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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以及支付宝微信等线上交易方式的出现,金钱间的往来更加便捷,许多人的交易方式会选择通过线上交易来实现,这避免了收到假币的情况,也避免了舟车劳顿来相见的方式,可以说是方便了人民生活,但这种新的方式也催生了新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骗。按照百度上的词条,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电信诈骗活动极度泛滥,不仅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更有受害者因为电信诈骗丧失了生命。对此,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付出很大的努力在打击电信诈骗,但我们必须要明白,电信诈骗具有隐蔽性、跨域性、难侦破、难追赃等特点,我们通过调查走访發现,电信诈骗的破案率不足1%。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是公安机关的的职责,属刑事法律调整范畴。但问题是电信诈骗的案件非常多,而且侦查相当困难,犯罪分子往往分布在各个省份,所以即使立案,刑事犯罪分子没有被抓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并且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小额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都无暇去管,这时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在实践中,我们了解并参与了一起遭遇电信诈骗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的案件,李女士于2017年4月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做代购的人,在与对方交谈过后,李女士通过微信付款购得一套价值4000元的珠宝,后经验证为假冒伪劣商品,李女士与对方交涉,遂被对方拉黑,李女士遂报警,立案之后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是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在我们的陪同下,李女士请公安机关出具了案件侦破困难的证明,并调出了诈骗方的姓名电话住址等,遂以侵权起诉对方,要求返还4000元,最后案件缺席判决,李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追回了自己的财产。
李女士的经历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份经历告诉我们,遭遇电信诈骗时是可以追回自己的财产的,及时的保存聊天记录,索要对方的信息,保存证据是必要的。但实际生活中很多的电信诈骗往往是团伙作案,作案手段高超,不留一点痕迹,联系方式也是假的,民事诉讼的被告要求有具体的姓名电话地址,所以这时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是不可能的。
2009年在苏州市,一名男性冒充工作人员与余老太进行电话沟通,欺骗余老太,使其将14万元打到指定账户,后余老太报警。警方迅速冻结账户,但账户主人并不是诈骗犯本人,当联系账户主人赵某时,他表示不想跟刑事案件扯上关系,拒绝归还款项。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余老太,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就应当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12月5日,平江区法院对余老太诉赵某不当得利一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赵某没有到庭,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赵某立即归还余老太14万元和相应利息。一番波折后,余老太终于追回属于自己的14万元及其利息。这是苏州首起市民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讨电信诈骗款的案件,是一种新的尝试,也是一次很成功的案例,公民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的案件虽然较少,但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
在没有对方信息的前提下,如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类似的案件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当事人,被骗方,行骗方,银行和账户的真正主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该把哪一方列为被告人,我们一致认为,如果银行账户不是被犯罪分子冒用姓名而开设,那此银行账户合法有效,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返还钱款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此银行账户系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姓名开设,那起诉被冒用人是不合理的,也不应该得到支持,因为被冒用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同时,刑事案件程序没有终结,此钱款到底是行骗方占有还是被冒用方占有无法界定。这时侯我们认为应当起诉银行方面作为被告,但银行本身没有过错,银行对开户人的证件审查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要求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证件做实质审查,既不现实也加重了银行的责任,显然不利于方便、快捷、简化的存储金融秩序的建立。同时,整个存款过程银行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以银行侵权为由起诉银行,而应该按照具体规定,证明与银行法律上的业务关系,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要求银行归还钱款。
总的来说,在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来追回存款有违“先刑后民”的原则,但凡事要从实际出发,介于电信诈骗的破案率极低,公民通过自己的力量,运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既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警民互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用民事案件解决刑事问题的情况在国内相对较少,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很容易导致刑民不分,双方法律关系不清,从整体上看不利于法治的发展,而且有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易加重基层人民法院的压力。这是很矛盾的一个问题,法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当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运用法制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却有可能给法制带来灾难。有人说,电信诈骗案件数额较轻的可以启动公民刑事自诉,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但数额巨大时还是无法避免上述的问题。
总的来说,目前的社会现实,在电信诈骗案未侦破情况下的,提起民事诉讼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途径,但民事诉讼的审查立案,庭审一定要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在协助公民起诉的时候,除了提供必要的信息,也要把握尺度,不能树立民事程序已结,刑事程序不管的心态,要受到人民严格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此类的民事案件也要进行细致认真的监督。
近年来,电信诈骗活动极度泛滥,不仅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更有受害者因为电信诈骗丧失了生命。对此,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付出很大的努力在打击电信诈骗,但我们必须要明白,电信诈骗具有隐蔽性、跨域性、难侦破、难追赃等特点,我们通过调查走访發现,电信诈骗的破案率不足1%。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是公安机关的的职责,属刑事法律调整范畴。但问题是电信诈骗的案件非常多,而且侦查相当困难,犯罪分子往往分布在各个省份,所以即使立案,刑事犯罪分子没有被抓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并且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小额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都无暇去管,这时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在实践中,我们了解并参与了一起遭遇电信诈骗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的案件,李女士于2017年4月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做代购的人,在与对方交谈过后,李女士通过微信付款购得一套价值4000元的珠宝,后经验证为假冒伪劣商品,李女士与对方交涉,遂被对方拉黑,李女士遂报警,立案之后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是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在我们的陪同下,李女士请公安机关出具了案件侦破困难的证明,并调出了诈骗方的姓名电话住址等,遂以侵权起诉对方,要求返还4000元,最后案件缺席判决,李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追回了自己的财产。
李女士的经历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份经历告诉我们,遭遇电信诈骗时是可以追回自己的财产的,及时的保存聊天记录,索要对方的信息,保存证据是必要的。但实际生活中很多的电信诈骗往往是团伙作案,作案手段高超,不留一点痕迹,联系方式也是假的,民事诉讼的被告要求有具体的姓名电话地址,所以这时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是不可能的。
2009年在苏州市,一名男性冒充工作人员与余老太进行电话沟通,欺骗余老太,使其将14万元打到指定账户,后余老太报警。警方迅速冻结账户,但账户主人并不是诈骗犯本人,当联系账户主人赵某时,他表示不想跟刑事案件扯上关系,拒绝归还款项。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余老太,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就应当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12月5日,平江区法院对余老太诉赵某不当得利一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赵某没有到庭,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赵某立即归还余老太14万元和相应利息。一番波折后,余老太终于追回属于自己的14万元及其利息。这是苏州首起市民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讨电信诈骗款的案件,是一种新的尝试,也是一次很成功的案例,公民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的案件虽然较少,但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
在没有对方信息的前提下,如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财产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类似的案件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当事人,被骗方,行骗方,银行和账户的真正主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该把哪一方列为被告人,我们一致认为,如果银行账户不是被犯罪分子冒用姓名而开设,那此银行账户合法有效,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返还钱款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此银行账户系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姓名开设,那起诉被冒用人是不合理的,也不应该得到支持,因为被冒用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同时,刑事案件程序没有终结,此钱款到底是行骗方占有还是被冒用方占有无法界定。这时侯我们认为应当起诉银行方面作为被告,但银行本身没有过错,银行对开户人的证件审查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要求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证件做实质审查,既不现实也加重了银行的责任,显然不利于方便、快捷、简化的存储金融秩序的建立。同时,整个存款过程银行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以银行侵权为由起诉银行,而应该按照具体规定,证明与银行法律上的业务关系,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要求银行归还钱款。
总的来说,在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来追回存款有违“先刑后民”的原则,但凡事要从实际出发,介于电信诈骗的破案率极低,公民通过自己的力量,运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既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警民互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用民事案件解决刑事问题的情况在国内相对较少,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很容易导致刑民不分,双方法律关系不清,从整体上看不利于法治的发展,而且有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易加重基层人民法院的压力。这是很矛盾的一个问题,法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当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运用法制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却有可能给法制带来灾难。有人说,电信诈骗案件数额较轻的可以启动公民刑事自诉,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但数额巨大时还是无法避免上述的问题。
总的来说,目前的社会现实,在电信诈骗案未侦破情况下的,提起民事诉讼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途径,但民事诉讼的审查立案,庭审一定要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在协助公民起诉的时候,除了提供必要的信息,也要把握尺度,不能树立民事程序已结,刑事程序不管的心态,要受到人民严格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此类的民事案件也要进行细致认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