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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划指导,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关于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这一主题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在社保基金征收改革的进程中,确立税务部门征收是提高行政效率、保证社保基金安全、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本文通过改革进程分析、现状问题分析,总结出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过渡时期的相关配套措施,希望能推动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进程。
关键词: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过渡时期;改革进程
引言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我国近二十年的社保基金改革基本明确方向: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长期以来,就社保基金征收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还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改革与试点,本文通过改革进程分析,结合现状问题分析,总结出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过渡时期的相关配套措施,希望能推动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进程。
一、社保基金征收改革进程
(一)社保基金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1999年,在社保基金改革的第一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主要因为在上世纪末,交通条件无法达到纳税单位定期去税务机关缴纳社保基金,人们自觉缴纳社保基金的意识也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策有意简政放权,以省为单位,根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社保基金征收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还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时期,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税务部门有可能上门征收社保基金,这有利于以省为单位的社保基金征收顺利开展,但是由于省与省之间的情况不尽相同,随着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信息系统的建设,各省社保基金征收部门不同可能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对企业社保基金无法量化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自2011年7月1日,在社保基金改革的第二阶段,并没有明确指出由哪个部门进行社保基金的征收,仅仅在《社会保险法》中指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在這一阶段,国家机构与学术界依然就社保基金征收改革需要提高行政效力、保证基金收支安全以及便民利民方面展开讨论,致力于寻求最高效的社保基金征收办法,保障我国社保基金安全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在社保基金改革的第三阶段,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为我国社保基金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社保基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还是代为征收,在改革方案中并没明确指出。这表明改革之路并没有结束,社保基金由各省自行规定社保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征收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甚至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进程中,需要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和互联网信息化的建设。
通过对社保基金征收改革进程的研究,既有利于深入理解政策,明确社保基金征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总结过往经验,为改革过渡时期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减少协商成本,提高政策推广的效率。下文将结合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现状分析,总结相关对策建议,促进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改革进程。
二、目前现状
(一)各省级单位自行确定社保基金征收单位
目前,京、沪、津、鲁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保基金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而我国其余二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豫、冀、苏、浙、粤等地为代表,已经实现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保基金。长期以来,我国为了征收简便,并没有统一社保基金的征收单位。随着经济的发展,跨省发展的企业越来越多,如果两个省之间的社保基金征收部门不同,企业很有可能会出现漏缴社保基金的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也有可能危害居民自身利益。
(二)缺乏全国统一形式的配套法律条例
在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过渡时期,《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然按照之前规定的法律条文执行。目前来看,过渡时期依然缺乏全国统一形式的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配套法律条例。如此给征收单位执行时,造成不便,浪费时间,增加协商成本。
(三)互联网信息系统亟待铺设
与其他税务部门代为征收的费用不同,社保基金直接关系到各个缴费人员后续待遇发放(个人缴费与相关待遇发放直接挂钩),如果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基金数据如果不能实时传输到社保系统,极有可能使待遇核定出现疏漏,使后续待遇发放环节出现错误。目前来看,互联网信息系统亟待铺设,一方面,社保基金税收系统需要充分考虑双向信息传递的适用性,使其利用率高易推广;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税收系统需要保障数据库的安全性与稳定型。这都给税务部门系统铺设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需要提高
税务部门征收社保基金,意味着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强制性和权威性。同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提出新的要求。与社保基金征收相关的工作还有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社保效力认定、社保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等,这些工作都关系到社保工作整个流程的通畅性,一方面需要明确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另一方面税收部门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认识,提高服务能力。
三、相关对策建议
经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社保基金由税务征收的改革过渡时期,目前依然存在各省级单位自行确定社保基金征收单位、缺乏全国统一形式的配套法律条例、互联网信息系统亟待铺设、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需要提高等问题。以下将针对这四类问题分别提出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做好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准备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还有十多个省級单位实行社保单位征收社保基金,但是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应做好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准备,及时交接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既要保证过渡时期社保征收工作平稳运行,又要保证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正式交由税务部门后可以正常开展。
(二)制定配套法律条例配合改革
应该制定配套法律条例配合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社会保险法中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而且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与社保征收的内涵,且明确两者的关系。国家应出台统一的法律条文,配合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方便改革工作的推广。
(三)加快互联网信息系统的铺设
税务部门应针对征收社保基金工作,加快互联网信息系统的铺设。第一,税务部门需要引进互联网信息化办公系统,既要保证社部基金税务征收的便民性,保证企业、个人和税务机关的双向沟通,又有保证社保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第二,税务部门需要引进专门信息渠道维护人才,对社保基金数据库进行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防范黑客攻击。
(四)税务部门提高社保知识储备
社会保险基金税务征收改革,对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提出新的要求。第一,税务部门应当与社保部门积极对接学习相关知识,并且在部门内部定期实行人员培训。第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相关社保知识和信息化操作系统,既要提高知识储备,又要提高服务能力。
四、结束语
无疑,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上缴率,保证其强制性、权威性;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改革进程分析和问题分析,提出过渡时期相关解决措施,希望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冯俏彬.我国社保费改税理论与实践新探[J].地方财政研究,2018(01):4-10+22.
[2]梁发芾.社保费为什么改由税务机关征收?[N].中国经营报,2018-04-16(E03).
[3]陈凯.社保征缴划归税务可加强社保公平性[N].中国保险报,2018-09-04(007).
作者简介:鲁瑞,山西省垣曲县财政局。
关键词: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过渡时期;改革进程
引言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我国近二十年的社保基金改革基本明确方向: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长期以来,就社保基金征收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还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改革与试点,本文通过改革进程分析,结合现状问题分析,总结出社保基金税务征收过渡时期的相关配套措施,希望能推动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进程。
一、社保基金征收改革进程
(一)社保基金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1999年,在社保基金改革的第一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主要因为在上世纪末,交通条件无法达到纳税单位定期去税务机关缴纳社保基金,人们自觉缴纳社保基金的意识也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策有意简政放权,以省为单位,根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社保基金征收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还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在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时期,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税务部门有可能上门征收社保基金,这有利于以省为单位的社保基金征收顺利开展,但是由于省与省之间的情况不尽相同,随着基础设施包括互联网信息系统的建设,各省社保基金征收部门不同可能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对企业社保基金无法量化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自2011年7月1日,在社保基金改革的第二阶段,并没有明确指出由哪个部门进行社保基金的征收,仅仅在《社会保险法》中指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在這一阶段,国家机构与学术界依然就社保基金征收改革需要提高行政效力、保证基金收支安全以及便民利民方面展开讨论,致力于寻求最高效的社保基金征收办法,保障我国社保基金安全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在社保基金改革的第三阶段,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为我国社保基金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社保基金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还是代为征收,在改革方案中并没明确指出。这表明改革之路并没有结束,社保基金由各省自行规定社保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征收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甚至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进程中,需要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和互联网信息化的建设。
通过对社保基金征收改革进程的研究,既有利于深入理解政策,明确社保基金征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总结过往经验,为改革过渡时期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减少协商成本,提高政策推广的效率。下文将结合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现状分析,总结相关对策建议,促进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改革进程。
二、目前现状
(一)各省级单位自行确定社保基金征收单位
目前,京、沪、津、鲁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保基金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而我国其余二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豫、冀、苏、浙、粤等地为代表,已经实现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保基金。长期以来,我国为了征收简便,并没有统一社保基金的征收单位。随着经济的发展,跨省发展的企业越来越多,如果两个省之间的社保基金征收部门不同,企业很有可能会出现漏缴社保基金的情况,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也有可能危害居民自身利益。
(二)缺乏全国统一形式的配套法律条例
在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过渡时期,《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然按照之前规定的法律条文执行。目前来看,过渡时期依然缺乏全国统一形式的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配套法律条例。如此给征收单位执行时,造成不便,浪费时间,增加协商成本。
(三)互联网信息系统亟待铺设
与其他税务部门代为征收的费用不同,社保基金直接关系到各个缴费人员后续待遇发放(个人缴费与相关待遇发放直接挂钩),如果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基金数据如果不能实时传输到社保系统,极有可能使待遇核定出现疏漏,使后续待遇发放环节出现错误。目前来看,互联网信息系统亟待铺设,一方面,社保基金税收系统需要充分考虑双向信息传递的适用性,使其利用率高易推广;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税收系统需要保障数据库的安全性与稳定型。这都给税务部门系统铺设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需要提高
税务部门征收社保基金,意味着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强制性和权威性。同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提出新的要求。与社保基金征收相关的工作还有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社保效力认定、社保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等,这些工作都关系到社保工作整个流程的通畅性,一方面需要明确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另一方面税收部门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认识,提高服务能力。
三、相关对策建议
经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社保基金由税务征收的改革过渡时期,目前依然存在各省级单位自行确定社保基金征收单位、缺乏全国统一形式的配套法律条例、互联网信息系统亟待铺设、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需要提高等问题。以下将针对这四类问题分别提出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做好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准备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还有十多个省級单位实行社保单位征收社保基金,但是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应做好社保基金税务征收的准备,及时交接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既要保证过渡时期社保征收工作平稳运行,又要保证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正式交由税务部门后可以正常开展。
(二)制定配套法律条例配合改革
应该制定配套法律条例配合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社会保险法中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而且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与社保征收的内涵,且明确两者的关系。国家应出台统一的法律条文,配合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改革,方便改革工作的推广。
(三)加快互联网信息系统的铺设
税务部门应针对征收社保基金工作,加快互联网信息系统的铺设。第一,税务部门需要引进互联网信息化办公系统,既要保证社部基金税务征收的便民性,保证企业、个人和税务机关的双向沟通,又有保证社保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第二,税务部门需要引进专门信息渠道维护人才,对社保基金数据库进行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防范黑客攻击。
(四)税务部门提高社保知识储备
社会保险基金税务征收改革,对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保知识储备提出新的要求。第一,税务部门应当与社保部门积极对接学习相关知识,并且在部门内部定期实行人员培训。第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相关社保知识和信息化操作系统,既要提高知识储备,又要提高服务能力。
四、结束语
无疑,社保基金税务征收,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上缴率,保证其强制性、权威性;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改革进程分析和问题分析,提出过渡时期相关解决措施,希望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冯俏彬.我国社保费改税理论与实践新探[J].地方财政研究,2018(01):4-10+22.
[2]梁发芾.社保费为什么改由税务机关征收?[N].中国经营报,2018-04-16(E03).
[3]陈凯.社保征缴划归税务可加强社保公平性[N].中国保险报,2018-09-04(007).
作者简介:鲁瑞,山西省垣曲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