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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公认的事实,司法公信力提升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瓶颈,为解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困境,本文从公民法律意识、司法业务水平、操作局限、司法廉洁、司法宣传及司法与公民互动不足等方面分析造成司法公信力提升困境的主要成因,继而从司法公信力基础建设、司法公信力数据建设、司法操作建设、司法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以资参考。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困境;提升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困境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公认的事实。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两大表象,一是群众信访胜于信司法。二是法官裁判经常面临挑战,收到质疑和批判。分析产生如此困境的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足,处于非理性评价阶段。真正的理想状态是形成公共理性和理性批判,理性批判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司法信用提升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先导,培养理性公民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环节。公众与司法良性互动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二,司法业务水不高。司法人员知识水平不行或办事效率不行,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是业务能力问题。这是一个极度重要又难以短时间解决的问题。苏力教授《送法下乡》指出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学历较低,近年来极大改善,但仍有进步空间。二是透明建设问题。2009-2010年频繁曝出系列躲猫猫事件、洗澡死、喝水死、上厕所死、洗脸死……体现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建设要求。三是刑讯逼供问题。
第三,司法操作局限性。司法存在法律漏洞或司法权威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受到行政机关等强权操控、利益集团压迫、民意绑架,成为半傀儡机构,无法实现司法独立。首先,法律漏洞在魏则西事件和徐玉玉事件中都得到了体现。魏则西事件中缺乏对新生事物网络搜索引擎的规范,徐玉玉事件中缺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有效保护。另外,司法独立是司法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指标,司法无能与司法独裁是两个司法机构应远离的极端。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人大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媒体和人民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然而,司法独立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建设和改革的毒瘤问题。
第四,司法腐败滋生。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官官相护严重破坏司法形象,打击公众信任。司法腐败腐败于无形,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却是乘数增长。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一审被判无期,作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本应身为表率,如此结果,不得不令人对司法腐败情况唏嘘。
第五,我国司法行动力跟不上制度设计的现状。司法公信力与政治公信力、社会公信力相互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可做比较考察。首先,从范围上来看,司法公信力是从政治公信力中分解而来,政治公信力又是从社会公信力中分解而来,三者在“公信力”范畴下具有共通性。然而,三者同公民的合作性不同,司法公信力與公民不具合作性,政治公信力与公民具有合作性,社会公信力本身就根植于公民群众中。政治公信力与公民合作性体现在政治领导、公民参与的互动性。我国现阶段三者就权威、公正、效率、救济四价值对比情况如下:社会公信力由于缺乏强制性而处于完全弱势地位,政府公信力权威和效率高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公正和救济大于政府公信力。司法行动力严重跟不上制度设计。
第六,司法宣传、司法与人民互动不够。对本地区的案件没有做到及时受理,程序拖沓,说理不足,结果不尽人意。地区间发展不均衡边远山区、偏僻农村法治脱节。现身说法、普法教育活动少,对学生、工人、村名等不同群体缺少侧重不同内容的教育。法律受害防范和法益保护意识工作、法律知识认知工作有待加强。新兴媒体利用上有待跟进。
二、 解决司法公信力困境的对策
提高公信力是一个多角度系统,可以从不同方面提出不同的方法,如困难对策型、借鉴模式型、标准提高型。本文针对上文原因综合上述三种思维方式,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加强司法公信力在群众和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辐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辐射范围。加强能力方面,将司法公信力建设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机关基层部门上。一是在主体上做到提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本地区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文明侦查、全面了解、公正处理。二是在地域上做到协调地区间发展不均衡问题,加强跨区域合作,在边远山区、偏僻农村也要时刻做好法治工作。三是在内容上,既要做到现身说法,又要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的对学生、工人、村名等不同群体侧重不同内容的教育。做好法律受害防范和法益保护意识工作、法律知识认知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充分利用最新媒体工具。
第二,建立动态分析数据库,数据倒逼司法公信力建设。抓住司法改革机遇一是建立司法机关信用记录制度,从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每一个案件上落实责任,排查拖后腿案件。二是建立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库,针对案件情况利用大数据方法分析案件发生规律、分布规律、优势处理方法,分析案件总体动态走势。三是确定司法公信力具体标准,从信任和不信任统计上树立司法机关公正权威形象。明确公正权威形象正真来源于对不公正不权威形象的披露和打击。
第三,程序和实效并举,着眼于每一个分工构成,各个击破,减少司法不信任因素,加强司法信任因素。
一方面在加强信任上,着眼基本(合法),守住根本(正义),充实补充(救济),逐步满足更高层次要求(效率和追责)。在正义建设上强调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举,弱化间接审理形式,便利律师案卷获取,在合法上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效率上有针对性压缩三阶段审理期限,在救济上设立专门调查部门受理错案冤案,提供绿色通道。在追责上建立归责制度,明确个人及机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在减少不信任上,一是在司法低能上,完善法官遴选和考察制度,注重品德与业务能力共同发展,消灭潜规则和不良风气,鼓励司法工作者司法创新和理论研究、意见自主。二是在司无能上,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和独立意识,强化司法部门业务专业性和理性权威,免受权威人士、利益集团和民意压迫。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工作,紧跟社会发展需要。另外司法独立上关键是实现政法委与人大监督而不管个案,审委会只讨论法律适用而不论事实,陪审员不作为即除名,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三是在司法腐败上,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思想端正,严格规范机构作风,关注司法工作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福利问题,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四,注重司法制度行动力和制度设计同步性建设。制度设计仍然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行动力应该从内生和外促两个方面得到加强。
一方面在内生力上,激发法律工作者改革和实践热情,形成实效激励模式。制度先行带动的政策易发生进程疲软,故而行动执行上需跟进。2017年2月17日沐阳县人民法院周龙遇刺、2016年2月昌平马彩云法官遇害历历在目。在提供制度保障、人身保障、物质保障同时,还要注意对司法群体做安全教育,提请注意自身防护。对于改判问题不能一味问责,要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在外促力上,既要以良好工作环境、优良福利制度和美好法治愿景,提供源源不断外部保障。又要发展其他竞争力量。一是律师力量。二是以陪审制为代表的公众参与力量。三是打破司法垄断的非诉力量。
总而言之,随着公民意识和民主独立意识增加,司法公信力不完全状态得到改善,司法操作局限性得到控制,司法机构与公民普遍有效互动,司法公信力数据系统构建,司法公信力得到预期的提升,从而树立恰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形象,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困境;提升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困境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公认的事实。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两大表象,一是群众信访胜于信司法。二是法官裁判经常面临挑战,收到质疑和批判。分析产生如此困境的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足,处于非理性评价阶段。真正的理想状态是形成公共理性和理性批判,理性批判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司法信用提升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先导,培养理性公民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环节。公众与司法良性互动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二,司法业务水不高。司法人员知识水平不行或办事效率不行,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是业务能力问题。这是一个极度重要又难以短时间解决的问题。苏力教授《送法下乡》指出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学历较低,近年来极大改善,但仍有进步空间。二是透明建设问题。2009-2010年频繁曝出系列躲猫猫事件、洗澡死、喝水死、上厕所死、洗脸死……体现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建设要求。三是刑讯逼供问题。
第三,司法操作局限性。司法存在法律漏洞或司法权威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受到行政机关等强权操控、利益集团压迫、民意绑架,成为半傀儡机构,无法实现司法独立。首先,法律漏洞在魏则西事件和徐玉玉事件中都得到了体现。魏则西事件中缺乏对新生事物网络搜索引擎的规范,徐玉玉事件中缺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有效保护。另外,司法独立是司法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指标,司法无能与司法独裁是两个司法机构应远离的极端。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人大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媒体和人民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然而,司法独立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建设和改革的毒瘤问题。
第四,司法腐败滋生。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官官相护严重破坏司法形象,打击公众信任。司法腐败腐败于无形,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却是乘数增长。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一审被判无期,作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本应身为表率,如此结果,不得不令人对司法腐败情况唏嘘。
第五,我国司法行动力跟不上制度设计的现状。司法公信力与政治公信力、社会公信力相互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可做比较考察。首先,从范围上来看,司法公信力是从政治公信力中分解而来,政治公信力又是从社会公信力中分解而来,三者在“公信力”范畴下具有共通性。然而,三者同公民的合作性不同,司法公信力與公民不具合作性,政治公信力与公民具有合作性,社会公信力本身就根植于公民群众中。政治公信力与公民合作性体现在政治领导、公民参与的互动性。我国现阶段三者就权威、公正、效率、救济四价值对比情况如下:社会公信力由于缺乏强制性而处于完全弱势地位,政府公信力权威和效率高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公正和救济大于政府公信力。司法行动力严重跟不上制度设计。
第六,司法宣传、司法与人民互动不够。对本地区的案件没有做到及时受理,程序拖沓,说理不足,结果不尽人意。地区间发展不均衡边远山区、偏僻农村法治脱节。现身说法、普法教育活动少,对学生、工人、村名等不同群体缺少侧重不同内容的教育。法律受害防范和法益保护意识工作、法律知识认知工作有待加强。新兴媒体利用上有待跟进。
二、 解决司法公信力困境的对策
提高公信力是一个多角度系统,可以从不同方面提出不同的方法,如困难对策型、借鉴模式型、标准提高型。本文针对上文原因综合上述三种思维方式,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加强司法公信力在群众和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辐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辐射范围。加强能力方面,将司法公信力建设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机关基层部门上。一是在主体上做到提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本地区的案件做到及时受理、文明侦查、全面了解、公正处理。二是在地域上做到协调地区间发展不均衡问题,加强跨区域合作,在边远山区、偏僻农村也要时刻做好法治工作。三是在内容上,既要做到现身说法,又要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的对学生、工人、村名等不同群体侧重不同内容的教育。做好法律受害防范和法益保护意识工作、法律知识认知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充分利用最新媒体工具。
第二,建立动态分析数据库,数据倒逼司法公信力建设。抓住司法改革机遇一是建立司法机关信用记录制度,从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每一个案件上落实责任,排查拖后腿案件。二是建立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库,针对案件情况利用大数据方法分析案件发生规律、分布规律、优势处理方法,分析案件总体动态走势。三是确定司法公信力具体标准,从信任和不信任统计上树立司法机关公正权威形象。明确公正权威形象正真来源于对不公正不权威形象的披露和打击。
第三,程序和实效并举,着眼于每一个分工构成,各个击破,减少司法不信任因素,加强司法信任因素。
一方面在加强信任上,着眼基本(合法),守住根本(正义),充实补充(救济),逐步满足更高层次要求(效率和追责)。在正义建设上强调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举,弱化间接审理形式,便利律师案卷获取,在合法上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效率上有针对性压缩三阶段审理期限,在救济上设立专门调查部门受理错案冤案,提供绿色通道。在追责上建立归责制度,明确个人及机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在减少不信任上,一是在司法低能上,完善法官遴选和考察制度,注重品德与业务能力共同发展,消灭潜规则和不良风气,鼓励司法工作者司法创新和理论研究、意见自主。二是在司无能上,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和独立意识,强化司法部门业务专业性和理性权威,免受权威人士、利益集团和民意压迫。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工作,紧跟社会发展需要。另外司法独立上关键是实现政法委与人大监督而不管个案,审委会只讨论法律适用而不论事实,陪审员不作为即除名,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三是在司法腐败上,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思想端正,严格规范机构作风,关注司法工作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福利问题,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四,注重司法制度行动力和制度设计同步性建设。制度设计仍然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行动力应该从内生和外促两个方面得到加强。
一方面在内生力上,激发法律工作者改革和实践热情,形成实效激励模式。制度先行带动的政策易发生进程疲软,故而行动执行上需跟进。2017年2月17日沐阳县人民法院周龙遇刺、2016年2月昌平马彩云法官遇害历历在目。在提供制度保障、人身保障、物质保障同时,还要注意对司法群体做安全教育,提请注意自身防护。对于改判问题不能一味问责,要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在外促力上,既要以良好工作环境、优良福利制度和美好法治愿景,提供源源不断外部保障。又要发展其他竞争力量。一是律师力量。二是以陪审制为代表的公众参与力量。三是打破司法垄断的非诉力量。
总而言之,随着公民意识和民主独立意识增加,司法公信力不完全状态得到改善,司法操作局限性得到控制,司法机构与公民普遍有效互动,司法公信力数据系统构建,司法公信力得到预期的提升,从而树立恰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形象,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