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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电子支付系统在我国金融机构有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电子支付系统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基础发展相对薄弱,业务监管领域有较大的空白,因此,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管理中应用存在一定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将结合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管理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探讨改善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希望在本文相对应的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的帮助下,可以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的应用和发展。
关键词: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监管;应用
一、金融科技在支付业务系统中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拓宽了传统银行业的服务范围,响应服务更加的快捷便利,用户体验效果更加多元化、人性化。大范围的分布式计算与储存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更加灵活地处理传统信息,数据获取以及分析能力,更是成为制定和规划决策方案的重量依据,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具备这样的特点,因此互联网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在各个行业中。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更是产生了电子支付系统,但是在实现电子支付系统的监管和用的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倘若这些问题不能够被很好地改善和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电子支付行业发展。由此可见,探讨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金融科技对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不当
由于金融科技对我国电子支付系统影响的逐步扩大,金融机构之间也形成了十分激烈的竞争,为争夺市场资源造成了恶性竞争,导致金融支付系统市场发展不稳定、不规范,金融科技对支付系统业务造成的风险也不断增强。市场机制下,支付系统中无最低资本金的设定和确立;安全基础技术建设没有得到较好的完善,客户在支付系统交易的业务活动没有得到较强的保障,真实有效性没有较好的担保。交易的不稳定性,以及保险被及时引入,都会被市场监管造成不良后果,造成许多问题的存在。
(二)业务范围监管不当
支付系统中没有設定专门的监管,监管部分的欠缺,业务范围没有受到合理化和规范化的管制,内部操作人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的约束,没有形成相互关联的法规监管,合作机制没有被建立起来。客户资料和客户资信得安全性缺乏相应强制的法律保障,亟待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的机制。
(三)监管机构不健全的问题
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导致银监会的监管职能没能得到十分充分的发挥。其次,对支付系统业务中技术监管的力度不够,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应该被重视,进而才能做好内部风险防范和把控。对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监管,没有规范化,也没有构建定期的监管体系,监管实施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就被搁置,导致监管的力度逐渐被削弱。再者,由于国内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起步比较晚,发展速度较快,而对其法律监管没能及时跟上其发展形势,导致了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监管法律政策空缺,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发展经验有限,监管中出现一些问题,再加上不断融合的国际竞争因素,对国内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发展造成了一系列不稳定的局面,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金融浪潮中,对如何开展国际化的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支付系统电子货币发行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发行,可能对现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破坏,其发行会带来较多的潜在风险,如金融机构发行信用风险、电子货币在市场上滚动性的风险,在支付系统业务中法律和操作的风险、市场运作中资金风险等,金融机构为发行电子货币发行资质等问题,都需要靠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撑。电子货币的流程由市场这只正常无形的手翻滚运转,也需要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和参与,使其在合理的范畴内运转。
(五)支付系统中政策法规监管的空白问题
依靠着金融科技强大的驱动力,支付系统业务已经占据金融机构相当大的业务比重。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产生着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影响力,也造就了新型的产品和服务的出现。从法律法规政策方面而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需要着重把控对电子证据的信息,对未来电子支付系统造成的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再者网上税务问题,支付系统业务从线下升级到线上,如何把控网上税务的问题,如何不给偷税漏税之人留下可趁之机,都需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最后就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纠纷,客户个人信息、资金安全等问题产生的事宜,都在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则会形成金融机构和市场秩序的不稳定、不健康发展。为了消费者在电子支付系统服务中的信息保密、资金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构建、贯彻实施,成为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业务中要解决的大问题。
三、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一)引入市场监管
其一,是提出对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有管理方法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细节和力度的把控没有形成具体的详细的方案;其二,支付系统业务需有较为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其三,鼓励和发展支付系统业务的保险,构建起保证金的保障机制;其四,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把控监管的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支付系统业务中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尽管我国金融技术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可以向国外先进地区和国家学习相应监管经验,切实与我国在实际金融技术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发展状况相结合,准确引入市场监管,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的法律法规,并对支付系统业务做好监管。
(二)强化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科技对支付系统业务运营的风险监控,需要依据目前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增加对金融行业高层领导者的监管,使其相互牵制相互联系,引入国外先进的监管系统。针对金融机构高层领导者的监管政策,设立专门的监管职位,专司其职,使监管有章可循,相互关联,相互牵制。再者,针对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操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操作的监管,防止个人在支付系统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对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情况。监管政策需要能够切实履行到金融机构每一个具体的执行者中,使得监管能够实现较为准确、有效地实行。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构建,能使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得到更加全面的监管,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金融机构市场机制逐渐完善,支付系统业务能够更好拓展,市场发展更加稳定有序。 (三)完善监管机构机制
目前针对金融机构中支付系统业务,需要银监会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不断强化信息产业部对其监管的补充,以及公安部对其监管的执行,再者就是新闻出版署加强对其监管的宣传,使得监管更加规范化与合理化,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性观念更能引起重视。建立定期监管的规章制度,强化执行监管力度,落实到具体的方案中。不断引进来走出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向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中发展较为快递和先进的地区和国家学习,尤其针对支付系统业务中监管制度应用问题学习,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政策的不足。有效整顿支付系统业务的跨国支付风险,加强国际化的合作,也加强国外市场对国内市场的竞争的监管,保护和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的蓬勃发展。
(四)加強对电子货币发行资质审核
电子货币的发行要依据规范的法律法规,发行权需要被明确指出,对其有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稳定造成的不利结果,都应该被考虑和防范,金融机构又是对金融科技的执行者,其为电子货币以及支付系统业务的发行风险等,都需要有明确地法律条文。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资质审核,形成有效的法律政策。
(五)构建完善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方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一部分,电子支付业务的证据,互联网税务的征收以及信息安全的政策法规的制定,都应该尽早明确,对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出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结束语
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中,解除了金融行业业务对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产品和服务范围也都有了极大的扩展。金融科技为满足更多用户的要求,提供更加标准化、系统化的操作流程和服务范畴,实现了大规模地成本降低。金融科技与支付系统的相结合,成为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性转型的重要步骤。我国金融科技起步较晚的现实,更加不能忽略其在金融行业的影响力,加强支付系统业务监管的风险意识和措施,新型产业升级将在金融科技高速发展中逐渐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易昌.各类支付应用平台接入央行支付系统及监管模式研究 [D ].河北经贸大学,2018.
[2 ]李敏.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选择与优化路径研究——兼对监管沙箱模式的反思 [J ].金融监管研究,2017,(11):21-37.
作者简介:郭君,中国人民银行山阴县支行。
关键词: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监管;应用
一、金融科技在支付业务系统中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拓宽了传统银行业的服务范围,响应服务更加的快捷便利,用户体验效果更加多元化、人性化。大范围的分布式计算与储存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更加灵活地处理传统信息,数据获取以及分析能力,更是成为制定和规划决策方案的重量依据,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具备这样的特点,因此互联网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在各个行业中。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更是产生了电子支付系统,但是在实现电子支付系统的监管和用的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倘若这些问题不能够被很好地改善和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电子支付行业发展。由此可见,探讨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金融科技对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不当
由于金融科技对我国电子支付系统影响的逐步扩大,金融机构之间也形成了十分激烈的竞争,为争夺市场资源造成了恶性竞争,导致金融支付系统市场发展不稳定、不规范,金融科技对支付系统业务造成的风险也不断增强。市场机制下,支付系统中无最低资本金的设定和确立;安全基础技术建设没有得到较好的完善,客户在支付系统交易的业务活动没有得到较强的保障,真实有效性没有较好的担保。交易的不稳定性,以及保险被及时引入,都会被市场监管造成不良后果,造成许多问题的存在。
(二)业务范围监管不当
支付系统中没有設定专门的监管,监管部分的欠缺,业务范围没有受到合理化和规范化的管制,内部操作人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的约束,没有形成相互关联的法规监管,合作机制没有被建立起来。客户资料和客户资信得安全性缺乏相应强制的法律保障,亟待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的机制。
(三)监管机构不健全的问题
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导致银监会的监管职能没能得到十分充分的发挥。其次,对支付系统业务中技术监管的力度不够,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应该被重视,进而才能做好内部风险防范和把控。对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监管,没有规范化,也没有构建定期的监管体系,监管实施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就被搁置,导致监管的力度逐渐被削弱。再者,由于国内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起步比较晚,发展速度较快,而对其法律监管没能及时跟上其发展形势,导致了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监管法律政策空缺,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发展经验有限,监管中出现一些问题,再加上不断融合的国际竞争因素,对国内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发展造成了一系列不稳定的局面,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金融浪潮中,对如何开展国际化的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支付系统电子货币发行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发行,可能对现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破坏,其发行会带来较多的潜在风险,如金融机构发行信用风险、电子货币在市场上滚动性的风险,在支付系统业务中法律和操作的风险、市场运作中资金风险等,金融机构为发行电子货币发行资质等问题,都需要靠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撑。电子货币的流程由市场这只正常无形的手翻滚运转,也需要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和参与,使其在合理的范畴内运转。
(五)支付系统中政策法规监管的空白问题
依靠着金融科技强大的驱动力,支付系统业务已经占据金融机构相当大的业务比重。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产生着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影响力,也造就了新型的产品和服务的出现。从法律法规政策方面而言,在支付系统业务中,需要着重把控对电子证据的信息,对未来电子支付系统造成的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再者网上税务问题,支付系统业务从线下升级到线上,如何把控网上税务的问题,如何不给偷税漏税之人留下可趁之机,都需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最后就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纠纷,客户个人信息、资金安全等问题产生的事宜,都在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则会形成金融机构和市场秩序的不稳定、不健康发展。为了消费者在电子支付系统服务中的信息保密、资金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构建、贯彻实施,成为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业务中要解决的大问题。
三、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业务监管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一)引入市场监管
其一,是提出对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有管理方法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细节和力度的把控没有形成具体的详细的方案;其二,支付系统业务需有较为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其三,鼓励和发展支付系统业务的保险,构建起保证金的保障机制;其四,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把控监管的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支付系统业务中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尽管我国金融技术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可以向国外先进地区和国家学习相应监管经验,切实与我国在实际金融技术在支付系统业务中的发展状况相结合,准确引入市场监管,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的法律法规,并对支付系统业务做好监管。
(二)强化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科技对支付系统业务运营的风险监控,需要依据目前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增加对金融行业高层领导者的监管,使其相互牵制相互联系,引入国外先进的监管系统。针对金融机构高层领导者的监管政策,设立专门的监管职位,专司其职,使监管有章可循,相互关联,相互牵制。再者,针对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操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操作的监管,防止个人在支付系统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对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情况。监管政策需要能够切实履行到金融机构每一个具体的执行者中,使得监管能够实现较为准确、有效地实行。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构建,能使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得到更加全面的监管,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金融机构市场机制逐渐完善,支付系统业务能够更好拓展,市场发展更加稳定有序。 (三)完善监管机构机制
目前针对金融机构中支付系统业务,需要银监会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不断强化信息产业部对其监管的补充,以及公安部对其监管的执行,再者就是新闻出版署加强对其监管的宣传,使得监管更加规范化与合理化,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性观念更能引起重视。建立定期监管的规章制度,强化执行监管力度,落实到具体的方案中。不断引进来走出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向金融科技支付系统业务中发展较为快递和先进的地区和国家学习,尤其针对支付系统业务中监管制度应用问题学习,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政策的不足。有效整顿支付系统业务的跨国支付风险,加强国际化的合作,也加强国外市场对国内市场的竞争的监管,保护和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的蓬勃发展。
(四)加強对电子货币发行资质审核
电子货币的发行要依据规范的法律法规,发行权需要被明确指出,对其有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稳定造成的不利结果,都应该被考虑和防范,金融机构又是对金融科技的执行者,其为电子货币以及支付系统业务的发行风险等,都需要有明确地法律条文。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资质审核,形成有效的法律政策。
(五)构建完善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方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一部分,电子支付业务的证据,互联网税务的征收以及信息安全的政策法规的制定,都应该尽早明确,对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出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结束语
金融科技在支付系统中,解除了金融行业业务对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产品和服务范围也都有了极大的扩展。金融科技为满足更多用户的要求,提供更加标准化、系统化的操作流程和服务范畴,实现了大规模地成本降低。金融科技与支付系统的相结合,成为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性转型的重要步骤。我国金融科技起步较晚的现实,更加不能忽略其在金融行业的影响力,加强支付系统业务监管的风险意识和措施,新型产业升级将在金融科技高速发展中逐渐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易昌.各类支付应用平台接入央行支付系统及监管模式研究 [D ].河北经贸大学,2018.
[2 ]李敏.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选择与优化路径研究——兼对监管沙箱模式的反思 [J ].金融监管研究,2017,(11):21-37.
作者简介:郭君,中国人民银行山阴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