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加剧,商号——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重要性与日俱增,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商号权不断被侵犯的事实,以及因商号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业内学者的关注,同时大众对商号权法律保护的关注和思考也愈加明显。我国商号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导致商号之间、商号与商标等冲突不断,如何妥善解决纠纷,保护商号在我国已经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意在通过概述商号的相关法律知识,评析现代商号与商标的冲突现状,试图对完善现阶段我国商号权的相关法律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 商号权 商标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商号对于商主体而言不仅仅一个名称,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由于商号的人身性与财产性导致了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企业的商号这一无形资产日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号同专利、商标一样,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商号这一无形资产同企业的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一些经营者、竞争者便开始逐步重视企业的商号权,因此,现阶段完善我国商号的有关法律制度也就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商号的概述
在我国,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它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知,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最突出的部分,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并且它在相当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商品或者某种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凝聚着商业企业的无形商誉。因此,商号也成为人们评价商事企业的核心标志。
(一)商号权的概念。
提起商号,人们会自然联想到“全聚德”、“瑞蚨祥”这些老字号。商号这一说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商号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号还是在商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事实上,对于商号的概念当今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下面,笔者梳理了当今世界几个国家对于商号这一概念的定义,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研究我国关于商号的有关理论。
1、在德国法中,《德国商法典》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其营业经营和进行签名的名称”。而日本、意大利也有类似的规定。
2、1946年美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号定义为“被制造商、工业企业主、商人、农场经营者或其他采用来辨别其商业、行业或者职业的任何名称。
由此可见,有的国家将商号从商主体的名称意义上界定商号,有的国家更广泛“商业名称”。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国家,则否认商号独立概念的存在,将商号权归入到姓名权中保护。
在我国,对于商号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有学者提出直接使用“商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不单独使用“商号”;有的学者则提出设立“字号权”的概念弥补其中的缺陷。并且《民法通则》的第26条、第33条,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也都含糊其辞,不能确凿。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样,在我国定义清晰商号的概念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我们发展市场经济,鼓励各式企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商号是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是用以表现商业名称显著特征的文字组合,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表现不同于他人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以起到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作用。
(二)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有关商号权的法律属性,现阶段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现在笔者进行归纳:
第一种认为财产权说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和继承的标的的。第二种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由商事主体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和盗用,实质上与姓名权实质相同,因此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第三种说法认为商号权是介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的一种混合权利。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时又具有人格权的相关特征。
这三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又都具有局限性和不明确定,都不能很全面的定义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其自身都有缺陷,并没有揭示商号权的实质。笔者认为:商号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首先,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具有人格性,财产性,这些特征都是商号权所具有的。其次,商号权同时具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特殊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最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将商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并列作为工业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国际上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明证。
二、商号权现有的相关争议
在当代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方面具有巨大的价值。由于利益的追求与驱动,在获得、使用商标与企业名称过程中,不同市场主体之间难免出现利益之争和权利冲突。下面,笔者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先进存在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争议的现状:
案例:“原告哈哈海外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注册成立,其中国内享有“哈哈”和“haha”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哈哈”以“哈哈”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2007年12月,原告以侵犯其“哈哈”和“haha”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哈哈”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商标权。被告企业名称则于2003年3月才正式使用。认定其有借“哈哈”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响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市二中院判决,上海“哈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还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这是一个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争议的案例,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企业越来越注重利用商标和商号扩大其商品与服务的社会知名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也随之越加强烈。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以上的案例,和当今社会的现状,笔者认为,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争议的原因除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固有缺陷外,就是我国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备:
第一,对经济利益的无尽追逐。“一个合格的商人就是在不断的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 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各企业的追求的目标。正如我们所知,不论是商标还是商号,都是代表着一个企业追逐最大利益化可否的商誉,是特定市场主体在长期的商事活动中因其产品所固有的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等诸多因素缓慢融合而成的,是一种能持续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并可长期利用,不依附于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无形资产。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的争议的根本原因。
第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企业名称核心部分的字号与商标的文字所使用的文字很可能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地方,而两者都可以用来进行产品的区别和标识。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位区分商标和商号带来了麻烦,更少有消费者和大众认真对此区分。并且在法律上对商号和商标的区分也不明确。
第三,王莲峰教授在《商业标识立法体系一体化研究》一书中提及“在我国,由于现行立法原因,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存在差异……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愈演愈烈。”所以,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现阶段商号权,商标权的争议越演愈烈,这对于商号权本身的发展也是一个挑战,笔者认为,我们只有明确了商号权的相关理论,才能更好地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浪潮中不断的发挥商号的应有作用,而现阶段困扰我们的商号和商标的有关争议也会迎刃而解。
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要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进行保护。很多法律都将商号作为无形财产,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一国际性条约对于商号权的规定就隶属于了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商法作为我国刚刚起步的法律,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我们应努力克服,要顺应国际的发展,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不但可以弥补我国商事立法的不足,也能调节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从而为商号提供全面、适当的法律保护。
2、制定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性质的商号保护法律。而且我国的立法形式十分的零散、混乱,以致于相关法律之间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脱节、各自为据,甚至互相矛盾,成为严重制约商号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不仅如此,更有很多国家还通过相关部门的立法进行交叉保护。例如“英国有《厂商名称登记法》,荷兰有《企业名称法》,此外英法德等国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保护条款”。所以,根据现有国情和市场的发展状况,我国更应该尽制定一部专门的《商号法》,对商号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笔者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现有的《商标法》。
3、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市场的发展需要公平,要求我们建立公序良俗,要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必要确定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在此,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保护规定的“权利在先原则”值得借鉴。并且,笔者认为,还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体保护,具体建议有如下,第一,对驰名商号和商标进行跨领域的保护,禁止互相使用;第二,对一般商号和商标,将保护的请求权赋予当事人,将侵权的认定权赋予法院,由法院依据使用在先和是否善意为原则来进行判断。
由此可见,我国的商号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商号权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商号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只有在清晰商号的概念,明确其性质,认真分析商号权我国发现的现有问题,努力找到解决方案,要制定出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趋势的商号法律制度,使商事主体的商号权能得到切实维护。
(作者:南昌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参考文献:
[1]陈一健.关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一点思考. 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2010,(04)
[2]张晓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研究.中华商标,2008,(02).
[3]崔艳.商号权纠纷及其制度反思———兼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09).
[4]强音.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经济研究导刊,2010.
[5]傅丽. 试论商号权的法律属性.法制与社会,2010.(01).
关键词 商号权 商标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商号对于商主体而言不仅仅一个名称,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由于商号的人身性与财产性导致了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企业的商号这一无形资产日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号同专利、商标一样,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商号这一无形资产同企业的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一些经营者、竞争者便开始逐步重视企业的商号权,因此,现阶段完善我国商号的有关法律制度也就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商号的概述
在我国,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它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知,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最突出的部分,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并且它在相当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商品或者某种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凝聚着商业企业的无形商誉。因此,商号也成为人们评价商事企业的核心标志。
(一)商号权的概念。
提起商号,人们会自然联想到“全聚德”、“瑞蚨祥”这些老字号。商号这一说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商号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号还是在商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事实上,对于商号的概念当今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下面,笔者梳理了当今世界几个国家对于商号这一概念的定义,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研究我国关于商号的有关理论。
1、在德国法中,《德国商法典》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其营业经营和进行签名的名称”。而日本、意大利也有类似的规定。
2、1946年美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号定义为“被制造商、工业企业主、商人、农场经营者或其他采用来辨别其商业、行业或者职业的任何名称。
由此可见,有的国家将商号从商主体的名称意义上界定商号,有的国家更广泛“商业名称”。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国家,则否认商号独立概念的存在,将商号权归入到姓名权中保护。
在我国,对于商号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有学者提出直接使用“商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不单独使用“商号”;有的学者则提出设立“字号权”的概念弥补其中的缺陷。并且《民法通则》的第26条、第33条,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也都含糊其辞,不能确凿。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样,在我国定义清晰商号的概念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我们发展市场经济,鼓励各式企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商号是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是用以表现商业名称显著特征的文字组合,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表现不同于他人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以起到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作用。
(二)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有关商号权的法律属性,现阶段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现在笔者进行归纳:
第一种认为财产权说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和继承的标的的。第二种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由商事主体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和盗用,实质上与姓名权实质相同,因此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第三种说法认为商号权是介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的一种混合权利。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时又具有人格权的相关特征。
这三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又都具有局限性和不明确定,都不能很全面的定义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其自身都有缺陷,并没有揭示商号权的实质。笔者认为:商号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首先,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具有人格性,财产性,这些特征都是商号权所具有的。其次,商号权同时具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特殊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最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将商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并列作为工业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国际上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明证。
二、商号权现有的相关争议
在当代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方面具有巨大的价值。由于利益的追求与驱动,在获得、使用商标与企业名称过程中,不同市场主体之间难免出现利益之争和权利冲突。下面,笔者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先进存在的商号权与商标权争议的现状:
案例:“原告哈哈海外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注册成立,其中国内享有“哈哈”和“haha”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哈哈”以“哈哈”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2007年12月,原告以侵犯其“哈哈”和“haha”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哈哈”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商标权。被告企业名称则于2003年3月才正式使用。认定其有借“哈哈”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响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市二中院判决,上海“哈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还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这是一个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争议的案例,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企业越来越注重利用商标和商号扩大其商品与服务的社会知名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也随之越加强烈。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以上的案例,和当今社会的现状,笔者认为,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争议的原因除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固有缺陷外,就是我国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备:
第一,对经济利益的无尽追逐。“一个合格的商人就是在不断的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 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各企业的追求的目标。正如我们所知,不论是商标还是商号,都是代表着一个企业追逐最大利益化可否的商誉,是特定市场主体在长期的商事活动中因其产品所固有的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等诸多因素缓慢融合而成的,是一种能持续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并可长期利用,不依附于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无形资产。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的争议的根本原因。
第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企业名称核心部分的字号与商标的文字所使用的文字很可能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地方,而两者都可以用来进行产品的区别和标识。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位区分商标和商号带来了麻烦,更少有消费者和大众认真对此区分。并且在法律上对商号和商标的区分也不明确。
第三,王莲峰教授在《商业标识立法体系一体化研究》一书中提及“在我国,由于现行立法原因,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存在差异……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愈演愈烈。”所以,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现阶段商号权,商标权的争议越演愈烈,这对于商号权本身的发展也是一个挑战,笔者认为,我们只有明确了商号权的相关理论,才能更好地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浪潮中不断的发挥商号的应有作用,而现阶段困扰我们的商号和商标的有关争议也会迎刃而解。
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要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进行保护。很多法律都将商号作为无形财产,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一国际性条约对于商号权的规定就隶属于了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商法作为我国刚刚起步的法律,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我们应努力克服,要顺应国际的发展,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不但可以弥补我国商事立法的不足,也能调节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从而为商号提供全面、适当的法律保护。
2、制定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性质的商号保护法律。而且我国的立法形式十分的零散、混乱,以致于相关法律之间在内容上往往相互脱节、各自为据,甚至互相矛盾,成为严重制约商号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不仅如此,更有很多国家还通过相关部门的立法进行交叉保护。例如“英国有《厂商名称登记法》,荷兰有《企业名称法》,此外英法德等国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保护条款”。所以,根据现有国情和市场的发展状况,我国更应该尽制定一部专门的《商号法》,对商号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笔者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现有的《商标法》。
3、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市场的发展需要公平,要求我们建立公序良俗,要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必要确定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在此,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保护规定的“权利在先原则”值得借鉴。并且,笔者认为,还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体保护,具体建议有如下,第一,对驰名商号和商标进行跨领域的保护,禁止互相使用;第二,对一般商号和商标,将保护的请求权赋予当事人,将侵权的认定权赋予法院,由法院依据使用在先和是否善意为原则来进行判断。
由此可见,我国的商号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商号权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商号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只有在清晰商号的概念,明确其性质,认真分析商号权我国发现的现有问题,努力找到解决方案,要制定出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趋势的商号法律制度,使商事主体的商号权能得到切实维护。
(作者:南昌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参考文献:
[1]陈一健.关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一点思考. 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2010,(04)
[2]张晓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研究.中华商标,2008,(02).
[3]崔艳.商号权纠纷及其制度反思———兼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09).
[4]强音.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经济研究导刊,2010.
[5]傅丽. 试论商号权的法律属性.法制与社会,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