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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法原则是行政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当对其进行保障,并在使用中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科学规划,让这些原则能够更好地指导和控制司法活动。本文主要通过对“信赖保护”“诚实信用”这两条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来说明具体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司法;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67-01
行政法原则主要功能是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并及时地破除法律法规的局限,该原则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变成了司法的重要执行依据。如何在司法中科学合理地利用行政法原则是在使用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进行各个具体原则的适用时必须根据行政法的不同原则特性来合理利用,以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公平为最终目的。
一、行政法原则的具体特点
行政法原则具有多样性和变化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法原则都有法律条文和宪法地位,有的只是单纯的约定俗成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地位,这样就使得不同的行政法原则具有不同的效果,在不同的阶层有具有不同的行政法原则。
二、行政法原则中的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所谓“法律原则”是一种高于法律规则,却又低于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的原则。它一般是从个别的法律案件中总结而来的,有时候也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的具体化形式是法律规则。在它和行政法原则相冲突的时候,一般要选择行政法原则来进行限制,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
法律原则是一个很抽象的原则,没有具体的内容和条件,所以想要使用法律原则来进行案件审理或者审判就必须先将其具体化。这个具体化需要依靠具体的现实情况和构成条件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一点的是法律原则并不等于法律规则,这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法律规则更加的具体,而法律原则只是提供了一个指导。在司法的适用中,一般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则来进行判断,这是对法律规则最基本的尊重,一般来说只有在司法行政过程中对法律规则产生了疑问才需要追溯到法律原则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穷尽规则。
“穷尽规则”是指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法律规则的内容涵盖不够全面,无法公正公平地处理这一案件时,需要上溯到法律原则上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选择一个更加合适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二)实现个案的正义。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越过法律规则直接使用法律原则的,但是如果是为了支持某一个具体案例的正义,为了保障整个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需要使用法律原则的时候,也可以越过法律规则直接使用法律原则。
(三)更加权威的理由。
想要直接使用法律原则,必须是该原则相比与法律规则具有更加强大的理由,这一理由足够让人忽视具体化的法律规则,比这种形式化的规则更加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法律原则。
信赖保护是法律原則中的一条,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中逐渐将其部分进行了法律化,但是也并没有被具体确实的规则落实下来。导致信赖保护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两种不太一样的适用方法,一种是“法条形式的原则”,一种是“开放式原则”。“法条形式的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针对信赖保护中已经法律化了的部分。这一部分的适用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在法律规则中找到具体对应的法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这些原则之间的联系,根据具体的要求直接适用即可。而“开放式原则”主要针对还没有具体化的部分,这一部分的适用需要直接使用在案件当中,需要和诚实信用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结合起来共同分析。
三、行政法原则中一般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法的原则中的一种,下面讲到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在很多案例中得到了很多的认可,但是仍旧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文的法律原则。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原则在很多情况下都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但是这一条原则也完全没有被法律化,同样,上述中的信赖保护虽然有一部分被法律化了,但是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它仍旧只是一般法律。一般法律原则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受到了重视,主要是在审核过程中弥补法律规则中的漏洞和缺陷,完善整个法律法规。
“一般法律原则具有超越法域和超越文化的性质,可以作为各种法律制度共同的最低道德标准和规范基础。”这是国际上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一致认同,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法律原则并不是单纯的自然法或者实定法,相反,一般法律原则想要突破这种限制性,获得一种新的开阔空间。所以导致一般法律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一定要通过某种办法来构建一个适用的环境。
在一般法律原则中需要注意的便是“诚实信用”这一条原则,在适用中无法直接适用,而是通过构建相对应的使用环境来间接的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原则的来源并不是很清楚,只是在不断的发展中慢慢地约定俗成了,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来限制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达到实现自己法律权威的效果。跟国外相比,台湾和大陆的法院在这一条原则的适用上更加的困难,需要使用更多技术和人才来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将这一条原则变成可以为司法服务的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比,信赖保护在司法中的适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毕竟它已经有一部分实现了法律化,使用“个别类推”即可适用。所谓“个别类推”是指通过一个具体的实际案例总结出一定的原则和使用办法,然后将这个结论转移或者类推到其他案例上。这种方式对于具有部分法律条文的原则很实用。
结束语
行政法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并不难,像“信赖保护”这样已经有一部分被法律化的原则可以直接方便的适用,通过这些原则来限制整个司法的行政活动,保证审判中的公正公平,同样,对于“诚实信用”这样完全独立,想要开辟一条属于自己道路的法律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构建相应的条件来达到利用效果。在相互使用和配合当中保证案件审理和行政活动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王贵松.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09(1) 。
[2]翟翌.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1)。
[3]杨彦华.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机制[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3) 。
[4]吕宜民.浅析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基本问题——从司法适用的角度[J].山东审判,2009(5)。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司法;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67-01
行政法原则主要功能是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并及时地破除法律法规的局限,该原则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变成了司法的重要执行依据。如何在司法中科学合理地利用行政法原则是在使用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进行各个具体原则的适用时必须根据行政法的不同原则特性来合理利用,以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公平为最终目的。
一、行政法原则的具体特点
行政法原则具有多样性和变化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法原则都有法律条文和宪法地位,有的只是单纯的约定俗成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地位,这样就使得不同的行政法原则具有不同的效果,在不同的阶层有具有不同的行政法原则。
二、行政法原则中的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所谓“法律原则”是一种高于法律规则,却又低于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的原则。它一般是从个别的法律案件中总结而来的,有时候也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的具体化形式是法律规则。在它和行政法原则相冲突的时候,一般要选择行政法原则来进行限制,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
法律原则是一个很抽象的原则,没有具体的内容和条件,所以想要使用法律原则来进行案件审理或者审判就必须先将其具体化。这个具体化需要依靠具体的现实情况和构成条件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一点的是法律原则并不等于法律规则,这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法律规则更加的具体,而法律原则只是提供了一个指导。在司法的适用中,一般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则来进行判断,这是对法律规则最基本的尊重,一般来说只有在司法行政过程中对法律规则产生了疑问才需要追溯到法律原则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穷尽规则。
“穷尽规则”是指在司法处理过程中,法律规则的内容涵盖不够全面,无法公正公平地处理这一案件时,需要上溯到法律原则上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选择一个更加合适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二)实现个案的正义。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越过法律规则直接使用法律原则的,但是如果是为了支持某一个具体案例的正义,为了保障整个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需要使用法律原则的时候,也可以越过法律规则直接使用法律原则。
(三)更加权威的理由。
想要直接使用法律原则,必须是该原则相比与法律规则具有更加强大的理由,这一理由足够让人忽视具体化的法律规则,比这种形式化的规则更加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法律原则。
信赖保护是法律原則中的一条,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中逐渐将其部分进行了法律化,但是也并没有被具体确实的规则落实下来。导致信赖保护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两种不太一样的适用方法,一种是“法条形式的原则”,一种是“开放式原则”。“法条形式的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针对信赖保护中已经法律化了的部分。这一部分的适用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在法律规则中找到具体对应的法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这些原则之间的联系,根据具体的要求直接适用即可。而“开放式原则”主要针对还没有具体化的部分,这一部分的适用需要直接使用在案件当中,需要和诚实信用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结合起来共同分析。
三、行政法原则中一般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法的原则中的一种,下面讲到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在很多案例中得到了很多的认可,但是仍旧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文的法律原则。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原则在很多情况下都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但是这一条原则也完全没有被法律化,同样,上述中的信赖保护虽然有一部分被法律化了,但是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它仍旧只是一般法律。一般法律原则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受到了重视,主要是在审核过程中弥补法律规则中的漏洞和缺陷,完善整个法律法规。
“一般法律原则具有超越法域和超越文化的性质,可以作为各种法律制度共同的最低道德标准和规范基础。”这是国际上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一致认同,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法律原则并不是单纯的自然法或者实定法,相反,一般法律原则想要突破这种限制性,获得一种新的开阔空间。所以导致一般法律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一定要通过某种办法来构建一个适用的环境。
在一般法律原则中需要注意的便是“诚实信用”这一条原则,在适用中无法直接适用,而是通过构建相对应的使用环境来间接的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原则的来源并不是很清楚,只是在不断的发展中慢慢地约定俗成了,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来限制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达到实现自己法律权威的效果。跟国外相比,台湾和大陆的法院在这一条原则的适用上更加的困难,需要使用更多技术和人才来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将这一条原则变成可以为司法服务的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比,信赖保护在司法中的适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毕竟它已经有一部分实现了法律化,使用“个别类推”即可适用。所谓“个别类推”是指通过一个具体的实际案例总结出一定的原则和使用办法,然后将这个结论转移或者类推到其他案例上。这种方式对于具有部分法律条文的原则很实用。
结束语
行政法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并不难,像“信赖保护”这样已经有一部分被法律化的原则可以直接方便的适用,通过这些原则来限制整个司法的行政活动,保证审判中的公正公平,同样,对于“诚实信用”这样完全独立,想要开辟一条属于自己道路的法律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构建相应的条件来达到利用效果。在相互使用和配合当中保证案件审理和行政活动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王贵松.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09(1) 。
[2]翟翌.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1)。
[3]杨彦华.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机制[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3) 。
[4]吕宜民.浅析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基本问题——从司法适用的角度[J].山东审判,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