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从信用证作为洗钱载体的诱因、反洗钱在信用证实务中的体现进行了分析,并从遵守法规、健全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信用证 国际惯例
一、全球金融业反洗钱背景概述
近年来,不少银行相继因其经营涉及洗钱而受到了相关监管机构的大力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和对业务范围、经营权限等方面的限制。许多国际大银行都因此而吃过苦头:渣打银行因涉嫌与伊朗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被美国监管机构罚款6.67亿美元;法国巴黎银行被指控为苏丹等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的国家转移数十亿美元资金,罚款89亿美元(为目前最高)。2016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因违反纽约州反洗钱法规,以及隐瞒涉及俄罗斯及中国的金融交易,被处以2.15亿美元的罚款。一次次的处罚,犹如一颗颗重磅炸弹,狠狠地投在了银行业。一时间,各家银行“人心惶惶”,纷纷对自己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再加强,甚至万事反洗钱先行。唯恐自己的“一不小心”,导致辛苦经营的心血付诸东流。
二、信用证业务作为洗钱工具的诱因
1.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a款:“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该条b款:“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根据该规定,信用证虽然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信用证的独立性使其只约束银行与受益人在此证下的权利义务,不关注,也不受其他方之间的关系的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给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洗钱者可以通过非真实的交易背景,开立虚假信用证,转移非法所得,达到洗钱目的。
2.单据的表面真实性。UCP600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信用证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600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这些说明,银行仅处理单据,只负责审核单据从表面上看,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负责判断单据内容的真实性。银行的免责给洗钱者通过伪造单据来实施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3.信用证的多种功能。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和满足国际贸易的日益复杂化,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又衍生出具有特殊性能的信用证,包括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具备各种不同功能的信用证。以可转让信用证为例,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原信用证可应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兑用,信用证也可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另外,也可应第二受益人要求转回第一受益人。洗钱者可利用可转让信用证操作的复杂性,将犯罪所得在第一受益人与多个第二受益人之间来回操作,达到彻底的洗钱目的。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恰恰也是这项原则,成为了洗钱者利用信用证进行非法洗钱活动的最主要诱因。
三、反洗钱工作在信用证实务中的具体体现
全世界范围内刮起的反洗钱风暴逐渐敲击着信用证业务,使银行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证业务。在UCP600与法律出现冲突时,法律必凌驾于UCP600之上,此时,银行无法再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自保。现在,银行已纷纷开始对信用证业务进行贸易背景和交易方的全方位审查,甚至直接在信用证中加入制裁除外条款。
信用证实务中,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做出的努力屡见不鲜。如,在信用证的开立环节,开证行将起运港范围锁定在几个具体的港口,以排除受制裁的区域;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前进行合规调查;在信用证的审单环节,开证行查询提单的运输路径,涉及受制裁国家遂与交单行交涉退单。在信用证的付款环节,开证行对付款路径进行反洗钱检索时发现可疑字段,进一步审查发现交单行的账户行在黑名单上,要求交单行重新提供付款路径。
四、对信用证业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反洗钱工作已经渗透到信用证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参与者。为维护健康的国际贸易环境,使信用证能够顺畅地流向世界各地,我们急切地需要从健全银行合规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严厉打击一切有关洗钱的犯罪。
1.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办理信用证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除了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外,还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法律效力大于国际惯例,实务中如果所办业务涉及洗钱,银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拒绝办理该业务。如同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洗钱也是例外原则。在洗钱例外中,银行是反洗钱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当信用证流程中存在洗钱行为,银行绝不能仅凭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付款。银行若怀疑或有理由怀疑、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用证涉嫌洗钱,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查询、核实,并及时根据洗钱例外原则停止后续任何操作。目前,我国《反洗钱法》的法律条文是宏观的,对反洗钱的职责分工、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但是,银行作为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在微观的执行层面仍需要一个具体的指导政策,以更好地贯彻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成反洗钱工作。因此,由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规章制度应尽快出台。
2.银行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随着国内对反洗钱工作的愈加重视,各银行基本已具有了统一的反洗钱系统,该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大额可疑交易和黑名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设定一些会触发预警的条件,即各类反洗钱规章制度,由人工来识别、核实、并向人行报送可疑交易。沃尔夫斯贝格集团2011年发布了《关于信用证的反洗钱指引》,针对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等主要的当事方提出了尽职调查、审查、核对、监控等控制措施的具体运用,作为对信用证业务的反洗钱指导。根据指引,银行需从申请人、开证行、信用证种类、装运期、效期、单据要求、转让条款、款项让渡、语言表述以及商品描述、贸易术语、金额、运输与保险等方面加强审核,对照制裁名单和恐怖主义者名单,若发现洗钱嫌疑,立即予以核实、上报,防患于未然。信用证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金融产品都有可能被作为洗钱工具,而反洗钱是急迫而严峻的,无论多么优秀成熟的反洗钱系统,最终都离不开人工甄别可疑信息真实与否。这意味着反洗钱工作需要极专业和极富经验的人才。除了反洗钱专岗人员需加强反洗钱工作能力,与信用证密切相关的一线人员也应该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树立风险防控的思想。使反洗钱工作反映在信用证业务的方方面面,会让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更具针对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洗钱的跨国性使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由于洗钱的隐蔽性,发现洗钱犯罪是困难的,跨国的洗钱行为给反洗钱工作增添了难度。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使不同国家之间,国家与反洗钱国际组织之间建立起经常性的交流和沟通机制,交流洗钱犯罪信息和经验,更有效地遏制、打击洗钱犯罪。信用证也具有跨境、跨行的交易性质,所以要加强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洗钱风险。但是,由于银行内部的保密规定,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难以做到畅通无阻,跨国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为了規避这种风险,开证行通常会选择自己的海外联行作为通知行、指定行、保兑行、偿付行的首选,其次可选择与开证行合作关系良好的国外同业。
五、结语
反洗钱给信用证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不再拘泥于仅仅满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开始积极了解信用证之外的贸易背景,做出了比以前更多的工作。虽然这无疑加重了银行负担,但是在当前反洗钱愈加紧迫的形式下,显然是必须而为之的。信用证业务因其自身的特点,容易被洗钱者作为洗钱工具,UCP600涵盖了信用证操作的规则,却没有反映全球反洗钱的新趋势。银行需要严格遵循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于内部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于外部加强国际间合作,织起反洗钱这张大网。
关键词:反洗钱 信用证 国际惯例
一、全球金融业反洗钱背景概述
近年来,不少银行相继因其经营涉及洗钱而受到了相关监管机构的大力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和对业务范围、经营权限等方面的限制。许多国际大银行都因此而吃过苦头:渣打银行因涉嫌与伊朗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被美国监管机构罚款6.67亿美元;法国巴黎银行被指控为苏丹等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的国家转移数十亿美元资金,罚款89亿美元(为目前最高)。2016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因违反纽约州反洗钱法规,以及隐瞒涉及俄罗斯及中国的金融交易,被处以2.15亿美元的罚款。一次次的处罚,犹如一颗颗重磅炸弹,狠狠地投在了银行业。一时间,各家银行“人心惶惶”,纷纷对自己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再加强,甚至万事反洗钱先行。唯恐自己的“一不小心”,导致辛苦经营的心血付诸东流。
二、信用证业务作为洗钱工具的诱因
1.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a款:“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该条b款:“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根据该规定,信用证虽然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信用证的独立性使其只约束银行与受益人在此证下的权利义务,不关注,也不受其他方之间的关系的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给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洗钱者可以通过非真实的交易背景,开立虚假信用证,转移非法所得,达到洗钱目的。
2.单据的表面真实性。UCP600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信用证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600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这些说明,银行仅处理单据,只负责审核单据从表面上看,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负责判断单据内容的真实性。银行的免责给洗钱者通过伪造单据来实施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3.信用证的多种功能。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和满足国际贸易的日益复杂化,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又衍生出具有特殊性能的信用证,包括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具备各种不同功能的信用证。以可转让信用证为例,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原信用证可应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兑用,信用证也可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另外,也可应第二受益人要求转回第一受益人。洗钱者可利用可转让信用证操作的复杂性,将犯罪所得在第一受益人与多个第二受益人之间来回操作,达到彻底的洗钱目的。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恰恰也是这项原则,成为了洗钱者利用信用证进行非法洗钱活动的最主要诱因。
三、反洗钱工作在信用证实务中的具体体现
全世界范围内刮起的反洗钱风暴逐渐敲击着信用证业务,使银行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证业务。在UCP600与法律出现冲突时,法律必凌驾于UCP600之上,此时,银行无法再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自保。现在,银行已纷纷开始对信用证业务进行贸易背景和交易方的全方位审查,甚至直接在信用证中加入制裁除外条款。
信用证实务中,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做出的努力屡见不鲜。如,在信用证的开立环节,开证行将起运港范围锁定在几个具体的港口,以排除受制裁的区域;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前进行合规调查;在信用证的审单环节,开证行查询提单的运输路径,涉及受制裁国家遂与交单行交涉退单。在信用证的付款环节,开证行对付款路径进行反洗钱检索时发现可疑字段,进一步审查发现交单行的账户行在黑名单上,要求交单行重新提供付款路径。
四、对信用证业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反洗钱工作已经渗透到信用证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参与者。为维护健康的国际贸易环境,使信用证能够顺畅地流向世界各地,我们急切地需要从健全银行合规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严厉打击一切有关洗钱的犯罪。
1.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办理信用证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除了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外,还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法律效力大于国际惯例,实务中如果所办业务涉及洗钱,银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拒绝办理该业务。如同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洗钱也是例外原则。在洗钱例外中,银行是反洗钱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当信用证流程中存在洗钱行为,银行绝不能仅凭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付款。银行若怀疑或有理由怀疑、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用证涉嫌洗钱,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查询、核实,并及时根据洗钱例外原则停止后续任何操作。目前,我国《反洗钱法》的法律条文是宏观的,对反洗钱的职责分工、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但是,银行作为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在微观的执行层面仍需要一个具体的指导政策,以更好地贯彻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成反洗钱工作。因此,由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规章制度应尽快出台。
2.银行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随着国内对反洗钱工作的愈加重视,各银行基本已具有了统一的反洗钱系统,该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大额可疑交易和黑名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设定一些会触发预警的条件,即各类反洗钱规章制度,由人工来识别、核实、并向人行报送可疑交易。沃尔夫斯贝格集团2011年发布了《关于信用证的反洗钱指引》,针对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等主要的当事方提出了尽职调查、审查、核对、监控等控制措施的具体运用,作为对信用证业务的反洗钱指导。根据指引,银行需从申请人、开证行、信用证种类、装运期、效期、单据要求、转让条款、款项让渡、语言表述以及商品描述、贸易术语、金额、运输与保险等方面加强审核,对照制裁名单和恐怖主义者名单,若发现洗钱嫌疑,立即予以核实、上报,防患于未然。信用证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金融产品都有可能被作为洗钱工具,而反洗钱是急迫而严峻的,无论多么优秀成熟的反洗钱系统,最终都离不开人工甄别可疑信息真实与否。这意味着反洗钱工作需要极专业和极富经验的人才。除了反洗钱专岗人员需加强反洗钱工作能力,与信用证密切相关的一线人员也应该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树立风险防控的思想。使反洗钱工作反映在信用证业务的方方面面,会让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更具针对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洗钱的跨国性使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由于洗钱的隐蔽性,发现洗钱犯罪是困难的,跨国的洗钱行为给反洗钱工作增添了难度。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使不同国家之间,国家与反洗钱国际组织之间建立起经常性的交流和沟通机制,交流洗钱犯罪信息和经验,更有效地遏制、打击洗钱犯罪。信用证也具有跨境、跨行的交易性质,所以要加强银行间的信息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洗钱风险。但是,由于银行内部的保密规定,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难以做到畅通无阻,跨国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为了規避这种风险,开证行通常会选择自己的海外联行作为通知行、指定行、保兑行、偿付行的首选,其次可选择与开证行合作关系良好的国外同业。
五、结语
反洗钱给信用证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不再拘泥于仅仅满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开始积极了解信用证之外的贸易背景,做出了比以前更多的工作。虽然这无疑加重了银行负担,但是在当前反洗钱愈加紧迫的形式下,显然是必须而为之的。信用证业务因其自身的特点,容易被洗钱者作为洗钱工具,UCP600涵盖了信用证操作的规则,却没有反映全球反洗钱的新趋势。银行需要严格遵循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于内部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于外部加强国际间合作,织起反洗钱这张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