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该公司领导请我共进午餐,并n1来该公司司机方某作陪。期间,方某一再替领导喝酒。饭局结束时,方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但还硬要开车送我去火车站,领导并未制止,我也只好同意了。不料,途中小车撞上了路边房屋,我受伤后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由于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绝理赔,而方某已被刑事拘留且无赔偿能力,致使我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方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刘雪梅
刘雪梅:
你好,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虽然损害是由于方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但只要其驾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者说是“执行职务”,公司就必须“代人受过”。司法实践中,判断工作人员之举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主要考虑三个因素:是否具有单位授权;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本案中,方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其作为公司司机,送你去火车站是以“工作”的名义,也与其职务有着内在联系;领导未加制止,应视为同意或默认,即具有授权性质。
另一方面,你应自担—定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你明知方某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心存侥幸冒险乘坐,明显存在过失,依据过错相抵原则,自然应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两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该公司领导请我共进午餐,并n1来该公司司机方某作陪。期间,方某一再替领导喝酒。饭局结束时,方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但还硬要开车送我去火车站,领导并未制止,我也只好同意了。不料,途中小车撞上了路边房屋,我受伤后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由于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绝理赔,而方某已被刑事拘留且无赔偿能力,致使我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方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刘雪梅
刘雪梅:
你好,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虽然损害是由于方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但只要其驾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者说是“执行职务”,公司就必须“代人受过”。司法实践中,判断工作人员之举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主要考虑三个因素:是否具有单位授权;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本案中,方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其作为公司司机,送你去火车站是以“工作”的名义,也与其职务有着内在联系;领导未加制止,应视为同意或默认,即具有授权性质。
另一方面,你应自担—定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你明知方某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心存侥幸冒险乘坐,明显存在过失,依据过错相抵原则,自然应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