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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公诉人也要出庭支出公诉,这一新规定要想在实践中顺畅运行,从当前情况来看,给检察机关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各地都在探索简易出庭模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实践;理论探索
2012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顺应了当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要求,但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顺利开展出庭工作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
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实践中,检察院通常都不派员出席简易审判,简易审判实际变成了法官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公诉人不出庭存在诸多弊端:
(一)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公诉人不出庭,使简易审判由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面对面地对抗。控诉方的缺席,法官的中立和居间裁判地位难以保证。
(二)审判缺乏检察监督。公诉人不出庭,法庭审判的内容及程序违法或漏项与否没有任何的监督,易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1]
二、新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一)理论上的障碍
目前,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很不完备,一些重要制度尚未建立,如快速起诉程序、辩诉交易程序、法官预审的书面化及其与证据开示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等,这使得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很多缺陷,这也给实践运用带来了太多的难题。有学者曾明确指出,“由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形成‘三不像’,一不像辩诉交易程序,二不像处刑命令程序,三不像认罪答辩程序,基本上是一个怪物。”[2]
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的立法确立只是一方面,要想真正让这项制度发挥作用,我们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建立上述的各项完备的制度,而破解理论研究的困境、做好理论准备工作无疑又是配套制度能否建立起来的关键所在。伴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二)实践中的挑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诚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相比《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却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给公诉部门带来很大的挑战:
一是扩大增多的工作量与现在“案多人少”现状发生冲突。据统计,很多基层院院每年办理的简易案件占据全年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而有的个别地区比例甚至更大。在业已存在的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这部分案件也要求公诉人出庭,又要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无疑大大增多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二是对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现有的人员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办案人员要保证司法公正,就要培养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不断提高庭审水平。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办案涉及提审、制作案件报告、出庭等环节,办案人员要在看守所和法庭之间奔波,这就要求办案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量。
三、简易出庭程序模式的探索
为尽快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各地检察院都在进行简易出庭程序的试点,在这方面,北京和上海的检察院走在了全国检察院的前列。
(一)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2012年以来,上海市检察院提出:一是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相对集中公诉、开庭审理的机制。二是要完善出庭模式的探索。上海市各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的推进。上海市检察院的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简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讯问可简化和省略;(3)举证质证。对事实单一、案情简单、证据清楚的案件,既可通过宣读起诉书方式一并进行举证,也可单独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起诉书证据部分内容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的,在审判长确认后可直接进入量刑辩论,定罪和量刑意见简要发表。
(二)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北京市各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实践探索表现了不同的特点。
(1)集中型、批量式工作模式。集中多案诉讼,缩小办案外时间成本,设立专门办案组,并且简化庭审程序。对简易程序案件开始实行集中受案和分案,集中提讯,集中起诉和出庭制度,这就大大节省办案时间。昌平院实行以六个案件为单位,通过与公安、法院沟通,确定了分案、提讯、起诉、出庭集中、批量审理的方式,保障工作效率。[3]西城检察院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由专人集中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海淀检察院提出出庭流程“三简一省”方式,其中的“一省”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三简”是指简化起诉书宣读;简化举证质证;简明发表公诉意见。
(2)“审诉分离”与“审诉同一”出庭模式
在探索新的工作模式的过程中,根据本院实际,各院制定了不同的出庭模式。一种是以海淀检察院为代表的“审诉分离、专职公诉人”模式。这种模式,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分离,设立专门的公诉人开庭,并定期轮换。另一种则是以门头沟院为代表的“审诉同一、专门办案组”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由同一办案人承办。通过设立专门办案组集中办案,强调办案的亲历性。
四、我院的实际及实践探索
(一)我院公诉队伍的实际状况
同北京和上海的基层检察院相比,我院有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人均办案量较大。现在公诉科现有工作人员8人,除去内勤,具有办案资格有五人。2011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486件,2012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579件,而2013年,截止7月底,受理的审查起诉的案件已经突破了350件,办案人承担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二是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未形成合理的梯队。现在承办人全是清一色80后的年轻人,办案年限最长的也仅有5年,办案经验严重不足,公诉科尚未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队模式。所以,专职出庭公诉人的模式不适合我院。
(二)我院在公诉人出庭上的探索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院公诉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模式。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我院公诉科今年专门成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办案组”,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探索形成了“定期受案、集中审查、打包起诉、集中出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案件审查模式,即协商公安机关定期移送此类案件;审查后对嫌疑人集中讯问,制作简易程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减少案件审查上的重复劳动,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案件审查报告可以简化;相对集中的批量打包向法院提起公诉;协调法院尽量相对集中将某个承办组的案件集中安排在某一天的某一时段进行审理,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简化讯问笔录、审查报告,简化庭审讯问、询问和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建立了独立的工作流程,节约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注释:
[1]黄茵茹,雷松.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8(下)。
[2]马贵翔.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140。
[3]门美子 张静 贾悦斌。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1(上)。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 116200)
关键词: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实践;理论探索
2012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顺应了当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要求,但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顺利开展出庭工作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
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实践中,检察院通常都不派员出席简易审判,简易审判实际变成了法官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公诉人不出庭存在诸多弊端:
(一)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公诉人不出庭,使简易审判由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面对面地对抗。控诉方的缺席,法官的中立和居间裁判地位难以保证。
(二)审判缺乏检察监督。公诉人不出庭,法庭审判的内容及程序违法或漏项与否没有任何的监督,易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1]
二、新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一)理论上的障碍
目前,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很不完备,一些重要制度尚未建立,如快速起诉程序、辩诉交易程序、法官预审的书面化及其与证据开示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等,这使得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很多缺陷,这也给实践运用带来了太多的难题。有学者曾明确指出,“由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形成‘三不像’,一不像辩诉交易程序,二不像处刑命令程序,三不像认罪答辩程序,基本上是一个怪物。”[2]
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的立法确立只是一方面,要想真正让这项制度发挥作用,我们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建立上述的各项完备的制度,而破解理论研究的困境、做好理论准备工作无疑又是配套制度能否建立起来的关键所在。伴随着刑诉法的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二)实践中的挑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诚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相比《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却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给公诉部门带来很大的挑战:
一是扩大增多的工作量与现在“案多人少”现状发生冲突。据统计,很多基层院院每年办理的简易案件占据全年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而有的个别地区比例甚至更大。在业已存在的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这部分案件也要求公诉人出庭,又要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无疑大大增多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二是对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现有的人员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办案人员要保证司法公正,就要培养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不断提高庭审水平。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办案涉及提审、制作案件报告、出庭等环节,办案人员要在看守所和法庭之间奔波,这就要求办案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量。
三、简易出庭程序模式的探索
为尽快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各地检察院都在进行简易出庭程序的试点,在这方面,北京和上海的检察院走在了全国检察院的前列。
(一)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2012年以来,上海市检察院提出:一是要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相对集中公诉、开庭审理的机制。二是要完善出庭模式的探索。上海市各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试点的推进。上海市检察院的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简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讯问可简化和省略;(3)举证质证。对事实单一、案情简单、证据清楚的案件,既可通过宣读起诉书方式一并进行举证,也可单独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起诉书证据部分内容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无异议的,在审判长确认后可直接进入量刑辩论,定罪和量刑意见简要发表。
(二)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
北京市各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实践探索表现了不同的特点。
(1)集中型、批量式工作模式。集中多案诉讼,缩小办案外时间成本,设立专门办案组,并且简化庭审程序。对简易程序案件开始实行集中受案和分案,集中提讯,集中起诉和出庭制度,这就大大节省办案时间。昌平院实行以六个案件为单位,通过与公安、法院沟通,确定了分案、提讯、起诉、出庭集中、批量审理的方式,保障工作效率。[3]西城检察院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由专人集中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海淀检察院提出出庭流程“三简一省”方式,其中的“一省”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三简”是指简化起诉书宣读;简化举证质证;简明发表公诉意见。
(2)“审诉分离”与“审诉同一”出庭模式
在探索新的工作模式的过程中,根据本院实际,各院制定了不同的出庭模式。一种是以海淀检察院为代表的“审诉分离、专职公诉人”模式。这种模式,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分离,设立专门的公诉人开庭,并定期轮换。另一种则是以门头沟院为代表的“审诉同一、专门办案组”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由同一办案人承办。通过设立专门办案组集中办案,强调办案的亲历性。
四、我院的实际及实践探索
(一)我院公诉队伍的实际状况
同北京和上海的基层检察院相比,我院有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人均办案量较大。现在公诉科现有工作人员8人,除去内勤,具有办案资格有五人。2011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486件,2012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579件,而2013年,截止7月底,受理的审查起诉的案件已经突破了350件,办案人承担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二是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未形成合理的梯队。现在承办人全是清一色80后的年轻人,办案年限最长的也仅有5年,办案经验严重不足,公诉科尚未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队模式。所以,专职出庭公诉人的模式不适合我院。
(二)我院在公诉人出庭上的探索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院公诉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模式。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我院公诉科今年专门成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办案组”,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探索形成了“定期受案、集中审查、打包起诉、集中出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案件审查模式,即协商公安机关定期移送此类案件;审查后对嫌疑人集中讯问,制作简易程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减少案件审查上的重复劳动,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案件审查报告可以简化;相对集中的批量打包向法院提起公诉;协调法院尽量相对集中将某个承办组的案件集中安排在某一天的某一时段进行审理,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简化讯问笔录、审查报告,简化庭审讯问、询问和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建立了独立的工作流程,节约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注释:
[1]黄茵茹,雷松.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8(下)。
[2]马贵翔.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140。
[3]门美子 张静 贾悦斌。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1(上)。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普兰店 11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