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探索规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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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司法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30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0年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评议、司法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司法工作,先后组织了3项执法检查,听取了49个工作报告,开展了5次评议(对省“两院”的司法评议、省公安厅的执法评议各1次;对省司法厅厅长的书面述职评议2次)。
  
  执法检查:督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自设立以来,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相继就宪法、法律的普及实施、劳改、劳教单位和看守所、收容所执法情况、禁毒、禁赌执法情况、刑诉法及看守所条例执行情况、《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执行情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浙江省禁毒条例》执行情况等,开展了执法检查。
  多年来,监督司法领域的执法检查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从推进宪法、法律的普及实施,到关注司法工作中程序上的具体问题;由推进司法工作,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域和内容不断得到开拓和深化。
  同时,检查方式日趋灵活。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声势浩大的检查,转为与专委会实施的有所侧重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现行刑法、三大诉讼法实施之初,我们国家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普及法律,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这之后,随着法律的普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开始关注人权保障、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为了顺应这种变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也进行了调整、规范和完善。
  此外,从监督议题的选择、工作部署到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组织更加严密。由只提出建议和意见,到听取司法机关自查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提高了监督实效。
  执法检查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1994年劳改、劳教单位和看守所、收容所执法检查中,针对监舍超员关押,经费、编制不足等实际困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浙江省政府拨出3500万元专款,解决监舍拥挤问题。省财政、人事、劳动、粮食及公安等部门还联合发文,要求市、县解决场所、经费、编制等困难,改善了执法条件。
  在2004年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中,一些超期羁押案件得到及时纠正,一些看守所硬件和软件建设有所改善。在2005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执法检查中,一些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及时收监,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与执行罚金的财产刑相挂钩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听取审议报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1980年2月24日,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文泉关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汇报。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司法工作方面的报告。从此,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成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最常用的形式,工作制度、程序亦逐步规范完善。
  从1980年到2009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49个,其中,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11个,省人民检察院15个,省公安厅17个,省司法厅6个。
  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情况不容乐观,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多发,因此,省五届、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省公安厅有关工作报告,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随着社会治安情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从八届开始,一直到现在,每一届都要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正司法、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的工作报告。
  同时,在监督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抓住监督重点,并在相当长时期内给予关注,督促司法机关查找问题,落实整改。如1980年至1983年,连续4次听取和审议了浙江省公安厅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报告;1985年至1987年,连续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执法监督情况的报告。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违规留所服刑,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依法文明办案,审判机关减刑、假释与执行罚金的财产刑挂钩等问题,也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监督。
  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在2007年听取和审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项承诺”落实情况的专项报告工作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关心的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审判机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诉讼便利、审判公正和有效执行。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依法文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审录分离。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监督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规范了执法工作。
  
  司法评议:有益的尝试
  
  工作评议包括对司法工作的评议(司法评议)、对执法工作的评议(执法评议)、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书面、口头述职评议)。这一监督方式的引入和采用,对加大审议力度、提高审议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1993年,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人大代表,对全省县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庭、派出所、司法办公室)进行评议。1994年,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向省委提交了《关于开展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和组织人民代表评议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报告》,经省委批转实施。该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评议工作,从此,评议工作在全省推开。
  1995年,浙江省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对省司法厅厅长进行了书面述职评议。1998年、1999年、2000年,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省公安厅的执法工作开展了评议;2001年,对省司法厅厅长开展了书面述职评议。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把司法评议作为常委会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实践,强化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推动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队伍建设,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通过司法评议,一方面解决了一些司法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另一方面,督促纠正了一批有差错的案件,促进了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同时,还增强了司法机关宗旨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宽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途径,丰富了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形式。
  
  “个案监督”:增强司法监督针对性
  
  “个案监督”是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实践中,个案监督绝大多数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践及《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规定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主要是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以及群众申诉的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0年《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修订,对个案监督工作作出了规范,依法监督、事后监督、程序监督、不直接处理案件等原则逐步确立。九届人大以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积极探索,在司法评议、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结合司法具体案件开展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监督法出台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浙江省人大内司委对单独开展个案监督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监督法出台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严格依法办事,对群众申诉案件均按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对司法具体案件的转办,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将司法具体案件与评议、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相结合,从个案入手,以案说法,由点到面,举一反三,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找出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监督的力度,提高了监督的实效。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的评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活动中,对16个案件进行了重点督查,法院审查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8件,重新进行鉴定或补证3件,审判委员会再次复议5件;浙江省十届人大内司委在刑事诉讼等执法检查中,对超期羁押,减刑、假释与罚金刑挂钩等类案,进行了重点监督。这些做法,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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