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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要求走失的孩子父母支付养护看护费用?
编辑同志:
我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一名6岁的女孩在哭泣,得知她自行外出迷了路,便陪同她在原地等候其父母来找。等了2个多小时未见其父母,我就将其带回家住宿。第2天我就报告了派出所,民警进行登记后说由他们负责寻找孩子的父母,并希望我继续帮忙照看。一个星期后孩子的父母才来领回孩子。请问,我可否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我照顾孩子的费用?
读者 邵春燕 邵春燕读者:
你收留迷路小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你收留和照顾走失的小孩,由此付出了必要的费用,与小孩的父母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孩子的父母应当给付你必要的费用,包括收留期间孩子的生活费、误工费、寻找孩子父母发生的交通费等。你可以与孩子的父母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我该怎样写这个遗嘱?
编辑同志:
我在市郊有一处小院(平房)。随着城市的发展规划,五年内我的院落要被拆迁。根据有关规定,我将得到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这本是一件好事,可又让我做难犯愁。
我早年丧妻,有一儿一女。十几年前,女儿看我年迈体弱、生活不便就把我接到她家精心奉养。儿子却只是逢年过节礼节性地来探视几次。这十几年来,多亏女儿女婿孝顺和伺候我才能活到今天。可我毕竟八十多岁了,今年又身患重病,行走不便,药不离身。我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世,也许等不到房屋拆迁。我为难的是儿子不明事理,明确提出由他一人继承我的房产。女儿尽心尽力奉养我十几年,我想把房产补偿费多给她一些。我不愿让他们兄妹今后对簿公堂,所以想写个遗嘱把事定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写?
读者
王一文 王一文读者:
您提出了每一个老年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回答时我也不妨多说几句,供您和其他的老年人参考。
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您儿子想独自继承是与继承法相悖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子女都要赡养父母,这都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但是同等继承不等同于同份额继承。谁尽的赡养义务多,谁就可以多得一些份额。您女儿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您想多给她留一些财产,不仅合理合情也合法。那么怎样写遗嘱呢?
1、立遗嘱的人,神志必须清楚。也就是说你立的遗嘱内容是你真实意愿的表示。它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引诱、欺骗、胁迫。
2、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证明。要求证明人与继承人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律师是首选),并让他们在遗嘱上签字。
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比如不能剥夺被继承人所抚养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的继承权利。同时言词表述要清楚无误,不能模棱两可。涉及财产数额的要标明具体数目。
4、遗嘱形式有书面、录音、录像等,可以是其中的某一种,也可以是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同时并用,采用两种以上形式的遗嘱,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立好的遗嘱,内容最好对继承人保密。这样可以减少遗嘱内容生效前不必要的麻烦或节外生枝。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吴金亮
借用他人身份证买房有啥法律风险?
编辑同志:
为了响应国家调控楼市要求,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地方都采取了限购措施。我所在的城市也不例外。我和妻子本来准备用闲钱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以实现增值保值的目的,但现在由于政策限制而无法实施。我姐姐现在还没有房子,我想借用她的身份证来买房,但不知道以后会不会产生纠纷?有啥法律风险?
读者 李刚 李刚读者: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虽能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但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在我国法律中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亲戚或朋友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们产生不良的企图,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购买的,或者是买房人赠与自己的,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可能很难得到房屋,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鉴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提醒市民,切不可为应付国家的调控政策而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更容易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陶家平
原事业单位被撤销,
新设立的单位应否偿还旧债?
编辑同志:
2005年有家事业单位(法人)欠下我4万余元人民币一直未还。2007年,因机构改革,该事业单位被县委、县政府下文撤销。随后,根据文件精神新设立了一个事业单位,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的职能涵盖了几个被撤销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亦包括欠我债务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但文件并未明确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系由原有事业单位合并而成的。请问:事业单位被撤销,新设立的单位应否偿还旧债?
读者 贺梅
贺梅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家事业单位(法人)因机构改革被撤销,说明该事业单位也被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既然这家事业单位被撤销,该事业单位就已终止,其承担义务的资格就已消灭。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的职能虽涵盖了欠你债务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但该事业单位并非由原事业单位合并而来,是在几个原事业单位终止后新设立的,这种情况下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偿还旧债,显然没有道理。因此,该事业单位被撤销,新设立的单位不应承担为其偿还旧债的义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合同有效期内,
一方单独终止合同是否违法?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我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5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万元。到年底,我除按合同交了承包费,还获利2万多元。村干部觉得我受益不少,而其他人收入又很低,就决定终止与我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3人共同承包。我不同意。可王某等3人认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我损失74000多元。请问,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否违法?我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读者 刘生良 刘生良读者:
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违法的,你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村委会赔偿。
这起纠纷实际上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为承包经营户,一旦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村民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行为。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我与4S店签订的垫付协议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代表公司在吉普4S店购买了一辆试驾车。商议后,我当场以垫付款的形式支付了购车款、装具费及保险费用共计25万元,并签订了垫付协议。因为是试驾车,购买后第一年的车主名是4S店,第二年才能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协议中只写明了我公司为售车公司垫付购车款25万元。并未特指这辆试驾车。现在,我想把车开回公司,4S店的工作人员却反悔了,不卖了。请问,我与4S店签订的垫付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协议不能履行,我能请求什么赔偿?
读者
肖勃
肖勃读者:
你与4s店签订的垫付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你和4S店之间到底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你所主张的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如果所有的证据包括协议和付款凭证,都只能证明你是替4s店垫付车款,而没有关于车辆过户或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约定,那么你只能向4s店主张债权,即向4S店索要垫付的车款、装具费、保险费及相应利息(具体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要视你们签订的协议而定);如果证据显示,垫付车款只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部分,你们双方就车辆过户或交付还有进一步的约定,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买卖关系,则你可以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依约将车辆过户、交付(只要是符合协议约定的车辆即可,不一定是试驾车);亦可以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款、支付利息及因4s店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等。
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剑
“拼车”一族,该怎样防范风险?
编辑同志:
节假日期间,由于旅客流量爆满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形,而“拼车”不用排队买票和挤车,只要在网上搜搜“拼车帖”,选好同行“拼车伴”,就可以轻松出行了。因此许多人对“拼车”情有独钟。我经常外出,也常常想过要“拼车”,但因听说“拼车”存在一定风险而一直不敢尝试。请问,对此类风险该怎样防范?
读者
江菲江菲读者:
简单地说,拼车是指拼凑几个或几伙人合包一辆车,大家AA制分担费用。其风险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乘客与车主之间面临着责任的分担。二是拼车人之间因不熟悉,一旦有人心生歹意,人身、财产安全便可能受到威胁。要防范这些风险,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谨慎选择“拼友”。一方面,应尽量选择熟人拼车以及多人一起拼车,尽可能避免走陌生线路。万一彼此不熟悉,也应尽量相互了解各自的身份信息,并向家人通报拼车情况;另一方面,不仅应考虑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费用分担等,且鉴于驾驶员同样陌生,也应考虑其身体状况、驾驶技术、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以往事故记录以及有无开快车、酗酒等不良驾驶习惯。(2)妥善保管随身财物,尽量少带贵重物品且“财不露白”。(3)仔细检查车况。针对这一点,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可以通过了解车辆年检或定期保养情况、目测检查等方式得出结论。(4)了解车辆保险情况。由于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而拼车者又都是“车上人员”,故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是“拼车一族”必须考虑的问题。(5)最好与车主签订书面协议。主要是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约定。包括对价格的支付形式、数额、性质以及出现意外的处理等;(6)注意收集证据。在保管好协议等文字依据的同时,对一旦发生的意外,应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7)提醒司机谨慎驾驶。让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注意遵守各种交通法规,防止酒驾、超速等违章行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单位为员工买保险,
究竟谁该是受益人?
编辑同志:
2010年11月8日,我丈夫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综合定额保险合同,为我丈夫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定企业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0万元,但我丈夫对此一直并不知晓。一个月前,我丈夫在家因触电意外死亡。近日,我才得知企业投保一事,且企业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对于我的索要,企业以其是投保人且系保险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为由拒绝。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读者 徐旭
徐旭读者:
企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保险金应当归于包括你在内的、你丈夫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
一方面,企业为员工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必须得到员工同意。因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无论何种人身保险,其目的均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即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在明确“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同时,特别强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同样出于为员工提供保险福利或转嫁员工受伤或死亡时的赔偿风险,其最终结果均在于使员工能实实在在得到经济保障,故其在确定自己为受益人时,必须获得你丈夫许可。正因为本案所涉企业为你丈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未经你丈夫同意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企业未经员工许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再一方面,企业应将已获取的保险金返还给你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一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已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二是鉴于企业的擅自指定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了其没有获得保险金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即使已经获取也属不当得利,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责编:向丽)
编辑同志:
我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一名6岁的女孩在哭泣,得知她自行外出迷了路,便陪同她在原地等候其父母来找。等了2个多小时未见其父母,我就将其带回家住宿。第2天我就报告了派出所,民警进行登记后说由他们负责寻找孩子的父母,并希望我继续帮忙照看。一个星期后孩子的父母才来领回孩子。请问,我可否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我照顾孩子的费用?
读者 邵春燕 邵春燕读者:
你收留迷路小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你收留和照顾走失的小孩,由此付出了必要的费用,与小孩的父母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孩子的父母应当给付你必要的费用,包括收留期间孩子的生活费、误工费、寻找孩子父母发生的交通费等。你可以与孩子的父母协商,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我该怎样写这个遗嘱?
编辑同志:
我在市郊有一处小院(平房)。随着城市的发展规划,五年内我的院落要被拆迁。根据有关规定,我将得到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这本是一件好事,可又让我做难犯愁。
我早年丧妻,有一儿一女。十几年前,女儿看我年迈体弱、生活不便就把我接到她家精心奉养。儿子却只是逢年过节礼节性地来探视几次。这十几年来,多亏女儿女婿孝顺和伺候我才能活到今天。可我毕竟八十多岁了,今年又身患重病,行走不便,药不离身。我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世,也许等不到房屋拆迁。我为难的是儿子不明事理,明确提出由他一人继承我的房产。女儿尽心尽力奉养我十几年,我想把房产补偿费多给她一些。我不愿让他们兄妹今后对簿公堂,所以想写个遗嘱把事定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写?
读者
王一文 王一文读者:
您提出了每一个老年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回答时我也不妨多说几句,供您和其他的老年人参考。
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您儿子想独自继承是与继承法相悖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子女都要赡养父母,这都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但是同等继承不等同于同份额继承。谁尽的赡养义务多,谁就可以多得一些份额。您女儿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您想多给她留一些财产,不仅合理合情也合法。那么怎样写遗嘱呢?
1、立遗嘱的人,神志必须清楚。也就是说你立的遗嘱内容是你真实意愿的表示。它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引诱、欺骗、胁迫。
2、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证明。要求证明人与继承人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律师是首选),并让他们在遗嘱上签字。
3、遗嘱的内容要合法。比如不能剥夺被继承人所抚养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的继承权利。同时言词表述要清楚无误,不能模棱两可。涉及财产数额的要标明具体数目。
4、遗嘱形式有书面、录音、录像等,可以是其中的某一种,也可以是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同时并用,采用两种以上形式的遗嘱,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立好的遗嘱,内容最好对继承人保密。这样可以减少遗嘱内容生效前不必要的麻烦或节外生枝。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吴金亮
借用他人身份证买房有啥法律风险?
编辑同志:
为了响应国家调控楼市要求,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地方都采取了限购措施。我所在的城市也不例外。我和妻子本来准备用闲钱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以实现增值保值的目的,但现在由于政策限制而无法实施。我姐姐现在还没有房子,我想借用她的身份证来买房,但不知道以后会不会产生纠纷?有啥法律风险?
读者 李刚 李刚读者: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虽能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但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在我国法律中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亲戚或朋友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们产生不良的企图,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购买的,或者是买房人赠与自己的,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可能很难得到房屋,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鉴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提醒市民,切不可为应付国家的调控政策而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更容易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陶家平
原事业单位被撤销,
新设立的单位应否偿还旧债?
编辑同志:
2005年有家事业单位(法人)欠下我4万余元人民币一直未还。2007年,因机构改革,该事业单位被县委、县政府下文撤销。随后,根据文件精神新设立了一个事业单位,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的职能涵盖了几个被撤销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亦包括欠我债务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但文件并未明确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系由原有事业单位合并而成的。请问:事业单位被撤销,新设立的单位应否偿还旧债?
读者 贺梅
贺梅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家事业单位(法人)因机构改革被撤销,说明该事业单位也被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既然这家事业单位被撤销,该事业单位就已终止,其承担义务的资格就已消灭。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的职能虽涵盖了欠你债务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但该事业单位并非由原事业单位合并而来,是在几个原事业单位终止后新设立的,这种情况下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偿还旧债,显然没有道理。因此,该事业单位被撤销,新设立的单位不应承担为其偿还旧债的义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合同有效期内,
一方单独终止合同是否违法?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我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5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万元。到年底,我除按合同交了承包费,还获利2万多元。村干部觉得我受益不少,而其他人收入又很低,就决定终止与我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3人共同承包。我不同意。可王某等3人认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就在一天晚上强行将砖窑停火,致使一窑砖报废,我损失74000多元。请问,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否违法?我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读者 刘生良 刘生良读者:
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是违法的,你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村委会赔偿。
这起纠纷实际上关系到如何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为承包经营户,一旦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就同村委会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上,就不再是村委会与村民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行政决定置于法律之上,是违法行为。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我与4S店签订的垫付协议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代表公司在吉普4S店购买了一辆试驾车。商议后,我当场以垫付款的形式支付了购车款、装具费及保险费用共计25万元,并签订了垫付协议。因为是试驾车,购买后第一年的车主名是4S店,第二年才能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协议中只写明了我公司为售车公司垫付购车款25万元。并未特指这辆试驾车。现在,我想把车开回公司,4S店的工作人员却反悔了,不卖了。请问,我与4S店签订的垫付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协议不能履行,我能请求什么赔偿?
读者
肖勃
肖勃读者:
你与4s店签订的垫付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你和4S店之间到底建立的是何种法律关系,你所主张的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如果所有的证据包括协议和付款凭证,都只能证明你是替4s店垫付车款,而没有关于车辆过户或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约定,那么你只能向4s店主张债权,即向4S店索要垫付的车款、装具费、保险费及相应利息(具体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要视你们签订的协议而定);如果证据显示,垫付车款只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部分,你们双方就车辆过户或交付还有进一步的约定,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买卖关系,则你可以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依约将车辆过户、交付(只要是符合协议约定的车辆即可,不一定是试驾车);亦可以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款、支付利息及因4s店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等。
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剑
“拼车”一族,该怎样防范风险?
编辑同志:
节假日期间,由于旅客流量爆满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形,而“拼车”不用排队买票和挤车,只要在网上搜搜“拼车帖”,选好同行“拼车伴”,就可以轻松出行了。因此许多人对“拼车”情有独钟。我经常外出,也常常想过要“拼车”,但因听说“拼车”存在一定风险而一直不敢尝试。请问,对此类风险该怎样防范?
读者
江菲江菲读者:
简单地说,拼车是指拼凑几个或几伙人合包一辆车,大家AA制分担费用。其风险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乘客与车主之间面临着责任的分担。二是拼车人之间因不熟悉,一旦有人心生歹意,人身、财产安全便可能受到威胁。要防范这些风险,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谨慎选择“拼友”。一方面,应尽量选择熟人拼车以及多人一起拼车,尽可能避免走陌生线路。万一彼此不熟悉,也应尽量相互了解各自的身份信息,并向家人通报拼车情况;另一方面,不仅应考虑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费用分担等,且鉴于驾驶员同样陌生,也应考虑其身体状况、驾驶技术、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以往事故记录以及有无开快车、酗酒等不良驾驶习惯。(2)妥善保管随身财物,尽量少带贵重物品且“财不露白”。(3)仔细检查车况。针对这一点,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可以通过了解车辆年检或定期保养情况、目测检查等方式得出结论。(4)了解车辆保险情况。由于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而拼车者又都是“车上人员”,故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是“拼车一族”必须考虑的问题。(5)最好与车主签订书面协议。主要是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约定。包括对价格的支付形式、数额、性质以及出现意外的处理等;(6)注意收集证据。在保管好协议等文字依据的同时,对一旦发生的意外,应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7)提醒司机谨慎驾驶。让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注意遵守各种交通法规,防止酒驾、超速等违章行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单位为员工买保险,
究竟谁该是受益人?
编辑同志:
2010年11月8日,我丈夫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综合定额保险合同,为我丈夫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定企业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0万元,但我丈夫对此一直并不知晓。一个月前,我丈夫在家因触电意外死亡。近日,我才得知企业投保一事,且企业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对于我的索要,企业以其是投保人且系保险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为由拒绝。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读者 徐旭
徐旭读者:
企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保险金应当归于包括你在内的、你丈夫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
一方面,企业为员工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必须得到员工同意。因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无论何种人身保险,其目的均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即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在明确“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同时,特别强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同样出于为员工提供保险福利或转嫁员工受伤或死亡时的赔偿风险,其最终结果均在于使员工能实实在在得到经济保障,故其在确定自己为受益人时,必须获得你丈夫许可。正因为本案所涉企业为你丈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未经你丈夫同意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企业未经员工许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再一方面,企业应将已获取的保险金返还给你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一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已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二是鉴于企业的擅自指定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了其没有获得保险金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即使已经获取也属不当得利,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