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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监管部门应对措施
可以用网络理论解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问题。网络系统有相互依赖性、复合性、自给自足性和不稳定性四个特点。
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看作是政府为了使企业避免出现失控现象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根据网络系统理论,政府只是网络中的一环。在实现企业控制制度有效性方面:第一、国资委、证券会、财政部、公司等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源(如法定权利和民主合法性;信息和资源;公共支持),在非合作条件下,行动者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第二、复合性。行动者之间不一定具有稳定的偏好,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布可能和一些大的国企商量,与中小民营企业未能达成一致,引致内部控制执行会在他们之间引起不同反应。第三、自给自足性。网络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公司可能试图从中制定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不愿意经由政府强制推广所谓的标准。第四、不稳定性。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政策网络中地位和关系的变化,各企业可利用的资源也可能变化。外部环境可能改变执行成本造成不稳定性。
上述的这些特点,使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存在复杂多变性。手段治理成为最常用的方法,即通过强制上市公司或央企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并经由民间审计评价出具评估报告。这种手段治理的方法前提是假定网络系统是既定的,即所谓的外部条件在较长时期内是不变的。实际上,这种结果难以预料。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的管理和重建来达到目标。可以有四种方法: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渠道,形成冗长的关系链条。政府部门可以从证监会、国资委、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本身、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渠道获取信息,增加了公司隐瞒信息的风险,促使公司尽可能披露更真实的信息。
二是考虑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满足激励相容与参与约束,促使企业自愿披露。参与约束是指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获得的期望效用要等于或大于不执行的效用,这才能保证公司自愿执行内控制度。激励相容约束是指给定委托人(政府监管部门或国资委或证监会)不能观测到代理人(公司)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公司总是选择使公司本身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内控制度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努力促使其自愿执行,达到帕累托改进。一种办法可以考虑引入新规定,如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将纳入企业是否被“ST”中,作为其中一项考核因素。目前内部控制指引中,并未有相关规定,只是简单规定需要经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但是如何后续处罚并没有明确,所以公司和事务所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形式上做到多方满意,违背政府立法初衷。
三是在企业与政府合作中找到平衡点。可以采用驱逐公司(如取消对未达标公司的配股资格)、市场机制(如降低政府对该公司产品的采购)、基本管制(如不允许扩大经营范围)等促使企业合作。当然,这些措施从表面看来是非理性的,但它们会产生对稳定性的需求,并因此为重建网络提供了机会,因而也是理性的。
四是以不同方式增加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了解支持内部控制标准的推广与执行。从长远看,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应当是有利于企业的,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并不是干涉企业自主权,而是服务于企业。另外,考虑到中小企业执行内部控制标准的成本过高,可否考虑出台类似美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减少他们的执法成本。
五、直面内部控制标准的公司的两难抉择
即将推出的内部控制标准,无疑会使企业面临着如何抉择,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一是直面内部控制标准。内部控制标准的推出已经无法改变,作为中国企业必须执行,这是一个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应尽义务。所以,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这种挑战。二是未雨绸缪,成立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制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在美国上市企业已经先行一步,已经制定并执行了萨班斯法案,一些企业尽管没有在美国上市,也已经按照类似标准,自觉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控制标准。一旦内部控制标准开始执行,就将很快适应新的形势。三是正确认识内部控制标准及相关制度。尽管上面分析了诸多内部控制属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问题,但是真正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为提高企业效益服务的。所以,不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当作负担,而是作为一个改善企业业绩的契机,这样反而会真正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执行内部控制标准过高,可以考虑将其业务外包,由民间审计或其他中间机构提供服务,尽可能减少成本。(全文完)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可以用网络理论解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问题。网络系统有相互依赖性、复合性、自给自足性和不稳定性四个特点。
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看作是政府为了使企业避免出现失控现象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根据网络系统理论,政府只是网络中的一环。在实现企业控制制度有效性方面:第一、国资委、证券会、财政部、公司等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源(如法定权利和民主合法性;信息和资源;公共支持),在非合作条件下,行动者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第二、复合性。行动者之间不一定具有稳定的偏好,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布可能和一些大的国企商量,与中小民营企业未能达成一致,引致内部控制执行会在他们之间引起不同反应。第三、自给自足性。网络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公司可能试图从中制定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不愿意经由政府强制推广所谓的标准。第四、不稳定性。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政策网络中地位和关系的变化,各企业可利用的资源也可能变化。外部环境可能改变执行成本造成不稳定性。
上述的这些特点,使得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存在复杂多变性。手段治理成为最常用的方法,即通过强制上市公司或央企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并经由民间审计评价出具评估报告。这种手段治理的方法前提是假定网络系统是既定的,即所谓的外部条件在较长时期内是不变的。实际上,这种结果难以预料。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的管理和重建来达到目标。可以有四种方法: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渠道,形成冗长的关系链条。政府部门可以从证监会、国资委、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本身、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渠道获取信息,增加了公司隐瞒信息的风险,促使公司尽可能披露更真实的信息。
二是考虑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满足激励相容与参与约束,促使企业自愿披露。参与约束是指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获得的期望效用要等于或大于不执行的效用,这才能保证公司自愿执行内控制度。激励相容约束是指给定委托人(政府监管部门或国资委或证监会)不能观测到代理人(公司)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公司总是选择使公司本身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内控制度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努力促使其自愿执行,达到帕累托改进。一种办法可以考虑引入新规定,如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将纳入企业是否被“ST”中,作为其中一项考核因素。目前内部控制指引中,并未有相关规定,只是简单规定需要经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但是如何后续处罚并没有明确,所以公司和事务所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形式上做到多方满意,违背政府立法初衷。
三是在企业与政府合作中找到平衡点。可以采用驱逐公司(如取消对未达标公司的配股资格)、市场机制(如降低政府对该公司产品的采购)、基本管制(如不允许扩大经营范围)等促使企业合作。当然,这些措施从表面看来是非理性的,但它们会产生对稳定性的需求,并因此为重建网络提供了机会,因而也是理性的。
四是以不同方式增加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了解支持内部控制标准的推广与执行。从长远看,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应当是有利于企业的,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并不是干涉企业自主权,而是服务于企业。另外,考虑到中小企业执行内部控制标准的成本过高,可否考虑出台类似美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减少他们的执法成本。
五、直面内部控制标准的公司的两难抉择
即将推出的内部控制标准,无疑会使企业面临着如何抉择,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一是直面内部控制标准。内部控制标准的推出已经无法改变,作为中国企业必须执行,这是一个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应尽义务。所以,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这种挑战。二是未雨绸缪,成立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制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在美国上市企业已经先行一步,已经制定并执行了萨班斯法案,一些企业尽管没有在美国上市,也已经按照类似标准,自觉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控制标准。一旦内部控制标准开始执行,就将很快适应新的形势。三是正确认识内部控制标准及相关制度。尽管上面分析了诸多内部控制属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问题,但是真正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为提高企业效益服务的。所以,不应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当作负担,而是作为一个改善企业业绩的契机,这样反而会真正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执行内部控制标准过高,可以考虑将其业务外包,由民间审计或其他中间机构提供服务,尽可能减少成本。(全文完)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