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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日益通过网络呈现,形成网络舆论。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无疑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冲击司法权威。因此舆论尊重司法权威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众舆论;司法独立;司法权威
一、引言
随着网络和通迅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日益通过网络呈现,形成网络舆论。 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与非利益相关性,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思维与知识,无法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面对一个案件,他们更易于将问题道德化,更易于或者是更喜欢去诉诸道德。因此公众舆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即可能被虚假信息所误导,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即便谣言不会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有可能使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影响。
近年来,掀起舆论热潮的个案并不鲜见。“药家鑫案”“李某某强奸案”“雷洋案”,特别是前不久的“于欢案”均是自媒体关注的焦点。普通公众借助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表带有激情、偏见等非理性因素。更有媒体为了点击率,设置各种标题党吸引眼球,歪曲事实,误导民众,掀起舆论热潮,不同于司法机关紧扣证据,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应然价值取向,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表现出来的这种紧张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因是二者之间没有得到有效的互动与沟通。因此笔者认为,要使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适度并适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
(一)首先法官要明确自己的角色
在审理重大影响案件时,应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尽可能排除外界的干预。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内部,上级法院及法院领导不得干扰承办法官独立审判;在外部,党政机关、地方领导不可插手干预法院依法断案;于整个社会舆论,应为独立公平司法腾出相对自由的空间。司法机关应顶住压力,忠实履职,法律的信仰、职业技能和良知操守,尊重法律和事实原则,公正裁判,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氛围。
有的学者认为审判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接触案外信息,避免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态度。笔者认为这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信息时代,不能要求审判人员的信息隔离,而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应以接受舆论监督、不受舆论左右的态度对待媒体舆论。而不是逃避,只会让民众无休止的猜测,易造成司法与民意持续紧张,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真实理性的、舆论监督,积极改进审判工作;而对于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观点偏激、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保持清醒、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并依据证据、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公众之所以听信网络上发布的各种片面、不实、夸大的信息,其中一个原因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力度不够、信息传递不通畅。因此司法机关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及时整合、发布信息,在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平台同步公开,对不实网络舆论进行有力回击。一方面,是履行司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可以减少谣言的滋生和传播,让司法更公开透明。
(二)规范新媒体责任,树立法律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以往的热门事件中,来源于自媒体的信息,往往比官方信息更“快”、更“准”,从而逼着官方进行信息公开。媒体的报道不等于案件事实,更代替不了司法审查。因此特别要明确新媒体的责任,不能让即时信息工具只为了点击率,不管传播内容管理,因此报导公开前应听取专业律师或者法学学者的意见,使报道有理有据;要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要通過各种形式培养媒体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信仰,督促媒体维护司法权威,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避免舆论监督滥用、私用。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道德委员会等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及制度作用,约束新闻工作者对自身职业标准、道德规范等的自律;督促坚持客观事实,提升媒体工作者基本职业要素,不以猜测的方式报道案件,不以煽动的语言制造社会对立情绪,更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预设审判”定性、定罪、量刑等言论。对于不公开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或性侵害的案件,避免因不当披露对未成年人心理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不应披露受害者名字、住所或学校等具体信息,不用过分渲染案件情节等。
(三)全面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公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相关部门需创新宣教形式,着力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大众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强化全社会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奖励守法诚信和惩罚违法失信行为,使遵纪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特别要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正义个案教化作用,让民众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努力引导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这也是法治建设和群众工作的应有内容。 当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习惯,司法独立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司法权威得以树立。
此外,公众要对法治队伍要有信心,要尊重司法权威,在司法裁判中,审判程序极其严格。事实认定,是建立在第一、二审两级法院庭审中控辩双方相互质证的证据基础上;法律适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辩论意见,然后又经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层层把关而最终作出的裁判,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更何况司法还有自身的纠错机制。刑事审判赋予了被告人上诉权,正当程序下的严格审判自然期待查明真相,一审的证据可能出现变化,裁判的法官也可能出现问题,一次审判不成功,所以有了两审终审制,赋予被告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权。让更高层级的法院用更加严格的程序再去审查证据,为了公众的参与度,法律也规定了审判要公开,全程录音录像,开展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从而让百姓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
[1] 顾学松:《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吉林大学,2007
[2] 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24(1)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4] 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
【关键词】:公众舆论;司法独立;司法权威
一、引言
随着网络和通迅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日益通过网络呈现,形成网络舆论。 公众舆论具有道德性与非利益相关性,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思维与知识,无法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面对一个案件,他们更易于将问题道德化,更易于或者是更喜欢去诉诸道德。因此公众舆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即可能被虚假信息所误导,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即便谣言不会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有可能使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影响。
近年来,掀起舆论热潮的个案并不鲜见。“药家鑫案”“李某某强奸案”“雷洋案”,特别是前不久的“于欢案”均是自媒体关注的焦点。普通公众借助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表带有激情、偏见等非理性因素。更有媒体为了点击率,设置各种标题党吸引眼球,歪曲事实,误导民众,掀起舆论热潮,不同于司法机关紧扣证据,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应然价值取向,公众舆论与司法裁决之间表现出来的这种紧张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因是二者之间没有得到有效的互动与沟通。因此笔者认为,要使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适度并适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
(一)首先法官要明确自己的角色
在审理重大影响案件时,应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尽可能排除外界的干预。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内部,上级法院及法院领导不得干扰承办法官独立审判;在外部,党政机关、地方领导不可插手干预法院依法断案;于整个社会舆论,应为独立公平司法腾出相对自由的空间。司法机关应顶住压力,忠实履职,法律的信仰、职业技能和良知操守,尊重法律和事实原则,公正裁判,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氛围。
有的学者认为审判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接触案外信息,避免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态度。笔者认为这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信息时代,不能要求审判人员的信息隔离,而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应以接受舆论监督、不受舆论左右的态度对待媒体舆论。而不是逃避,只会让民众无休止的猜测,易造成司法与民意持续紧张,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真实理性的、舆论监督,积极改进审判工作;而对于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观点偏激、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保持清醒、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并依据证据、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公众之所以听信网络上发布的各种片面、不实、夸大的信息,其中一个原因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力度不够、信息传递不通畅。因此司法机关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及时整合、发布信息,在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平台同步公开,对不实网络舆论进行有力回击。一方面,是履行司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可以减少谣言的滋生和传播,让司法更公开透明。
(二)规范新媒体责任,树立法律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以往的热门事件中,来源于自媒体的信息,往往比官方信息更“快”、更“准”,从而逼着官方进行信息公开。媒体的报道不等于案件事实,更代替不了司法审查。因此特别要明确新媒体的责任,不能让即时信息工具只为了点击率,不管传播内容管理,因此报导公开前应听取专业律师或者法学学者的意见,使报道有理有据;要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要通過各种形式培养媒体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信仰,督促媒体维护司法权威,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避免舆论监督滥用、私用。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道德委员会等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及制度作用,约束新闻工作者对自身职业标准、道德规范等的自律;督促坚持客观事实,提升媒体工作者基本职业要素,不以猜测的方式报道案件,不以煽动的语言制造社会对立情绪,更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预设审判”定性、定罪、量刑等言论。对于不公开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或性侵害的案件,避免因不当披露对未成年人心理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不应披露受害者名字、住所或学校等具体信息,不用过分渲染案件情节等。
(三)全面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公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相关部门需创新宣教形式,着力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大众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强化全社会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奖励守法诚信和惩罚违法失信行为,使遵纪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特别要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正义个案教化作用,让民众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努力引导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这也是法治建设和群众工作的应有内容。 当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习惯,司法独立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司法权威得以树立。
此外,公众要对法治队伍要有信心,要尊重司法权威,在司法裁判中,审判程序极其严格。事实认定,是建立在第一、二审两级法院庭审中控辩双方相互质证的证据基础上;法律适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辩论意见,然后又经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层层把关而最终作出的裁判,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更何况司法还有自身的纠错机制。刑事审判赋予了被告人上诉权,正当程序下的严格审判自然期待查明真相,一审的证据可能出现变化,裁判的法官也可能出现问题,一次审判不成功,所以有了两审终审制,赋予被告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权。让更高层级的法院用更加严格的程序再去审查证据,为了公众的参与度,法律也规定了审判要公开,全程录音录像,开展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从而让百姓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
[1] 顾学松:《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吉林大学,2007
[2] 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24(1)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4] 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