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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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中国现有服务外包人才“需求旺盛、缺口较大、结构失衡”现象十分严重,真正适合于国内外市场的从事服务外包的人才极为短缺。而服务外包要快速发展,人才是关键。将阐述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并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这些都是保障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成功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95-03
  收稿日期:2010-01-27
  作者简介:邓菊云(1978-),女,江西新干人,讲师,从事民商法研究;王莉敏(1963-),女,江西南昌人,教授,从事经济法研究。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服务外包人才 “需求旺盛、缺口较大、结构失衡”现象十分严重,真正适合于国内外市场的从事服务外包的人才极为短缺。南京大学党委书记洪银兴说,服务业外包的瓶颈是人才,他说:“过去说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技术,三流企业卖产品。我这里加一句,超一流企业卖人才。”据麦肯锡预测,在未来5年中,中国离岸服务外包将面临34万合格人才的缺口。服务外包要快速发展,核心是人才。而高校具有培养人才的先天优势,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领地。所以中国应抓住战略机遇,加快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使中国在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和调整过程中,实现由“世界工厂”到“世界办公室”产业定位的转变,确保中国经济保持快速、稳定发展。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各参与方的概述
  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参与方,是指政府、高校(包括普通高校和高职高专)、企业(主要指跨国公司)和社会培训机构。他们之间资源上的差距为合作培养人才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决定了他们在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丰富的教学资源和雄厚的师资力量为服务外包技术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事实上高等院校输送的达到企业用人标准的技术人才十分有限,主要症结在于培养模式与市场脱节。具体体现在课程更新速度慢、知识老化、缺少实践环节、对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反思现状,高等院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企业对人才有自己的需求和评价标准,赋予企业对人才培养的发言权是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应按照企业对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设置课程、制订教学计划,培养企业需要的适用人才。高校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课程的开发,以及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的确定方面,要特别强调服务外包企业的全程参与。唯此,方能实现课堂教学与外包企业零距离接轨、学生专业能力、与外包岗位技能零距离接轨、毕业与在外包企业就业零距离接轨 [1]。政府在合作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其引导和支配作用尤为突出。由于政府的干预,很多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往往不取决于市场,而是取决于政府意向,即服从于国家政策的需要,服务于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
  总之,资源整合也是生产力,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可充分发挥各参与方的资源优势,各参与方围绕着各自的价值目标,凭借各自的资源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最终使合作模式常规化,进而走向成熟,成为推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本文主要就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做些阐述。
  1.高校或培训机构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企业与高校或培训机构作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发包方和承接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对合同的内容作明确指示。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直接进行规范,而且人才培养往往有较长的周期,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利用合同控制风险。双方要签订一个可操作性强、尽可能完备的合同,准确、清楚地表述涉及人才培养的所有实质性要素,包括权利、义务、各方预期和责任等。高等院校与企业应充分实现优势互补,切实实现“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企业生产流程组织授课计划、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式全真生产性培训基地”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 [2]。将在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规范的学习或训练与服务外包企业未来员工的实际岗位要求“无缝”连接,使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2.高校或培训机构与政府的法律关系。要进一步改变政府与高校或培训机构的关系,转变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新的行政管理机制,如质量认证机制、拨款机制、法制约束机制、评估机制等,积极推动中介机构的运行。中介机构构成了介于政府的法律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间的一种群体的自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必要补充。政府重在提供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该放权的一定要放,要改变以权力审批的状况,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构建良好的学校、社会环境和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3.企业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印度和爱尔兰的经验表明,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综合政策的大力支持。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应营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政府的产业支持是印度和爱尔兰软件外包产业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的导向非常明确,二是制定并实施了优惠的税收政策。要大力发展中国的离岸外包业务,政府必须在税收、财政和金融上予以大力支持。比如,可以考虑扩大现有税收优惠的范围,将对软件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至软件服务业、软件孵化器、软件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开发软件的硬件企业;增强出口退税的可操作性,简化出口退税手续,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向服务外包承接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并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政府还应积极推进中国企业CMMI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是在原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起源于认定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级别,目前开始应用于非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级别的认定。依据企业能力成熟度不同,CMMI将企业分为五个成熟度级别,CMMI级别代表着一个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资质。CMMI级别越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资质也就越高。目前中国通过CMMI认证的企业极少,通过CMMl3级及其以上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中国要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积极推动中国企业实施CMMI认证工作 [3]。
  
  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一)相关法律问题
  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立法相对而言是较薄弱的环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中国缺乏一部统帅整个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基本法律。中国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大致分为国内和涉外二大部分,目前调整国内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的基本法,行使这一职能的主要是党和政府的政策。调整涉外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该法不是一部专门规范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基本法律。该法只能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原则,而尚不足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基本法律。
  2.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行业尚缺乏基本的行业性法律。现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行业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规范真空现象。主要表现为: (1)在有限的服务法律法规中,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很少或者没有,即使有一些规定,仍较原则、抽象;(2)有相当一部分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领域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3)有一部分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领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而简单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4)现行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领域法律规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现象。
  3.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具体地说,企业和高校在合同的约定和执行过程中,如何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时怎样寻求法律救济,将不仅保证服务外包合同协议的顺利执行,而且也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时候确保双方的权益。知识产权问题影响到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整体运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竞争优势不明显。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较早的法律法规,远不能满足当前服务外包发展的需要。
  4.现行法律与GATS规范之间存在不少冲突。随着中国逐步开放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行业,逐步取消有关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国外商业机构的规定已提到议事日程。又如在规范透明度方面,透明度原则要求国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必须最迟在生效之前公布。而中国长期习惯于内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规范、公开、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客观上影响了从事服务贸易(尤其外国当事人)对有关规定的知情权。
  此外,中国现行法律与法律之间衔接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党和政府政策之间的关系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理顺和完善。
  (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中国应完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相关立法,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法律文件和制度,理顺服务外包行业内部及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使得该领域的法律规范健全。因而达到减少纠纷,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完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本法律和相关的经济、行政和刑事立法。这样可减少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中法律规范真空状况,增强法律可操作性,是构建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法律框架的一项首要任务。就其形式而言,无疑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本法是最理想的。此外,还必须建立一整套彼此紧密联系、相互衔接、相互依存、疏而不漏的法律制度。就目前而言,主要应防止在有关的经济、行政和刑事立法中忽视或者轻视服务外包业的保护。建议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解释工作,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性的立法解释;通过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形式,进一步制定与行业性法律配套的各种实施细则。
  2.加快行业性基本法制定。目前,中国很多城市(如北京、杭州、武汉、成都等)已经建立了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推动服务外包发展上做了很多工作,但与印度的NASSCOM(软件和服务公司全国联合会)相比还有很大不足。当前中国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大多规模小,生产率较低,管理水平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薄弱,且竞争无序,严重影响了中国外包企业形象和国际竞争力。要改变这种不利的竞争局面,当务之急是建立服务外包行业组织。建议参照国际条约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加大行业性基本法的立法力度,尽快完成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领域的各项法律制定。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印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欧美接轨比中国至少提前三十年,公民、企业和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强。目前在全球金融业务离岸外包市场中,印度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80%。印度的成功不仅在于其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印度政府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4] 。近二十年来,为了给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印度政府修订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版权法》、《信息技术法》和《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法》等,初步建立和完善了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以上国家的经验。首先,中国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为服务外包企业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目前,国家商务部正在推动在全国11个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立1231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其次,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关系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再次,建立有效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使用控制机制,比如,签订保密协议,确定使用范围等。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使用核心技术和商议秘密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承包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利用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从事本项目以外的研发活动。最后,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4.设置高效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有效的解决争议机制。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法律规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水准有关。完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法律制度还应考虑: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设置一套监督、投诉机构;建立有效的解决争议制度;规范自律性行业组织及行为;建立一套咨询和服务机制等。笔者建议,首先,应针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进行行政职权的重新配置,做到权责明确;其次,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对企业和教育部门的监管模式和标准流程,使各级执法者能有法可依;再次,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发挥行业内部的监督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军.高等教育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9,(9):71-72.
  [2]刘正良.国际服务外包发展对中国高职教育的影响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9):140-142.
  [3]王习农.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加大服务业引资力度[J].国际贸易,2007,(1):25-28.
  [4]龚柏华.论中国国承按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相关法律问题[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54-55.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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