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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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案件中一般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具有缺少第三者证据,且言词证据间常存在矛盾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此类案件证明标准,依法有效地开展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及依法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因此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工作,从证据反映的细节入手分析案件事实,是司法办案人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定性的关键。笔者从检察机关公诉办案角度,对强奸案件证据环节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技巧进行探讨。
  一、办理强奸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办理强奸案件时经常遇见下列较复杂的情形:
  1、不认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轻罪辩解情况下,与被害人陈述形成针锋相对的矛盾,而其他证据又不能直接证明案件过程,即所谓的“一对一”证据的案件,常见的情形有:(1)犯罪嫌疑人自始不承认强奸,甚至否认曾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如被害人在案发较长时间后才报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较长时间后才被查获,其不承认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类案件只能看其他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如果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证据间未能形成证据链条,则无法认定事实成立。由于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就属此情形;(2)认罪后翻供的案件,即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但事后推翻以往供述,否认自己曾实施过强奸行为;(3)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辩解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典型的如同事、网友、雇主与雇员等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奸淫幼女或强奸精神病人的案件,即利用被害人年幼或性防卫能力缺失而对其实施诱奸行为,犯罪嫌疑人通常提出案发时不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的辩解。
  2、在承认犯罪基础上作轻罪辩解的案件,一是辩解强奸未遂的案件(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除外);二是辩解犯罪性质是猥亵的案件;
  3、被害人翻证案件,被害人出于得到赔偿或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而事后翻证,改称系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撤诉要求。
  二、强奸案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证据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强奸案件的证据标准,一般应包括如下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的作案工具、床单、衣物、体液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物证、书证,伤情鉴定及DNA鉴定意见,如被害人有精神疾病,还应当进行被害人性防卫能力鉴定。
  要想具备较好质量的证据,既需要被害人及时报案并协助侦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同时也需要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侦查取证条件参差不齐,或多或少会缺失某类或某个证据,再加之侦查人员的素质、意识、能力等因素,很难达到提取证据全面、及时、有效的标准。因此,在审查工作中,需认真仔细审查每一份在案证据,从细微处着手,找到蛛丝马迹,确保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有效,做到铁证如山,使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是证明有无犯罪行为以及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具有真伪并存的特点,因此在审查时应对证明内容进行细节上的把握,审查供述或辩解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内容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印证。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认罪的较多。而且即使做过有罪供述往往还会翻供。
  2、被害人陈述。在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是反映案件过程和细节最完整、信息量最大的言词证据,涉及到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情况及对案件的态度等基本内容,因此,在审查证据时应对双方的基本情况,双方的关系,案发时间、地点、手段、结果,对此事的态度,甚至陈述过程中的反应情绪等内容进行细节性的把握,从而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是否符合逻辑及常理。一般来说,在排除因记忆原因造成的个别差异之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是前后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为对案件的关键性问题不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答案。针对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更应当从双方关系及程度上来判断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动机和目的是否现实、合理。在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特别是14周岁以下幼女)或智障人员的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其年龄及智力状况审查其有无相应的表达能力。
  3、证人证言。强奸案中,除当众强奸等能够目击强奸过程的案件以外,证人证言一般不能直接证明案件过程。通常是证明被害人事后诉说案件过程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证人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听被害人说及何人采取何方式将其强奸,被害人的情绪及对此事的态度等,这些对于帮助判断当事双方的言词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能否被采信,进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都起到印证作用。
  4、物证、书证。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物证、书证的收集环节,对于从现场或衣服上提取的血迹、体液、毛发等生物物证,或医生提取的犯罪嫌疑人血液等检材,侦查中只对物证或检材进行了收集固定,而忽视了对提取过程的证明,造成物证、书证或检材的收集过程不明。如果将来源不明的物证或检材进行DNA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都会被排除适用。因此,在审查物证、书证时应加强对取证程序的审查,如有瑕疵,应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证据的综合认定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在穷尽侦查取证及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应根据在案证据,围绕强奸罪的两个基本问题展开证据分析。这两个基本问题既是认定强奸案的核心,也是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辩解的重点所在。
  1、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这涉及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问题。由于强奸犯罪往往具有私密性、隐蔽性的特点,强奸案件的证据多呈现单一性、间接性,常常是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问题的判断往往比较困难,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把握。特别是当双方言词证据对是否发生性关系一事存在矛盾情况下,妇科检查、提取物证及DNA鉴定格外重要,例如通过妇科检查,发现并提取了精液等重要物证,经DNA鉴定,证实提取到的精液系嫌疑人所留。相反,如被害人在案发后很久才报案,未能及时提取到相关物证,也没有其他证据,在嫌疑人做无罪辩解情况下,则无法认定事实成立。
  2、发生性关系有无违背妇女意志,这涉及到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证明这一问题,可以从双方的关系,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状态、采取的手段,被害人当时的意见及事后的态度等环节入手分析。首先,双方的关系问题,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双方的关系及关系程度如何,从而认定案发时有无发生两性关系的前提或合理因素;其次,案发时的环境问题,通过分析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生理情况、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内容,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及损害后果,从而认定发生的性关系是否正常,过程中是否伴随暴力、威胁因素;再次,被害人事后的态度,即被害人报案后的陈述是否稳定,内容有无变化。
  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的疑难复杂情形还有很多类型,在穷尽证据的收集途径及严格审查证据基础上,需要根据在案证据有效地开展综合分析,运用证据证实双方的关系及程度、发生性关系的环境、造成的后果、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及告发的原因等事实和情节,在直接证据较难取证的情况下,多从外围寻找有力的间接证据,对于关键环节,更要从细节入手,从而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与维护权益并重。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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