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检察委会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进行分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aon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部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但是,现在行检委会制度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操作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检察委员会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范围不明确,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缺乏行之有效的议事规则,运作程序不规范
   首先检察组织法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制定有关的检委会规则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在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检委会规则,对检委会的工作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是对《规定》和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它是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如果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为何可以不按部就班。
   其次,该议事规则对检委会的组成人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未作规定,甚至对在组织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检委会成员由检察长提名并报同级人大批准的规定也未引用。
   最后,对检委会议事程序规定不够规范。就目前而言,由于高检院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检委会议案(议事)程序,各地都是在摸索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自己制定程序,这样导致有的地方对检察委员会会议案的提请程序、议事程序和督办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检委会会议通常是按照习惯行事,或者按照其他会议的形式进行,没有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致使检察委员会讨论时,议题不统一,难以决策等等。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或者在重大问题上责任不清。
   由于检委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是很健全,导致有权力未必需要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无论是组织法还是高检检委会的议事规则都没有作出相应地规定,这就造成了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责任不明确,导致人人负责,谁也不负责的结果。
   (三)检委会职责范围不明确,重议案件,轻议事,一般只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目前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这样的后果会导致在检察实践中,有的地方混淆了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的职责范围,出现了“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存在讨论重大案件多,而对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的全局性问题讨论少的现象。检委会在讨论重大案件时的范围也过于狭窄,只限于案件承办人与领导之间意见不统一的案件,同时,对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也没有衡量的标准,在实际中难以确定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检委会讨论,这样就限制了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四)检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影响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在检委会成员的产生一般都是由检察长提名,报人大批准,这种模式不得选拔检察机关的优秀人才进入检委会,检委会委员的法律水平偏低,从而影响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不得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
   二、深化改革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主要的措施
   如何把研讨中的共识转化为具体的改革措施,推动检察委员会改革顺利开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在实践中分从规范程序、完善检察委员会机制层面进行积极探索。
   (一)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委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
   检委会的议事规则是检委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因此检委会的议事规则在制定时应注重可操作性,对检委会的作用地位及成员的产生、职责等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规范议事程序,不一定导致讨论失败,但注重程序的规范,肯定会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有利于得出正确结论。
   (二)议事责任方面,建立检委会民主化决策研究机制
   明确规定检察长对检委会的决定负责。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它有着最高决策权力。同时明确规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长如果与检委会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组织法的规定,应报同级人大决定,当检委会意见不一致时,不取决于检察长。对于这一点,检察长要带头遵守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研究、讨论案件时,尽量做到在最后发表自己对案件的意见,防止一开始就进行发言而产生误导作用。在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可能会遇到多种不同意见,这时,检察长作为主持人应及时归纳梳理,引导大家继续进行认真深入的讨论,使民主集中原则在检委会工作中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从而完善检委会决策研究制度。
   (三)加强、规范检委会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职能,科学界定检察委员会与党组、检察长的职能区分,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工作的规范性。
   第一、关于党组会。检察机关党组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检察机关的党组工作;检察工作的基本方针、工作思路和总体部署等。
   第二、关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应只限于检察业务工作中,包括重大案件和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应限于:一是重大或特大案件;二是案情复杂,罪与非罪限难以区分的案件;三是涉外案件;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身份的案件以及在一个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五是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六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七是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认识难以统一、分歧较大的案件;八是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九是检察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检察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
   第三、关于检察长办公室,笔者认为,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责是研究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检察机关技术装备、经费管理、基本建设等,此外,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察长行使职权的检察业务工作事项,如决定是否立案、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等,也可以由检察长提交检察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大力改革检委会组成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提高检察委员会整体素质确保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
   第一、要有专业性,应当由熟悉检察业务制的内行组成,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业务素质;
   第二、要有广泛性,包括两层含义:①作为检察会委员个体要求,应是检察工作全才、通才型。 ②检察委员会的整体构成业务知识要合理。要考虑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广泛挑选,合理搭配,荟萃各类人才,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第三、要有权威性,检察委员会的整体业务水平代表着一个检察院的最高水平,其组成人员应当是本院的精英。
   因此,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作用,改变资历、重职级的倾向。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优势,邀请专家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改善检委会人员结构,大力提高委员的素质而使检察委员会成为知识渊博,社会阅历丰富,品德优良,具有崇高的社会公信力的学者型、专家型的检察官。
   三、深化改革检察委员会的基本取向
   针对如何加强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建设的问题上,笔者设想从以下方面加强:1、组织质量考评。对每季度的案件和事项质量进行分析,掌握工作动态。对重大事项决策质量的考评同样侧重于检察工作动态的把握,是对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总结和展望。2、组织安全研讨,对已经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整理、提炼,探索各类案件的规律,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决策水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典型案件中可以提高对一个或者说数个罪名的法理上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一类犯罪社会成因、趋势等的认识,可以评介一个办案集体业务素质,是从微观上认识办案规律的最佳途径。3、是坚持学习制度,加强新法规新理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使检察委员会决策水平适应不断提高的司法实践的需要。4、规范业务保障,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调研保障工作,保证資料的完整正确。各业务部门要重视检察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反馈,并将案件发展的进一步情况及时通报给办事机构。
   综上所述,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一改革措施,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整体建设相配套,笔者提出一些举措的目的是针对现在工作,是站在对检察委员会的整体业务建设上进行总体规划,向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以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楠.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检察实践2004(5)
   [2]鲁常山.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新探[J]人民检察,2006(19)
   (作者通讯地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6700)
其他文献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意图使贿赂结果得以实现的行为。但由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较难区分,在实践中应谨慎适用。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多数是与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秘书、司机、保姆、同学等等。这些人因为和受贿
期刊
刑事审判监督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能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重点等问题,积极探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径,不断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一、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难点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审判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1.现行法律对刑事审判监督规定过于原则性,可操作
期刊
摘 要:走私犯罪可以分为通关走私犯罪和绕关走私犯罪,从犯罪的本质,即法益侵犯的角度来看,走私犯罪应为行为犯。走私犯罪作为行政犯,它的既遂和未遂判断标准,应结合《海关法》,确定走私行为过程和走私侵犯的法益,对不同类型的走私行为做出不同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走私犯罪;行为犯;结果犯;未遂犯;既遂犯   走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对走私犯罪进行准确
期刊
摘 要:1997年刑法的修訂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解释将盗窃罪进一步细化,但是随着扒窃在涉盗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并逐渐呈现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特点,有限的行政处罚手段未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对盗窃罪起刑点的调整也未能见效。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把扒窃行为明确纳入盗窃罪中来,使之成为一个可以不受数额限制、次数限制、独立的定罪行为。正确理解和规范适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  
期刊
“另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一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而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在这些“另案处理”的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以后未受到刑事追究,“另案处理”蜕变成了“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期刊
当今,国际贸易的大部分支付方式以银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规定买方要向银行提出申请以卖方为经济利益方开出信用证,保证一旦银行收到卖方的出口单证,就向卖方付款。卖方收到货款,就会马上安排生产、准备货物等;备完货后就可以装船了。拿到装船提单连同其他相关的材料就可以结算全款,而此时的货物物权连同风险就自动转移至买方。而买方在船舶到目的港后,就可以凭单取货。至此环节前
期刊
尽快推进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监所检察监督模式的转变和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监管、监督执法水平,实现监管场所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已成为目前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大局。   近年来, 我们在监所检察日常工作中要处理大量的在押人员信息,如果不能专注于法律赋予监所检察的使命和职责,我们将被现代化的高科技而淘汰,进而给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严重后果。为此建立健
期刊
摘 要:行政批复作为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文,在我国大量存在,对公民的生活影响重大。行政诉讼是解决“官民”争议的重要的途径。行政批复的可诉性不可一概而论。行政批复是否可诉,应根据批复是否由有权能的主体作出,行政权力的运用,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主体有相对人可知的表示行为来判断。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表示行为   在我国,行政批复大量存在,对公民的生活影响
期刊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能否对法院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运用审判权以解决争讼的活动,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律地解决纠纷的。因此,法院调解不应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范围。实际上,这是从批判法院将民事调解作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方式入手的一批学者的观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
期刊
摘 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中心问题,它决定了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以及成立何种性质的犯罪。但我国理论上通常认为的四种作为义务来源,有时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鉴于此,笔者提出补充“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以解此理论之窘境。   关键词:义务来源;四来源说;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是否存在作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