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问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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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深入人心,检察机关纷纷从本地实际出发,布置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
   然而,从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影响预防的效果。
   一、当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困境
   1、“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只是以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高检院、省检院下发的通知及精神来开展工作。因此,预防工作无法可依,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和保障。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致命弱点,检察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只能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各单位的协调与配合来开展工作。在具体的预防措施、检察建议的落实上则往往受到很大的制约,甚至受到某些单位的排斥亦毫无办法。因此,无法可依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变成了“一厢情愿”的事情。
   2、打击与预防的结合点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重打轻防”的观念转变问题。从当前情况看,作为打击机制的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力量逐年加强,查处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大、要案件比例连年上升,被查处干部职务越来越高,但腐败现象并未被有效控制。事实证明,仅靠打击是不足以抑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建立预防机制,治标的同时加强治本,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我们一部分检察干警在思想上也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是一种表面文章,实际效果不大,不像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立竿见影。同时,目前衡量检察机关工作业绩,主要还是看立案这个“硬指标”,预防工作仅仅是一种“软任务”,没有被摆上重要位置。这种片面思想,直接影响到对预防工作的整体部署,把重点骨干力量布置到办案一线,而临时安排几个人来搞预防,预防的手段也比较简单化,只满足于发几份检察建议,上上法制课,举办几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和发一发法律宣传资料这些简单形式。二是“防而不打”的思想。部分检察干警中,存在着一种“只防不打”的思想,甚至在某些领导中也有所反映。笔者认为,有许多预防工作要靠相关的部门配合才能开展,如果在某单位内部查出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会影响双方的关系,以后的预防工作就很难开展,况且,现在又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于对方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任由对方内部处理,自动放弃法律监督权。此外,预防单位内部发生职务犯罪,表明预防工作开展的不好,影响了工作业绩,故包庇甚至纵容其将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机制不健全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执行不力问题。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以地方党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在检察院设立办公室。这样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看似力量强大,但实际上该机构都是由党委和有关部门领导挂名,实际事务还是由检察院的预防部门负责,不但存在机构抽象问题,而且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执行机制。另一方面,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来看,目前检察机关设置了预防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开展预防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存在着预防人员不足,专业结构单一。预防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从而严重制约了预防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4、预防工作的实效问题。在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普遍存在宣传大于实效的现象,許多基层单位都是从宣传目的出发,为了宣传而搞预防。如制定出一些较为笼统、抽象的制度,然后大张旗鼓进行宣传,称效果如何明显,仿佛立竿见影。殊不知,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效果也是长期的。在制定措施中,不注意从实际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中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领域、范围、程度和特点,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措施的效益最大化,就无法达到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此外,在行业和系统预防工作上投入也不够,致使某些案发率较高的系统和部门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而这些单位也满足于“亡羊补牢”而不是“未雨绸缪”,致使出现预防跟着犯罪走的怪现象。
   二、对当前预防工作的思考和探讨
   1、从现有的法律要素来看,我们首先应注意到检察机关的基本定位——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本质使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探讨检察机关任何具体职能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语义的角度来看,“监督”一词在现代汉语学中被界定为“对某一事物的察看和督促”,表现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过程,事后的督促、纠正仅仅是监督概念外延的一个方面。由此分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们就必须承认: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不仅包括案发后的查处,也应包括案发前的防范,亦即事前监督,而事前监督的主要工作载体恰恰是对潜在职务犯罪的遏制和预防。此时,检察法律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在逻辑上就成为了上位阶与下位阶之间固有的包容关系,宪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职能,也就当然地包含着其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相应地位和职能。所以,从根本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并非源于自我授权,而是法律监督本质属性的题中之意。
   2、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不可替代。检察机关肩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责,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堕落轨迹,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工作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这是我们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相对于我们的传统检察业务,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这是新时期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应当追求的工作目标。
   3、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新业务,是检察职能的发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始终是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作为检察工作对职务犯罪行为执法的两个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打击与预防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但打击本身并不是目的。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警戒、威慑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三、预防工作对策
   1、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是党中央确立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由党委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环节从中发挥作用,目前这种领导机制都建立起来,办公室也在设检察机关,而且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也发挥了组织、领导的作用,但要更好贯彻和发挥这一领导机制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增强领导机制的刚性约束力,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党性意识,加强检查、考核,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为保证预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为预防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这种领导机制必须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有正确的定位,健全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一要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强化各成员单位各自在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二要健全一套规范的体系。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措施、工作流程、责任等相关问题。三要全面、细致、完善的工作制度,以保证对外工作联系、配合及时有力,对内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四要有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预防责任的落实。五是在特定地区、行业和领域制定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决策、指挥、部署任务、监督执行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任务、义务、权利。六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将预防工作中的不同单位、部门联成一体的重要纽带,包括各有关单位与领导部门的联系制度,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检察机关与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系统建立的定期、不定期的联系制度。
   2、在被预防单位内部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在被预防单位内部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可以为贯彻和执行各种预防措施提供极大的便利。在一些组织比较健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在一些组织不很健全的单位应当建立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这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被预防单位建章立制,使被预防单位的预防工作也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实现预防工作的良性互动。被预防单位,特别职务犯罪易发单位要建立预防机构,确定预防职务犯罪联络人员,与预防对口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案件汇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新问题,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办法,形成上下、内外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
   3、建立网络化的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立网络化的社会预防工作机制主要是使对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网络化的社会预防机制主要任务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工作机制,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一个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的有效载体的工作平台。通过该机构可以形成一个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工作体系,对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通过该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实施预防措施,推进预防工作。包括有关单位、部门在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任务划分、工作方式、信息沟通与交流,协作制度。检察机关还应综合、组织有关单位加入预防网络,实现信息沟通、共享和良性互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4、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工作。在注重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应注意工作实效,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优势,立足于检察职能,开展富有“力度”的预防工作。具体而言,要抓好四个预防:一是个案预防。在办案中发现案发单位在具体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以检察建议形式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最普遍的一种预防形式,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开展个案预防中,要加强案前预防、案中预防和案后预防,可采用“六个结合”的办法,即“发一份检察建议,责令写一份悔过书,开一次案例分析会,上一次法制课,制定一份整改措施,作一次回访考察”,来巩固成果。二是系统预防。主要是依靠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针对易诱发职务犯罪行业特点,对行业系统的重点部门和重点人物开展预防,如金融证券、海关、建筑房地产、税务、工商、计算机、国有企业、医药等,要有重点开展预防工作。如逐步推行重点人员的交流与轮岗、会计委派制、现金调配联签制、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三是专项预防。主要是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招投标等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工程给予同步的预防。预防部门选择专项预防的项目,介入招投标的全过程,通过有力的监督,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优良、造价合理。四是普遍预防。这是一种宏观预防,也是一种“战
  略性”预防,就是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要营造
  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形成人人守法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制度
  建设,大力推行政务、公务公开的力度,将公务活动和公职人员
  的活动置于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有效的监督
  来使公职人员模范守法,由他律向自律转化,这也是实现预防
  工作的最高形式。
  5、提高预防工作人员素质。首先是观念问题。预防工作
  人员自身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打防并重”的思想。深入开展
  反腐败斗争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
  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達到从根本上遏制和减
  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以中央的一系列重
  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高检《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
  罪工作的意见》,把预防工作作为当前开展检察业务的“重头
  戏”,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在思想行动上树立“打防并重”
  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预防工作朝纵深方向发展。
  其次是健全知识结构。一是加强培训,建议预防办选派人
  员到实力较强的高校学习,只有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知识
  不断的更新,我们的预防工作才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们的
  工作才能有所创新。二是跟班学习,抽调人员到预防工作开展
  得较好的单位跟班学习,吸取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同时也可
  以派人到相关的行业、部门学习,了解工作对象的工作流程,有
  利于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三是扩大交流,加强与外界的交流
  学习,有利于我们走出闭门造车的樊篱,借他山之石,为我预防
  工作的创新开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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