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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以试点的形式在我国试用后,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一理论的价值理解和具体适用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但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环境使得这一制度的践行和完善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分析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加强对其伴生的隐患认识,对刑事和解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刑事和解 适用 困境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由第三方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协调制度,刑事和解有着大多数和解所应具有的普遍特征:首先,自愿性。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自愿决定和解的形式以及和解的内容直至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其次,缓和性。和解能够加快矛盾的解决,缓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矛盾;最后,互利性。加害人与被害人能够达成和解,也能够减轻双方的讼累。
一、刑事和解在中国适用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源于中国和谐文化中的"和合文化"。对于和合文化,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要素的优质成分和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①
今时今日,和合文化在我国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广大农村尤为明显,邻里之间、亲戚之间,对于产生的矛盾和纷争都讲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避免诉讼,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以免伤了和气"。在这样大的环境下,情、理、法这几个看似矛盾的价值观念也在调试中找到了最佳的契合点,这为刑事和解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作为一个历来崇尚"和合"的国家来说,从古到今多种制度以"和"为主导设置,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便不会缺乏适合其生存的土壤。
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同样也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一般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采取如下措施: (1)确认并采取措施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 (2)吸纳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 (3)改变应对犯罪行为时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传统关系。②恢复性司法并不是以实现刑罚,惩罚犯罪为最终目标,而是更多关注被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注重修复二者之间的关系。将补偿受害人和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的价值最大化。
虽然,我们不能完全以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角度来理解刑事和解制度,毕竟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恢复性司法在改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修复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以及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都与刑事和解存在共通之处,其对刑事和解的兴起、发展与成熟有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深远影响还是西方先进文化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都不难看出刑事和解在我国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
二 、 刑事和解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
刑事和解即使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但其解决的毕竟是实际的犯罪问题。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的甚至可能是一个人的生命。因此其适用必须谨慎。其次,由于受传统的刑事追诉理论的影响,要让大众接受并理解甚至支持刑事和解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人们脑海里,刑罚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对罪犯某种权益的剥夺,进而惩罚罪犯,慰藉被害人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但刑事和解制度的施行,使得一些加害人由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得到了从宽处理,使得人们开始怀疑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权威性,甚至会认为国家的公权力似乎也是可以协商的,会认为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的。
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协调加受害双方的关系。而这种目的的实现大多数是伴随着对受害人的物质赔偿的。赔偿能力强的往往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可能性就大,而经济状况不好的加害人因为没有赔偿能力,与被害人无法达成和解,因而不得不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这样,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群众心里,都会产生"拿钱买命"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似乎也被亵渎。法律因此而失去威严。
再加上目前我国尚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环境,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受到干预;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公民对法律信任的缺失。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也尚未定论。
结论
总之,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虽然有着适宜发展的理论基础,却也面临着不容小觑的困境。在此复杂的环境下,如果将其大范围适用,快速推进其发展的话,其结果是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还是阻碍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就难下定论了。因此,对其适用应谨小慎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张立文.中华和合人文精神的现代价值[J].社会科学研究, 1997, (5):
②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参考文献:
[1]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3]陈瑞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宋英辉、袁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澳]泽荷:《恢复性司法》,章棋等译,载狄小华、李志刚主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恢复性司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5]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关键字:刑事和解 适用 困境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由第三方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协调制度,刑事和解有着大多数和解所应具有的普遍特征:首先,自愿性。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自愿决定和解的形式以及和解的内容直至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其次,缓和性。和解能够加快矛盾的解决,缓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矛盾;最后,互利性。加害人与被害人能够达成和解,也能够减轻双方的讼累。
一、刑事和解在中国适用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源于中国和谐文化中的"和合文化"。对于和合文化,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要素的优质成分和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①
今时今日,和合文化在我国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广大农村尤为明显,邻里之间、亲戚之间,对于产生的矛盾和纷争都讲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避免诉讼,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以免伤了和气"。在这样大的环境下,情、理、法这几个看似矛盾的价值观念也在调试中找到了最佳的契合点,这为刑事和解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作为一个历来崇尚"和合"的国家来说,从古到今多种制度以"和"为主导设置,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便不会缺乏适合其生存的土壤。
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同样也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一般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采取如下措施: (1)确认并采取措施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 (2)吸纳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 (3)改变应对犯罪行为时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传统关系。②恢复性司法并不是以实现刑罚,惩罚犯罪为最终目标,而是更多关注被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注重修复二者之间的关系。将补偿受害人和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的价值最大化。
虽然,我们不能完全以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角度来理解刑事和解制度,毕竟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恢复性司法在改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修复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以及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都与刑事和解存在共通之处,其对刑事和解的兴起、发展与成熟有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深远影响还是西方先进文化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都不难看出刑事和解在我国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
二 、 刑事和解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
刑事和解即使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但其解决的毕竟是实际的犯罪问题。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的甚至可能是一个人的生命。因此其适用必须谨慎。其次,由于受传统的刑事追诉理论的影响,要让大众接受并理解甚至支持刑事和解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人们脑海里,刑罚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对罪犯某种权益的剥夺,进而惩罚罪犯,慰藉被害人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但刑事和解制度的施行,使得一些加害人由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得到了从宽处理,使得人们开始怀疑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权威性,甚至会认为国家的公权力似乎也是可以协商的,会认为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的。
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协调加受害双方的关系。而这种目的的实现大多数是伴随着对受害人的物质赔偿的。赔偿能力强的往往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可能性就大,而经济状况不好的加害人因为没有赔偿能力,与被害人无法达成和解,因而不得不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这样,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群众心里,都会产生"拿钱买命"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似乎也被亵渎。法律因此而失去威严。
再加上目前我国尚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环境,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受到干预;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公民对法律信任的缺失。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也尚未定论。
结论
总之,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虽然有着适宜发展的理论基础,却也面临着不容小觑的困境。在此复杂的环境下,如果将其大范围适用,快速推进其发展的话,其结果是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还是阻碍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就难下定论了。因此,对其适用应谨小慎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张立文.中华和合人文精神的现代价值[J].社会科学研究, 1997, (5):
②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参考文献:
[1]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3]陈瑞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宋英辉、袁金彪主编:《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澳]泽荷:《恢复性司法》,章棋等译,载狄小华、李志刚主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恢复性司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5]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