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来推动保险业“营改增”的步伐,而保险公司必须对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进行创新研究,从而使得公司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获得更好的发展。本文对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几个国家增值税的征收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经验的总结提出了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创新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增值税 征收模式
一、“营改增”背景下,国际上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的研究
目前,在国际上,只有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等少数几个国家对财产保险产品征收增值税,而大部分的国家对于财产保险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在新加坡,除了船舶保险外,其他的财产保险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率为7%。而且只有当投保人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保险公司才能申请核定保险赔款中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从而投保人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保险公司就不能申请核定进行税额抵扣。在这样的情况下,投保人不用承担过多的增值税缴纳义务,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事实上,投保人的数量相比保险公司要多得多,保险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过度的增值税缴纳责任,将会造成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的情况,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税负负担。新西兰和南非增值税征收模式和制度大体上是一致的,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都处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内,但是在税率方面,新西兰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5%,而南非的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类的短期险种的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4%。对于南非增值税征收模式,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除了保险公司以货物或是实物形式赔付的情况,纳税人需要根据所获得的赔偿金缴纳相应比例的增值税,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管投保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公司都能够抵扣进项税,而在这种模式下很多企业常常会因为在得到赔款时没有考虑到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而造成罚款等问题。在澳大利亚,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0%,而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都处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内,但是这样的模式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代理或是经纪业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澳大利亚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代理或是经纪业务时可以抵扣增值税75%的进项税,从而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保人在获得赔款时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有保险公司来计算,并直接从赔款中扣除,如果投保人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险公司可申请核定进项税的抵扣。
通过上述研究和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关于财产保险增值税处理的方式。
1.免税和一般计税法处理方式。免税和一般计税法是财产保增值税处理的两大方式。其中,在使用一般计税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这种方法能够保障保险公司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并有效的规避投保人漏税的问题。
2.再保险处理方式。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原保险征税,再保险也要征税,如果原保险免税,再保险也免税,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处理方式相同。
3.保险中介处理方式。如果保险中介出售某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免税险种,该增值税则需要保险公司来缴纳,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导致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用自己的员工取代保险中介的位置,而保险中介为了避免发现这样的情况则需要保持和保险业相同的税率,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
4.保险出口处理方式。因为增值税只有在服务发生的地方才会产生,所以出口的保险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零,在境外保险公司承保国内业务时,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将由投保人承担,同时该投保人可以申请核定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背景下,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创新策略
我国相关部门对于保险业“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再加上对其他国家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分析,普遍认为一般计税法是保险业增值税最适合的征收模式。
1.转变陈旧的增值税处理方式,采用赔款支出进行抵扣处理方式。“营改增”背景下,使用一般计税法会使得保险公司在大多数赔付无法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而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是赔付成本,而赔付成本是很難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使得就不能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所以在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和澳大利亚一样的方法,即在签订保单之处就对不同的投保人进行明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使得公司在赔付时能够根据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同时,必须公司也可以将原来根据发票来控制增值税的方法转变为赔付时直接申请核定进行税抵扣或是计算出赔款中的保费收入直接抵扣,从而合理规划公司成本,降低公司税负。
2.采用“零税率”免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成本上升。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参与其中,而我国秉承着为人民服务,惠于人民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背景下,由于保险公司即有免税税种,也由应税税种,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使得保险公司所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的优点是少之又少的,所以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需要明确规定对农业方面的险种、农村房屋险、健康险、强制性保险类似的险种实现“零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解决免税政策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成本增加的问题。
3.再保险与原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相同,保险中介从代理费中代扣增值税。对于再保险来说,保险公司应采用和上述国家一样的再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处理方式,即再保险也要征税,如果原保险免税,再保险也免税。而对于保险中介来说,同上述国家相同,保险中介的税率与保险公司税率相同,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交于个人代理人时,个人代理人在取得佣金的同时需要在所获得的款项中代扣相应的增值税,而公司保险需要根据个人代理人代扣增值税来编制完善的记录表,然后提交给相关税务机构,在审批盖章之后再进行进项税抵扣相关程序的申报核定,最终抵扣增值税中的进项税。
4.保险出口“零税率”,规范化进项税抵扣。同上述国家相同,对于保险出口产品,即中国对国外企业或个人、风险或事件的赔付采用“零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模式。但在国外对中国的承保业务需要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决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即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投保人进行代缴增值税后,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
5.采用汇总式的增值税缴纳方法,保障进项税的有效抵扣。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的增值税缴纳方法都是先由分支机构先预缴1%总收入的增值税,然后总机构在预缴11%总收入的增值税再减去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而由于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这样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使得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税款入库的难度很大,工作量也很大,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利建立税务信息平台,在平台上随时更新并获取相关的进项税税额的信息,再由总公司一并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分支机构的工作难度。
6.采用政府性税款由保险公司自行计算进项税并抵扣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税负中,向相关监管机构所缴纳的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等在成本中占比很大,而这些成本开销却不能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保险公司的税负加大,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应出台由保险公司计算这类税款的进项税并抵扣的政策,避免由于过大的税务负担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08:71-83.
[2]王莉;;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5.
[3]曹维洋;;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增值税 征收模式
一、“营改增”背景下,国际上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的研究
目前,在国际上,只有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等少数几个国家对财产保险产品征收增值税,而大部分的国家对于财产保险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在新加坡,除了船舶保险外,其他的财产保险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率为7%。而且只有当投保人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保险公司才能申请核定保险赔款中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从而投保人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保险公司就不能申请核定进行税额抵扣。在这样的情况下,投保人不用承担过多的增值税缴纳义务,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事实上,投保人的数量相比保险公司要多得多,保险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过度的增值税缴纳责任,将会造成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的情况,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税负负担。新西兰和南非增值税征收模式和制度大体上是一致的,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都处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内,但是在税率方面,新西兰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5%,而南非的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类的短期险种的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4%。对于南非增值税征收模式,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除了保险公司以货物或是实物形式赔付的情况,纳税人需要根据所获得的赔偿金缴纳相应比例的增值税,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管投保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公司都能够抵扣进项税,而在这种模式下很多企业常常会因为在得到赔款时没有考虑到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而造成罚款等问题。在澳大利亚,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0%,而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都处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内,但是这样的模式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代理或是经纪业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澳大利亚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代理或是经纪业务时可以抵扣增值税75%的进项税,从而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保人在获得赔款时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有保险公司来计算,并直接从赔款中扣除,如果投保人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险公司可申请核定进项税的抵扣。
通过上述研究和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关于财产保险增值税处理的方式。
1.免税和一般计税法处理方式。免税和一般计税法是财产保增值税处理的两大方式。其中,在使用一般计税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这种方法能够保障保险公司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并有效的规避投保人漏税的问题。
2.再保险处理方式。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原保险征税,再保险也要征税,如果原保险免税,再保险也免税,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处理方式相同。
3.保险中介处理方式。如果保险中介出售某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免税险种,该增值税则需要保险公司来缴纳,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导致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用自己的员工取代保险中介的位置,而保险中介为了避免发现这样的情况则需要保持和保险业相同的税率,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
4.保险出口处理方式。因为增值税只有在服务发生的地方才会产生,所以出口的保险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零,在境外保险公司承保国内业务时,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将由投保人承担,同时该投保人可以申请核定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背景下,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创新策略
我国相关部门对于保险业“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再加上对其他国家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分析,普遍认为一般计税法是保险业增值税最适合的征收模式。
1.转变陈旧的增值税处理方式,采用赔款支出进行抵扣处理方式。“营改增”背景下,使用一般计税法会使得保险公司在大多数赔付无法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而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是赔付成本,而赔付成本是很難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使得就不能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所以在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和澳大利亚一样的方法,即在签订保单之处就对不同的投保人进行明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使得公司在赔付时能够根据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同时,必须公司也可以将原来根据发票来控制增值税的方法转变为赔付时直接申请核定进行税抵扣或是计算出赔款中的保费收入直接抵扣,从而合理规划公司成本,降低公司税负。
2.采用“零税率”免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成本上升。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参与其中,而我国秉承着为人民服务,惠于人民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背景下,由于保险公司即有免税税种,也由应税税种,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使得保险公司所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的优点是少之又少的,所以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需要明确规定对农业方面的险种、农村房屋险、健康险、强制性保险类似的险种实现“零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解决免税政策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成本增加的问题。
3.再保险与原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相同,保险中介从代理费中代扣增值税。对于再保险来说,保险公司应采用和上述国家一样的再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处理方式,即再保险也要征税,如果原保险免税,再保险也免税。而对于保险中介来说,同上述国家相同,保险中介的税率与保险公司税率相同,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交于个人代理人时,个人代理人在取得佣金的同时需要在所获得的款项中代扣相应的增值税,而公司保险需要根据个人代理人代扣增值税来编制完善的记录表,然后提交给相关税务机构,在审批盖章之后再进行进项税抵扣相关程序的申报核定,最终抵扣增值税中的进项税。
4.保险出口“零税率”,规范化进项税抵扣。同上述国家相同,对于保险出口产品,即中国对国外企业或个人、风险或事件的赔付采用“零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模式。但在国外对中国的承保业务需要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决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即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投保人进行代缴增值税后,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
5.采用汇总式的增值税缴纳方法,保障进项税的有效抵扣。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的增值税缴纳方法都是先由分支机构先预缴1%总收入的增值税,然后总机构在预缴11%总收入的增值税再减去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而由于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这样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使得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税款入库的难度很大,工作量也很大,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利建立税务信息平台,在平台上随时更新并获取相关的进项税税额的信息,再由总公司一并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分支机构的工作难度。
6.采用政府性税款由保险公司自行计算进项税并抵扣的增值税征收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税负中,向相关监管机构所缴纳的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等在成本中占比很大,而这些成本开销却不能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保险公司的税负加大,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应出台由保险公司计算这类税款的进项税并抵扣的政策,避免由于过大的税务负担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08:71-83.
[2]王莉;;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5.
[3]曹维洋;;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