现状的出现与人大代表的角色有着巨大的关联。
一方面,人大代表的首要身份是社会身份,他们分属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只是在每年的人大会议期间行使人大职责和权利。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基本上是以领导角色进行社会活动。因此,在公众眼中,人大代表首先是某个行业的成员或者是领导干部,其次才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只能是“开会代表”,当群众遇到困难或者有问题时,找人大代表不如找关系,找关系不如找领导,找领导不如上访。可见,人大代表兼职化不仅使得人大代表角色淡化,同时也是群众对代表职能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兼职代表面临的主要压力来自本职工作而非来自人大和选民。本职与兼职的矛盾使得人大代表没有动力去与选民交流,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作为人民代表应该具备的素质能力和知识修养。人大代表先首先是公民其次才是代表,为人大代表提供生活保障的来自本职工作而非人大。公民的角色要求人大代表将主要的精力和时间用在本职工作上,人大代表的角色要求人大代表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所需、为群众解决困难。根据理性人原则和人大代表的兼职化,当公民角色和代表角色冲突时,人大代表自然要选择公民角色,做好本职工作。至于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就只能在每年的人大会议期间来完成角色功能了。因此,“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成为目前人大代表的主要“成员”。
(二)人大“虚位”,民主决策流于形式
一方面,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然而宪法的上具有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现实中的地位却是被架空的。在实践中,人大最大的功能就是聚集兼职性的人大代表“开会”,代表们最大的作用就是举手通过各项已定的决议案。人大代表的这一“虚位”现实,使得相当一部分代表没有代表意识,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认为当人大代表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同时,从目前我国的人大代表来看,代表结构主要有代表人数多、涉及行业广、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全国人大代表2700多人,全国共有人大代表360多万。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一些代表兼有代表和干部双重身份,不少地方官员在代表中所占比例在40%至50%左右。 官员代表多代表结构是人大会议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之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的重要原因,人大会议更多的成为一种官员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另一方面,代表兼职制决定了代表不能开太长的会。我国从一届到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五天。每年人大会议短暂的会期与繁多的工作内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繁多的任务要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只能压缩人大代表发表意见、讨论议案的时间。在现实中,多数代表没有在大会上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时代表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有些内容未完成理解就不得不表决投票,民主决策更多的流于形式。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优越性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产生一批以仪征为职业的政务家,能够对国家大事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更好的行使表决权。 从近年来地方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实践来看,媒体和群众对于这种探索民主新型式都持宽容甚至是赞许态度。从目的上看,提倡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为了解决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中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目的:
(一)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
加强与选民的关系,彻底解决选民与代表脱离问题,提高选民的参政意识、监督意识,从而实现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责任感。通过将专职化,不仅使人大代表有時间与群众交流联系,同时使代表有动力履行代表的职责。专职人大代表设置后,民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有了畅通表达的渠道、机会与空间。同时因为对民情民意有深入细致的体察与了解,人大代表在给出填、进行表决时,也就不至于因为“不接地气”而陷入茫然与尴尬的境地,减少雷人议案发生的可能性。
(二)加强代表的履职能
通过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使人大代表拜托兼职兼任状态,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并通过选民对他们要求的提高加强自身的履职能力,最终实现选民的利益即自己的利益这一目的。兼职状态下的人大代表之所以履职能力弱,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代表角色和公民角色的冲突。人大代表专职化将人大代表角色和公民角色融合为一体,代表实现选民利益是完成本职工作,这一项工作不仅能为选民实现利益,同时也是实现人大代表自身利益、取得生活保障和实现工作理想的途径。专职化更能激发人大代表的工作热情。
(三)有利于加快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提高人大地位,完善我国政治体制。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组成,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力资源”。人大代表兼职制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是人大在实践环节中缺乏具体的行使权力模式的表现,人大处会于“虚位”状态,人大与人大代表都无法发挥其功能。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会产生一批职业政客,这些职业政客在行使其专业代表权的同时会将注意力转移到维护选民利益上,实现在维护选民利益基础上提出专业的立法建议,从而加强人大立法能力,提高人大的权利机关地位,完善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
三、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制构建的思考
从当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学界认为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主要要从“资格保障”和“硬保障”两个方面来实施。“资格保障”包括第一,完善选举制度,对代表候选人资格做必要限制,保障高素质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第二,大力建立政治中介服务机构,培养高层次的职业执政家和专业管理人员;第三,宪法和法律应当对人大代表专职化作出规定,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保护权;第四,大力发展国家经济,完善教育制度。“硬保障”主要是国家给代表的经济福利待遇,包括三个方面:薪金保障、办公条件的保障和退职的保障,它们是专门保障人大代表工作的硬件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构建人大代表专职制都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同时,借鉴西方国家對议员的激烈、惩罚措施对于我国人大专职制的构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代表法》第五条的出台可以说是从法律层面否认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践探索。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在对西方代议制议员的借鉴基础上形成的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其是否适合中国虽然仍然需要讨论,其可行性和实践性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但是,从法律上否认和禁止实践探索这一行为却是毫无道理的。目前,在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还存在着诸多阻碍,如人大代表数量过多,财政保障不堪重负、社会成员收入结构、离职保障机制的建立问题、如何处理人大与党政的权利关系问题等。同时,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确实会给我国社会带来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假象中的问题就盲目否认这一措施的积极作用,解决问题必然要实践探索。各界人士都清楚的认识到构建人大代表专职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如中央党校教务部常务副主任侯少文在报道中所言:“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先从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常委会委员专职做起,有条件的地级人大也可以实行,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允许探索确是官方应当表达的宽容态度。
作者简介:姓名:刘姣,性别女,籍贯云南,出生年月是1990年3月24日,学历:硕士,学校:中央民族大学,学院:管理学院,专业: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专业
关键词人大代表;兼职制;专职化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人民代表兼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人民代表兼职化展开讨论,根据西方代议制议员制度设计提出要在我国实施人民代表专职化的建议。同时,地方也开始试水人大代表专职化: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湖南省代表团提出授粉议案要求设立专职人大代表;2010年四川罗江县设立了“罗江县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这一事件被称为“民主宪政探索的一种有益尝试”;广州更是走在全国的前沿,2003年,广州聘请了19名“特别委员”,组成了首批年轻的专职人大常委,专门从事人大的立法、监督和法律解释工作。然而,2000年,新修改的《代表法》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机惹您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新《代表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上将人大代表兼职化固定,同时排除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能性。随着新《代表法》的出台实施,地方试水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践逐渐被撤销,可以说新《代表法》通过立法方式禁止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探索创新。
一、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弊端
人大代表兼职化是指代表职务不是代表的本职工作,代表利用业余时间行驶代表职责。 我国的人大代表兼职制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保持了与人民群众的天然联系。同时兼职代表长期在行业工作的第一线,对本行业的问题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人大代表肩负着倾听群众意见、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多元化问题日益突出,兼职人大代表的各种固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被放大,兼职的人大代表存在本职工作与兼职代表工作之间的矛盾。
(一)兼职代表角色冲突
2004年《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在上海发起的一场社会调查显示:调查中就五个核心问题走访了上海中下层百姓(均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外来民工;下层动迁居民等),五个问题是:你有没有因为生活上的问题找过什么人或机构?你有没有因为动迁或居住环境等问题找过什么人或机构?你有没有因为权益受到领导、雇主的侵害找过什么人或机构?等。调查结论发现,除遇到生活问题有0.2%的人找过人大代表外,其他没有一个人为任何问题去找过人大代表。在接受访谈中,有73%的人认为找“人大代表没有用”。这组数据可能不具有普适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我国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认知。人大代表不能解决群众问题似乎是对人大代表整个群体的一大讽刺,这一现状的出现与人大代表的角色有着巨大的关联。
一方面,人大代表的首要身份是社会身份,他们分属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只是在每年的人大会议期间行使人大职责和权利。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基本上是以领导角色进行社会活动。因此,在公众眼中,人大代表首先是某个行业的成员或者是领导干部,其次才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只能是“开会代表”,当群众遇到困难或者有问题时,找人大代表不如找关系,找关系不如找领导,找领导不如上访。可见,人大代表兼职化不仅使得人大代表角色淡化,同时也是群众对代表职能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兼职代表面临的主要压力来自本职工作而非来自人大和选民。本职与兼职的矛盾使得人大代表没有动力去与选民交流,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作为人民代表应该具备的素质能力和知识修养。人大代表先首先是公民其次才是代表,为人大代表提供生活保障的来自本职工作而非人大。公民的角色要求人大代表将主要的精力和时间用在本职工作上,人大代表的角色要求人大代表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所需、为群众解决困难。根据理性人原则和人大代表的兼职化,当公民角色和代表角色冲突时,人大代表自然要选择公民角色,做好本职工作。至于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就只能在每年的人大会议期间来完成角色功能了。因此,“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成为目前人大代表的主要“成员”。
(二)人大“虚位”,民主决策流于形式
一方面,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然而宪法的上具有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现实中的地位却是被架空的。在实践中,人大最大的功能就是聚集兼职性的人大代表“开会”,代表们最大的作用就是举手通过各项已定的决议案。人大代表的这一“虚位”现实,使得相当一部分代表没有代表意识,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认为当人大代表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同时,从目前我国的人大代表来看,代表结构主要有代表人数多、涉及行业广、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全国人大代表2700多人,全国共有人大代表360多万。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一些代表兼有代表和干部双重身份,不少地方官员在代表中所占比例在40%至50%左右。 官员代表多代表结构是人大会议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之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的重要原因,人大会议更多的成为一种官员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另一方面,代表兼职制决定了代表不能开太长的会。我国从一届到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五天。每年人大会议短暂的会期与繁多的工作内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繁多的任务要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只能压缩人大代表发表意见、讨论议案的时间。在现实中,多数代表没有在大会上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时代表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有些内容未完成理解就不得不表决投票,民主决策更多的流于形式。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优越性
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指产生一批以仪征为职业的政务家,能够对国家大事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更好的行使表决权。 从近年来地方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实践来看,媒体和群众对于这种探索民主新型式都持宽容甚至是赞许态度。从目的上看,提倡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为了解决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中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目的:
(一)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
加强与选民的关系,彻底解决选民与代表脱离问题,提高选民的参政意识、监督意识,从而实现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责任感。通过将专职化,不仅使人大代表有時间与群众交流联系,同时使代表有动力履行代表的职责。专职人大代表设置后,民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有了畅通表达的渠道、机会与空间。同时因为对民情民意有深入细致的体察与了解,人大代表在给出填、进行表决时,也就不至于因为“不接地气”而陷入茫然与尴尬的境地,减少雷人议案发生的可能性。
(二)加强代表的履职能
通过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使人大代表拜托兼职兼任状态,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并通过选民对他们要求的提高加强自身的履职能力,最终实现选民的利益即自己的利益这一目的。兼职状态下的人大代表之所以履职能力弱,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代表角色和公民角色的冲突。人大代表专职化将人大代表角色和公民角色融合为一体,代表实现选民利益是完成本职工作,这一项工作不仅能为选民实现利益,同时也是实现人大代表自身利益、取得生活保障和实现工作理想的途径。专职化更能激发人大代表的工作热情。
(三)有利于加快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提高人大地位,完善我国政治体制。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组成,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力资源”。人大代表兼职制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是人大在实践环节中缺乏具体的行使权力模式的表现,人大处会于“虚位”状态,人大与人大代表都无法发挥其功能。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会产生一批职业政客,这些职业政客在行使其专业代表权的同时会将注意力转移到维护选民利益上,实现在维护选民利益基础上提出专业的立法建议,从而加强人大立法能力,提高人大的权利机关地位,完善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
三、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制构建的思考
从当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学界认为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主要要从“资格保障”和“硬保障”两个方面来实施。“资格保障”包括第一,完善选举制度,对代表候选人资格做必要限制,保障高素质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第二,大力建立政治中介服务机构,培养高层次的职业执政家和专业管理人员;第三,宪法和法律应当对人大代表专职化作出规定,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保护权;第四,大力发展国家经济,完善教育制度。“硬保障”主要是国家给代表的经济福利待遇,包括三个方面:薪金保障、办公条件的保障和退职的保障,它们是专门保障人大代表工作的硬件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构建人大代表专职制都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同时,借鉴西方国家對议员的激烈、惩罚措施对于我国人大专职制的构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代表法》第五条的出台可以说是从法律层面否认了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践探索。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在对西方代议制议员的借鉴基础上形成的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其是否适合中国虽然仍然需要讨论,其可行性和实践性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但是,从法律上否认和禁止实践探索这一行为却是毫无道理的。目前,在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还存在着诸多阻碍,如人大代表数量过多,财政保障不堪重负、社会成员收入结构、离职保障机制的建立问题、如何处理人大与党政的权利关系问题等。同时,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确实会给我国社会带来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假象中的问题就盲目否认这一措施的积极作用,解决问题必然要实践探索。各界人士都清楚的认识到构建人大代表专职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如中央党校教务部常务副主任侯少文在报道中所言:“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先从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常委会委员专职做起,有条件的地级人大也可以实行,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允许探索确是官方应当表达的宽容态度。
作者简介:姓名:刘姣,性别女,籍贯云南,出生年月是1990年3月24日,学历:硕士,学校:中央民族大学,学院:管理学院,专业:民族地区公共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