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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税制中没有系统的环境税,这严重的制约了我国采用税收制度来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目的。因此,研究设立一套环境税至关重要。本文分别先后阐述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目前与环境税相关的税种的现状,以及进一步优化环境税制的一般要求,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税 经济发展 绿化度 税制要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环境税相关税种及绿化度
在综合王金南和武亚军等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把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系的税费分为七类:(1)消费税,其中包括石油加工产品消费税、交通设备消费税、烟酒消费税;(2)资源税;(3)耕地占用税;(4)车辆购置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与污染有直接关系的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收费等。假设与环境相关的税种都可以促进税制的绿化度,并从长期考察我国环境税的绿化程度。
首先从总量上看,2007年我国环境税费总额已经达到了45874.62亿,比2003年增长了128%,表明我国的环境税费总额已经具备了一定得规模;从相对量上看,环境税收总额与排污费之和的比重(绿化度)来看,每年的绿化度基本维持在12%左右,最近几年有下降趋势。这个数据比前人研究的绿化度的8%左右水平的要高。由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一部分税种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大,因此需要剔除;另外增值税的一部分税收收入涉及到环境保护,但是由于现实中收集数据的困难,只好粗略的统计出这个数据。
(二)增值税中涉及的环境税
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就不征税,并且其是实行价外税,也就是说需要由消费者来负担。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定有: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免税,如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媒矸石、石媒、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税;对综合利用发电资源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或减半征税;对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煤气等较清洁能源的产品,实行低档税率。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和充分有效利用资源有着一定的激励作用。
但是与之同时现行的增值税也有着一定的负面作用,一是其没能很好的利用差别税率来刺激对环境有力的产品或抑制对环境不利和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同时还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生产推进作用,如对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免税;二是其对企业节省能耗资源等起着抑制作用,导致纳税者缺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减少资源消耗的动力,因为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增值税是凭发票抵扣,见票即扣,不管纳税人是否有实际消耗和使用,也不考虑是节约资源还是浪费资源,这一切都助长了高消耗高浪费的经济行为。
(三)资源税
征收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入,使资源开发者能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同时促使资源开发者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并不是对资源开发进行正确引导和开采监督
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来立法的,没有把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资源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出现种种问题:一是征税范围较窄,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等七种产品征税,而其他许多重要资源,如森林、草地、淡水资源等,都未纳入征税范围。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来计税,这样会促使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是极不利于有效利用和保护有限资源;三是税率设计欠科学,资源税的定额税率过低,由于资源税的税率不高,导致资源补偿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其稀缺性,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更不能很好地满足调节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
(四)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某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其征收目的主要是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产品结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高污染和高能耗产品的消费,其中有一定保护环境的作用。消费税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目包括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但是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是过窄,调节力度有限;未将高档消费品完全列入,以及一些需要限制的消费品也未列入征税范围,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真正列入征收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煤炭;而己纳入征税范围的一些项目约束力不够,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税负水平;能源消耗量以及使用不同能源的汽车相应的税负没有明显的区别;同时环保税目较少。现行消费税利用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意识较弱,如对大气污染较重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只设一档税率,其计税依据是消费量,而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危害指标;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税率较小。
二、我国开征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的一般要求
(一)税种与课税环节的选择
在资源开采阶段,可以对开采者征收开采税或资源税等,目前是通过对资源开采的征收提高资源的价格或开采成本。这样既能减缓资源开采的速率,又能减少对资源的需求,从而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条件,也为污染的产生在源头进行控制。在产品生产阶段,可以对包括原材料的投入使用或产品的生产过程或产出品任一环节征税。例如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征税,主要税种有硫税、碳税、氮税等。在产品消费阶段征税。当消费者购买了汽车以后每年要交纳使用税,这就是对其消费汽车所征的税,同时他所消费的汽油、汽车轮胎中均含有消费税。对废品处置的征税。如废旧电池、一次性饭盒、企业原料消费最终形成的废渣、家庭垃圾、医院废弃物及核电站的核废弃物。
从课税环节来看,应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点征税,但要尽量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上,税收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就可将纳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
(二)税基的选择
在税基的选择上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因为污染物的利用方式和地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环境与健康风险也可能会有差异。同样的空气污染浓度,对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和人烟稀少的地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环境税的税基在一国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应该是不同的。
2.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也取决于与污染的联系程度、监测成本及与现行税制框架的适应程度。如果污染主要来自比较固定的少数大的污染源,则直接对污染物排放征税是比较容易实施的;但如果污染源众多,数量分散,此时如果能确定在所用投入与污染排放之间有明确的联系,就可以将投入物的数量作为税基。
3.税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与政府使用环境税的基础有关,如财政基础。如果政府正处于经济改革之际,而财政状况并不佳,此时希望通过征收环境税起到“双重收益”,即既能取得财政收入,将环境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又能发挥环境税的生态保护功能,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此时环境税的税基应选择面广、数量众多的产品或行为。
(三)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合适的税率应该等于由于减少单位污染而增加单位边际社会效益所需的社会边际费用,这样的话,最优税率只能通过已有的经验对税率进行不断调整来得到。笔者认为,现在的选择应该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污染削减目标或资金筹集目标),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对于我国而言,生态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还要考虑经济的发展。因此目前的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今后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环保技术的提高,可逐步提高税率,同时提高征收标准,即扩大税基。
参考文献:
[1] 李建新. 环境税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D]. 2007年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周国强.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3] 武亚军 宣晓伟. 环境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 邓禾. 环境税制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税务研究.2007(3)
[5] 计金标. 生态税收论[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6] 马中. 建立环境财政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J]. 《环境保护》.2004(11)
关键词:环境税 经济发展 绿化度 税制要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环境税相关税种及绿化度
在综合王金南和武亚军等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把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系的税费分为七类:(1)消费税,其中包括石油加工产品消费税、交通设备消费税、烟酒消费税;(2)资源税;(3)耕地占用税;(4)车辆购置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与污染有直接关系的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收费等。假设与环境相关的税种都可以促进税制的绿化度,并从长期考察我国环境税的绿化程度。
首先从总量上看,2007年我国环境税费总额已经达到了45874.62亿,比2003年增长了128%,表明我国的环境税费总额已经具备了一定得规模;从相对量上看,环境税收总额与排污费之和的比重(绿化度)来看,每年的绿化度基本维持在12%左右,最近几年有下降趋势。这个数据比前人研究的绿化度的8%左右水平的要高。由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一部分税种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大,因此需要剔除;另外增值税的一部分税收收入涉及到环境保护,但是由于现实中收集数据的困难,只好粗略的统计出这个数据。
(二)增值税中涉及的环境税
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就不征税,并且其是实行价外税,也就是说需要由消费者来负担。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定有: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免税,如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媒矸石、石媒、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税;对综合利用发电资源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或减半征税;对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煤气等较清洁能源的产品,实行低档税率。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和充分有效利用资源有着一定的激励作用。
但是与之同时现行的增值税也有着一定的负面作用,一是其没能很好的利用差别税率来刺激对环境有力的产品或抑制对环境不利和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同时还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生产推进作用,如对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免税;二是其对企业节省能耗资源等起着抑制作用,导致纳税者缺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减少资源消耗的动力,因为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增值税是凭发票抵扣,见票即扣,不管纳税人是否有实际消耗和使用,也不考虑是节约资源还是浪费资源,这一切都助长了高消耗高浪费的经济行为。
(三)资源税
征收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入,使资源开发者能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同时促使资源开发者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并不是对资源开发进行正确引导和开采监督
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来立法的,没有把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资源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出现种种问题:一是征税范围较窄,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等七种产品征税,而其他许多重要资源,如森林、草地、淡水资源等,都未纳入征税范围。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来计税,这样会促使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是极不利于有效利用和保护有限资源;三是税率设计欠科学,资源税的定额税率过低,由于资源税的税率不高,导致资源补偿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其稀缺性,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更不能很好地满足调节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
(四)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某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其征收目的主要是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产品结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高污染和高能耗产品的消费,其中有一定保护环境的作用。消费税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目包括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但是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是过窄,调节力度有限;未将高档消费品完全列入,以及一些需要限制的消费品也未列入征税范围,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真正列入征收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煤炭;而己纳入征税范围的一些项目约束力不够,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税负水平;能源消耗量以及使用不同能源的汽车相应的税负没有明显的区别;同时环保税目较少。现行消费税利用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意识较弱,如对大气污染较重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只设一档税率,其计税依据是消费量,而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危害指标;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税率较小。
二、我国开征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的一般要求
(一)税种与课税环节的选择
在资源开采阶段,可以对开采者征收开采税或资源税等,目前是通过对资源开采的征收提高资源的价格或开采成本。这样既能减缓资源开采的速率,又能减少对资源的需求,从而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条件,也为污染的产生在源头进行控制。在产品生产阶段,可以对包括原材料的投入使用或产品的生产过程或产出品任一环节征税。例如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征税,主要税种有硫税、碳税、氮税等。在产品消费阶段征税。当消费者购买了汽车以后每年要交纳使用税,这就是对其消费汽车所征的税,同时他所消费的汽油、汽车轮胎中均含有消费税。对废品处置的征税。如废旧电池、一次性饭盒、企业原料消费最终形成的废渣、家庭垃圾、医院废弃物及核电站的核废弃物。
从课税环节来看,应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点征税,但要尽量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上,税收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就可将纳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
(二)税基的选择
在税基的选择上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因为污染物的利用方式和地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环境与健康风险也可能会有差异。同样的空气污染浓度,对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和人烟稀少的地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环境税的税基在一国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应该是不同的。
2.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也取决于与污染的联系程度、监测成本及与现行税制框架的适应程度。如果污染主要来自比较固定的少数大的污染源,则直接对污染物排放征税是比较容易实施的;但如果污染源众多,数量分散,此时如果能确定在所用投入与污染排放之间有明确的联系,就可以将投入物的数量作为税基。
3.税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与政府使用环境税的基础有关,如财政基础。如果政府正处于经济改革之际,而财政状况并不佳,此时希望通过征收环境税起到“双重收益”,即既能取得财政收入,将环境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又能发挥环境税的生态保护功能,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此时环境税的税基应选择面广、数量众多的产品或行为。
(三)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合适的税率应该等于由于减少单位污染而增加单位边际社会效益所需的社会边际费用,这样的话,最优税率只能通过已有的经验对税率进行不断调整来得到。笔者认为,现在的选择应该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污染削减目标或资金筹集目标),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对于我国而言,生态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还要考虑经济的发展。因此目前的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今后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环保技术的提高,可逐步提高税率,同时提高征收标准,即扩大税基。
参考文献:
[1] 李建新. 环境税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D]. 2007年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周国强.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3] 武亚军 宣晓伟. 环境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 邓禾. 环境税制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税务研究.2007(3)
[5] 计金标. 生态税收论[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6] 马中. 建立环境财政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J]. 《环境保护》.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