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决心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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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极具复杂性,敏感度很高、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但中央已明确相关方针,部分地方已制定相关措施,“十一五”的有益经验,历史上也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特别是老百姓对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强烈期盼。因此,应下决心推进改革。
  
  收入分配改革虚实结合
  目前各方面对收入分配问题及其改革思路存在的不同认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于涉及既得利益调整或思想观点根本对立、很难达成共识的;二是通过交流、讨论逐步能够达成共识的;三是已经或基本达成共识的。对此,可以继续采取邓小平同志关于“不争论”的做法,对那些很难达成共识的暂放一边,集中对那些已经达成共识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那些逐步能够达成共识的抓紧加强沟通、交流,争取形成共识以便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总之,虽然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程度仍存在不同认识,但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即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等可以做出基本判断,就此需要做政治决断,早日出台改革方案。可采取虚实结合的方式,其中,“虚”的主要内容可以“十二五”规划相关内容为基础,包括重申方针,确定目标,勾画框架,明确任务,提出相关基本措施;“实”的内容就是做几件着力解决老百姓较关注的重要切身利益问题的好事(如提高扶贫标准、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合理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做一两件无大分歧、有把握的调整既得利益的难事,如增加资源配置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享的比例,就能够既推进改革,又不会引发大的负面反响。
  理顺一次、二次分配关系
   一次分配决定二次分配的总量大小,二次分配可以调节一次分配的结果,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首先来源于一次分配,由于一次分配不规范,致使其分配结果不合理,加之各项资源配置不够公平,包括土地、矿产、金融等资源配置不够公平,使某些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先天占了便宜,更加剧了一次分配结果的不合理,这使得二次分配调节一次分配结果的压力大大增加。而二次分配本身又存在某些逆向分配,在某些方面反而加大了分配不公。
   可以说,由于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的收入流量、流向不够合理,使存量也即财富的分布不合理;财富转化为资本再投资获得更多收益,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不但要抓一次分配,也要抓二次分配;不但要抓收入流量、流向的重新调整,还要抓存量也即财富的合理调整。但重点是一次分配和流量,这里是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来源;同时,二次分配可以做大量调整不合理分配关系的工作,这里最容易见成效;存量也可以做一定调整,但不是主攻方向。那种把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割裂开来的看法,认为政府只能抓二次分配,一次分配不要干预的看法,主要抓财富的调整,收入分配不是主要调整方面的看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厘清中等收入者的衡量标准
   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就是今后成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主体即中等收入阶层的雏形,因此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以中等收入为基础。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等收入水平一般是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中轴的,其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与社会收入水平的中位数相近或相等,因此,等于或稍低于和略高于平均水平的收入,均可视为中等收入水平。这与这些国家的分配格局两头小、中间大紧密相关。目前,在我国中等收入如何界定?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分配格局基本是底部大的“金字塔”型或倒T型,低收入群体偏多,而高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偏少,社会成员的收入不呈现正态分布,所以在我国不能以收入的众数为标准,如果以众数为标准的话将可能使中等收入的标准偏低。可考虑将平均数与中位数相结合确定,即以高于平均数的收入水平为基础,同时参考中位数水平,两相印证并调整后确定。这里,中等收入是区间数量而不是固定的数量,即中等收入是一个大体的区间,而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
   第二,中等收入群体是生活较富裕且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稳定的社会群体。现在我们提出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是有其特定发展阶段内涵的,即以2020年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为重要依据,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中等收入群体的生活不是小康,而是比较富裕。简言之,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不仅能保证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还应有结余用来实现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发展、享受需要,也即其家庭恩格尔系数应低于37%(据有关资料2010年我国恩格尔系数为39.7%,中等收入者的家庭恩格尔系数应低于平均数),进入富裕层次。在这里,应参考我国提高扶贫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做法,不宜把中等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定得太低,宁要人数少一些的货真价实的中等收入群体,也不要掺了水分、老百姓不认可的中等收入者群体。
   第三,中等收入群体是职业处于社会中等附近的社会群体。世界各国中产阶级的职业都是处于本国社会的中上等或中等附近地位,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职业分布也具有相似性,这也是此群体职业稳定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党政机关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如律师、演员、作家等,私营企业主和经营比较稳定的个体户,农村中的规模经营户等等,都属于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职业范畴。
   第四,中等收入群体应初步拥有大体相近的价值观及行为规范。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也是引导社会主流观念、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当其发育成熟为阶层时,也应该形成本阶层共同认可的相近或相同的价值观,能够自觉遵守本阶层约定俗成的文明行为规范。这些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基本特征是: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岗敬业,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等等。这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特别是其发育成为中等收入阶层的内在本质的体现。
   我们不宜只按照收入水平来衡量中等收入群体,忽视了其内在要求,那将不利于构建真正的中等收入群体并使之逐步成长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
  
  如何看待行业工资差距
  (一)从两方面看行业工资差距

  一是行业工资水平可以存在也必然存在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行业技术、资本、人力资源素质等构成不一样,劳动生产率不一样,在产业链的位置不一样,因此,其工资水平当然会有差距,但应该维持在合理范围以内。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业收入不合理差距日益扩大,虽然2003年以来行业工资差距有所起伏波动,但考虑到可能存在数据失真因素,所以认定我国行业不合理工资差距扩大是主要倾向。我国行业划分标准将行业划分为门类(20)、大类(95)、中类(396)、小类(913),实际统计年鉴上门类为19个。从可比性看,按大类95个行业进行比较更客观科学,但统计年鉴上没有长期年份的相关数据,目前只有门类划分的较长年份数据。1984年以来, 在19个大行业中, 多次被列入最低工资前四名的行业有: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业, 建筑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00年之后, 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这几个劳动密集型传统行业一直稳居职工工资最低行业的位置, 至今仍无改变的迹象。
   高收入行业经历了一系列变迁: 改革开放之初,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和采掘业都曾为高收入行业;进入1995年, 除原有的垄断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外, 一些国有化水平高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业及房地产业开始加入高收入行业。自2000年起,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也脱颖而出, 陆续进入高收入行列。根据我国对行业划分所进行的调整, 在2003年-2010年的八年间, 高收入行业前四名基本由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揽。
   按门类划分的(15个-19个)行业中,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2.17∶1,扩大到1994年的2.38∶1,到2003年再扩大到4.63∶1,2008年进一步扩大到4.92∶1(2010年有所回落,为4.2∶1)。如按大类95个行业对比,最高与最低行业收入之比1994年为2.65∶1,,2003年为6.8∶1,到2008年扩大到15.93∶1(2009年回落到13.2∶1)。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以及福利,差距将更大。
  应该说,按大类划分行业进行比较更客观一些。而国际上一般类似于我国门类划分的行业收入差距只有2倍-3倍,按大类划分的也就4倍-5倍。我国行业工资差距显然远远超出了合理的比例范围。
   (二)行业工资不合理差距分析
   也需要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是高收入行业持续增加。其原因一是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某些行业因门槛高或有某些行政特权,资源配置占便宜,其他行业、企业难以进入,因而这些行业相对缺少竞争压力,容易获得高收益;二是目前对这些行业的高收益缺乏税收调节,税后利润基本没有上缴,国家资源可以无偿占用,这必然造成这些行业的工资福利等来源远高于其他行业;三是出资人管控缺位或乏力,比如金融行业前些年来基本处于无相关部门管控状况,或者名义上有管控部门,但管控部门放松或放弃管控;四是现行工资管理制度和政策有漏洞,比如工资总额的调控、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的管理、高管薪酬的管理、股权激励的监管等都存在一些问题;五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如片面学习借鉴美国关于拉开收入差距的理念,助长了高收入的过快增长。
   另一方面是低收入行业工资水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增长,或增长速度远低于高收入行业。低收入行业工资涨不上去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如这些行业处于社会大生产产业链的低端,其资产、技术含量低,人力资源素质不高,劳动生产率也不高;同时,也有主观和制度等不合理原因,如“重大轻小”“重高端轻低端”,因属于非公行业或劳动密集型行业得不到政府有力支持帮助,生产经营环境受多方面制约,税费负担比较重,没有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等。
   综合以上两方面一高一低分别往两头跑的影响,当然使行业不合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或维持差距偏大或过大。
   (三)提低控高、两头发力、配套改革、标本兼治
   建议本着“提低控高、两头发力、配套改革、标本兼治”的思路去逐步解决。
   “提低”包括逐步调整国民经济和产业布局,改变“重大轻小”“重高端轻低端”的经济发展观,一手托两头,切实帮助劳动密集型等低收入中小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减轻税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员素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逐步并加快提高这些行业劳动者的工资。
   要加快遏制行业不合理收入差距扩大,很重要的方面在“控高”。措施包括:
   1.进一步健全生产要素市场,改革资源配置制度,降低行业门槛和减少并逐步取消行政特权(如定价权要由第三方通过听证会等方式来监督决策),增加高收入行业的竞争压力,减少获取暴利等的可能性。
   2.从源头上加大调节力度,提高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和资源占用税比例并认真抓好落实,把非劳动因素获得的高收益收归国家,用于民生或其他方面,减少其提高工资福利的资金来源。
   3.健全高收入行业的出资人监管机制,明确各行业及其企业的监管部门,比如金融企业应由出资人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分工基础上共同履行监管职责;政府并应监督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高收入行业收益上缴和工资福利分配等职责。
   4.进一步健全高收入行业薪酬监管制度和政策,应对全口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股权收益等实施监管,还要防止将低收入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职工人数做基数虚假稀释高收入行业人员的高收入;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各项收入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其中要重点细化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办法,不但要监管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还要监管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当然,其监管办法应不同于国企,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和市场规律,主要通过健全和细化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如小股东累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有意见的,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重新表决)和上市公司薪酬管理规范等办法来监管,防止其高薪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监管形成冲击,同时要认真抓好落实。此外,还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关于薪酬分配差距的认识偏差也要纠正,要对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高层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进行框架性界定,引导人们以这种合理差距(合理比例关系)为目标,引导人们把现在偏大或过大的差距逐步扭转过来。
  加大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
   要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明确高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对象范围
   首先要界定何为高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报个税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以上”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其中应以20万元以上为高收入者。当前我国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劳动收入,其中重点是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另外就是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工薪收入不是高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说,高收入主要不是靠劳动获得,而是靠财产也即资本投资、不动产买卖等获得,以及靠权力、资源占有、不依法经营等获得。
   与此同时,高收入群体主要是企业家、高中层经营管理者、高中层科研技术人员、文体明星、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知名律师、高等学院部分教授、党政机关的部分官员,事业单位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私营企业主等。因此,在继续以个税调节劳动收入外,应以非劳动收入作为个税调节的重点,同时以高收入群体为税收调节的主要对象。
   (二)进一步改进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是改进完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强化对非劳动收入征收个税,比如研究提高创业板股票等套现征税税率,因其相当部分为以个人知识产权等折合股份,是技术要素,与管理要素类同,可考虑按企业高管股票期权套现视同薪酬所得相应税率征税;又如要研究防止某些地方对个人套现股票给予奖励等避税办法;还需择机研究适当提高个人财产收益的纳税税率,比如由20%提高到30%。
   二是研究建立房产税,先从流转环节征税起步,即对房产交易征收房产交易税,确定起征基数,防止交易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然后再择机研究对房产持有征税,可考虑采取见房收税、见人退税的做法,即对所有城镇居民用房都按所持有房屋(以房契为依据)的面积征税,税额不必高,然后对居民(包括外来常住人员)统一按本地人均居住面积退税。
   三是研究资本利得税问题,对投资分红收益和股市投资收益征税。其中,对股市投资征税可考虑采取以下办法,即对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上累计提取的资金大于累计投入的资金,其差额即可视为资本利得的实现,可按投资期限的长短课税,具体实施时间可视情况再定。
   四是具备条件时可研究企业所得与企业主个人所得要否区分征税。至于遗产税、赠与税则可考虑暂缓实行,因为涉及面广,而我国刚形成富一代到富二代,大富翁还不够多,且需要鼓励其继续投资扩大再生产,可延后一些再研究决定。
   (三)抓好相关税收征管,防止大额度逃税、漏税
   关键是要抓好以上几税的征收,防止大额度逃税、漏税,防止其他程度的“跑、冒、滴、漏”。这方面的漏洞不少。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对个人金融资产、房产等信息的掌握,明确征税重点对象,强化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的管理,把依法该征收的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到位,同时继续抓好征收高收入者薪酬等的个税,有力调节收入差距。
  
  健全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享机制
   (一)重新明确国有企业及其收益的性质

   国有企业具有全民所有性质,主要从事关系国计民生或私人企业不愿或不能从事的公益性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资产收益虽然归企业法人所直接占有,但其终极所有权属于全民。因此,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必须由人民所共享,在首先保证用于人民的基础上,再考虑如何合理划分其中应该划归国企自己使用的额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享机制
   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包括税后净利润、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国有股权出让收益和对外投资收益等。税后净利润的多少则与成本控制有紧密关系,因此,要建立健全国企资产收益分享机制。
  首先要控制国企成本,不允许乱摊成本,包括薪酬福利、职务消费等多项,要有严格的监管制度,防止恢复国企税后利润上缴后,其额度较多甚至大幅度下降。其次,要合理确定国企资产收益分享的比例,应大幅度提高上缴的比例,由现在的15%、10%、5%提高到50%以上的档次。具体档次可以根据国企生产经营情况区别确定。第三,要明确上缴收益的使用方向,一是用于补充社保基金;二是用于其他公共事业,直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至如弥补企业国有资本、改革成本可由财政另行安排或在上缴利润先行保证民生支出后所剩余的部分中划拨,防止现在名义上上缴利润,实际上仍由国企自行安排使用或基本归己使用的偏差。
   (三)国企资本收益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一是国企作为独立法人可以编制国企资本经营预算,但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大盘子之中,作为公共预算的分账,由财政部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做总汇报。二是财政部门有权监督国资委组织国企编制资本经营预算,应明确监督的可行方式,同时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如何有效指导组织国企编制资本经营预算。三是要改进完善现行有关预算编制办法,建立国企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连接通道,把应上缴的税后利润能够顺利地纳入到公共财政预算之中去。四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公共财政预算和国企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使用的监督,切实保证国企资本收益分享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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