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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矛盾与对策
陈在碧在《理论前沿》2005年第12期撰文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正在施行的现实任务,但完成这一任务,却面临着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公权与民利”等等诸多矛盾的挑战。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矛盾,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它反映在我国社会主义现实建设进程中,就是“共同富裕”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矛盾。要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显然需要发挥上层建筑的作用,国家政权的作用,仅在经济范围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现实的关键是如何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从而调整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与利益冲突,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张力。公权是公共权力,民利即民众权利。一方面需要防止公仆向主人的转化、防止人民权力向个人权利的转化,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努力工作,管好国家事务,发展各项事业。不能回避公权与民利矛盾的存在,但这种矛盾的冲突同样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寻求矛盾的均衡与制约点。如何面对这些矛盾与挑战,协调好这些矛盾各方面的关系,并从制度上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就成为我党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
董建萍在《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撰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①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概念,其内容和实现程度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有关。②毛泽东侧重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希望通过行政手段、政府安排来实现社会公正,其抑富和平均主义色彩浓厚。邓小平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江泽民继续了邓小平的思想,其特征是开始显示出由侧重经济发展向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战略调整。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鼓励和保障公民通过诚实的劳动提高生活水平的公平,其中重点是参与各类经济活动,自主创造财富的自由和公平。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理想结构是大部分人通过努力工作成为中等阶层。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利益协调。⑦实现社会公正是系统工程。⑧在思想意识方面,要进一步破除平均主义,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公平观。
要寻求经济增长的正当性
秋风在2005年6月20日《中国经营报》著文指出,在相对公平的法律规则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的监管下,市场活动大体上是由权利平等的各方自愿交易构成的。据此,不管是个别交易的结果,还是社会整体的经济增长结果及由此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不管是政府的税收、企业的获利,还是财产转让的收益,都能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即获得其正当性。经济增长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其结果,也不是来自于GDP的年均增长率,而是来自于增长的制度框架。经济增长是否正当,其结果是否能够得到人们认可,取决于两点:法律平等地保障交易各方的权利,并保障交易过程的自愿性。假如制度框架是公平的,则经济增长就不仅是财富的再分配过程,而且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即使是市场中的失败者,通常也不会把自己的失败归咎于社会。以此来衡量我国不少地方的经济增长,其正当性是令人怀疑的。以征地为例,大量征地纯粹是供商业开发之用,但政府却出面征用,这就注定了农民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同样,征地补偿标准本来就是由政府规定的,农民根本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机会。这种交易虽然增加了官员的政绩,但却带来了需要付出社会代价的巨大的负外部性,即付出社会代价。
应建立“三权分离”的预算制衡机制
许安拓在《中国改革》2005年第6期著文指出,根据我国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部门内各部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形成一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新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即将现行财政部预算司及其他部委有部分预算职能的部门统一起来,组建一个新型的专职预算编制机构——国务院直属或直接对国家主席或总理负责的预算办公室,并且通过法律赋予其集中、明确和有效的预算编制权限,以该机构的权威性来克服现今许多调整各方利益的财政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阻的制度安排缺失;财政部具体负责预算和公共支出的职能,发改委及其他上收预算职能的单位将按照原来各自专司的领域和管属范围行使其职能;预算监督机构的构成应是“一体两翼”:形成以人大为核心、财政部为主体的职责细化的多层次监督体系。这种分工可在现行政治体制内实现财政分权的法律制衡机制,并将以较小的成本实现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增强预算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陈在碧在《理论前沿》2005年第12期撰文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正在施行的现实任务,但完成这一任务,却面临着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公权与民利”等等诸多矛盾的挑战。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矛盾,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它反映在我国社会主义现实建设进程中,就是“共同富裕”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矛盾。要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显然需要发挥上层建筑的作用,国家政权的作用,仅在经济范围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现实的关键是如何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从而调整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与利益冲突,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张力。公权是公共权力,民利即民众权利。一方面需要防止公仆向主人的转化、防止人民权力向个人权利的转化,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努力工作,管好国家事务,发展各项事业。不能回避公权与民利矛盾的存在,但这种矛盾的冲突同样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寻求矛盾的均衡与制约点。如何面对这些矛盾与挑战,协调好这些矛盾各方面的关系,并从制度上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就成为我党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
董建萍在《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撰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①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概念,其内容和实现程度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有关。②毛泽东侧重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希望通过行政手段、政府安排来实现社会公正,其抑富和平均主义色彩浓厚。邓小平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江泽民继续了邓小平的思想,其特征是开始显示出由侧重经济发展向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战略调整。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鼓励和保障公民通过诚实的劳动提高生活水平的公平,其中重点是参与各类经济活动,自主创造财富的自由和公平。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理想结构是大部分人通过努力工作成为中等阶层。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利益协调。⑦实现社会公正是系统工程。⑧在思想意识方面,要进一步破除平均主义,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公平观。
要寻求经济增长的正当性
秋风在2005年6月20日《中国经营报》著文指出,在相对公平的法律规则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的监管下,市场活动大体上是由权利平等的各方自愿交易构成的。据此,不管是个别交易的结果,还是社会整体的经济增长结果及由此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不管是政府的税收、企业的获利,还是财产转让的收益,都能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即获得其正当性。经济增长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其结果,也不是来自于GDP的年均增长率,而是来自于增长的制度框架。经济增长是否正当,其结果是否能够得到人们认可,取决于两点:法律平等地保障交易各方的权利,并保障交易过程的自愿性。假如制度框架是公平的,则经济增长就不仅是财富的再分配过程,而且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即使是市场中的失败者,通常也不会把自己的失败归咎于社会。以此来衡量我国不少地方的经济增长,其正当性是令人怀疑的。以征地为例,大量征地纯粹是供商业开发之用,但政府却出面征用,这就注定了农民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同样,征地补偿标准本来就是由政府规定的,农民根本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机会。这种交易虽然增加了官员的政绩,但却带来了需要付出社会代价的巨大的负外部性,即付出社会代价。
应建立“三权分离”的预算制衡机制
许安拓在《中国改革》2005年第6期著文指出,根据我国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部门内各部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形成一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新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即将现行财政部预算司及其他部委有部分预算职能的部门统一起来,组建一个新型的专职预算编制机构——国务院直属或直接对国家主席或总理负责的预算办公室,并且通过法律赋予其集中、明确和有效的预算编制权限,以该机构的权威性来克服现今许多调整各方利益的财政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阻的制度安排缺失;财政部具体负责预算和公共支出的职能,发改委及其他上收预算职能的单位将按照原来各自专司的领域和管属范围行使其职能;预算监督机构的构成应是“一体两翼”:形成以人大为核心、财政部为主体的职责细化的多层次监督体系。这种分工可在现行政治体制内实现财政分权的法律制衡机制,并将以较小的成本实现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增强预算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