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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采取幅度的规定,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的区可能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别。异地买赃的行为就有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必须着眼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犯罪客体上。
关键词:犯罪所得;管辖归属地;立案标准
一、主要案情
2010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甲到漳州市芗城区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宿舍进行踩点,发现可以通过配置宿舍钥匙行窃,在4月16日再次来到该学校的学生宿舍,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宿舍门,将宿舍里的4台笔记本电脑偷走。盗得笔记本电脑后犯罪嫌疑人甲随即打车到厦门进行销赃,将偷来的其中三台笔记本电脑低价卖给某电脑维修店的老板乙,甲的朋友丙在得知甲有盗窃来的电脑可以低价出售后,就用500元的价格向甲购买了剩下的一台电脑(经鉴定价值3526元人民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甲、丙在漳州均到案,嫌疑人丙被取保候审,嫌疑人甲依法被起诉,丙经漳州地区的检察院通知无法到案参与诉讼,被当地公安局网上追逃。
二、存在的分歧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毫无疑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乙和犯罪嫌疑人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管辖地是厦门还是漳州,这就决定了嫌疑人乙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厦漳两地关于销赃数额的起刑点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和丙的管辖地都是厦门。由于嫌疑人甲的销赃地在厦门,嫌疑人乙和丙都在厦门收购赃物,所以嫌疑人乙和丙的犯罪地都在厦门,理应归属厦门管辖,嫌疑人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牵涉到立案标准的问题(厦门市司法机关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点为5000元),由于嫌疑人丙的销赃数额不够起刑点,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的管辖地是漳州,犯罪嫌疑人丙的管辖地是厦门。由于嫌疑人甲的盗窃罪的管辖地在漳州,又因为盗窃罪是掩饰隐瞒犯罪的上游罪名,基于并案处理的原因,嫌疑人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管辖地也应该是在漳州。而嫌疑人丙由于取保期间的妨碍诉讼的行为,没有被一并处理,而后归案,由于丙的销赃地在厦门,嫌疑人丙的犯罪管辖地是厦门。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和丙的管辖地都是漳州。嫌疑人乙和丙所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嫌疑人甲的犯罪地在漳州,甲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私有财产,而嫌疑人乙和丙的买赃行为,则侵害了漳州的相关司法机关的追缴赃物的司法活动,所以该两人都应由漳州管辖。
三、评析意见
根据本案案情,笔者同意以上的第三种意见。犯罪嫌疑人乙和丙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应该都归漳州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乙和丙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的定义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甲已经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其盗窃所得的四台电脑由其带到厦门进行销赃。嫌疑人乙和丙在明知电脑是甲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买赃,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特征。
其次,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要分析该罪的客体,应当先了解“犯罪所得”在该类侵财性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所得”作为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给侦破犯罪、追究罪犯、追回赃物造成困难,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间接或者直接帮助了犯罪。而且该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最后,犯罪嫌疑人乙和丙涉嫌犯罪的管辖地归属。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甲构成盗窃罪,他的盗窃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赃物,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而由于嫌疑人甲将赃物带到厦门销赃,嫌疑人乙和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买赃,主观上存在故意,乙和丙的这种行为显然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及赃物的去向起到了妨碍作用,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也受到了阻碍。而该项追缴赃物的司法活动应该是由漳州的司法机关开展,因为犯罪嫌疑人甲是在漳州进行的盗窃,而犯罪嫌疑人乙和丙向甲收购了赃物,就损害了在漳州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漳州的司法秩序,漳州的的司法机关有权为了保障正常的司法活动,依法追缴赃物,对嫌疑人乙和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进行管辖,所以嫌疑人乙和丙应由漳州管辖。犯罪嫌疑人乙为漳州管辖的情况下,其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漳州司法机关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点为3000元)。
四、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采取幅度的规定,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的区可能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别。异地买赃的行为就有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必须着眼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犯罪客体上。
关键词:犯罪所得;管辖归属地;立案标准
一、主要案情
2010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甲到漳州市芗城区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宿舍进行踩点,发现可以通过配置宿舍钥匙行窃,在4月16日再次来到该学校的学生宿舍,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宿舍门,将宿舍里的4台笔记本电脑偷走。盗得笔记本电脑后犯罪嫌疑人甲随即打车到厦门进行销赃,将偷来的其中三台笔记本电脑低价卖给某电脑维修店的老板乙,甲的朋友丙在得知甲有盗窃来的电脑可以低价出售后,就用500元的价格向甲购买了剩下的一台电脑(经鉴定价值3526元人民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甲、丙在漳州均到案,嫌疑人丙被取保候审,嫌疑人甲依法被起诉,丙经漳州地区的检察院通知无法到案参与诉讼,被当地公安局网上追逃。
二、存在的分歧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毫无疑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乙和犯罪嫌疑人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管辖地是厦门还是漳州,这就决定了嫌疑人乙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厦漳两地关于销赃数额的起刑点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和丙的管辖地都是厦门。由于嫌疑人甲的销赃地在厦门,嫌疑人乙和丙都在厦门收购赃物,所以嫌疑人乙和丙的犯罪地都在厦门,理应归属厦门管辖,嫌疑人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牵涉到立案标准的问题(厦门市司法机关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点为5000元),由于嫌疑人丙的销赃数额不够起刑点,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的管辖地是漳州,犯罪嫌疑人丙的管辖地是厦门。由于嫌疑人甲的盗窃罪的管辖地在漳州,又因为盗窃罪是掩饰隐瞒犯罪的上游罪名,基于并案处理的原因,嫌疑人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管辖地也应该是在漳州。而嫌疑人丙由于取保期间的妨碍诉讼的行为,没有被一并处理,而后归案,由于丙的销赃地在厦门,嫌疑人丙的犯罪管辖地是厦门。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和丙的管辖地都是漳州。嫌疑人乙和丙所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嫌疑人甲的犯罪地在漳州,甲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私有财产,而嫌疑人乙和丙的买赃行为,则侵害了漳州的相关司法机关的追缴赃物的司法活动,所以该两人都应由漳州管辖。
三、评析意见
根据本案案情,笔者同意以上的第三种意见。犯罪嫌疑人乙和丙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应该都归漳州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乙和丙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的定义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甲已经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其盗窃所得的四台电脑由其带到厦门进行销赃。嫌疑人乙和丙在明知电脑是甲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买赃,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特征。
其次,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要分析该罪的客体,应当先了解“犯罪所得”在该类侵财性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所得”作为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给侦破犯罪、追究罪犯、追回赃物造成困难,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间接或者直接帮助了犯罪。而且该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最后,犯罪嫌疑人乙和丙涉嫌犯罪的管辖地归属。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甲构成盗窃罪,他的盗窃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赃物,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而由于嫌疑人甲将赃物带到厦门销赃,嫌疑人乙和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买赃,主观上存在故意,乙和丙的这种行为显然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及赃物的去向起到了妨碍作用,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也受到了阻碍。而该项追缴赃物的司法活动应该是由漳州的司法机关开展,因为犯罪嫌疑人甲是在漳州进行的盗窃,而犯罪嫌疑人乙和丙向甲收购了赃物,就损害了在漳州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漳州的司法秩序,漳州的的司法机关有权为了保障正常的司法活动,依法追缴赃物,对嫌疑人乙和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进行管辖,所以嫌疑人乙和丙应由漳州管辖。犯罪嫌疑人乙为漳州管辖的情况下,其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漳州司法机关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点为3000元)。
四、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