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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更快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接轨 ,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曾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和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是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对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更加适应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对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新旧准则的比较来分析新旧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固定资产 新旧准则 比较
一、固定资产概念的界定不同
在固定资产的概念上,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和单位价值三个方面进行界定,要求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而新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这一硬性标准,将判断自主权更多的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主观能动作用;而且在使用寿命方面,新准则由原来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改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我们要充分理解“一年”和“一个会计年度”的差别,如果一项固定资使用寿命不到一年,但是如果跨越了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核算,所以笔者认为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规定更加灵活和妥当。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进一步明确
1.增加了弃置费用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弃置费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弃置费用的提出,要求企业要兼顾本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环境,无疑增加了特殊企业的环境治理成本,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等的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这样将治理环境污染成本分次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于企业的短期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增强了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动性。而旧准则没有提及弃置费用,一般是预提或在发生时再处理。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顺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
2.对借款费用的处理不同。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较,在借款费用的处理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点不同:(1)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方面:旧准则规定仅限于固定资产,即借款费用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构建或建造过程中,才可以资本化,如果借款费用发生在其他资产上,则不可以资本化。而新准则对其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展为“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2)旧准则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而新准则将借款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展,表现在:新准则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为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对于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旧准则规定应该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笔者认为如果投资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操控。而新准则要求“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新准则提出了“公允价值”的说法,这等于在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成本计量上了一道紧箍咒,我们知道,如果投资者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应该是比较公允的,但是如果投资者之间具有一定关联关系,那么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投资者联手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很可能出现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的情况,这就违背了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公允价值“的提出很显然对“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抑制投资各方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投资的恶意操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旧准则对月增加或减少减的固定资产从什么时间起计提折旧、什么时间终止计提折旧以及如何计提折旧做了明确规定,而新准则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没有提及固定资产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提折旧。根据旧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完善,新准则要求企业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方法等进行复核,如果预计数与原来估计有差异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或变更。
2.后续支出方面。旧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除满足初始计量的两个确认条件外,还需满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和“增计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而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后两项确认条件,向国际准则靠拢。这样就放宽了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条件,企业发生的后续支出可能更多地符合资本化条件,可见新准则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放开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此外,新准则还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中有替换的部分,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与旧准则相比最大的差异在于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封锁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主通道。关于已计提分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旧准则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该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也就是说以前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具备以上条件是可以转回的。而新準则对于已计的减值损失做出了明确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处于以下考虑:一是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价值回升的可能性不大,二是为避免对利润的操控和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比如企业在经营好的年份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经营差的年份再将以前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这样就给企业制造了人为地操控利润的机会,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有效地了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了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避免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来调控利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
笔者认为在固定资产处置方面,新准则规定得更详细、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准则增加了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即如果固定资产已经处于处置状态或者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这一规定对于何时终止确认固定资产进行了界定,对不良固定资产的处置给出了依据,同时有效遏制了有些企业不及时处理报废以及丧失使用价值但仍然在财务报表列示的固定资产的不良行为,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新准则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如果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已经处于持有待售状态,那么企业应及时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3[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3.
[2]企业会计准则2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6.
[3]仲建萍,对新准则中固定资产确认的分析,河套大学学报,2008年03期.
[4]宋学义,新旧固定资产准则比较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20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 新旧准则 比较
一、固定资产概念的界定不同
在固定资产的概念上,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和单位价值三个方面进行界定,要求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而新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这一硬性标准,将判断自主权更多的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主观能动作用;而且在使用寿命方面,新准则由原来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改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我们要充分理解“一年”和“一个会计年度”的差别,如果一项固定资使用寿命不到一年,但是如果跨越了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核算,所以笔者认为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规定更加灵活和妥当。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进一步明确
1.增加了弃置费用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弃置费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弃置费用的提出,要求企业要兼顾本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环境,无疑增加了特殊企业的环境治理成本,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等的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这样将治理环境污染成本分次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于企业的短期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增强了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动性。而旧准则没有提及弃置费用,一般是预提或在发生时再处理。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顺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
2.对借款费用的处理不同。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较,在借款费用的处理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点不同:(1)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方面:旧准则规定仅限于固定资产,即借款费用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构建或建造过程中,才可以资本化,如果借款费用发生在其他资产上,则不可以资本化。而新准则对其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展为“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2)旧准则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而新准则将借款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展,表现在:新准则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为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对于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旧准则规定应该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笔者认为如果投资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操控。而新准则要求“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新准则提出了“公允价值”的说法,这等于在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成本计量上了一道紧箍咒,我们知道,如果投资者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应该是比较公允的,但是如果投资者之间具有一定关联关系,那么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投资者联手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很可能出现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的情况,这就违背了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公允价值“的提出很显然对“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抑制投资各方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投资的恶意操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旧准则对月增加或减少减的固定资产从什么时间起计提折旧、什么时间终止计提折旧以及如何计提折旧做了明确规定,而新准则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没有提及固定资产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提折旧。根据旧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完善,新准则要求企业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方法等进行复核,如果预计数与原来估计有差异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或变更。
2.后续支出方面。旧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除满足初始计量的两个确认条件外,还需满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和“增计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而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后两项确认条件,向国际准则靠拢。这样就放宽了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条件,企业发生的后续支出可能更多地符合资本化条件,可见新准则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放开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此外,新准则还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中有替换的部分,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与旧准则相比最大的差异在于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封锁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主通道。关于已计提分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旧准则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该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也就是说以前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具备以上条件是可以转回的。而新準则对于已计的减值损失做出了明确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处于以下考虑:一是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价值回升的可能性不大,二是为避免对利润的操控和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比如企业在经营好的年份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经营差的年份再将以前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这样就给企业制造了人为地操控利润的机会,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有效地了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了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避免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来调控利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
笔者认为在固定资产处置方面,新准则规定得更详细、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准则增加了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即如果固定资产已经处于处置状态或者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这一规定对于何时终止确认固定资产进行了界定,对不良固定资产的处置给出了依据,同时有效遏制了有些企业不及时处理报废以及丧失使用价值但仍然在财务报表列示的固定资产的不良行为,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新准则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如果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已经处于持有待售状态,那么企业应及时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3[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3.
[2]企业会计准则2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6.
[3]仲建萍,对新准则中固定资产确认的分析,河套大学学报,2008年03期.
[4]宋学义,新旧固定资产准则比较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