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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情况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方的做法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大预防机制。即以依靠同级党委,若干同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为组员的跨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可以总结为“依靠党委领导,形成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参与、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上下联动的预防工作格局”。二是行业预防机制。即在部门系统内建立起的一种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经验将此形式称之为“通过经验交流、检务公开、法律释义、预防动态等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反馈预防动态,交流预防情况,从而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群防群治的网络。”三是同步预防机制。即“项目预防机制”,主要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同步预防,目的是要超前地将有关职务犯罪的发案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一、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完善。当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原则性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法律职责,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其运行的具体程序和规则,检察关如何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目前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检察机关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从严格意义上讲,职务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社会、公民、各单位、各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检察机关所进行的预防只能算其中的一份子,即检察预防,还有很多的职能预防和其他预防。但在目前,只有检察机关设立了预防机构,而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则与检察机关签署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机制,被动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样的现实约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预防手段单一、措施缺乏社会效果。目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主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但由于检察建议书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当出现有关单位应付了事、不予采纳的情况时,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保障,从而使预防工作不能得到更好的落实,很难充分发挥预防工作以点带面的警示作用。
3、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在检察机关内部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检察机关现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干警认为预防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成绩难以体现,不如打击犯罪直观,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有些干警虽然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错误地认为预防只是预防科、预防处等职能部门的事,与其它部门无关,从而导致现实中职能部门预防犯罪工作处于被动、孤立和势单力薄的状态。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合理的配置和稳定的联系,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而是片面强调单个和少数主体的作用,未形成预防的整体合力。这不仅造成了预防资源的耗费,还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预防盲区,引发彼此之间的工作矛盾,导致工作的随意、分散、无序、混乱。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完善
1、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督促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到预防职务犯工作中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使腐败现象更加复杂多样,反腐败斗争更加艰巨。为此,党的十六大制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中央制定颁布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但由于这些方针、政策和规定不同于法律,其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因此需要将其中一些已实践证明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规范性和强制性。完善法制、遏制职务犯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和保障,需要有比政策更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以更有力地贯彻党的意志,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大全社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
因此根据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和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预防法规,将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主要是:明确各预防主体的职责,预防工作的协调、配合,要求有关主体之间更加紧密的配合,在“部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以加强统一组织、部署,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
2、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应有的强制力,对检察建议中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存在漏洞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令其整改,否则,一旦发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导致职务犯罪,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3、融合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能,形成合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所起功能和作用也不尽相同,它们分别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28日颁布《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因此,各个地区检察机关要充分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业务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内,督促各业务部门全面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业务全过程,拓展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域,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率。
4、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提到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的具体要求。我们还可以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结合各地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政信息系统, 实现和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动态监督管理的现代化,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防范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一、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完善。当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原则性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法律职责,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其运行的具体程序和规则,检察关如何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目前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检察机关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从严格意义上讲,职务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社会、公民、各单位、各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检察机关所进行的预防只能算其中的一份子,即检察预防,还有很多的职能预防和其他预防。但在目前,只有检察机关设立了预防机构,而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则与检察机关签署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机制,被动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样的现实约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预防手段单一、措施缺乏社会效果。目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主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但由于检察建议书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当出现有关单位应付了事、不予采纳的情况时,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保障,从而使预防工作不能得到更好的落实,很难充分发挥预防工作以点带面的警示作用。
3、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在检察机关内部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检察机关现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干警认为预防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成绩难以体现,不如打击犯罪直观,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有些干警虽然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但错误地认为预防只是预防科、预防处等职能部门的事,与其它部门无关,从而导致现实中职能部门预防犯罪工作处于被动、孤立和势单力薄的状态。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合理的配置和稳定的联系,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而是片面强调单个和少数主体的作用,未形成预防的整体合力。这不仅造成了预防资源的耗费,还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预防盲区,引发彼此之间的工作矛盾,导致工作的随意、分散、无序、混乱。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完善
1、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督促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到预防职务犯工作中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使腐败现象更加复杂多样,反腐败斗争更加艰巨。为此,党的十六大制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中央制定颁布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但由于这些方针、政策和规定不同于法律,其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因此需要将其中一些已实践证明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规范性和强制性。完善法制、遏制职务犯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和保障,需要有比政策更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以更有力地贯彻党的意志,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大全社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
因此根据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和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预防法规,将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主要是:明确各预防主体的职责,预防工作的协调、配合,要求有关主体之间更加紧密的配合,在“部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以加强统一组织、部署,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
2、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应有的强制力,对检察建议中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存在漏洞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令其整改,否则,一旦发生因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而导致职务犯罪,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3、融合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能,形成合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所起功能和作用也不尽相同,它们分别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28日颁布《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因此,各个地区检察机关要充分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业务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内,督促各业务部门全面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业务全过程,拓展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域,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率。
4、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提到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的具体要求。我们还可以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结合各地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政信息系统, 实现和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动态监督管理的现代化,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防范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