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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CDM项目的启动,是一个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气候变化的重要的手段
6月28日,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项目正式启动。今后三年,欧盟将提供280万欧元促进中国CDM的发展,并为中国CDM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政策制订提供建议和支持。这是迄今为止欧盟资助的最大规模的CDM项目。
CDM是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的《京都议定书》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和欧盟都是缔约方。CDM就是让工业化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减排量来实现其部分减排义务。
CDM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履约成本,并促进了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有利于促进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机制。
中国的第一个CDM项目是北京安定填埋场垃圾填埋气利用项目,5年前开始启动,目前运转正常,并即将获得收益(详见本刊今年第7期封面文章《碳交易 中国的机会》)。
CDM计划
据介绍,中国-欧盟的CDM计划将贯穿以下几个阶段:对CDM和制定国家主管部门(DNA)的政策支持,包括CDM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评估及国家和国际法规框架的研究;明确潜在的中国制定经营实体(DOE)机构并增强他们的能力;提高地方申请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
欧盟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首席参赞尼古拉斯·科斯特洛表示:“这个项目将会履行并完成中欧气候变化的共同目标,促进CDM的执行,有利于CDM项目局信息的交流,鼓励欧洲公司更多地参与到中国CDM项目中来。”
促进CDM发展也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中的一个具体目标。2005年9月5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峰会上发表了《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建立了气候变化双边伙伴关系。2006年9月9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中欧峰会上,双方领导人确认,中欧双方承诺遵守该伙伴关系。为实施并实现气候变化联合宣言设定的目标,中国和欧盟于2006年10月19日在双边磋商机制第二次会议上就滚动工作计划达成一致。这些滚动工作便包括加强CDM的实施,就该机制项目交换信息并鼓励企业参与项目合作等等。
欧盟一直致力于通过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减少人为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对世界气候的严重破坏。2005年初,欧盟做出了要在2020年之前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的承诺。
业内人士认为,欧盟减排贸易计划和CDM将为未来建立全球碳市场提供基础,这是欧盟一直积极提倡的做法。
各国普遍都认为,CDM是一个双赢的机制,而且这个机制通过实践可以证明,它可以促进更多的公众,更多的企业来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的行动中,而且可以通过正常的方法和手段,来促进CDM各种行动的开展。
国家发改委气候办主任高广生表示,中欧CDM项目的启动,正是一个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气候变化的重要的手段,“因为CDM的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用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
非一般商品关系
由于CDM项目通俗地说就是发达国家出钱来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量,而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国际上有一种论调,那就是有些发达国家认为自己的钱白白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
对此,高广生认为,不要把CDM项目看成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买卖关系。他举例说,一个风电CDM项目,按照每吨的减排量的价格10美元计算,中国获得的国外资金折算成每度电也就是人民币5分钱,而风电比火电的成本要高0.3元。也就是说,CDM项目只补充了六分之一的额外成本,其余的六分之五是靠中国制定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或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而获得的。“这些政策是从每个中国老百姓腰包里拿出来的。”
北京安定填埋场CDM项目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高广生的观点。这个前期共投资2200多万元的项目,至今获得核准的减排量不过5万吨,按照当初签订的价格,收益不过160万元。
高广生认为,CDM项目的真正意义不是中国获得了多少资金,而是通过此类项目的开展,使中国更多的人和企业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尽管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目前的获得收益并不算丰厚,但是中国现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潜力是非常大的。原因是中国经济正在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而要想使得这种高速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必然会注重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等。
今年6月4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外公布,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高广生认为,中国发展不能走发达国家的老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他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增长是和经济增长同步的,中国是坚决不能重复,所以我们虽然非常困难,但是我们还是要下决心,提出一定的方案,延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最主要的是要把国家的这些政策,这些措施落实到地方,落实到部门。当然,这些目标的实现,我门也期望开展国际的合作。”高广生说,这对于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工作的贡献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上述国家方案中,中国确定在CDM项目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国际交流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CDM、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
能力建设不足
任何一个CDM项目,需先由授权下的经营实体(DOE)实施合格性审定,才能向CDM的执行理事会(EB)申请注册。当项目成功注册后,实际实现的减排量必须经由经营实体进行核查和认证,向EB申请颁发CERs(已核准的碳排放量)。
CDM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杨宏伟介绍说,截至6月底,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600个,但在CDM执行委员会(EB)注册成功的才90多个,在全球已经注册的715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3%。从项目数量来看,跟墨西哥差不多,排在第四,比印度、巴西都要低。
值得重视的是,近600个项目最终获得的CERs只有19个。对一个CDM项目来说,如果没有获得CERs就不可能产生效益。
显然,国内CDM的EB注册进程大大慢于国内审批进程,造成了CDM合作项目还未能产生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问题在哪里?高广生认为,是CDM项目经营实体(DOE)能力太欠缺了。“我们应该培养更多的DOE,这个是一个需要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北京安定填埋场CDM项目负责人刘秀常当初最大的感受就是,整个运作的过程就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他表示,CDM作为新生的事物,经营运作机构非常缺乏相关的知识,更没有可参照的模式。
这次中欧启动的CDM项目中,包含有对DOE的认定以及对它们的培训指导,这会进一步加强他们的能力建设。
另一方面,国内的CDM咨询中介机构已逐步发展起来,目前仅北京就有几十家,他们主要的业务就是为CDM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DOE提高能力。
6月28日,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项目正式启动。今后三年,欧盟将提供280万欧元促进中国CDM的发展,并为中国CDM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政策制订提供建议和支持。这是迄今为止欧盟资助的最大规模的CDM项目。
CDM是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的《京都议定书》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和欧盟都是缔约方。CDM就是让工业化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减排量来实现其部分减排义务。
CDM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履约成本,并促进了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有利于促进这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机制。
中国的第一个CDM项目是北京安定填埋场垃圾填埋气利用项目,5年前开始启动,目前运转正常,并即将获得收益(详见本刊今年第7期封面文章《碳交易 中国的机会》)。
CDM计划
据介绍,中国-欧盟的CDM计划将贯穿以下几个阶段:对CDM和制定国家主管部门(DNA)的政策支持,包括CDM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评估及国家和国际法规框架的研究;明确潜在的中国制定经营实体(DOE)机构并增强他们的能力;提高地方申请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
欧盟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首席参赞尼古拉斯·科斯特洛表示:“这个项目将会履行并完成中欧气候变化的共同目标,促进CDM的执行,有利于CDM项目局信息的交流,鼓励欧洲公司更多地参与到中国CDM项目中来。”
促进CDM发展也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中的一个具体目标。2005年9月5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峰会上发表了《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建立了气候变化双边伙伴关系。2006年9月9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中欧峰会上,双方领导人确认,中欧双方承诺遵守该伙伴关系。为实施并实现气候变化联合宣言设定的目标,中国和欧盟于2006年10月19日在双边磋商机制第二次会议上就滚动工作计划达成一致。这些滚动工作便包括加强CDM的实施,就该机制项目交换信息并鼓励企业参与项目合作等等。
欧盟一直致力于通过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减少人为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对世界气候的严重破坏。2005年初,欧盟做出了要在2020年之前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的承诺。
业内人士认为,欧盟减排贸易计划和CDM将为未来建立全球碳市场提供基础,这是欧盟一直积极提倡的做法。
各国普遍都认为,CDM是一个双赢的机制,而且这个机制通过实践可以证明,它可以促进更多的公众,更多的企业来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的行动中,而且可以通过正常的方法和手段,来促进CDM各种行动的开展。
国家发改委气候办主任高广生表示,中欧CDM项目的启动,正是一个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气候变化的重要的手段,“因为CDM的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用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
非一般商品关系
由于CDM项目通俗地说就是发达国家出钱来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量,而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国际上有一种论调,那就是有些发达国家认为自己的钱白白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
对此,高广生认为,不要把CDM项目看成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买卖关系。他举例说,一个风电CDM项目,按照每吨的减排量的价格10美元计算,中国获得的国外资金折算成每度电也就是人民币5分钱,而风电比火电的成本要高0.3元。也就是说,CDM项目只补充了六分之一的额外成本,其余的六分之五是靠中国制定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或可再生能源法的落实而获得的。“这些政策是从每个中国老百姓腰包里拿出来的。”
北京安定填埋场CDM项目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高广生的观点。这个前期共投资2200多万元的项目,至今获得核准的减排量不过5万吨,按照当初签订的价格,收益不过160万元。
高广生认为,CDM项目的真正意义不是中国获得了多少资金,而是通过此类项目的开展,使中国更多的人和企业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尽管实施CDM项目的企业目前的获得收益并不算丰厚,但是中国现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潜力是非常大的。原因是中国经济正在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而要想使得这种高速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必然会注重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等。
今年6月4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外公布,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高广生认为,中国发展不能走发达国家的老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他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增长是和经济增长同步的,中国是坚决不能重复,所以我们虽然非常困难,但是我们还是要下决心,提出一定的方案,延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最主要的是要把国家的这些政策,这些措施落实到地方,落实到部门。当然,这些目标的实现,我门也期望开展国际的合作。”高广生说,这对于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工作的贡献是非常有帮助的。
在上述国家方案中,中国确定在CDM项目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国际交流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在CDM、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
能力建设不足
任何一个CDM项目,需先由授权下的经营实体(DOE)实施合格性审定,才能向CDM的执行理事会(EB)申请注册。当项目成功注册后,实际实现的减排量必须经由经营实体进行核查和认证,向EB申请颁发CERs(已核准的碳排放量)。
CDM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杨宏伟介绍说,截至6月底,我国政府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600个,但在CDM执行委员会(EB)注册成功的才90多个,在全球已经注册的715个项目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3%。从项目数量来看,跟墨西哥差不多,排在第四,比印度、巴西都要低。
值得重视的是,近600个项目最终获得的CERs只有19个。对一个CDM项目来说,如果没有获得CERs就不可能产生效益。
显然,国内CDM的EB注册进程大大慢于国内审批进程,造成了CDM合作项目还未能产生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问题在哪里?高广生认为,是CDM项目经营实体(DOE)能力太欠缺了。“我们应该培养更多的DOE,这个是一个需要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北京安定填埋场CDM项目负责人刘秀常当初最大的感受就是,整个运作的过程就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他表示,CDM作为新生的事物,经营运作机构非常缺乏相关的知识,更没有可参照的模式。
这次中欧启动的CDM项目中,包含有对DOE的认定以及对它们的培训指导,这会进一步加强他们的能力建设。
另一方面,国内的CDM咨询中介机构已逐步发展起来,目前仅北京就有几十家,他们主要的业务就是为CDM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DOE提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