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追究责任的问题。
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会上,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都市时报》1月20日)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预防和纠正,这极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们知道,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或危及到社会的公共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它损害的是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并不一定立即对具体的人产生明显的伤害。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多以败诉告终。如律师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一案,认为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规划局不应该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造浙江老年大学,而西湖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杭州市规划局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对金奎喜无实际影响,属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由此看来,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确实十分必要。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该制度,美国早在1970年就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耳盯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和政府相抗衡的保障,该制度的设立,使公众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社会团体及个人拥有了这项权利,势必会进一步增强环保自觉性。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并期待,从全国范围内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为建设美好绿色家园尽最大努力。
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会上,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都市时报》1月20日)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预防和纠正,这极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们知道,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或危及到社会的公共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它损害的是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并不一定立即对具体的人产生明显的伤害。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多以败诉告终。如律师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一案,认为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规划局不应该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造浙江老年大学,而西湖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杭州市规划局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对金奎喜无实际影响,属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由此看来,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确实十分必要。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该制度,美国早在1970年就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耳盯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和政府相抗衡的保障,该制度的设立,使公众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社会团体及个人拥有了这项权利,势必会进一步增强环保自觉性。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并期待,从全国范围内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为建设美好绿色家园尽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