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取走病历保全证据,为何却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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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误诊,将患者肾部良性肿瘤诊断为恶性肿瘤,并行切除术,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因担心医院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在未经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住院病历取走,并在赔偿要求遭到医院拒绝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本以为有保全的病历在手胜券在握,谁知道却输了官司,而且输得一败涂地。那么,患者有“保全”的病历证据在手,该赢的官司缘何输了?一起因私取病历的医疗官司带来警示:维权,应当理性!
  
  良性肿瘤“变”恶性
  手术之后还真相
  
  现年41岁的赵冬梅,是江苏省海安县的一名普通妇女。2009年7月11日,赵冬梅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海安县某医院外科就诊。经CT查,诊断意见为:右肾占位,肾CA可能大。
  拿着诊断报告,赵冬梅及其陪同的家人不知道结论说的是什么,便向诊治医生询问。见病人赵冬梅在场,诊治医生便找了一个借口,善意支开了赵冬梅,对陪同的家人解释道:“赵冬梅的肾肿瘤可能性大!”“肿瘤”两字刚脱口,赵冬梅的家人一下子紧张起来,诊治医生见此情景,便又安慰道:“从CT图像上可以看到里面的彩色血流,所以有肿瘤是肯定的。但是良性还是恶性的,还需要进一步做活检才能肯定,你们也不要太紧张,更不要给病人造成心理压力,重要的是不要耽搁时间,尽快安排病人住院检查、治疗。”
  得到医生的医嘱,经过三天的准备,7月14日,赵冬梅便入住该医院就诊。住院后,医院对其病情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诊断,最终根据赵冬梅病史、体征、辅检诊断,对赵冬梅病情初步诊断为右肾占位癌,并建议立即行右肾切除术。
  7月17日,经赵冬梅及其家属同意,医院对赵冬梅行右肾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结果显示为(右肾)错构瘤。
  
   引发纠纷难调和
  擅取病历埋祸根
  
  肾错构瘤是什么?虽然也是瘤,为何与术前诊断的瘤的名称不一样?带着种种疑问,赵冬梅家人查资料、广咨询,得知肾错构瘤原来只是一种良性肿瘤,一般情况下无需手术,只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定期检查就行。赵冬梅家人得知此诊断结果后,非常恼火,认为这是医院误诊,明显属于医疗事故,便要求医院作出说明,并对此误诊给赵冬梅带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不认为是误诊,也不接受医疗事故一说,对于赵冬梅家人的赔偿要求断然拒绝。
  矛盾发生后,赵冬梅家人与医院未能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便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想到自己的病历在医院保存,而当前医院篡改病历推卸责任的事例屡见不鲜,便也担心医院会篡改自己的病历,心中很不踏实。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以后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自己保存病历,才能做到万无一失。于是,在一次争执中,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私自从医院将赵冬梅的住院病史资料取走。随后便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赵冬梅诉称:2007年7月11日,我因腰部疼痛到医院就诊,经CT检查后,医院诊断意见为:右肾占位,肾cA可能大,肝左叶血管,盆腔少量积液,医院建议住院治疗。7月15日,医院对我的病情诊断定性为“右肾占位癌”。7月16日,医院外科会诊讨论治疗方案为“右肾癌根治术”。7月17日,医院为我行“右肾切除术”并将右肾送检,病理诊断为右肾错构瘤。据此,医院将我的一般病变误诊为癌症,并将我的右肾切除,给我的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要求判令医院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医疗费12099元、交通费196元,待伤残评定后确定赔偿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为证明其主张,赵冬梅向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的住院病历29页,CT检查费用票据1份,交通费发票18张,以及定残后需要计算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并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赵冬梅的申请,依法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该医学会以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后,赵冬梅为其构成伤残等级又申请做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后,相关鉴定机构认为本案纠纷为医疗行为引起,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能作出的情况下不受理本起鉴定。
  针对赵冬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医院质证认为:病历资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表面上看病历是本医院的,但内容上,由于赵冬梅在病历的每页上都添加了字,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与各医生进行核对,而且病历资料也严重缺失。按照卫生部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住院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这些病历连同夹子都来源于赵冬梅,不具有合法性。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医院提出,赵冬梅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医患关系,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非常维权不理性
  一着不慎输满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冬梅提供的病历资料,人民医院虽持异议,但就病历内容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异议。结合赵冬梅提供的医疗费预收款收据3份、CT检查费用票据,以及人民医院提交的结算清单,确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超越了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一般情形下要借助于专业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确定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对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都有举证的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时,法院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因赵冬梅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将本应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史资料取走,致使医院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能举证,本着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应重新调整医院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该部分责任改由赵冬梅承担。由于赵冬梅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本院难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赵冬梅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赵冬梅自行承担。
  2010年8月4日,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冬梅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30日,经南通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叙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付赵冬梅补偿款12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争议。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史友兴点评:
  医院误诊,病历在手,本以为赢定的官司却输了,而且是输得一败涂地,患者赵冬梅怎么也不能接受如此现实。那么,患者“保全”病历证据,该赢的官司为何输了?赵冬梅的败诉,关键在于她未能理性维权,私取住院病历,致使法律规定的本由医院承担的举证责任发生转换,使自己陷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医患纠纷中,病历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但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约有80%的患者会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通常也并非毫无根据。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以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或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等等事件屡见不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给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极大困难,造成案情扑朔迷离,难以权衡,
  为了遏制医患失信的现象,我国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该法针对病历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对于患者来说,不必过多担心医疗机构不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事件的发生。因为发生了上述行为,法院就会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所谓医疗过错推定,是指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法条中所列违法违规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是,如果患者不能理性维权,以非正常的手段控制本由医疗机构掌握的病历资料,在客观上造成医院举证不能,对医疗机构就不能再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责任,而原由医院承担的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到患者一方,由此引发的诉讼风险也就应该由患者承担,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一定要理性,不能仅凭一时冲动,做出不应有的举动。否则,本可以赢定的官司也可能会输得一败涂地。在对待病历问题上,首先要求封存,双方签字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其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可以先行报警,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将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的行为固定下来。第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是最有效。也是效力最强的方法,应充分运用好。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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