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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推行已近三十年,其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开展的历程入手,分析了村党支部、党员、村委会、村民以及乡镇政府等权力主体之间关系,阐述了我国农村权力结构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现状背后隐藏的家族利益、经济政治地位和利益的差异和纷争,认为当前村民自治下的农村权力结构是农村家族利益、经济政治地位和利益支配和驱动下的产物。据此,笔者提出了目前情况下我国开展村民自治的对策,包括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改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政治文化教育等。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权力结构
一、我国农村权力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
(一)党员与党支部。
在农村,党支部是由党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党员要想进入党支部,必须获得相当一部分党员的信任和认同,这种信任和认同来源于其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办事能力,以及自己良好的形象。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在农村,党支部有时并不是优秀的人员,原因在于,一村党员一般数量相对较少,选票比较容易控制,有些人便会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选票,党员与党支部也就有了一层“灰色”关系。
(二)村民与村委会。
村委会是村民选出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机构。在现实中,我们发现村委会给往往人们留下的是一种“土财主”的印象。普通村民一旦被选入村委会,总会在政治和经济上,为自己谋得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村民们一般都会争着去当村官,村民中流传着“要想富,当干部”说法。近年来,像山西“百万村官”等贿选和暗箱操作的行为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这种说法。
基于以上状况。势必造成村民与村委会关系的异化。村民对村委会是一种很复杂的感情,可谓是又恨又畏。村委会的贪污腐化造成村民对他的憎恶,但村民对他还是有所畏惧的。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官方组织”,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农村村民的知识和文化水平比较低,一旦与乡镇政府产生了某种事务关系,他们一般需要村委会去说和,而乡镇政府又需要把与农民的各种事务来往,通过村委会上传下达,因此,村委会“中间人”的地位就形成了,并且这种地位是无人可以取代的,村民有求于之,不得不畏之三分。
(三)村民与党支部。
党支部作为农村村民先进分子的领导机构,对村民自治的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农村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真正实现农民村民自治的权利。由于党支部并不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理论上不对村民负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党支部直接参与全村各项事务的管理,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往往农村事务事实上的最高领导者。
同时,村民对党支部的权力来源也存在质疑。理论上来讲,党员是农村中的先进分子,并且在过去曾经是农村指定管理者。但实际上,农村党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总体而言不是很高,更何况,入党的权利又往往被那些先天就有政治优势的家族所把持,又进一步影响了党员素质和党的声誉。村民还是有加强对党员及其党支部监督的愿望的,他们希望这种监督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应当有制度保障,不应停留在党的群众路线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理论和口号层面。
(四)党支部与村委会。
有关农村“两委”关系的现状,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我们比较赞同划分方法是:把当前农村两委关系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协调型。村中大事原则上先由“ 两委” 共同研究。二是包揽型。村党支部包揽一切, 村委会是个摆设。三是游离型。村支书难以驾驭村主任, 矛盾没有激化。四是对立型。两委依靠各自势力, 互不买账。五是一体型, 由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1]当前情况下,五种类型在全国均有出现,但比较多情况是倾向于第二种类型,只是村委会的地位稍微有所改善而已。
造成上述以上情况是有历史原因的,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前,由于党政不分的原因,村党支部完全管理着全村的事务,这种制度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再加上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使得村民自治严重打上了“以党治村”的烙印。更何况,由于政策上的惯性,党支部相对于村委会,更容易得到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信任。从而使村民自治下,党支部取代村委会履行职务,由村民自治的领导者和监督者易位为农村事务的管理者,由于两者的权力法定和事实的混乱,很容易造成了“两委”关系的紧张。
(五)乡镇政府与“两委”。
总体而言,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乡镇政府居于指导, 村民自治从属阶段,和村民自治占主导, 政府指导从属两个阶段。[2]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严密的组织,乡镇党委作为村支部的上级组织,对村支部的近于绝对的领导,无可厚非,乡镇党委不但可以左右村支部的选举,而且即使对于在农村发展党员也有话语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这种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 但是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的实然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村民委员会与乡政府的关系过于疏远, 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得不到国家政府的指导与管理,导致了村民委员会自治权过于宽泛, 乡政府对国家对农民的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 村民权利得不到保障。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的关系过于紧密, 村民委员会的各项自治活动都必须争得乡政府的同意, 乡政府安排下来的任务, 村委会没有选择权的服从, 导致了村民委员会失去了其本身为村民服务的职能, 乡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权力机关, 权力延伸到自治地方村一级, 村民自治制度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从而产生了乡政府干涉选举的现象。[3]
二、农村权力结构的实质
(一)家族利益。
从乡村起源来看,农村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一代代沿袭下来的人群集合体。在农村仍然存在着某些落后的封建思想,比如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没有以前那么严重,但还是潜藏有这种意识。
村民自治下农村权力结构,也就不可避免深深打上了家族利益的烙印,由于村委会是村民按照一人一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并且在农村,血缘关系具有天然的向心力,再加上家族内部也会有人出面协调,所以人口多的家族往往在选举中处于优势。事实上村委会干部也往往少不了那些势力强大的家族,因为如果这些家族如果不当选,家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很难去协调,村委会在进行村务管理时,必然会面对来自这些家族的阻力,如果这些家族的势力足够大的话,村委会也往往面临无法履职的风险。
(二)经济地位和利益。
经济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的渗透,农村的贫富差距也日益明显,经济地位也成为影响农村权力结构的重要因素。经济地位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由于村干部的作风问题长期以来不尽如人意,同时也没有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这些人先行致富以后,他们也往往会谋求某种政治上的作为,以扩大自己在农村的影响力,同时这些人的经济条件也为他们的竞选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政治上的地位和优势又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经济利益。村民自治背后隐藏着经济利益的较量,从“百万村官”到目前的屡见不鲜的贿选行为,究竟这些人投入者这么多为何而来?根据调查发现,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确实有些人不屑于从事村务的管理,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这也是一种投资,也是会带来收益的,对收益的认识不同,以及获取收益的手段不同,获得的收益也会不同,他们愿意投入的数量也会不一样,这也会影响农村权力结构。
(三)政治地位和利益。
对于党支部而言。发展党员是有限制的,在农村发展党员往往是党支部所有党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般而言,在一个家族里面,如果其党员比较多,无论是在今后的发展党员还是在党支部竞选上都会处于有利地位。而对于那些没有党员的家族,往往会拒之于党支部之外,这其实也是既得利益者理所当然之行为。
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他们需要的是一届能够很好执行其政策的村委会或党支部,因此在党支部和村委会选举中,往往会对选举产生一定的干扰,以便产生一届符合他们心愿的村委会和党支部,在村委会履职过程中,面对群众的上访和反对村干部的意见,他们会采取一种压制的态度,因为这样对他们更有利。
三、当前农村权利结构下实行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
由于我国农民由粗放朴实的性格,且政治、知识文化水平又不是很高,因此,纪律性和自觉性相对就比较薄弱。同时,受家族利益和自私自利意识的影响,农民很容易走上狭隘的家族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极端,因此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农村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因充分考虑到对弱势家族、弱势群体的照顾,以实现实质的民主,应加强对个人私利膨胀的限制、杜绝不良习性,加强对党员、党支部、村委会的监督,并对上述情况有严厉而有效的制裁措施。另外,村规民约的制定要切实可行。一方面,要有奖有罚,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另一方面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实施,不因权势、地位、金钱而转移。
(二)改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
在选举中,乡镇政府应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对选举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监督是自上而下的,但易出现“ 干涉选举”的现象, 乡镇政府要明确其在选举中的职能, 转变监督方式, 从而真正的代表国家对民主选举进行监督。[4]
在村委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应坚持以指导为主,努力与“两委”保持距离,从而给“两委”以独立的身份,才便于对其的监督。乡镇政府一方面要尽力采纳村干部反映上来的问题和意见,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听取普通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下基层调研,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道路,实现对农村村民自治权力的监督。
(三)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监督机制
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具体而言,党支部应当从农村具体事务的管理中撤离处理,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的领导者和监督者,由村委会直接行使村务管理的权力。党员和党支部应当受到村民的监督,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组织,并且不至于使入党的权力垄断在少数人手中,把农村的先进分子拒之于门外。村委会的权力也应当受到村民的监督,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民监事会。
(四)加强政治文化教育,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知识文化水平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一切从实际从发,实事求是,村民自治也必须正视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目前看来,我国农村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政治民主意识普遍较低,家族观念浓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曲解了村民自治的本意,因此提高我国农村农民政治文化水平当务之急,并且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连香,村民自治下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研究综述, 福建党史月刊,2008年3月
[2]李应,浅析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角色转变及其成因,大众文艺(理论),2008年7月
[3][4]邵桦,浅谈我国村民自治权和乡镇政府行政职权的协调,大庆社会科学,2008年8月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权力结构
一、我国农村权力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
(一)党员与党支部。
在农村,党支部是由党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党员要想进入党支部,必须获得相当一部分党员的信任和认同,这种信任和认同来源于其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办事能力,以及自己良好的形象。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在农村,党支部有时并不是优秀的人员,原因在于,一村党员一般数量相对较少,选票比较容易控制,有些人便会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选票,党员与党支部也就有了一层“灰色”关系。
(二)村民与村委会。
村委会是村民选出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机构。在现实中,我们发现村委会给往往人们留下的是一种“土财主”的印象。普通村民一旦被选入村委会,总会在政治和经济上,为自己谋得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村民们一般都会争着去当村官,村民中流传着“要想富,当干部”说法。近年来,像山西“百万村官”等贿选和暗箱操作的行为的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这种说法。
基于以上状况。势必造成村民与村委会关系的异化。村民对村委会是一种很复杂的感情,可谓是又恨又畏。村委会的贪污腐化造成村民对他的憎恶,但村民对他还是有所畏惧的。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官方组织”,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农村村民的知识和文化水平比较低,一旦与乡镇政府产生了某种事务关系,他们一般需要村委会去说和,而乡镇政府又需要把与农民的各种事务来往,通过村委会上传下达,因此,村委会“中间人”的地位就形成了,并且这种地位是无人可以取代的,村民有求于之,不得不畏之三分。
(三)村民与党支部。
党支部作为农村村民先进分子的领导机构,对村民自治的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农村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真正实现农民村民自治的权利。由于党支部并不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理论上不对村民负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党支部直接参与全村各项事务的管理,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往往农村事务事实上的最高领导者。
同时,村民对党支部的权力来源也存在质疑。理论上来讲,党员是农村中的先进分子,并且在过去曾经是农村指定管理者。但实际上,农村党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总体而言不是很高,更何况,入党的权利又往往被那些先天就有政治优势的家族所把持,又进一步影响了党员素质和党的声誉。村民还是有加强对党员及其党支部监督的愿望的,他们希望这种监督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应当有制度保障,不应停留在党的群众路线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理论和口号层面。
(四)党支部与村委会。
有关农村“两委”关系的现状,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我们比较赞同划分方法是:把当前农村两委关系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协调型。村中大事原则上先由“ 两委” 共同研究。二是包揽型。村党支部包揽一切, 村委会是个摆设。三是游离型。村支书难以驾驭村主任, 矛盾没有激化。四是对立型。两委依靠各自势力, 互不买账。五是一体型, 由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1]当前情况下,五种类型在全国均有出现,但比较多情况是倾向于第二种类型,只是村委会的地位稍微有所改善而已。
造成上述以上情况是有历史原因的,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前,由于党政不分的原因,村党支部完全管理着全村的事务,这种制度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再加上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使得村民自治严重打上了“以党治村”的烙印。更何况,由于政策上的惯性,党支部相对于村委会,更容易得到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信任。从而使村民自治下,党支部取代村委会履行职务,由村民自治的领导者和监督者易位为农村事务的管理者,由于两者的权力法定和事实的混乱,很容易造成了“两委”关系的紧张。
(五)乡镇政府与“两委”。
总体而言,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乡镇政府居于指导, 村民自治从属阶段,和村民自治占主导, 政府指导从属两个阶段。[2]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严密的组织,乡镇党委作为村支部的上级组织,对村支部的近于绝对的领导,无可厚非,乡镇党委不但可以左右村支部的选举,而且即使对于在农村发展党员也有话语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这种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 但是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的实然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村民委员会与乡政府的关系过于疏远, 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得不到国家政府的指导与管理,导致了村民委员会自治权过于宽泛, 乡政府对国家对农民的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 村民权利得不到保障。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的关系过于紧密, 村民委员会的各项自治活动都必须争得乡政府的同意, 乡政府安排下来的任务, 村委会没有选择权的服从, 导致了村民委员会失去了其本身为村民服务的职能, 乡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权力机关, 权力延伸到自治地方村一级, 村民自治制度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从而产生了乡政府干涉选举的现象。[3]
二、农村权力结构的实质
(一)家族利益。
从乡村起源来看,农村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一代代沿袭下来的人群集合体。在农村仍然存在着某些落后的封建思想,比如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没有以前那么严重,但还是潜藏有这种意识。
村民自治下农村权力结构,也就不可避免深深打上了家族利益的烙印,由于村委会是村民按照一人一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并且在农村,血缘关系具有天然的向心力,再加上家族内部也会有人出面协调,所以人口多的家族往往在选举中处于优势。事实上村委会干部也往往少不了那些势力强大的家族,因为如果这些家族如果不当选,家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很难去协调,村委会在进行村务管理时,必然会面对来自这些家族的阻力,如果这些家族的势力足够大的话,村委会也往往面临无法履职的风险。
(二)经济地位和利益。
经济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的渗透,农村的贫富差距也日益明显,经济地位也成为影响农村权力结构的重要因素。经济地位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由于村干部的作风问题长期以来不尽如人意,同时也没有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这些人先行致富以后,他们也往往会谋求某种政治上的作为,以扩大自己在农村的影响力,同时这些人的经济条件也为他们的竞选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政治上的地位和优势又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经济利益。村民自治背后隐藏着经济利益的较量,从“百万村官”到目前的屡见不鲜的贿选行为,究竟这些人投入者这么多为何而来?根据调查发现,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确实有些人不屑于从事村务的管理,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这也是一种投资,也是会带来收益的,对收益的认识不同,以及获取收益的手段不同,获得的收益也会不同,他们愿意投入的数量也会不一样,这也会影响农村权力结构。
(三)政治地位和利益。
对于党支部而言。发展党员是有限制的,在农村发展党员往往是党支部所有党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般而言,在一个家族里面,如果其党员比较多,无论是在今后的发展党员还是在党支部竞选上都会处于有利地位。而对于那些没有党员的家族,往往会拒之于党支部之外,这其实也是既得利益者理所当然之行为。
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他们需要的是一届能够很好执行其政策的村委会或党支部,因此在党支部和村委会选举中,往往会对选举产生一定的干扰,以便产生一届符合他们心愿的村委会和党支部,在村委会履职过程中,面对群众的上访和反对村干部的意见,他们会采取一种压制的态度,因为这样对他们更有利。
三、当前农村权利结构下实行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
由于我国农民由粗放朴实的性格,且政治、知识文化水平又不是很高,因此,纪律性和自觉性相对就比较薄弱。同时,受家族利益和自私自利意识的影响,农民很容易走上狭隘的家族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极端,因此加强村规民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农村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因充分考虑到对弱势家族、弱势群体的照顾,以实现实质的民主,应加强对个人私利膨胀的限制、杜绝不良习性,加强对党员、党支部、村委会的监督,并对上述情况有严厉而有效的制裁措施。另外,村规民约的制定要切实可行。一方面,要有奖有罚,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另一方面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实施,不因权势、地位、金钱而转移。
(二)改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
在选举中,乡镇政府应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成立选举指导委员会,对选举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监督是自上而下的,但易出现“ 干涉选举”的现象, 乡镇政府要明确其在选举中的职能, 转变监督方式, 从而真正的代表国家对民主选举进行监督。[4]
在村委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应坚持以指导为主,努力与“两委”保持距离,从而给“两委”以独立的身份,才便于对其的监督。乡镇政府一方面要尽力采纳村干部反映上来的问题和意见,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听取普通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下基层调研,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道路,实现对农村村民自治权力的监督。
(三)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监督机制
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具体而言,党支部应当从农村具体事务的管理中撤离处理,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的领导者和监督者,由村委会直接行使村务管理的权力。党员和党支部应当受到村民的监督,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组织,并且不至于使入党的权力垄断在少数人手中,把农村的先进分子拒之于门外。村委会的权力也应当受到村民的监督,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民监事会。
(四)加强政治文化教育,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知识文化水平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一切从实际从发,实事求是,村民自治也必须正视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目前看来,我国农村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政治民主意识普遍较低,家族观念浓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曲解了村民自治的本意,因此提高我国农村农民政治文化水平当务之急,并且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连香,村民自治下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研究综述, 福建党史月刊,2008年3月
[2]李应,浅析村民自治下的乡镇政府角色转变及其成因,大众文艺(理论),2008年7月
[3][4]邵桦,浅谈我国村民自治权和乡镇政府行政职权的协调,大庆社会科学,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