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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政府如何支持企业,用何种手段支持,如何做出有效的引导与推动,已成为“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借鉴国外政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浙江省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支持措施建议。
【关键词】企业“走出去” 国外经验 政府支持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浙江省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固然扮演着主角,但是也必须看到,政府如何支持企业,用何种手段支持,如何做出有效的引导与推动,已成为“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因素。政府的有效支持和推动可以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本文通过借鉴国外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政府扶持经验,从政府层面出发,为企业“走出去”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 发达国家经验——以美国为例
1.金融与税收方面的支持
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而在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要有两项业务:一是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保险;二是为私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活动,尤其是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在税收方面,除了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外,美国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
2.信息咨询服务
美国政府为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情报等服务,是通过驻外使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政府机构特别部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来开展的。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除了提供资金、海外业务保险外,还定期发行新闻通信和专题报道等,提供投资情报;同时协助并组织企业家到世界各地考察,同当地的政界、企业界、银行界进行接触,研究联合投资项目等。
3.法律保护与支持
美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海外投资的法律支持,尤其是二战以来,美国政府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扩大本国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除了在国内法律方面给予支持和保护外,美国政府积极与发达国家及不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了投资经营的非歧视待遇和投资受保护的权力,保障了本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
二 新兴国家经验——以韩国为例
1.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
韩国的进出口银行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其贷款总额最高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其次,专设经济发展基金为风险太大或经济收益太低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此外,外汇银行为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投资特别贷款。在税收方面,对海外投资者在海外从事投资事业,如果已向国外政府缴纳法人税、所得税,则在国内对已纳税额给予扣除;若国外对韩国投资者给予减免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优惠,被减免的金额应被视为纳税额,在韩国国内也给予减免;对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红利收入免税。
2.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环境建设和建立保险支持制度
韩国签订了对外投资保护协定和防止双重征税协定;加入国际投资保證机构;设立海外直接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同时建立对外投资的保险支持制度,以防止和减少对外直接投资因非正常原因而遭受损失,包括战争内乱或暴乱、没收和国有化、利润不能兑换或延迟。
三 发展中国家经验——以印度为例
1.对创办海外企业提供外汇支持
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处理在合资企业建成前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所需的外汇。《2002年外汇管理法》生效后,印度储备银行对海外投资大大放宽,允许印度企业对外股份投资和设立独资分公司的投资上限达1亿美元。
2.对海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印度政府通过进出口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海外合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同时也允许印度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向印度企业在海外创办的合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这种贷款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3.对海外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印度政府对海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减免,海外合资企业出口的机器设备还可以享受现金补贴。此外,印度政府还与有关国家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防止加重海外企业的纳税负担。
4.加强对海外企业给予经济、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政策支持国内有关单位向企业提供海外有关国家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印度驻外使馆的商务处也积极向印度企业提供所在国家的市场行情、政府政策法规及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并对印度企业到所在国家投资提供必要的帮助;印度工商界在全国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为海外企业提供世界各国行情。
四 国外政府“走出去”政策措施对浙江省的启示
1.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企业“走出去”的管理体制
第一,建立对外投资法规政策体系。在中央层面尚未出台《海外投资法》——这一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和《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单项法规前,浙江省应在立法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企业跨国经营、对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活动,保护对外投资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有关政策体系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享受到政策变化带来的便利。
第二,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容易抑制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牵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浙江省可以制度突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民营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走出去”业务,应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如果企业使用国内借贷资金开展“走出去”业务,可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进行风险控制,政府部门负责核查;对于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项目,尽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外汇等配套管理措施要及时到位。
2.采用多元化手段,建立企业“走出去”的扶持体系
第一,加大海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浙江省在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扶持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应改善买方信贷政策,使境外投资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与传统外贸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贷政策待遇。二是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允许企业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由集团集中统一使用;进一步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三是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省政府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各种海外投资发展基金。这些基金可以由省政府联合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有意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了解、申请和使用。 第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争取相关税收政策在浙江省先行先试,同时,要在政策自主权限内,以产业政策为引导,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主要为各类税收的减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企业“走出去”的初期(3~5年),由于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水平较低,可以对其给予所得税减免,并且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充实其资本金。其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全省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改“先征后退”为“免、抵、退”税。最后,避免双重征税。对于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应该制定在国内的实施细则,对于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政府也要有相应的抵免措施。
第三,建立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由省政府出面设立独立的对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或对外投资研究所。该中心专门收集、散发对外投资所需的各种信息,为对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介绍对外投资的投融资制度及审批程序,指导制定投资计划及投资合同等。在信息服务方面主要提供东道国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法律法规、经济情况、外汇管制情况、投资机会及其前景预测情况;发布国际经济动态,各国产业变化趋势、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发展状况;提供浙江省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及其投资导向,包括规划方案、发展目标、发展步骤、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
3.丰富保障措施,建立企业“走出去”的保障制度
第一,推进双边经贸活动,建立多边投资合作关系。省政府可以与投资地区的政府建立长期联系,通过政府间的交往,争取合资合作项目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并保障企业能够享受到该国的各项优惠政策。另外,浙江省尽可能在友好城市设立一批驻外办事机构,提供境外投资各项事务的咨询以及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保障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的权益,减低投资风险;发挥浙江在海外的华侨协会、商会、同乡会的作用,为浙江企业在当地开展贸易和投资提供帮助。
第二,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健全投资保护制度。浙江可以走在全国前列,设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該机构承包的风险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另外,要充分利用双边和多变投资保护机制的功能,要加强宣传,在解决投资争端时积极介入,把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结合起来,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
4.培育国际化人才,设立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第一,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浙江省需要实施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做好高级管理人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培养、引进专门的市场开发、商务谈判、项目管理人才。加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综合素质,造就一批精通业务、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引导企业增加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的投入,逐步形成企业内高、中、低阶梯式人才队伍和国际、国内两套经营管理人员班子;积极引进“海归”人才参与浙江省企业海外事业拓展,探索建立起有利于人才资源引进和集聚的配置机制和有利于人才资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做好人才安置工作,在人才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架好桥梁,防止出现人才供求不平衡现象。
第二,设立为海外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浙江省应在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也可独立培育或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风险评估。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境外投资预选项目库和项目信息库并强化其功能,为企业提供投资信息;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作用,维护国家、行业、企业的利益,防范不正当竞争,保障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对会员企业进行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协调、指导,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另外,行业协会还需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政府能够根据企业的正当要求对某些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沟通国际联系,扩大贸易渠道,协调国际间纠纷。
参考文献
[1]宋刚.“走出去”战略国别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73)
[2]赵建军.国外扶持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政策及其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
[3]罗汉春.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J].对外经贸实务,2004(3)
[4]蓝庆新、夏占友.中国企业“走出去”[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5]赵伟.中国企业“走出去”——政府政策取向与典型案例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企业“走出去” 国外经验 政府支持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浙江省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固然扮演着主角,但是也必须看到,政府如何支持企业,用何种手段支持,如何做出有效的引导与推动,已成为“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因素。政府的有效支持和推动可以加快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本文通过借鉴国外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政府扶持经验,从政府层面出发,为企业“走出去”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 发达国家经验——以美国为例
1.金融与税收方面的支持
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而在1971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要有两项业务:一是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保险;二是为私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活动,尤其是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在税收方面,除了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外,美国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
2.信息咨询服务
美国政府为对外投资提供信息情报等服务,是通过驻外使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政府机构特别部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来开展的。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除了提供资金、海外业务保险外,还定期发行新闻通信和专题报道等,提供投资情报;同时协助并组织企业家到世界各地考察,同当地的政界、企业界、银行界进行接触,研究联合投资项目等。
3.法律保护与支持
美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海外投资的法律支持,尤其是二战以来,美国政府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扩大本国对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除了在国内法律方面给予支持和保护外,美国政府积极与发达国家及不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了投资经营的非歧视待遇和投资受保护的权力,保障了本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
二 新兴国家经验——以韩国为例
1.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
韩国的进出口银行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其贷款总额最高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其次,专设经济发展基金为风险太大或经济收益太低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此外,外汇银行为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投资特别贷款。在税收方面,对海外投资者在海外从事投资事业,如果已向国外政府缴纳法人税、所得税,则在国内对已纳税额给予扣除;若国外对韩国投资者给予减免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优惠,被减免的金额应被视为纳税额,在韩国国内也给予减免;对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红利收入免税。
2.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环境建设和建立保险支持制度
韩国签订了对外投资保护协定和防止双重征税协定;加入国际投资保證机构;设立海外直接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同时建立对外投资的保险支持制度,以防止和减少对外直接投资因非正常原因而遭受损失,包括战争内乱或暴乱、没收和国有化、利润不能兑换或延迟。
三 发展中国家经验——以印度为例
1.对创办海外企业提供外汇支持
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处理在合资企业建成前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所需的外汇。《2002年外汇管理法》生效后,印度储备银行对海外投资大大放宽,允许印度企业对外股份投资和设立独资分公司的投资上限达1亿美元。
2.对海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印度政府通过进出口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海外合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同时也允许印度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向印度企业在海外创办的合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这种贷款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3.对海外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印度政府对海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减免,海外合资企业出口的机器设备还可以享受现金补贴。此外,印度政府还与有关国家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防止加重海外企业的纳税负担。
4.加强对海外企业给予经济、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政策支持国内有关单位向企业提供海外有关国家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印度驻外使馆的商务处也积极向印度企业提供所在国家的市场行情、政府政策法规及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并对印度企业到所在国家投资提供必要的帮助;印度工商界在全国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为海外企业提供世界各国行情。
四 国外政府“走出去”政策措施对浙江省的启示
1.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企业“走出去”的管理体制
第一,建立对外投资法规政策体系。在中央层面尚未出台《海外投资法》——这一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和《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单项法规前,浙江省应在立法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企业跨国经营、对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活动,保护对外投资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有关政策体系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享受到政策变化带来的便利。
第二,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容易抑制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牵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浙江省可以制度突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民营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走出去”业务,应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如果企业使用国内借贷资金开展“走出去”业务,可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进行风险控制,政府部门负责核查;对于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项目,尽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外汇等配套管理措施要及时到位。
2.采用多元化手段,建立企业“走出去”的扶持体系
第一,加大海外投资金融支持力度。浙江省在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扶持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应改善买方信贷政策,使境外投资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与传统外贸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贷政策待遇。二是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允许企业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由集团集中统一使用;进一步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三是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省政府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各种海外投资发展基金。这些基金可以由省政府联合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有意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了解、申请和使用。 第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争取相关税收政策在浙江省先行先试,同时,要在政策自主权限内,以产业政策为引导,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主要为各类税收的减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企业“走出去”的初期(3~5年),由于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水平较低,可以对其给予所得税减免,并且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充实其资本金。其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全省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改“先征后退”为“免、抵、退”税。最后,避免双重征税。对于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应该制定在国内的实施细则,对于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政府也要有相应的抵免措施。
第三,建立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由省政府出面设立独立的对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或对外投资研究所。该中心专门收集、散发对外投资所需的各种信息,为对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介绍对外投资的投融资制度及审批程序,指导制定投资计划及投资合同等。在信息服务方面主要提供东道国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法律法规、经济情况、外汇管制情况、投资机会及其前景预测情况;发布国际经济动态,各国产业变化趋势、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发展状况;提供浙江省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及其投资导向,包括规划方案、发展目标、发展步骤、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
3.丰富保障措施,建立企业“走出去”的保障制度
第一,推进双边经贸活动,建立多边投资合作关系。省政府可以与投资地区的政府建立长期联系,通过政府间的交往,争取合资合作项目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并保障企业能够享受到该国的各项优惠政策。另外,浙江省尽可能在友好城市设立一批驻外办事机构,提供境外投资各项事务的咨询以及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保障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的权益,减低投资风险;发挥浙江在海外的华侨协会、商会、同乡会的作用,为浙江企业在当地开展贸易和投资提供帮助。
第二,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健全投资保护制度。浙江可以走在全国前列,设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該机构承包的风险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另外,要充分利用双边和多变投资保护机制的功能,要加强宣传,在解决投资争端时积极介入,把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结合起来,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
4.培育国际化人才,设立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第一,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浙江省需要实施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做好高级管理人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培养、引进专门的市场开发、商务谈判、项目管理人才。加强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综合素质,造就一批精通业务、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引导企业增加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的投入,逐步形成企业内高、中、低阶梯式人才队伍和国际、国内两套经营管理人员班子;积极引进“海归”人才参与浙江省企业海外事业拓展,探索建立起有利于人才资源引进和集聚的配置机制和有利于人才资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做好人才安置工作,在人才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架好桥梁,防止出现人才供求不平衡现象。
第二,设立为海外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浙江省应在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也可独立培育或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风险评估。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境外投资预选项目库和项目信息库并强化其功能,为企业提供投资信息;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作用,维护国家、行业、企业的利益,防范不正当竞争,保障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对会员企业进行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协调、指导,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另外,行业协会还需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政府能够根据企业的正当要求对某些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沟通国际联系,扩大贸易渠道,协调国际间纠纷。
参考文献
[1]宋刚.“走出去”战略国别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73)
[2]赵建军.国外扶持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政策及其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
[3]罗汉春.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J].对外经贸实务,2004(3)
[4]蓝庆新、夏占友.中国企业“走出去”[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5]赵伟.中国企业“走出去”——政府政策取向与典型案例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