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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采购是一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以及抑制腐败等多重功能。自1998年起,我国逐步推行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引入了政府采购制度,到今天已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态,但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成熟与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征。我国财政部于 2003 年 1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该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釆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是不同于一般的私人采购,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府行为,表现出其特点:采购主体的特定性,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为财政性资金,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既包括工程项目也包括服务项目,既包括有形资产产品又包括无形资产产品等;采购活动的非盈利性,是一种非商业性采购,通过购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采购过程的规范性,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采购方式的法定性,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同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的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作为国家政策的体现方向之一,目标多元,包括实现经济有效性、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扶植弱小企业和弱势地区、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等。基于以上目标,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竞争型原则。只有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并激励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公开透明原则。作为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行为,相关采购信息必须公开,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等一系列决定都要进行披露,从而使得供应商提出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避免欺骗、腐败等不正规现象。公平性原则。所有供应商都应有着相同的机会来获取政府招标项目,采购部门应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采用统一标准来进行资格审查和投标评价。效率性原则。即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使用最少的资金来完成最好的采购活动。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政府支出,实现采购效用最大化。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在新形势下,整体而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在朝一个健康高效的发展方式稳步进行。然而,目前我国政府招标采购相比国际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取得的成效。在上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开始慢慢接触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采购得到了迅速的成长: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政府采购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政府采购活动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随之日益健全;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长,采购支出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采购的范围也不断拓宽;网络采购发展迅速,采购的效率得到大大提升……可见政府采购在我国出现以后,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等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备、采购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监督措施不到位、救济渠道不清晰等原因,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政府釆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目前的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的保护不够、对技术创新推动力不足、在促进节能和环保方面作用有限、對中小企业的保护不够,政府采购的社会功能不足。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仍然过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执行办法的缺失,许多有助于发挥政府功能的政策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完善。政府采购一般分为申请、审核、实施采购及验收和付款四个阶段,而在实际操纵中出现了许多不按程序进行采购的情况:某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常常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来将需要采购的项目进行分块,规避公开招标的方式而实现其暗箱操作;信息公开透明有时得不到保障,使得政府采购在实质上沦为一小部分人的游戏。再次,政府采购监督和救济机制不合理。其一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出现权力虚置。人大作为最权威的监督主体由于缺少法律在否决财政预算、决算后果的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出现缺位现象。而且各监督部门之间实际操作起来经常出现分工不明、合作较差、管理不力等现象。[7]其二是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作出答复和处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质上消减了供应商的质疑权。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第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框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进一步完善。但地区性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许多空白,亟待细化和完善;第二,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井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部分内容存在着龃龉之处,应将两部法律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统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也要逐步向国际政府采购规范靠拢,最终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2.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第一,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为政府采购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要对各类招标文件的格式、招标的步骤和程序、评委构成、评标规则和评标方法以及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财政部门要把好采购标准审核关。坚持按财力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统筹兼顾,审核确定采购标准。招标采购人员要按照每一步骤规范操作。
3.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第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采购监督机构对质疑进行审理,保障审理的公正性。还应强化外部监督,监察机关及审计机关应该与政府采购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执行机构和仲裁部门协作,并充分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第二,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删除我国法律规定的质疑投诉前置环节,即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质疑投诉后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进入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四、结语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走过三十余年的历程以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节约了大量财政性资金,防止了很多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了社会整体财政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晚,以及转型国家自身的某些因素,政府采购仍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我国良好的经济社会的建设以及政府采购制度自身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采购程序、加强监督与救济机制以及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走出目前的困境,实现政府采购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兰玲. 政府釆购制度创制研究[D]. 天津:南开大学, 2013.
[2]刘保英.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D]. 厦门:厦门大学, 2006.
[3]沈琦. 新形势下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发展趋势[D]. 河南:河南大学, 2013.
[4]王小能.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 法学研究, 2000, (1): 80-94.
[5]李佳敏. 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与对策[D]. 浙江:浙江工商大学, 2013.
[6]周挺.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对策思考[D]. 背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
[7]杨玉梅.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 经济问题探索, 2006,(4):153-156.
[8]段晓霞. 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路径[D]. 吉林:吉林大学, 2014.
作者简介:贺楚(1992—),女,籍贯江苏徐州,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关键词:政府采购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征。我国财政部于 2003 年 1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该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釆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是不同于一般的私人采购,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府行为,表现出其特点:采购主体的特定性,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为财政性资金,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既包括工程项目也包括服务项目,既包括有形资产产品又包括无形资产产品等;采购活动的非盈利性,是一种非商业性采购,通过购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采购过程的规范性,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采购方式的法定性,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同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的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作为国家政策的体现方向之一,目标多元,包括实现经济有效性、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扶植弱小企业和弱势地区、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等。基于以上目标,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竞争型原则。只有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并激励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公开透明原则。作为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府行为,相关采购信息必须公开,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等一系列决定都要进行披露,从而使得供应商提出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避免欺骗、腐败等不正规现象。公平性原则。所有供应商都应有着相同的机会来获取政府招标项目,采购部门应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采用统一标准来进行资格审查和投标评价。效率性原则。即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使用最少的资金来完成最好的采购活动。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政府支出,实现采购效用最大化。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在新形势下,整体而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在朝一个健康高效的发展方式稳步进行。然而,目前我国政府招标采购相比国际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取得的成效。在上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开始慢慢接触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采购得到了迅速的成长: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政府采购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政府采购活动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随之日益健全;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长,采购支出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采购的范围也不断拓宽;网络采购发展迅速,采购的效率得到大大提升……可见政府采购在我国出现以后,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等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备、采购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监督措施不到位、救济渠道不清晰等原因,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政府釆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完全。目前的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的保护不够、对技术创新推动力不足、在促进节能和环保方面作用有限、對中小企业的保护不够,政府采购的社会功能不足。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仍然过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执行办法的缺失,许多有助于发挥政府功能的政策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完善。政府采购一般分为申请、审核、实施采购及验收和付款四个阶段,而在实际操纵中出现了许多不按程序进行采购的情况:某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常常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来将需要采购的项目进行分块,规避公开招标的方式而实现其暗箱操作;信息公开透明有时得不到保障,使得政府采购在实质上沦为一小部分人的游戏。再次,政府采购监督和救济机制不合理。其一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出现权力虚置。人大作为最权威的监督主体由于缺少法律在否决财政预算、决算后果的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出现缺位现象。而且各监督部门之间实际操作起来经常出现分工不明、合作较差、管理不力等现象。[7]其二是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作出答复和处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质上消减了供应商的质疑权。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第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框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进一步完善。但地区性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许多空白,亟待细化和完善;第二,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井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部分内容存在着龃龉之处,应将两部法律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统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也要逐步向国际政府采购规范靠拢,最终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2.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第一,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为政府采购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要对各类招标文件的格式、招标的步骤和程序、评委构成、评标规则和评标方法以及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财政部门要把好采购标准审核关。坚持按财力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统筹兼顾,审核确定采购标准。招标采购人员要按照每一步骤规范操作。
3.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第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采购监督机构对质疑进行审理,保障审理的公正性。还应强化外部监督,监察机关及审计机关应该与政府采购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执行机构和仲裁部门协作,并充分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第二,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删除我国法律规定的质疑投诉前置环节,即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质疑投诉后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进入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四、结语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走过三十余年的历程以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节约了大量财政性资金,防止了很多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了社会整体财政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晚,以及转型国家自身的某些因素,政府采购仍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我国良好的经济社会的建设以及政府采购制度自身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采购程序、加强监督与救济机制以及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走出目前的困境,实现政府采购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兰玲. 政府釆购制度创制研究[D]. 天津:南开大学, 2013.
[2]刘保英.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D]. 厦门:厦门大学, 2006.
[3]沈琦. 新形势下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发展趋势[D]. 河南:河南大学, 2013.
[4]王小能.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 法学研究, 2000, (1): 80-94.
[5]李佳敏. 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与对策[D]. 浙江:浙江工商大学, 2013.
[6]周挺.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对策思考[D]. 背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
[7]杨玉梅.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 经济问题探索, 2006,(4):153-156.
[8]段晓霞. 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路径[D]. 吉林:吉林大学, 2014.
作者简介:贺楚(1992—),女,籍贯江苏徐州,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