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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城市拆迁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冲突,折射出我国多元社会飞速发展与民主制度的脱节,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必须正视的问题。如何规制无边界公权,维护合法私权,进而确立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机制,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关系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公民社会的理论框架正是基于破除公私对立的困境而提出的,是未来政治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公权;私权;多元性;权力规制;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7-02
前不久,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至此,由拆迁引发的“铲车和汽油瓶”之间的原始对抗进入了立法阶段,也引发了人们对公权与私权平衡问题的思考。行政强制权是否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否将行政强制权收归司法领域等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一、概念解析:公权与私权
私权在概念界定上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保护私人财产权,私权的本义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①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进程,私权的范畴不断地扩展伸张,在人身、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刑事的保护后,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表现为对个人生存发展的权利更加重视,追求公平、公正的个人发展,生存权、环境权等意识逐渐增强,并驱动了公民话语权意识。
公权也称公共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公权从本质上讲是服务于私权社会的,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主要是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谋求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是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行政活动。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的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稳定,人心背向大局,私权与公权并非总是对抗关系,私权社会本身是自主、自由、平等的状态,只有出现了私权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需要公权来保护、裁决。而在正常情况下,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和侵害就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矛盾。因此,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非此消彼长和矛盾对抗,完全有可能达到和谐的状态。
二、城市拆迁中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
城市拆迁是城市功能扩展和改善区域经济的手段之一,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在发展思路上是正确的,其中必然减损的私人或个体的利益按理也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由此体现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政府机关本着“公共利益”的口号支持拆迁,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二者之间支持拆迁的理由和动机看起来都是合理的。然而,拆迁中因何产生冲突?笔者认为,城市拆迁的矛盾和争端正是公权介入私权,政府插手市场经济,公权被滥用的表现,其原因与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的缓慢和脱节直接相关。依靠土地财政的政府与钻制度漏洞的开发商有着无法斩断的利益捆绑和利益同谋,此外,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蚁族”的心态更间接加深了公民社会对非法制度的隐忍,由此造成了制度改革进程的延缓。
1.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制度变革严重脱节
社会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城市建设规定中物权法与拆迁条例对城市拆迁的合法性界定模糊,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又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解释,因而政府依据《城市拆迁条例》的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拆迁,而物权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模糊不清,作为补充制度的征收、补偿听证制度又被政府所忽视,因而在司法领域产生了上位法《物权法》不敌下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荒诞逻辑,《物权法》俨然成了“无权法”。在生存权的对抗中,私权的定位难以避免处于弱势,受到公权的挤压。
2.传统的政治文化,古代蚁族心态
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强调皇权,亿万国民被死死规定为“蚁民”和“草民”。在这种蚁族心态的国家政体中,不具备宪政的制度途径,私权与公权的对抗根本不在同一层面。由此,根深蒂固的文化产生了无比强大的力量,直接破坏了社会各种制度的建立,在政治上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经济上统治力量对市场的扭曲完全体现在历朝沿袭的禁榷制度(盐铁茶酒等各种高额利润的商品禁止民间经营而由官府甚至是由皇帝亲信垄断专营),官营资本在相当程度上无偿占有了最优质的经济资源,不仅如此,统治者还倚仗政治权力攫取商业垄断利润。当然,当前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并非禁榷制度,但不可否认国有经济无偿占有了国家大量的优质资源,加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很少受到制度的限制,再不久必然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将更加剧烈。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度的建设,研究从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过渡到宪政制度、公民社会的途径。此外,传统的国民文化心态的改变,社会公平和权力合法行使的理念也是重要因素,如何设定公权、保护私权,并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将是这一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由此可见,制度因素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的伟大历史进程,也推动了多元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也就表现出分割、平衡并制约国家权力的诉求;而另一方面,民主制度、宪政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滞后。在私权日益觉醒和扩大的现代社会,公权力仍然保持着较大的干预和管制力量,必然形成了某一时期尖锐的矛盾冲突,进而造成社会的动荡。
研究中国政治发展史,可以发现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古代确立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根据是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这一权威的绝对性在历史发展轨道上不断地被强化。近代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进一步扩大了公权的范围和力量,压缩了私权的空间,文化大革命把中国的公权推到了神圣的高度,人民唯一的财产权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均作了重大变革,从土地承包制开始,不断缩小公权,扩大私权。2003年修订的《物权法》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里程碑事件。但总体看,公权与私权的不和谐仍是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大公无私、舍己为人是社会的主旋律,我们不能否定这种精神的崇高性,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规制公权,确立一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不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更能唤醒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广泛关注和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敬畏。这也是西方的宪政和产权形态的制度基础,西方的宪政法理是从确定国民私有财产权地位进而通向公民社会公法体系的逻辑路径,是一个私权发达,公权介入适度,公权与私权关系比较平衡、合理并可随时作适度调整的社会组织模式。这种制度模式及其重要,“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①假设连财产权和生存权都无法获得制度保障的环境下,我们又何以奢求国家公权对市场经济、社会福利等公正的保障?因此,现代社会的公民私权的建立,首先必须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权利,随之而来的是其参与和决定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制度体系的建构,这奠定了公民社会的重要基础。
三、在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捕捉公民社会曙光
公权与私权的和谐发展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之一。公民社会的建立在政治体制和结构上表现为有效地规避公权的滥用和无限扩大,有利于法治、民主观念的形成,是未来政治发展的方向;在经济体制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就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首要条件的,因此,学者提出公民社会的建构是与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是具有明晰私人产权及利益并以契约关系相联结的,具有民主精神、法制意识和个体性、世俗性、多元性等文化品格的人群共同体。由此可见,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公民社会是由具有民主、法治精神的个体构成,其发育成长必须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从这一概念出发,公民社会的建构正是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器,当然公民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环境、政治文化、利益共同体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
1.社会环境
公民社会的建构需要一个相对自由、多元的文化社会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公民容易对某一事件形成相对正确和客观的判定,并据此付诸行动,维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此外,在事态发展的把握上,公民也会更加理性,不影响公共秩序,不绑架公共利益,只是平和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易于掌握社会的话语权,有了话语权就能将事件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来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产生权力的效应,逼迫侵害者让步。近年来,通过媒体或网络曝光的各类丑闻以及地区群体的维权活动,说明了社会环境是公民社会建构的有益土壤。
2.人群共同体
公民社会的建构背后必须有一个力量群体,就全国而言,几次维权抗争的主体力量几乎是清一色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在私权与公权的博弈中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中产阶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能够在维权运动中广结社会群体力量,并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且抗争的方式、渠道更加有效,更为理性。其次,富裕阶层的人群多与政治高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维权缺乏必要的动力和意志,而中产阶级是私有经济的主体,在事关切身利益下,往往更能破釜沉舟。
3.政治文化
建设和谐的公民社会必须寻求宽容的政治文化,政治宽容,广义上讲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互相宽容,它存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以及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从狭义上看,指政府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价值观与实践方式的宽容,它体现了不同现实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宽容的精神是必要的,也是互利的。通过政治宽容,国家权威合法性获得尊重,提高了管理社会的能力,同时,社会主体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提高了自身发展的水平,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四、建设公民社会的合适切入点
公民社会是我国转型时期解决社会矛盾的平衡机制,也是未来政治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建设公民社会要面对的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协调,任何不当的处理都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如何在这一平衡机制中寻找合适的切入点、突破口是我们要深思的问题。从公民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维权和选择性的维权是必要的,他们的理性表现在采取非暴力的抗议行动,避免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倾向,采用一种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维权的种类由易到难,那种去政治化、日常性的、生活性的环境人权,有利于减少政治阻力,唤醒更多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关怀。从国家的角度,政治的改革必须以经济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建构和完善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机制,以经济推动政治,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一个开放的空间。政治的改革法律是保障,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关键在于公权的无节制和法律制度的欠缺,因此,合理的界定国家的权力,特别是考虑将政府的“行政强制权”统一收归司法领域,此外,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要建立有效的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对权力的限制,还权社会,就无法保障人权,为公民社会的孕育创造有利的条件。
总之,暴力拆迁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一个镜像。维护合法的私权,约束无边界的公权,建立一个自主、健全的公民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今,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已经形成比较理智的看法:国家与公民社会不再是此消彼长,而是和谐共进。
参考文献:
[1] 王毅.为什么宪政对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J].法学与政治,2007,(6).
[2] 张健.话语权的解释框架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3] 周璇,王琰.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09,(1).
[4] 俞睿.政治宽容: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演进的理性诉求[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1).
[5] 钟岷源.拆迁变法,闻雷见雨[J].南风窗,2010,(5).
关键词:公权;私权;多元性;权力规制;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47-02
前不久,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至此,由拆迁引发的“铲车和汽油瓶”之间的原始对抗进入了立法阶段,也引发了人们对公权与私权平衡问题的思考。行政强制权是否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否将行政强制权收归司法领域等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一、概念解析:公权与私权
私权在概念界定上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保护私人财产权,私权的本义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①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进程,私权的范畴不断地扩展伸张,在人身、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刑事的保护后,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表现为对个人生存发展的权利更加重视,追求公平、公正的个人发展,生存权、环境权等意识逐渐增强,并驱动了公民话语权意识。
公权也称公共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公权从本质上讲是服务于私权社会的,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主要是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谋求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是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行政活动。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的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稳定,人心背向大局,私权与公权并非总是对抗关系,私权社会本身是自主、自由、平等的状态,只有出现了私权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需要公权来保护、裁决。而在正常情况下,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和侵害就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矛盾。因此,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非此消彼长和矛盾对抗,完全有可能达到和谐的状态。
二、城市拆迁中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
城市拆迁是城市功能扩展和改善区域经济的手段之一,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在发展思路上是正确的,其中必然减损的私人或个体的利益按理也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由此体现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政府机关本着“公共利益”的口号支持拆迁,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二者之间支持拆迁的理由和动机看起来都是合理的。然而,拆迁中因何产生冲突?笔者认为,城市拆迁的矛盾和争端正是公权介入私权,政府插手市场经济,公权被滥用的表现,其原因与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建设的缓慢和脱节直接相关。依靠土地财政的政府与钻制度漏洞的开发商有着无法斩断的利益捆绑和利益同谋,此外,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蚁族”的心态更间接加深了公民社会对非法制度的隐忍,由此造成了制度改革进程的延缓。
1.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制度变革严重脱节
社会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城市建设规定中物权法与拆迁条例对城市拆迁的合法性界定模糊,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又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解释,因而政府依据《城市拆迁条例》的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拆迁,而物权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模糊不清,作为补充制度的征收、补偿听证制度又被政府所忽视,因而在司法领域产生了上位法《物权法》不敌下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荒诞逻辑,《物权法》俨然成了“无权法”。在生存权的对抗中,私权的定位难以避免处于弱势,受到公权的挤压。
2.传统的政治文化,古代蚁族心态
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强调皇权,亿万国民被死死规定为“蚁民”和“草民”。在这种蚁族心态的国家政体中,不具备宪政的制度途径,私权与公权的对抗根本不在同一层面。由此,根深蒂固的文化产生了无比强大的力量,直接破坏了社会各种制度的建立,在政治上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经济上统治力量对市场的扭曲完全体现在历朝沿袭的禁榷制度(盐铁茶酒等各种高额利润的商品禁止民间经营而由官府甚至是由皇帝亲信垄断专营),官营资本在相当程度上无偿占有了最优质的经济资源,不仅如此,统治者还倚仗政治权力攫取商业垄断利润。当然,当前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并非禁榷制度,但不可否认国有经济无偿占有了国家大量的优质资源,加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很少受到制度的限制,再不久必然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将更加剧烈。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度的建设,研究从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过渡到宪政制度、公民社会的途径。此外,传统的国民文化心态的改变,社会公平和权力合法行使的理念也是重要因素,如何设定公权、保护私权,并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将是这一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由此可见,制度因素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的伟大历史进程,也推动了多元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也就表现出分割、平衡并制约国家权力的诉求;而另一方面,民主制度、宪政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滞后。在私权日益觉醒和扩大的现代社会,公权力仍然保持着较大的干预和管制力量,必然形成了某一时期尖锐的矛盾冲突,进而造成社会的动荡。
研究中国政治发展史,可以发现公权绝对优先,是中国社会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基本准则。古代确立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根据是宗法制度中绝对的尊卑关系,这一权威的绝对性在历史发展轨道上不断地被强化。近代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进一步扩大了公权的范围和力量,压缩了私权的空间,文化大革命把中国的公权推到了神圣的高度,人民唯一的财产权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均作了重大变革,从土地承包制开始,不断缩小公权,扩大私权。2003年修订的《物权法》成为保护私有财产的里程碑事件。但总体看,公权与私权的不和谐仍是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大公无私、舍己为人是社会的主旋律,我们不能否定这种精神的崇高性,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规制公权,确立一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不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更能唤醒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广泛关注和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敬畏。这也是西方的宪政和产权形态的制度基础,西方的宪政法理是从确定国民私有财产权地位进而通向公民社会公法体系的逻辑路径,是一个私权发达,公权介入适度,公权与私权关系比较平衡、合理并可随时作适度调整的社会组织模式。这种制度模式及其重要,“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①假设连财产权和生存权都无法获得制度保障的环境下,我们又何以奢求国家公权对市场经济、社会福利等公正的保障?因此,现代社会的公民私权的建立,首先必须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权利,随之而来的是其参与和决定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制度体系的建构,这奠定了公民社会的重要基础。
三、在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捕捉公民社会曙光
公权与私权的和谐发展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之一。公民社会的建立在政治体制和结构上表现为有效地规避公权的滥用和无限扩大,有利于法治、民主观念的形成,是未来政治发展的方向;在经济体制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就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首要条件的,因此,学者提出公民社会的建构是与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是具有明晰私人产权及利益并以契约关系相联结的,具有民主精神、法制意识和个体性、世俗性、多元性等文化品格的人群共同体。由此可见,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公民社会是由具有民主、法治精神的个体构成,其发育成长必须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从这一概念出发,公民社会的建构正是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器,当然公民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环境、政治文化、利益共同体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
1.社会环境
公民社会的建构需要一个相对自由、多元的文化社会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公民容易对某一事件形成相对正确和客观的判定,并据此付诸行动,维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此外,在事态发展的把握上,公民也会更加理性,不影响公共秩序,不绑架公共利益,只是平和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易于掌握社会的话语权,有了话语权就能将事件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来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产生权力的效应,逼迫侵害者让步。近年来,通过媒体或网络曝光的各类丑闻以及地区群体的维权活动,说明了社会环境是公民社会建构的有益土壤。
2.人群共同体
公民社会的建构背后必须有一个力量群体,就全国而言,几次维权抗争的主体力量几乎是清一色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在私权与公权的博弈中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中产阶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能够在维权运动中广结社会群体力量,并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且抗争的方式、渠道更加有效,更为理性。其次,富裕阶层的人群多与政治高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维权缺乏必要的动力和意志,而中产阶级是私有经济的主体,在事关切身利益下,往往更能破釜沉舟。
3.政治文化
建设和谐的公民社会必须寻求宽容的政治文化,政治宽容,广义上讲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互相宽容,它存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以及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从狭义上看,指政府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价值观与实践方式的宽容,它体现了不同现实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宽容的精神是必要的,也是互利的。通过政治宽容,国家权威合法性获得尊重,提高了管理社会的能力,同时,社会主体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提高了自身发展的水平,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四、建设公民社会的合适切入点
公民社会是我国转型时期解决社会矛盾的平衡机制,也是未来政治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建设公民社会要面对的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协调,任何不当的处理都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如何在这一平衡机制中寻找合适的切入点、突破口是我们要深思的问题。从公民的角度出发,合理的维权和选择性的维权是必要的,他们的理性表现在采取非暴力的抗议行动,避免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倾向,采用一种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维权的种类由易到难,那种去政治化、日常性的、生活性的环境人权,有利于减少政治阻力,唤醒更多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关怀。从国家的角度,政治的改革必须以经济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建构和完善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机制,以经济推动政治,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一个开放的空间。政治的改革法律是保障,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关键在于公权的无节制和法律制度的欠缺,因此,合理的界定国家的权力,特别是考虑将政府的“行政强制权”统一收归司法领域,此外,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要建立有效的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对权力的限制,还权社会,就无法保障人权,为公民社会的孕育创造有利的条件。
总之,暴力拆迁是公权与私权冲突的一个镜像。维护合法的私权,约束无边界的公权,建立一个自主、健全的公民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今,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已经形成比较理智的看法:国家与公民社会不再是此消彼长,而是和谐共进。
参考文献:
[1] 王毅.为什么宪政对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J].法学与政治,2007,(6).
[2] 张健.话语权的解释框架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3] 周璇,王琰.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09,(1).
[4] 俞睿.政治宽容: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演进的理性诉求[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1).
[5] 钟岷源.拆迁变法,闻雷见雨[J].南风窗,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