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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起,中国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60%的比例要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即小微企业在全国政府采购中所占的份额将至少为18%)”,这是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一项新规定。而此一经出台便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罗仲伟在接受SMEIF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采购政策中比较明确、具体地提出要面向中小企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积极态度,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出了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资金规模为8422亿元,按此计算,三成份额就是2526.6亿元。“这个数额相对于中国的4000多万中小企业而言并不算太大,但在中小企业发展遇到困难的年头,显然拥有很大的现实价值。当然前提是这个政策要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向中小企业倾斜的采购新规
“其实这个政策,已经酝酿了很久。相关条文则更是直指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如《暂行办法》旗帜鲜明地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也暗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精神,而‘三成’份额明确要求留给中小企业,则有很强的指向性,为有效执行这个政策增强了动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向SMEIF记者分析说。
不仅如此,《暂行办法》还对中小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扶植性规定,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竞标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与此同时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还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罗仲伟强调,小、微企业在为大、中企业做配套方面,具有优势。这也有望促使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
“纵观整个采购新规,不仅赋予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权利,还想方设法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力并提供参与路径及保障。其中最突出的体现之一就是规定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适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也自然成为应有之意”,苏明一一向SMEIF记者点评着《暂行办法》的内涵,并为政策的有效落实不断支招。“当然,中小企业在新政策面前,要想抓住机会,需要不断地在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上下功夫”,罗仲伟也提醒中小企业说。
需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地
几乎所有接受SMEIF记者采访的业界人士,都看好《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前景,但也无不明言,这项政策在具体落实的过程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障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暂行办法》的执行势必触动既有利益格局,在没有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下,《暂行办法》的实施会打很多折扣。
另外,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仍然处于弱势的地位,以往主要面向大企业采购的惯性改变也需要时间。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任京萍也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的要求还不够细化,具体操作起来会面临不小的难度。
“政府采购的大量资金用于公共建设以及办公设备采购,中小企业大多不具备承接大项目的实力,即便是把政府采购针对中小企业的预算提得再高,也不能改变目前中小企业举步维艰的现状”,罗仲伟表示说。
对此,苏明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数据收集系统,“只有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才能全面弄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有了基本认识,才能校对、改正,才能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
而SMEIF记者了解到,目前政府采购部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自己的采购中心,二是政府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政府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集中采购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而部门采购是国家部门自行完成的采购。这些复杂的采购体系中30%的配比如何分配、又如何执行确实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地方。
对此,罗仲伟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政府采购,因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的事业机构甚至不同的区域,都有着不同的要求,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要全面细化,成本会很高。各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自己的特点,制订出符合自己部门、区域的细则才是上策,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归根到底要靠造血,而不是输血”。
尚未引起中小企业的重视
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植,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但在国际上,则是一种惯例。如美国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的份额为23%,欧洲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各国政府采购金额的平均额为40%。
对于这样的利好政策,中小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反应呢?SMEIF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中小企业主甚至不知道有这个政策,也没参与政府采购的想法。深蓝快线是一家做环保设备的公司,目前已经在全国好多地方成功推广了其生产的垃圾处理设备。但谈到政策采购,其董事长陈阵还是直摇头:“里面的环节太复杂了,应一个标,费时、费力不说,到头来往往还会莫名其妙地就被淘汰了”。
像陈阵这样的企业主还有很多,他们在政府采购中,更看重的是招标门槛的降低以及细则的简单明了。所幸的是他们一向关注的经营资质、销售收入限制等已经在新规中得到了改变。
相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三低”:生产制造类中小企业中标比例低;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中标金额在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低。
正是缘于此,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的感受就是既爱又恨。在抱有幻想的同时,也时常要接受残酷的现实。由于中小企业天生对政策的获取能力与把握能力低,不善于与政府打交道,他们很少有人能够时刻关注国家针对他们的相关政策,并缺乏对政策的解读。
所幸的是,《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这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在新的招标中,凸显了中小企业的份量。再加上中小企业的研究部门以及媒体的广泛介入,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加入进来。陈阵就明确向SMEIF记者表示,他们将密切关注政府采购在环保设备上的招标,并积极参与其中。
与此同时,政府把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一项要求提出来,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核查,更是坚定了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新规的认可。(绘图/SMEIF美编 汪彩敏)
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罗仲伟在接受SMEIF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采购政策中比较明确、具体地提出要面向中小企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积极态度,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出了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资金规模为8422亿元,按此计算,三成份额就是2526.6亿元。“这个数额相对于中国的4000多万中小企业而言并不算太大,但在中小企业发展遇到困难的年头,显然拥有很大的现实价值。当然前提是这个政策要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向中小企业倾斜的采购新规
“其实这个政策,已经酝酿了很久。相关条文则更是直指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如《暂行办法》旗帜鲜明地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也暗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精神,而‘三成’份额明确要求留给中小企业,则有很强的指向性,为有效执行这个政策增强了动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向SMEIF记者分析说。
不仅如此,《暂行办法》还对中小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扶植性规定,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竞标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与此同时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还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罗仲伟强调,小、微企业在为大、中企业做配套方面,具有优势。这也有望促使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
“纵观整个采购新规,不仅赋予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权利,还想方设法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力并提供参与路径及保障。其中最突出的体现之一就是规定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适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也自然成为应有之意”,苏明一一向SMEIF记者点评着《暂行办法》的内涵,并为政策的有效落实不断支招。“当然,中小企业在新政策面前,要想抓住机会,需要不断地在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上下功夫”,罗仲伟也提醒中小企业说。
需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地
几乎所有接受SMEIF记者采访的业界人士,都看好《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前景,但也无不明言,这项政策在具体落实的过程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障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暂行办法》的执行势必触动既有利益格局,在没有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下,《暂行办法》的实施会打很多折扣。
另外,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仍然处于弱势的地位,以往主要面向大企业采购的惯性改变也需要时间。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任京萍也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的要求还不够细化,具体操作起来会面临不小的难度。
“政府采购的大量资金用于公共建设以及办公设备采购,中小企业大多不具备承接大项目的实力,即便是把政府采购针对中小企业的预算提得再高,也不能改变目前中小企业举步维艰的现状”,罗仲伟表示说。
对此,苏明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数据收集系统,“只有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才能全面弄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有了基本认识,才能校对、改正,才能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
而SMEIF记者了解到,目前政府采购部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自己的采购中心,二是政府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政府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集中采购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而部门采购是国家部门自行完成的采购。这些复杂的采购体系中30%的配比如何分配、又如何执行确实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地方。
对此,罗仲伟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政府采购,因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的事业机构甚至不同的区域,都有着不同的要求,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要全面细化,成本会很高。各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自己的特点,制订出符合自己部门、区域的细则才是上策,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归根到底要靠造血,而不是输血”。
尚未引起中小企业的重视
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植,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但在国际上,则是一种惯例。如美国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的份额为23%,欧洲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各国政府采购金额的平均额为40%。
对于这样的利好政策,中小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反应呢?SMEIF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中小企业主甚至不知道有这个政策,也没参与政府采购的想法。深蓝快线是一家做环保设备的公司,目前已经在全国好多地方成功推广了其生产的垃圾处理设备。但谈到政策采购,其董事长陈阵还是直摇头:“里面的环节太复杂了,应一个标,费时、费力不说,到头来往往还会莫名其妙地就被淘汰了”。
像陈阵这样的企业主还有很多,他们在政府采购中,更看重的是招标门槛的降低以及细则的简单明了。所幸的是他们一向关注的经营资质、销售收入限制等已经在新规中得到了改变。
相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三低”:生产制造类中小企业中标比例低;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中标金额在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低。
正是缘于此,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的感受就是既爱又恨。在抱有幻想的同时,也时常要接受残酷的现实。由于中小企业天生对政策的获取能力与把握能力低,不善于与政府打交道,他们很少有人能够时刻关注国家针对他们的相关政策,并缺乏对政策的解读。
所幸的是,《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对这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在新的招标中,凸显了中小企业的份量。再加上中小企业的研究部门以及媒体的广泛介入,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加入进来。陈阵就明确向SMEIF记者表示,他们将密切关注政府采购在环保设备上的招标,并积极参与其中。
与此同时,政府把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一项要求提出来,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核查,更是坚定了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新规的认可。(绘图/SMEIF美编 汪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