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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的使用将受严格控制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港口岸线具有稀缺性,而其中的深水岸线更为稀缺和宝贵。长期以来,浙江省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存在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多占少用等情形。另外,按国家现有体制,码头等港口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岸线和水域,由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分头审批,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今后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实践中会出现港口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岸线、水域使用期限和主体不一致等问题。
为解决港口岸线使用以及港口设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港口规划的实施和港口的正常经营,保护港口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事先明确港口设施所需占用土地、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并规定土地、岸线和水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并由同一主体申请使用。同时,严格控制岸线的使用,适当限制市、县审批使用岸线的权限。如,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或者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度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总结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多个环节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条例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度,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建立条件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条件和命名主体。
如何确立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一直是立法工作者关注的重点。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无形性,必须要有现实的传承载体。对此,条例规定,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此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而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宁波:鼓励公众参与治污
“十五”以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严峻的环境形势依然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大气污染日趋加重,地表水水质功能达标率低下,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群众投诉不断增多等情况在暴露出原有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需求的同时,也对一些重要的环保制度和措施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迫切要求。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结合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着重强调污染防治的参与和监理。
近年来,宁波市临港、沿海工业发展迅猛,须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点多量大,技术要求高,为更好落实“三同时”制度,条例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资质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提交相应报告。
排污单位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行为一直是环境监管工作中屡禁不止且防不胜防的违法现象。为加强对重点单位排污状况的有效监控,减少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有关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对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港口岸线具有稀缺性,而其中的深水岸线更为稀缺和宝贵。长期以来,浙江省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存在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多占少用等情形。另外,按国家现有体制,码头等港口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岸线和水域,由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分头审批,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今后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实践中会出现港口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岸线、水域使用期限和主体不一致等问题。
为解决港口岸线使用以及港口设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港口规划的实施和港口的正常经营,保护港口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事先明确港口设施所需占用土地、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并规定土地、岸线和水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并由同一主体申请使用。同时,严格控制岸线的使用,适当限制市、县审批使用岸线的权限。如,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或者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度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总结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多个环节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条例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度,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建立条件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条件和命名主体。
如何确立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一直是立法工作者关注的重点。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无形性,必须要有现实的传承载体。对此,条例规定,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此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而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宁波:鼓励公众参与治污
“十五”以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严峻的环境形势依然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大气污染日趋加重,地表水水质功能达标率低下,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群众投诉不断增多等情况在暴露出原有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需求的同时,也对一些重要的环保制度和措施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迫切要求。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结合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着重强调污染防治的参与和监理。
近年来,宁波市临港、沿海工业发展迅猛,须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点多量大,技术要求高,为更好落实“三同时”制度,条例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资质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提交相应报告。
排污单位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行为一直是环境监管工作中屡禁不止且防不胜防的违法现象。为加强对重点单位排污状况的有效监控,减少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有关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对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