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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经营着一家小企业,这家企业并没有可用来做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却从银行拿到了500万元的贷款。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行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查实,徐先生长期持有几家上市企业的优质股票;他在某保险公司还购买了100万元的个人寿险;他本人的信用卡还款记录良好。银行认为,徐先生信用良好,因而同意为其发放信用贷款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银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促销的案例,然而,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实现,因为这里所说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目前已经在规划建设之中。
政策推动
今年以来,关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已多次被政府提及。
在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在央行最近召开的2012年征信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杜金富也表示,今年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包括证券、保险、外汇等信息在内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如果再往前追溯,中国提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至少已有5年时间。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指出,要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中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业内人士向SMEIF记者分析,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制订了相关政策。除正式颁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外,政府还在着手制订其他两项政策。早在2003年,主管部门就已起草完成了《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并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条例内容相对比较完善,具备了出台基础。另一项由央行制订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等待批示。
另一方面是央行建立了征信系统。2006年,央行正式建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目前,征信系统已经与中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连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6930万次,全国已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27万户;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
建设蓝图
但是,业界普遍认为,这些成果距离发展目标还很远,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进度仍需加快。
“中国提出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已有几年了,但是细化的政策至今没有推出,工作进度因此受到影响”,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德顺向SMEIF记者表示,从与信用相关的政策来看,涉及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内容普遍比较笼统,诸如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具体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表均未明确,引导性不足。
徐德顺认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对个人隐私由央行牵头,将“一行三会”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第二步,研究信息的使用问题,使这些数据向金融部门和社会放开;第三步,进一步整合公安、工商、海关、检察院、法院、中国移动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建设成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平台。
“在时间表上,只要措施得力,这项工作在‘十二五’时期可以初见成效;‘十三五’时期可以达到预期目标;此后可以不断维护和完善”,徐德顺说。
除此之外,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方式也被认为需要完善。
据了解,目前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上,主要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同时还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方面,收录了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有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信贷信息方面,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的所有正负面信息,覆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信息,包括各类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担保信息等。此外,征信系统还收录法院判决信息、履行法定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其他信用信息。
“央行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信贷信息,而对于全面评估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诸如个人社保信息和收入信息、企业水电费用等使用信息却严重不足”,国内某信用评级公司的负责人如此表示。
兴业银行经济学家鲁政委则认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征信系统,不仅包括企业的信贷还款记录,还应包括企业水电煤气缴费记录等,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将信息方便地提取出来,对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瓶颈待解
2008年,国务院将央行的相关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央行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专家认为,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中,如何打破部门利益分割,实现资源和利益的共享,是牵头单位所面临的一个考验。
“在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工作中,央行具有牵头的职能。但是,以行政级别论,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为部级单位,要协调这项工作也不容易”,一位金融部门的人士向SMEIF记者这样分析。
徐德顺则认为,针对中国国情,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来协调和指导信用建设工作。该部门主要围绕金融业的征信开展工作,又不局限于金融部门,它的职能可以延伸到公安、工商、海关等更广的信用范畴。
“结合国家现状来看,一开始有政府去推动征信工作是必要的。成立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适合中国特色。但是长久来看,我认为更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徐德顺强调。
而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则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中的另一个阻碍因素。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段祺华指出,中国至今未出台具备系列性、完整性的有关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等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所以,央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工作如征集信息、制订类似欧美国家已有的评级标准、实施市场监管等,都于法无据,在信息采集、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都无法可依。
段祺华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同时明确工信、财政、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职责分工。(摄影/ SMEIF记者 赵瑞强)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行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查实,徐先生长期持有几家上市企业的优质股票;他在某保险公司还购买了100万元的个人寿险;他本人的信用卡还款记录良好。银行认为,徐先生信用良好,因而同意为其发放信用贷款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银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促销的案例,然而,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实现,因为这里所说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目前已经在规划建设之中。
政策推动
今年以来,关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已多次被政府提及。
在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在央行最近召开的2012年征信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杜金富也表示,今年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包括证券、保险、外汇等信息在内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如果再往前追溯,中国提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至少已有5年时间。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指出,要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中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业内人士向SMEIF记者分析,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制订了相关政策。除正式颁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外,政府还在着手制订其他两项政策。早在2003年,主管部门就已起草完成了《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并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条例内容相对比较完善,具备了出台基础。另一项由央行制订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等待批示。
另一方面是央行建立了征信系统。2006年,央行正式建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目前,征信系统已经与中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连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6930万次,全国已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27万户;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
建设蓝图
但是,业界普遍认为,这些成果距离发展目标还很远,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进度仍需加快。
“中国提出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已有几年了,但是细化的政策至今没有推出,工作进度因此受到影响”,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德顺向SMEIF记者表示,从与信用相关的政策来看,涉及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内容普遍比较笼统,诸如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具体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表均未明确,引导性不足。
徐德顺认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对个人隐私由央行牵头,将“一行三会”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第二步,研究信息的使用问题,使这些数据向金融部门和社会放开;第三步,进一步整合公安、工商、海关、检察院、法院、中国移动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建设成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平台。
“在时间表上,只要措施得力,这项工作在‘十二五’时期可以初见成效;‘十三五’时期可以达到预期目标;此后可以不断维护和完善”,徐德顺说。
除此之外,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方式也被认为需要完善。
据了解,目前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上,主要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同时还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方面,收录了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有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信贷信息方面,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的所有正负面信息,覆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信息,包括各类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担保信息等。此外,征信系统还收录法院判决信息、履行法定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其他信用信息。
“央行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信贷信息,而对于全面评估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诸如个人社保信息和收入信息、企业水电费用等使用信息却严重不足”,国内某信用评级公司的负责人如此表示。
兴业银行经济学家鲁政委则认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征信系统,不仅包括企业的信贷还款记录,还应包括企业水电煤气缴费记录等,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将信息方便地提取出来,对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瓶颈待解
2008年,国务院将央行的相关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央行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专家认为,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中,如何打破部门利益分割,实现资源和利益的共享,是牵头单位所面临的一个考验。
“在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工作中,央行具有牵头的职能。但是,以行政级别论,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为部级单位,要协调这项工作也不容易”,一位金融部门的人士向SMEIF记者这样分析。
徐德顺则认为,针对中国国情,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来协调和指导信用建设工作。该部门主要围绕金融业的征信开展工作,又不局限于金融部门,它的职能可以延伸到公安、工商、海关等更广的信用范畴。
“结合国家现状来看,一开始有政府去推动征信工作是必要的。成立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适合中国特色。但是长久来看,我认为更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徐德顺强调。
而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则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中的另一个阻碍因素。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段祺华指出,中国至今未出台具备系列性、完整性的有关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等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所以,央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工作如征集信息、制订类似欧美国家已有的评级标准、实施市场监管等,都于法无据,在信息采集、处理、披露等关键环节都无法可依。
段祺华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组织职能,同时明确工信、财政、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职责分工。(摄影/ SMEIF记者 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