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一种有根据的牵强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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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由于人们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经常发生联系甚至是被相互混淆,但二者有不一样的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制衡的特点包括:制衡涉及多个权力、制衡是一种稳定的动态平衡、不同权力之间势均力敌、不同权力相互协调与促进。而权力制约的特点则包括:制约涉及的权力数量不确定、制约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制约既可能来自外部也可能来自权力本身、实施制约的个体属性不确定、起制约作用的主体相对弱小。明确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区别既有利于二者理论体系的各自发展,更有利于明确我国有关权力制约的制度应如何完善。
  [关键词]权力制衡;权力制约;制衡;制约
  一、导论
  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在词面上及特点上的确存在某些相似,所以相互间常常因为人们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产生联系,甚至是被混淆。尽管这种类比因为二者之间的某些相似点而显得颇有根据,但在对比了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分别代表的政治与文化内涵后不难发现,这种类比是牵强且经不起推敲的。本文旨在探讨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的区别以及将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进行明确区分的意义。
  国内学界对于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二者的理论渊源以及实际运用上。在权力制衡的理论渊源研究方面,林建华教授认为正是由于格拉修斯系统地、完整地阐述了“世俗权威”与“宗教权威”的理论,并为中世纪的教权与王权关系明确了最终的界限,从而为近代权力制衡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而在权力制约的理论渊源研究方面,孙季萍教授认为早在先秦时期,法家和儒家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就颇有成就。前者侧重于提倡君主对臣下权力的制约,而后者则提倡通过强化当权者的道德自律意识等方式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然而国内学界有关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对比研究则显得比较稀缺。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刘作翔教授在研究权力制约问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时候,除了通过对权力制约在实践方面的价值研究得出权力要运用得当,必然不能离开对权力的制约的结论之外,还对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做了比较简短且严谨的对比。刘作翔教授的文章指出:“权力制约”是指对于权力的运行进行一些必要的以及合理的限制和约束,以使权力的运用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防止权力滥用等权力腐化现象与行为的发生;而“权力制衡”因其独特的文化内涵,代表的是一种政治体制与权力结构。“权力制衡”是以“分权制衡”为思想基础,以“三权分立”为典型表现形式的政治模式。
  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由于具有某些类似的特点,比方说都属于权力运行方式的一种;或者,仅仅是由于人们的类比式修辞活动,二者彼此之间产生了联系。由于国内学界对于国外学说的借鉴活动从未停止,而且对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热情一直比较高涨,使得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这两个概念进一步相互纠缠。正是因为上述两个缘故,人们时常将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相互混淆,或者不加区别地将它们混同对待,甚至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将二者的概念随意切换。这种现状不但不利于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各自理论体系的发展,而且容易使实践过程陷入桎梏。
  为了明确区分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分别对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的特点加以确定,因为二者不同的特点也正是二者相互区别的显著标志。如果这个显著标志能够得到确定,那么便可分别对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该方法将遵循互为表里的两条研究路径:其一,从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词义出发进行探讨,是为表;其二,从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理论渊源出发,通过梳理二者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政治与文化内涵以及实践情况进行探讨,是为里。通过上述两条路径,总结出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二者各自不同的特点,直观明了地展现出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区别。通过上述的方法虽然难以完整总结出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所有特点,但只要能证明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则足以达到本文明确区分二者的目的。
  二、从词义看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
  (一)制衡与制约
  在汉语字典中,“制”的释义为限制、制止;“衡”者,释义则为平衡、均衡、抗衡。所谓的“制衡”,描述的应该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因相互限制而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的情况。这里所说的不同主体在属性上也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同属性的事物之间是无法进行比较的,更谈不上“势均力敌”。而在这种动态平衡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势均力敌”与“平衡”是关键。权力制衡理论来自于西方,权力制衡在英语中更是被直接表述为“balance of power”,由此可知,西方权力制衡理论的侧重点也在于“balance”。首先需要表明的是,上述处于动态平衡中的主体肯定不会是单一的,因为“制衡”应该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单一的主体是不可能实现自身与自身互动的。如果主体只有两个,那么这两个主体理应“势均力敌”,否则二者之间的相互限制肯定无法形成一种动态平衡,更无法称之为抗衡。两个非“势均力敌”主体间的相互限制充其量只能称之为对抗,而且这种对抗必然是伴随着弱小的一方被强大的一方消解掉而结束。如果主体不止两个,那么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多个不同的主体都是“势均力敌”的,那么它们在相互限制的过程中也能够形成一种动态平衡;第二种情况,如果存在多个非“势均力敌”的主体,那么较为弱小的主体只能通过联合其他主体从而与强大的主体形成“势均力敌”,否则最后也只能在对抗中被消解。相比起“制衡”,“制约”所表达的意义宽泛得多。“约”者,约束也;“制约”既不对参与主体的数量有限制,也不强调动态平衡。“制约”既可以指某个主体持续限制约束另一个主体的状态,也可以仅仅指瞬间限制约束的动作。制约并不强调一种平衡状态,因此施加制约的主体可能与被制约的主体属性相同,也可能与之不同。
  (二)词义上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权力制衡的特点应该需要包括三个。第一,权力不止一种。毕竟制衡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单个的权力无法形成制衡的局面,而且单个的权力也必然不会有处于制衡的冲动,相反,会倾向于专权。第二,不同权力之间是势均力敌的。如果其中一种权力相比其他权力弱小,那么这种权力在企图制约其他权力的时候充其量只能起到“拦路虎”可以起到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只是“螳臂当车”,权力的本质决定了弱小的权力不可能与强大的权力处于一种均衡对抗的局面。第三,不同权力之间处于抗衡状态,换而言之,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是平衡的。由于不同权力的势均力敌,在相互限制与抗衡的过程中,无论哪方,既不能占据上風,也不会落于下风,为了共同生存,反而使得这种抗衡状态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而权力制约的特点则应该包括如下四个:其一,制约涉及的权力数量不确定,彼此间亦非势均力敌。其二,权力受到的限制与约束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于权力的限制与约束既可以是一种持续状态,比方说某种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一直受到来自外部的消极影响,不能随心所欲;也可以是一种偶发状态,比方说某种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因为某些特殊的状况临时性地受到来自外部的消极影响,一旦特殊状况解除,该消极影响也随之消失了。其三,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既可能来自外部,也可能来自权力本身。举个生活中的例子,我们在谈及自己一些难以改正的缺点时都不免感叹是这些缺点一直制约了我们的发展,权力与此同理。其四,对权力实施限制与约束的个体之属性既可能和权力相同,也可能与之不同。比方说对某种权力实施限制与约束的既可以是另外一种权力,比方说抗诉权之于审判权;也可以是社会舆论、某种制度,甚至是个人意愿。
  三、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看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约
  (一)权力制衡的理论渊源与发展
  权力制衡学说源自西方,经典的表现形式是分权制衡。对于“分权”理论的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爆发于分别由雅典和斯巴达所领导的两大集团之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使得大哲学家柏拉图意识到,如果雅典和斯巴达能够对各自内部的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克制,前者做到自由与守法相结合,后者权力与智慧相结合,那么古希腊的两个最大的城邦便可实现永久的繁荣。亚里士多德在继承了导师柏拉图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混合型政体的概念,主张不同阶层的公民都可以参与到国家政治当中,而且提出政体必须包含行政机能、议事机能以及审判机能三个要素,成为西方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渊源之一。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理论的基础上,加入了“制衡”的元素。他以罗马共和国为例,认为罗马共和国的强盛正是源于人民大会、元老院与执政官三大力量的相互牵制与合作用。步入中世纪,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共同构成二元权力体系。圣奥古斯丁所描述的“上帝之城”与“世人之城”被等同于了人间的社会组织。“上帝之城”由教会代表,“世人之城”由世俗政权代表。圣奥古斯丁对两城的比较和描述很好地体现了中世纪教权与王权分立的局面。“分权”学说正式成为西方国家的思想武器并作为政治纲领始于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与联盟权。作为“分权”学说集大成者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更是在此基础上系统并详细地阐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与洛克不同的是,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
  (二)权力制衡的实践
  鉴于上述权力制衡的理论渊源所赋予权力制衡独特的、约定俗成的政治与文化内涵,权力制衡与分权制衡应该是可以被等同对待的。对于分权制衡理论的实践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以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是典型的体现分权制衡理念的政治模式。在此政治模式之下,国家公共权力被划分为司法权、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构独立行使。同样将分权制衡作为政治纲领的不同国家可能对于国家权力有不一样的划分方式,但无论国家权力被如何划分,这些权力相互间都“势均力敌”,而且由不同的机构独立行使。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崇尚实行分权制衡。一方面,是因为历史上“分权”的思想一直贯穿于西方的政治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中世纪以后,特别是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之后,西方各国通过实行分权制衡迅速走向了繁荣。
  在实行分权制衡的西方国家中,一方面,不同权力(仅指通过划分国家权力而来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相互抗衡,从而避免了任何一种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不同的权力在相互抗衡的同时却又在相互平衡与协作,共同将国家引领向正确的发展方向。從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系统的分权制衡之后的发展历史看,不同权力之间的制衡不但没有使权力运行的效率降低,反而使得各种不同的权力在一个能被有效监督的体制之下高效运行。如果在权力制衡之下,不同权力之间形成了一个动态平衡的话,那么这个动态平衡在宏观上并非静止,而是不断地在往前发展。虽然形成这种事实的缘故很复杂,也并非本文要讨论的主题,但是通过上述的事实可以明显得知,分权制衡或者说权力制衡还应该包括一个特点,那就是不同权力之间在相互制衡的同时也倾向于协调或者协作。
  (三)权力制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权力制约理论源于何处,如今实在难以考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先秦时代,权力制约理论就已经萌芽并不断往前发展,而且还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权力制约理论主张从两个方面制约权力,一方面是权力对自身的制约,另一方面是来自外部对权力的制约。
  在我国古代,有关权力的探讨虽然一直以来都属于禁区,但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君主的权力实际上已经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制约,这些制约主要来自于臣下。而在诸多臣下之中,权力最大的莫过于宰相,管仲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可考究的杰出宰相。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建立了宰相制度,丞相作为一个正式的官职,也在秦朝时被确立下来。西汉初年至汉武帝初期,相权强盛至巅峰,几乎与皇权形成一种平行状态,相权对于皇权的制约也达到了最大化。其主要表现为:第一,丞相有选用官吏之权。对于任命四百石以下的官员,丞相可以自行决定。即使是任命六百石以上的高级别官员,丞相也有相当大的推荐权力;第二,丞相有诛讨百官以及执行诛讨之权;第三,丞相有主管郡国上计以及考课之权;第四,丞相有总领百官朝议与奏事之权;第五,丞相有封驳与诤谏之权。特别是封驳与诤谏之权,表明了丞相对于君主不符合法律的诏令可以进行封驳与诤谏。在西汉初期相权鼎盛之时,如果君主因故不能亲政,丞相甚至可以代行天子之职责--”。由此不难看出,即使在专制时代,皇权也并非独断专行,相权对其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随着皇权不断集中与相权强盛之间的矛盾不断深化,自汉武帝之后,相权开始不断被分割,或是由多个不同的机构行使,或者干脆收归君主所有,皇权与相权之间的博弈也以皇权的胜利告终。   根据儒家学说,权力的来源有三:第一,“君权天授”;第二,君主“以德配天”,有德者治天下;第三,“救患除祸”“为民做主”乃统治者之天职所在。儒家的“权力观”也必然能推导出两点结论:第一点,权力不能被制约;第二点,权力无法被制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汉武帝之后来自外部对权力的制约几乎灭失。实际上,儒家强调的是权力对于自身的制约。儒家的权力制约观注重自律,忽视他律;重于防范,疏于制裁;重于个人品行而疏于实际能力-引。对于权力自身的制约从汉武帝时期确定“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贯穿了我国整个古代政治发展史,一直到辛亥革命的爆发。
  从辛亥革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在政治上我们将西方分权制衡理念引进了中国,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分权制衡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出在西方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思想被写入了我国宪法。然而,人民是一个高度集合的概念,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职权分工的方式委托不同的机构行使。虽然从表面上看有点类似权力制衡中的分权,但实际上国家的权力并没有被划分,仍旧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权力制约理论是建立在人民将权力委托给不同的机构行使,而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当然可以依靠法律和制度构建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对权力的监督以对权力的制约为目的,但这个权力指的并非是人民拥有的国家权力,因为人民没有必要对自己的权力进行制约。所谓权力制约,制约的是受人民委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的运行过程,制约的目的则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以及行使权力的主体被腐化。
  (四)权力制约在理论与实践发展中形成的特点
  与权力制衡不同,权力制约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形成一套稳定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在中国,权力制约理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一样的发展,而在实践方面也有不一样的体现方式。因此,权力制约在不同的时期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从先秦至汉武帝时期,对权力形成制约的外部权力主要来自于对权力的分割,在此可以称被分割出来的权力为子权力,典型的代表就是相权。子权力的大小是不稳定的,这完全取决于对母权力的分割方式。这也就决定了子权力的制约能力随着其自身强弱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子权力鼎盛之时对母权力的制约必然是强有力的;子权力弱小之时对母权力的制约就极其有限,甚至根本无法起到制约的作用。子权力的强大与否完全取决于母权力,因为子权力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为了辅助母权力而存在的。子权力对母权力进行制约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防止母权力因为决策失误而导致母权力自身受到威胁。子权力与母权力在力量对比方面也是不平等的,子权力不但无法保证始终能与母权力进行对抗,甚至子权力自身也只能够依附于母权力而存在。
  从汉武帝后期一直到清末,来自于外部对权力的制约再也无法和秦末汉初时相提并论。为了统治的稳定,对权力的制约只能转移到权力内部,依靠对权力行使主体的道德教育,利用道德教化去防止权力行使主体滥用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尤其重视对储君的儒家道德教育。权力制约来自权力本身,这就是我国古代权力制约的突出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至今,权力制约更多地表现为权力拥有者通过法律和制度对自己授权的权力行使主体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以此达到制约的目的。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之下,权力本质上只属于人民,且从未被分割,也不能被分割。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分设了许多不同的权力行使机构,但实际上这些机构是在受人民之托,代人民行使权力,因此也必须对人民负责。在此基础之上,人民通过各种途径,例如立法、制度构建、舆论等方式对上述权力行使机构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以限制权力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现实情况。所谓“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如果牢笼比喻的是人们的监督、行之有效的廉政制度的话,那么权力所指的应该是权力行使的过程,或者说权力行使中的“行使”。然而,权力的滥用与权力行使主体的腐化一直是我国政治领域难以彻底清除的毒瘤。里面涉及许许多多方面的因素,但厘清这些因素并不是本文要探讨的目的。“笼子”并没有完全把行使权力的过程关注的事实证明了即使我国一贯极其重视权力制约,但对权力的制约并未达到一个稳定且令人满意的地步。
  纵观权力制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一样的特点,但有一个特点是一直存在的,即权力制约并不稳定。
  四、总结
  本文分别从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词义及其各自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出发,通过分析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各自的特点以明确二者的区别。权力制衡和权力制約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二者有着不一样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区别二者的显著标志。权力制衡的特点应包括如下四点:第一,涉及多个权力;第二,不同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第三,不同权力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下的抗衡;第四,不同权力在处于抗衡状态的同时相互协调与促进。而权力制约的特点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第二,对权力的制约既可能来源于外部,也可能来自内部;第三,对权力实施制约的个体属性可能与权力之属性相同,也可能与之不同;第四,相比起被制约的权力,起制约作用的权力往往相对弱小;第五,制约涉及的权力的数量不确定。
  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之间不但在字面上仅有一字之差,而且都强调对权力的限制,所以人们常常以此为根据,在借鉴国外学说的同时通过类比式修辞活动使二者发生联系,甚至是将二者混淆。需要注意的是,权力制衡源自西方,而权力制约可以说生于本土。二者一方面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政治与文化内涵,另一方面各自的发展方向也不相同。如果不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而是让权力制衡理论与权力制约理论在相互杂糅的情况下继续运用于我国的政治活动,非但不利于二者各自理论体系的发展,而且很可能对实践活动产生副作用。权力制衡在西方的确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然而我国的历史发展以及实际情况都与西方各国有着非常巨大的差别。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上。这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使其相互制衡,因为这有悖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但有一点我国是和西方国家一样的,那就是反对权力的滥用,因此权力制约在我国非常重要。人民可以通过立法、制度建设以及舆论监督等方式,防止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滥用权力,以此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因此明确区分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非常重要。因为在明确了二者之间区别的同时也明确了我国具体应该如何构建制约权力的制度。
  虽然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的词义总结了二者各自的特点,并且通过探讨二者各自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进行了补充,但是对于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的特点还是没有做到比较完整的总结,尤其是对于权力制约的特点总结。这归因于相比起权力制衡理论,权力制约理论除了限制权力这一核心内容比较稳定之外,其他内容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之中。在不同的时期,权力制约几乎都有不一样的表现形式,实难以准确把握。本文的另外一个局限就是未能分别对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虽然通过分析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不同的特点足以将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然而对二者定义的缺乏使得这种区别显得不够直观及令人信服。有关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区别之探讨肯定不会止于本文,但所有探讨都应该基于承认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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