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明清时期的“以民养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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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传统的“立君养民”论在明清时期发生了一种明显的变化趋势,“以民养民”论大量出现,把救助困者、贫者看做是富民的主要责任,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日常社会生活中,主张以富助贫;第二,灾害发生时,主张以富救困;第三,主张宗族内部以富帮贫;第四,政府也极力主张“以民养民”。这一主张产生了两个重要的结果:一是明清时期富民举办社会救助活动的兴盛;二是富民借助社会救助实现基层社会控制权的扩张。探讨这种养民思想及实践,对今天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慈善事业的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明清;以民养民;富民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01-0094-09
  
  一、引言
  
  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家一般在阐述天、君、民三者的关系时,都是认为天立君,君养民,“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天为民而立君,君为民父母,国家、君主及各种政治制度都是为民而设,君要以民为本,安定民生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养育民众是君主的主要职责。
  在传统社会中,养民不是说由政府来养活人民,而是指君主节制个人欲望,尽管减少对生产的干扰和对民众的赋敛,给人民以适宜的生存条件,实行使人民有适当生活手段来养活自己的政策,解决民众的恒产与衣食问题,满足民众起码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是民众得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维系统治的根本,直接关国家盛衰,系生民休戚。《周易·系辞传》中有一句名言:“天地之大德日生”。这是对生命、生活的体悟:天地最大的美德,就是孕育出生命,并且承载、维持着生命的延续;对于统治者来说,就是要使得大多数的百姓,都能得到最低水平线上的生活,使生命得以维持,生计无道必然导致国家的衰败甚至灭亡。所以,必须要使民有所养。
  在养民体系中,尤其要着力解决一部分人的生计、生活问题,如对鳏、寡、老、弱、病、残者,人之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国家要实行给以衣粮或收养的政策与制度,使其皆有所养,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灾害经常发生,人们抗灾能力很小,给人民的基本生存带来极大苦难,救民水火,赈灾济贫,也成为养民的一项的重要内容。总而言之,本文所涉及的养民内容,主要是针对困而无靠、困而无助的人进行社会救助,实现人人有以为生,家家有以为养的太平景象。古人早在《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总结出的“保息六政”(“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就基本包括了养民体系中关于社会救助层次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史上,宋代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在传统“立君养民”思想和政府举办的社会救助活动方面,明清两朝未必超越宋代,但宋代已发其端的“以民养民”思想和实践,明清时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梁其姿说:“虽然地方资源已经常直接用于地方福利之上,但是宋代社会救济制度基本上仍由中央政府所策划,在社会救济的意识形态方面,宋代仍沿着唐中期后以中央为主导的传统,政府被视为唯一有资格组织长期济贫机构的制度,民间的力量只能作适度的配合;因此政权的衰落必然带来济贫制度的衰落。已相当壮大的社会力量仍未被长期地、有组织地动员起来。”明清时期,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政府不再被认为是社会救助的唯一主导,“以民养民”思想非常活跃,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已相当壮大的地方社会力量——富民阶层被动员起来或自发地行动起来,与此相对应,民间社会救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学术界对明清时期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内容涉猎已多,本文拟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明清时期“以民养民”思想的表现及由此带来的结果作初步探讨,从一个侧面来反映明清社会的变迁,并请教于方家。
  
  二、明清的“以民养民论”
  
  明清时期,有着丰富的养民思想和实践。传统的养民观一直存在,即认为养民是君主的主要责任,这也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认同。如朱元璋就认为,既然“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要治国安民,就要休养生息,以养民为务,使百姓衣食丰足,而不能残酷压迫和过度榨取,造成百姓的极端贫困,“天地生物所以养民,上之取民不可尽其利。夫民犹树也,树利土以生,民利食以养。养民而尽其利,犹种树去其土地也。”如果不考虑民众的生存和利益,施政突破了人民的基本需要的限度,社会的力量和权力被削弱,就像树离开了土,最后必将破坏国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
  有些思想家则对君主的养民责任提出了更多更明确的要求。如方孝孺主张立君养民,就认为:“天之立君也,非以私一人而富贵之,将使其涵育斯民,俾各得其所也。”因为“夫人民者,天下之元气也”。他尤其深刻地指出:“天之意以为位乎民上者,当养民,德高众人者,当辅众人之不至……臣不供其职,则君以为不臣;君如不修其职,天其谓之何?其以为宜然而裕之邪?抑将怒而殛绝之耶?奚为而弗思也。”方孝孺的“立君养民”思想强调“养民”是君主的义务同时又是民众享有的权利。他认为如果君不履行“养民”的职责,则民可以“怒而殛绝之”,这无疑是主张一般民众具有可以反抗不履行养民职责君主的权利。邱濬也提出了一套完整地以财政为主的“立政养民”的理论体系并较全面地阐述了他“立政养民”的十项谋略,要求天子修身养德,实行符合百姓利益的善政,以保证百姓正常生活。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君的统治地位,因为民是国家的基础,也是君赖以存在的根本。所以邱濬说:“君之所以为君也,以有民也,无民则无君矣。君有民不知所以恤之,使其寒不得衣,饥不得食,凶年饥岁,无以养其父母、育其妻子,而又从而厚征重敛,不时以苦之,非道以虐之,则民怨怼而生背畔之心,不为君有矣。民不为君有,君何以凭籍而以为君哉?”他接着说:“古之明主所以孜孜焉务民于农桑,薄税敛、广储蓄,以实仓廪、备水旱,使天下之民无间,丰凶皆得饱食、暖衣,以仰事俯育,则常有其民而君位安,国祚长矣。”作为圣明的君主,总是劝民农桑,薄税敛、广储蓄、实仓廪、备水旱,使百姓不会产生背叛之心,无论是丰年还是凶年,都会吃得饱穿得暖,上能事父母,下能育妻子,这样才会得到百姓的拥护,巩固君的统治地位,国家也会长治久安,国运长久。黄宗羲认为天立君以养民就是“仁政”和“常理”,他说:“天地之生万物,仁也。帝王之养万民,仁也。宇宙一团生气,聚于一人,故天下归之,此是常理”。
  这一时期的养民论中,“以民养民”论尤为突出。在“立君养民”论中,“民”,又称“庶民”,是一个历史范畴,特指没有政治身份和政治权利的芸芸众生。而在此所讨论的“以民养民”论,对两个“民”的范畴都有所界定,前一个“民”指的是面临各种困难需要被救助的群体,后一个“民”则指的是明清时期的社会中坚力量——富民阶层。他们本身都属于“庶民”的范畴。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突出富民阶层作为一个群体在地方社会 救助方面对困难民众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林文勋教授指出,富民阶层一经崛起,就对唐宋以来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动了租佃契约关系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发展;二是推动了社会经济特别是乡村经济的发展;三是推动了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四是推动了唐宋以来国家基层控制方式的转变。
  明清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富民阶层进一步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展,在国家和地方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支柱,更是基层社会“小民”之所赖,普遍的民众需要依赖富民,贫者、困者更需要依赖于富民。他们凭借占有的社会财富,充分发挥着“养民”的作用,成为稳定传统社会的基石。明清时人对此形成了一些共识,说:“以官养民,不如以民养民”,因为“以官养民,而不以民养民,力所不及,势有所穷”也。“以官养民,其养有限;以民养民,其养无穷”。若富民不苦于供应,贫民由之获得更多的依赖。故“富民者,贫民依以为命者也”;“富民者,贫民之母”等议论已成为儒家思想的一个基调,在明、清儒家的著作中是层出不穷。
  1.日常社会生活中,主张以富助贫
  在“公室日贫”、“私室日富”,财富多集中于富民的情况下,政府对地方的资助乏力,只能依赖民间自助,以富助贫。何瑭就说:“今之富家,或田连阡陌,或资累巨万,较之小民岂止十倍……盖民之富者,官府之缓急资焉,小民之贫困资焉,时岁之凶荒、兵弋之忽起资焉,盖所恃以立国者也。”富民对贫者、困者的资助,维护了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安定。“夫大家巨室富于积蓄者,国之所恃以为安,当爱护休养以资其力,不当剥削摧折以自伤其弱。何也?富民之在一乡也,一乡之贫民皆赖之,称贷以养其生。”强调的是要对富民爱护有加以“资其力”,因为富民的这种“力”是一地之贫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保富”才能“安贫”。
  吕坤把富人看作是穷人的养活者:“富民者,贫民依以为命者也。”李雯十分看重富民的社会作用,将富民视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认为他们上养天子,下养百姓,功劳莫大。其功劳之一便是“养民”。他认为,富民将土地从贫民手中买来,再租给他们耕种,并代其交纳赋税,是为贫民提供了衣食,故此,李雯称富民为“贫民之母”,认为:“贫者不立,富者以资易其田,捐半租与贫民,而代其赋”,“富民者,贫民之母也”。丁宾也认为,一个县中如果富民较多,那么小民就不会受困;反之,富室荡然,则小民不会受福。
  唐甄说:“里有千金之家,嫁女娶妇,死丧生庆,疾病医祷,燕饮赍馈,鱼肉果蔬,椒桂之物,与之为市者众矣。缗钱镏银,市贩贷之;石麦斛米,佃农贷之;匹布尺帛,邻里党戚贷之;所赖之者众矣。此借一室之富可为百室养者也。”一家富裕,可以使很多人有了谋生的机会和生活依靠,能使贫穷者得到好处和实惠。他看到了富民财富积累的重要性,“千金之富,可惠亲友;五倍之富,可惠邻里;十倍之富,可惠乡党;百倍之富,可惠国邑;天子之富,可惠天下。”这种“惠”,即是地方基层社会中富民对贫民的民间救助行为。所以,富民对政府、对贫者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海内之财,无土不产,无人不生;岁月不计而自足,贫富不谋而相资”,“因其自然之利无以扰之,而财不可胜用矣。”唐甄这种“贫富不谋而相资”的提法,是十分有见解的。今日有一个千金之家,明日就可能有数个千金之家,后日就可能有百个千金之家,就可以使当地的经济活跃起来。相反,如果一个富民遭受损害,会使有关联的许多人连带受其影响。唐甄举了山东兖州东门一个卖羊餐的业主和山西潞城“富于铁冶”的人家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这两家富室因为全部财产被各级官僚掠夺一空,致使原来依赖他们而谋生的上百家人也无以为生,所谓“取其一金,丧其百金;取之一室,丧其百室”。总之,唐甄就认为要让人们都成为富民,给富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扶植富民从事经济活动,合理利用富民以实现养民的目标。
  谢阶树认为,富民是社会的中坚,国家的依靠,富民能“助君养民”。他一再说:富民是“助君相养贫民者”,“先王非能使民皆富”,但贫民有了“富民之所余者养之”,就可以“不苦贫”,从而使“上下相安”。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越富的人,越能养民,对国家安定的作用越大:“富之于贫以为须也”;“富民者,所以助君相养民者也,……富甲一县者,则一县食之;富甲一乡者,则一乡食之;富甲一族者,则一族食之。”基于此,他提出了以“食均”、“力均”来代替“田均”:“自计亩授田之制废,豪强之家兼并而自占,然后田不均,贫富分矣。善为政者参稽其法而变通之,使富者食其业而贫者食其力,则田不均而食均,食不均而力均,饥饱亦足以相救,缓急亦足以相保,是贫富皆有生养之资而无分争之祸矣。”富民出租其田地获得租谷,就是“富人食其业”;贫民佃种富民耕地交租,所余就是“贫人食其力”,从而使“贫富皆有生养之资”,贫富之间的相互依赖,各有所得,贫富均安。
  有人还把富民比喻成“川”、“树”,“尝闻近川者浸,近树者荫。富家大室亦穷人之川、树也,急则借之荫焉。”“川”、“树”都是极具生命活力之物,能给其它万物带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和保障,这就是说,富民能给贫民带来衣食之源和生存保障,提供帮助。
  “以民养民”还被地方官吏树立为治理一方百姓的基本理念,清代刘衡在和客人问答时曾这样讲述道:“或问:图治,以何者为先?曰:天下之患在忿,民穷无以为生,则轻犯法。吾儒生列仕籍,有牧民之责。到在恤民贫而已,能恤民贫,使无犯法,则治矣。”或问:“何以恤民贫?但谨握《周礼》‘保富’二字而已。盖富民者,地方之元气也,邑有富民,则贫民资以为生。邑富民多,便省却官长恤贫一半心力,故保富所以恤贫也。”姑且不论古代中国官员们的实际行动如何,但在其治理理念上,充分彰显着一种善待民众的心理,这种心理既在于造富于民,培植更多的富民,也在于让贫民资富民为生,由富民承担养民的责任,以求“使无犯法”,实现大治。
  所以,富民重要的社会责任,就在于弥补政府职能的空缺,在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助君养民”。富民本身也热衷于赈济施舍,是“一家得食,不独一家得食”,“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江南地区多富民,自明清以来便形成了远胜于其他地方的救助传统,“吴中富厚之家多乐于为善。冬则施衣被,夏则施帐扇,死而不能殓者施棺,病而无医者施药,岁荒则施粥米。”
  2.灾害发生时,主张以富救困
  小民非依托富豪大家则不能自立,尤其是在灾荒年岁,国家的救赈相当有限,小民有旦夕缓急,就更需富室的救助,富民的“养民”作用尤为显著。在上不能赉之的窘境下,贫难之民可以从地方上的富民那里获得衣食借贷、赈济,缓解他们的燃眉之急,解决他们的生存危机。“救荒要在安富。富民者,国之元气也。……富者尽而贫 者益,何所赖哉。”因而,国家应鼓励富民的民间借贷活动并加以保护:“借富民之余积,官为立券,佐以时值”,保障富民能对贫民予以帮助,“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否则“贫民无所借贷,坐致死亡多矣”。连太守王元简也承认,“邑有富民,小户依以衣食者必伙,时值水旱,劝借赈贷,须此辈以济缓急。”即便富民是“放资取息”,客观上也能起到缓冲社会动荡,扶植生产,有效配置资金,促进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富民为自身利益而实行的“佃户若系布种无资,每亩贷米二斗”的举措,还是灾荒之年放债取息的行为,在客观上都缓和了贫难之民的眼前之急。
  王夫之也从富民赈灾方面充分肯定其养民作用,认为富民是贫民的救星,从贫富关系的角度,提出“国无富人,民不足以殖”,富民在关键时刻可以养贫民,掌握国脉民命,是“国之司命”。他说:“卒有旱涝,长吏请蠲赈,卒不得报,稍需岁月,道瑾相望。而怀百钱,挟空券,要豪右之门,则晨户叩而夕炊举矣,故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就是说,一旦遇有水旱灾荒,官府赈济往往不用时,缺粮者只需登大贾富民之门,不论现购或赊欠,立刻就能解决问题。因此,大贾富民掌握了国脉民命。他还进一步谴责当时官吏过度打击“大贾富民”的做法,认为富民残破之余,贫民也随之失去了谋生之道,使“粟货凝滞”,“贫弱、孤寡、佣作称贷之涂窒,而流死道左相望”。这样,要想国家不陷于贫困危亡是不可能的。
  明嘉靖时,贬官江苏泗州通判的林希元就把这种以富救困的思想落实在当地举办荒政的实践中,颇有成就。他把民分为极富、次富、稍富、稍贫、次贫、极贫六等,极贫之民需要赈米,次贫之民以赈钱为便,稍贫之民在荒歉之时只是临时有困难,所以只要由极富之民贷银,就可渡过难关。这样,“贫民得财而有济,富民损财而有归,官府无施而有惠,一举而三得备焉”。从恢复生产考虑,他还提出动员富户借牛、种的办法以恢复生产。清乾嘉年间的封疆大吏汪志伊,著《荒政辑要》一书,在书中他对荒政之策作了简明而周全的论述,体现了一系列积极荒政思想,其中就包括有“提倡民间贫富互济”的内容。
  总之,富民在灾荒之年对小民进行借贷,提供给他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于民、于生产、于生活都是十分重要的,是社会的支柱。没有富民,百姓也会遭殃。所以,一些思想家主张运用奖励手段,动员富民捐输资财来养民。如周文英提出:以富户为征资对象,把自愿出资和奖励结合起来,“于浙间富户内,不以是何户,计劝率百十家斟酌远近,功绩巨细,照舍粮赈济饥民例,优以官禄,拟定功绩品级,令其开浚”。由富民承担工赈之费并负起督率之责,实质是动员和利用社会上大量私人资金兴修水利,由民众自行生产救灾,而无需官府出资和组织。汪志伊的《荒政辑要》中也明确提出,对于民间贫富互济行为,应由政府给予一定表彰,这种表彰是给予那些家宽殷实之户以荣誉称号和精神鼓励。
  3.主张宗族内部以富帮贫
  明清时期是中国宗族社会发展繁荣的鼎盛时期,而宗族社会中也广泛存在着数量较大的贫困弱势人群。明清之际的顾炎武说:“民之所以不安者,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有争心矣。”他提出:“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如此则“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由富民家族捐资,面向邻里设立各种社会救济机构救济族人,灵活性大,见效快,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整合当地的资源来实现救济,确实在地方社会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养民作用。而富民亦以此为依托,维护地方社会的传统秩序及自身的长远利益。
  宗族内部更是普遍认为,族内富民在对灾害和社会弱者的救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如广布于全国各地的“义门陈氏”认为,“宗族邻里贫富不同,富之济贫,古道也。贫者窘迫称贷,我当即与之,以济贫急,勿责之以相偿之期,听其自来……至于有疾病也,扶之;有死丧也,济之;有横逆祸患代之驱逐之;有冤抑莫伸者代为辨白之”;湖南平江叶氏提倡族内的贫富互济,“稍济贫穷,有田可耕使之耕;有谷可借准其借,能还本者受之,不能还本者听之。至于同胞兄弟,并不计其有无,要当唯力是视,断未有自居饱暖而忍彼以饥寒也”。从血缘和道义的角度讲,救济贫困族人是宗族特别是族中富人义不容辞的义务,这也是诸多宗族睦族收族的基本要求。在休宁境内,范氏宗族认为:“鳏寡孤独,王政所先,况吾同族得于耳闻目击者乎,则恤之。贫者恤之善言,富者恤之财谷,皆阴德也。衣食窘急,生计无聊,虽或自取,命运亦乖,则周之。量己量彼,可为则为,不必望其报,不必使人知,吾尽吾心焉。……引伸触类,为义田、义仓、为义学、为义冢。教养同族,使生死无失所,皆豪杰所当为者。”强调族人不论贫富,都要竭尽所能为族中鳏寡孤独之人提供救助,使他们身前死后都能得到赈恤。所以,江南名绅冯桂芬竭力鼓吹恢复宗法,他说:“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所谓“养”,即从资助丧葬、婚嫁、孤寡、医药、入学、考试从各个方面对本宗族一定血缘关系内的族人实行救济或资助,通过“佐国家养民”来教化民众,整饬秩序,从而强化对社会的控制。
  4.政府也极力主张“以民养民”
  除民间社会对此有较多议论外,政府也提倡“以民养民”。朱元璋就曾诏告天下:“古者邻保相助,患难相救,今州县城市乡村,或有冻馁不能自存者,令里中富室假贷钱谷以资养之。”就是要求富民借贷钱谷给同里那些因贫而不能自存的人,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之需。作为明清社会基层组织的里甲和保甲中的富民,被政府赋予了很强的社会救助责任。朱元璋多次强调:“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他在此强调了贫富之间的互助合作,尤其强调富者应当救助贫者,贫富、邻里的相安、相助,患难相救,有助于加强基层统治,安定地方秩序,对国家大有好处。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有产之家”赈“无产之家”,否则就要受罚。如朱元璋曾“命户部谓有司日:有产之家不赈无产之家、佃户人等,领赴京来”。他还强迫上中人户资助本里中因贫困、残疾而乞食者,规定上中人户倘若“见乞觅之人,不行资给”,则“验其家,所有粮食存留足用外,余没入官,以济贫乏。”如清代在处理充盈仓储,解决粮政和粮食的问题上,乾隆皇帝也认识到:“以君养民则不足,使民自养则有余”,若“举身家衣食之切务,皆委之在官”,官米有限,“焉得人人而济之”;“大概市井之事,当听民间自为流通;一经官办,本求有益于民,而奉行未协,转多扦格”。事隔多年之后,还针对地方大量捐监,谕:“何如留于闾阎,听其自为流转。”讨论的就是政府究竟应在社会事务中充当一个什 么样的角色,皇帝也希望主要依赖民间社会本身的能力,自给自足,来一举解决赈灾、济贫、吃饭等养民问题。
  鉴于此,政府广泛运用社会力量救困救灾,鼓励富民出资赈灾济贫,在其中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富民的养民作用。这在备荒和救荒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为保证民生,明清政府鼓励民间富户将多余的粮食捐建常平仓、社仓、义仓等粮食储备形式,依靠民间积谷备荒。灾荒发生,政府财力有限,赈济不及时,更会直接劝谕富民之家捐、借钱谷,对穷民进行赈贷,以民救民。为酬答富民的仗义疏财,作为奖励,国家会予以适当的名誉上的奖励和徭役上的优免,以扬其德,提高其政治、社会地位。如对他们“旌为义民”,“免本户杂泛差役”;或“敕赐义官”,“给与冠带”;或给予“竖坊”、“置匾”等旌表,以此扩大他们的影响,提高他们的声誉。国家还会采取向富户出售官职这样的有效手段。如成化二年(1466年),为了赈救应天、风阳的饥民,总督南京粮储都御史周碹言:“移文江西、浙江并南直隶儒学,廪膳生能备米一百石,增广一百五石,运赴缺粮处,上纳者许充南京国子监生;民纳米一百石者,于本处司府州县充吏,三考,赴京授与冠带。”对于这样的建议,明宪宗“以所言皆救荒防患急务,悉从之”。又如在明武宗时,富民纳粟赈济在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止从六品”;世宗时,“义民”捐谷二十石者,即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达五百石的“有司立为坊”。历代清帝也屡颁诏旨,劝谕官绅富民捐输。如清政府于雍正二年制定了奖励措施:“有司劝捐,不得苛派,所捐之数,立册登注,不拘升斗,如有捐至十石以上者,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者,给以匾额,五十石以上者递加奖励,其有年久不倦,捐至三四百石者给以八品顶带。”
  国家和政府的这些鼓励措施,既保证了富民的利益,也缓解粮食短缺现象,让一般民众得以生存,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还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如嘉靖时,“岁大饥,贫民竞起攘夺,里门多闭。冕倡义出赈,一境贴然。”义民旌表作为一种道德表扬,能够风示人们急公尚义,激励时人,感召后人,持久地起到社会救济作用。清人就根据切身体验,对义民旌表的激励作用曾给以积极肯定:“有是义举,朝廷旌之,邑乘之,父老传之,后世颂之,人亦何惮而不为义哉?”
  正是因为富民阶层在地方社会救助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对富民阶层予以重新审视,充分肯定富民在维护地方基层社会方面的重要意义,明清时期的“保富论”也由此而兴。提出要正确对待富民,“使富民皆得推恩于贫民,而贫民亦群知自好而耻犯法,则物各得其所,而天下治矣。”遇到灾荒困难时,更应鼓励富民资助贫民之不足,贫富共渡难关,以便将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这样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稳定和安宁。汪志伊曾说:“一家勤而富,役者百千夫;富济贫不足,贫资富有余;饥寒不相迫,盗贼自然无;又安有蚁聚,蜂屯意外虞。”相反,如果打击和摧残富民,则“富者必贫,盖百千万室而皆赤贫,岂能长保”,富者、贫者都将无以为生。嘉靖时海瑞倡议抑富扶贫,并付诸实施,一遇荒年,辄令富户“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此举一出,立招非议。何良俊立刻反驳此举无疑是扼放贷之途,若“士夫之家,不肯买田,不肯放债,善良之民,坐而待毙,则是爱之实陷之死也”。这种争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富民在国家生活中之地位与价值,尤其是在养民方面所能起到的重大作用。
  当然,“以民养民”论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不单是贫民依赖于富民,富民也要依赖于贫民,贫富之间具有密切的相互依赖关系。朱元璋就强调用法律来协调好富贫、强弱之间的关系,使贫富相安、相助而不相怨。洪武三年(1370年),他特意将浙西诸郡富民召至京城,对他们谆谆告谕道:“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自存矣。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贫富相依”,对于政治的稳定、王朝的兴衰具有重要意义,“今夫富者力本业、出粟帛以给公上,贫者作什器、出力役以佐国用,助征戍,是所益于国家者大也。”邱濬在“立政养民”的论述中,也说:“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为天下主者,惟省力役、薄税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得其分,止其所得矣。”意图通过政府的强力干预来实现真正的“贫富相依”,促进社会安定。
  
  三、结论
  
  每一种思想观点和学说的发展都是时代发展的反映,它需要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提出“以民养民”这个命题,是与当时的时代特点分不开的,充分反映了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富民阶层不断壮大,在地方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试图通过“养民”作用的发挥,向朝廷证明他们的实力,寻求他们地位的提高和国家的认可。而整个社会对富民阶层的这种作用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支持,把他们看做是统治者施政、管理地方的重要支持和处理棘手问题的依靠对象。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种种“以民养民”建议,并力图贯彻到实践活动之中,由此产生了两个重要结果。
  1.明清时期富民举办社会救助活动的兴盛
  这里所说的民间社会救助活动,是指由地方社会自发举办,面向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处于生活困境的成员提供物质援助的行为。施济行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为,不过长期的、持续的由地方基层精英筹集资金,大量举办社会救助活动,甚至建立、管理社会救助组织,则是明清以来大量出现的新现象。“以民养民”的思想为民间社会救助活动的兴盛提供了思想基础。
  明清时期,虽然政府也极为重视社会救助事业,但作为官办的社会救助机构,财源也少不了地方富人的田银捐助,往往仰赖地方富户的捐赠得以维持。并且这些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出现许多弊端,政府救济衰落,加上政府财政空虚,不能正常对地方提供支援,救助能力弱化,作用日益下降,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民间自助、自救的社会救助事业蓬勃发展。
  与政府社会救助不同的是,民间社会社会救助主要来源于民间力量的捐助,或来源于国民的义务纳输,或来源于富民、乡绅的捐助。而其中的大多数是由地方富户、士绅等社会中坚力量出资举办的。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富民阶层的经济势力较为雄厚,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他们从稳定地方社会、维护自身既得利益的目的出发,开始自觉地加入到地方社会救助的活动中,并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在灾害救济、济贫恤穷、扶弱解困、养老慈幼等方面都十分活跃,使得民间的社会救助往往表现为一种富民事业,这不仅成为富民的义务,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他们的责任,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在整个社会养民体系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与政府积极倡导、鼓励利用民力和“以民养民”理念相呼应,中国传统社会救助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梁其姿认为,宋以及明清时期中国民间慈善机构才空前发展起来,他指出:俗世的慈善机构,普遍地出现 在宋代以后,“明末以来,又是另一段变化激烈时期,而此时出现的民间慈善机构也就更盛况空前。”
  2.明清时期富民借助社会救助实现基层社会控制权的扩张
  富民出于自愿无偿或是有偿救助当地民众,主要取决于一部分崇尚道德以及希图名利的富民。如果说财力雄厚是富民社会救助活动的物质前提,仁义道德是富民社会救助活动的心理基础,那么寻求社会声望则成为富民社会救助的目标追求。作为掌握大量社会财富、力量日益壮大的群体,富民在明清社会救助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其自身有着特殊的重大意义。
  一方面,富民救助民众,其思想出发点是儒家的敦亲睦族崇尚仁尚义,是维持自身地位的道德考虑。面临灾荒困难时,是考验人性的绝好机会,人们把捐资、捐助看成是完善个人道德的一种行为,受到社会主流思潮的倡导。“富室在丰年,贤否未知也。及至荒年,或恻怛而济惠,或顽忍而不恤,富室之贤否分矣。”富民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富而好义”正在成为富民的新形象。所以说,富民的成功,“非独饶于资,且优于德也”。“以民养民”论的兴起足以说明富民阶层所发挥的积极影响。
  另一方面,借助物质上的各种救助,富民更多的是谋求权利与地位的获得等潜在政治利益,他们通过扶困济贫的方式,极大程度上分担了政府责任,实现了基层社会控制权的扩张。
  明清时期,政府本身救济能力的退缩,使地方社会中的发家致富者自然承担起更广泛的职能。地方富民表现出空前的热情,成为社会救助中的主动者,代替了政府的部分作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社会救助的主动权已开始从国家向地方社会转移。从实际效果看,富民汲汲于利济乡里,产生了官府、百姓敬之、感之、信之和增强地方社会凝聚力的效果,他们借此在地方获得了相应的社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从而增强了对地方社会的发言权,树立了权威,巩固了地位,成为地方社会的直接控制者和代言人,这意味着富民经济力量的增强和实际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他们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主导意识增强了,从中反映出明清中央集权能力的下降和基层社会空间的变化。张兆裕通过探讨晚明富民的救荒活动,就指出:富民“经历了从支持政府到晚明独自开展救荒的过程。这种情况反映了晚明富民势力的壮大和自主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荒政的失败,以及社会权力的分化。”
  或者出于血缘亲情,或者出于人道主义,或者出于社会责任感,或者出于安定社会乃至于获取名誉和地位等等因素考虑,富民承担起民间社会救助的责任。无论他们出于何种个人目的对社会成员实施救助,都起着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作用,同时也倡导了乐善好施、扶困济贫的社会风尚。民间社会救助作为政府社会救助系统的补充乃至主力,其合理功能的发挥无疑是极大的。正如诺思所说,“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
  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社会救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一方面,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人类可以消灭绝对贫困,但永远也消灭不了相对贫困。客观公正地评价明清的“以民养民思想”及民间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就不难发现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民间力量的自救与互助,吸引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社会成员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平等、公平,增强社会责任,可以弥补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有序、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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