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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些什么。”这句肯尼迪演说的点睛之笔,乃是出自被誉为“20世纪白宫捉刀第一人”的索伦森之手。资深枪手和畅销书作家玛西娅·特纳女士透露:“目前《纽约时报》畅销书榜的上榜图书,有多达50%为捉刀之作,而其他类型的图书以至各行各业,都对“幽灵作家”有巨大的需求。”
现今代笔市场的需求很大。作为一门职业,代笔曾被美国《时代周刊》杂志评为“金融危机中的十大暖春行业”之一。
然而,没有人会将代笔搞成“公开的秘密”,因为代笔除了牵涉到商业、公关等因素外,还有关诚信、名誉等社会身份因素。
代笔是个古老的行业,甚至有人说,有了文字,也就有了代笔。
代笔又称“影子写手”、“捉刀人”,这个群体鲜为人知又饱受诟病。
代笔就像波兰斯基的电影《影子写手》所展示的,长期活跃在西方出版业。名人、行政管理人员和政治家是捉刀人的常客。有些出版商为了增加年出书量,也会雇用捉刀人为知名作家代笔。
尽管在国内代笔还是半明半昧的出版界的潜规则,但代笔有着很大的市场,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合同范围内的事儿。”百道新出版研究院首席顾问程三国对《法治周末》记者强调:“你情我愿,两相交易,各取所需,无须多问。”
一位正在筹备出自传的人士向记者坦言其自传就是找的代笔,“我的传记就是请了几个代笔,这没什么奇怪的,大家都是这样,平时忙着工作,又要出书,怎么可能自己写。聪明人把主要精力花在自己擅长的事情上,演戏是我的主业,既然写作不是我的强项,为什么不找代笔呢?”
就出版方来说,使出“代笔”招数,往往也是基于出版速度的考量。“有些明星传记的选题,尤其是为选秀出身的明星打造的,‘时效性’比较短,还有些当年的热点事件以及畅销类型,次年可能就无人问津。按照正常的出版流程,成名作者可能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用来专心写作,再加上编辑、校对、印刷、铺货等流程,起码得一年以上,那时候,早已时过境迁,黄花菜都凉了!而好的写手赶赶工,一个月就能完成。换了你你会选择哪种?”某资深图书选题策划人表示。
代笔者小雨(化名)在“写手”行里也算资深了。她从某校导演系已毕业几年了,她说:“上学时就开始写剧本,当时大一年级的师姐介绍的,跟着一块做,一集能拿到千元呢,后来知道师姐拿到的是差不多2000元一集。”
“后来也帮人写过自传。”她说,“主要思路是既定的,代笔是帮助作者加速进度的,按照既定框架填充一些内容情节。其实资料和笔记、日记等也都是被代笔人提供的,写作思路也是被代笔人提供的,我们也只是做了文字整理和加工的工作,再加上口述的内容,有时我们也只在做记录工作而已。”她说,一般像名人自传这样的,在开头结尾等几个重要部分下点功夫,其他注水的成分也比较多。“最重要的是要按时完成。有时还要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香港女作家“雪米莉”这个名字,几乎可与琼瑶、岑凯伦等齐名,其作品在各大书店、地摊铺天盖地,内容涵盖情海生波、黑帮争斗、警匪搏杀等各类畅销元素,颇具港剧特色,曾创下单册销量上200万册的惊人纪录。事实上,这个笔名并非真有其人,而是几位当时从未去过香港的男“写手”集体包装而成。
“雪米莉”的名字,是当时出版商提议,写作团队“提名”的,为了不出破绽,他们对香港做过详细的风土人情、地理文化考证,收集了包括当地地图、报刊等各种资料,具体而微到哪条街道有棵怎样的林荫树。此外,对世界各地的黑帮案件记录,他们也需要进行专业研究,整理出大量的资料笔记。每当有社会影响力巨大的热门事件,整个团队能够在一到两个月内迅速做出反应,撰写相关小说,并且随时调查读者口味、意见,随时由不同的团队成员来“转型”。
不同于创作型代笔,“攒书”的枪手收费就相应低一些。王先生从事的是与图书出版有些关联的推广工作,他业余也参与过一些“攒书”的工作。通常畅销书的选题确定之后,遵循营销策略,冠名的往往是具有市场号召力的作者。
他告诉记者,比如时下流行的励志书,首先要找到大量资料,写手一方面可以协助作者完成一些不是核心部分的章节,另一方面可以做一些剪辑、编辑工作,文字上再做一些整理加工,千字是20元。“写作的话价格就会高很多,因为毕竟是创作,付出的也要多。”
很多人对于代笔甘于舍弃署名的权利不能理解。对此,王先生觉得“很自然,没有什么不甘心”,“为什么要署名呢?署名的话干的活基本上就是义务劳动了,对我来说,还不如拿到一笔钱有意义”。
代笔作者小利(化名)对记者说:“纯文学的创作代笔难度很大,个人写作风格很突出的书不好模仿,而传记、专著类的就好操作多了。”
小利在大学期间学习的是市场营销,现在他在一家通讯公司做销售,业余做代笔。除了熟人介绍,在网络发布消息也是联系代笔业务的主要方式。以前自己写过很多专业文章,主要写一些经济管理及市场营销类的文章,多发表在《销售与市场》、《大众投资指南》、《培训》、“中国管理传播网”等国内主要的经济类杂志和网站,至今写作文字已超过了500万。做代笔对他来说已是轻车熟路。
他说:“尽管外界看来遮遮掩掩,事实上这个行业没有那么神秘。现在有很多企业界、经济界、营销界、策划管理咨询界名人要写专著,有代笔需求,有的通过熟人找到他。”因为收费标准不一,他自己制定了专著的代笔酬劳标准:10万字以下按照每字0.8元计,10万字至20万字按照每字0.7元计,20万字至30万字按照每字0.6元计。
代笔之前他会与出书者签订合同,出书者须首先支付总酬劳的10%,以后笔者以“1万字”为单位进行分期交稿,每交稿一次出书者支付所交稿件的酬劳,直到全书写作完成。
据他介绍,一些机构还能提供“代笔、出书一条龙”的服务,一般业务包括代笔写书、著书立传、编写家谱、撰写个人履历、大型文学作品出版物等,同时可以包揽出版事宜、拿到书号以及办理一切其他手续,而且承诺出书后付款。著书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往往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
代笔有时候也会引发版权纠纷。
程三国告诉记者,很多代笔的约定是由被代笔者的经纪人之类的中间人来操作。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些案例的发生是基于这样的情况:某些代笔人是认可不署名的代笔收费约定的,但后来看到作品出版之后取得成功,才开始在公开场合强调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开始主张自己署名的权利,与被代笔人产生一些纠纷。
业内人士承认,“代笔”现象很难有“维权”一说:“许多合同是符合法律手续的,除非‘写手’本人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作家、出版方违约。普通读者很难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状告找‘代笔’的作家。读者所接受的文本质量是恒定的,也不像文化产品也不像实物商品有硬碰硬的质量问题。”
“如果代笔人只是对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润色,那么他不拥有这部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其润色达到了合作的程度,那么他就同作者共同拥有着作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谈道。他说,代笔著作的著作权属的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部作品的著作权中,展览权、表演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让渡,但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则不可让渡。也就是说,代笔者是不能将署名权卖给名人的。
“作家市场化由一个团队做运作,它也可以是一种新型的模式,林达的书就是夫妻两个人写的,很多人不知道以为是一个人,知道不知道都无所谓,你看重的是他的产品。”文化学者吴祚来同样这样认为,“如果一个学者写专著,自己没有水平而让别人代笔获取职称,这是造假。而名人通过代笔获取商业利益,这是市场行为,应该没有问题。”
文学史上的代笔争议久已有之,莎士比亚、《简爱》均是受质疑的对象。“过一段时间就会有这样一些问题,但是都是说说而已。名人代笔非常私密,曝光出来它是伦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吴祚来说。
(摘自《法治周末》本文作者:孙政华)(图片201205-34-1)
现今代笔市场的需求很大。作为一门职业,代笔曾被美国《时代周刊》杂志评为“金融危机中的十大暖春行业”之一。
然而,没有人会将代笔搞成“公开的秘密”,因为代笔除了牵涉到商业、公关等因素外,还有关诚信、名誉等社会身份因素。
代笔是个古老的行业,甚至有人说,有了文字,也就有了代笔。
代笔又称“影子写手”、“捉刀人”,这个群体鲜为人知又饱受诟病。
代笔就像波兰斯基的电影《影子写手》所展示的,长期活跃在西方出版业。名人、行政管理人员和政治家是捉刀人的常客。有些出版商为了增加年出书量,也会雇用捉刀人为知名作家代笔。
尽管在国内代笔还是半明半昧的出版界的潜规则,但代笔有着很大的市场,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合同范围内的事儿。”百道新出版研究院首席顾问程三国对《法治周末》记者强调:“你情我愿,两相交易,各取所需,无须多问。”
一位正在筹备出自传的人士向记者坦言其自传就是找的代笔,“我的传记就是请了几个代笔,这没什么奇怪的,大家都是这样,平时忙着工作,又要出书,怎么可能自己写。聪明人把主要精力花在自己擅长的事情上,演戏是我的主业,既然写作不是我的强项,为什么不找代笔呢?”
就出版方来说,使出“代笔”招数,往往也是基于出版速度的考量。“有些明星传记的选题,尤其是为选秀出身的明星打造的,‘时效性’比较短,还有些当年的热点事件以及畅销类型,次年可能就无人问津。按照正常的出版流程,成名作者可能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用来专心写作,再加上编辑、校对、印刷、铺货等流程,起码得一年以上,那时候,早已时过境迁,黄花菜都凉了!而好的写手赶赶工,一个月就能完成。换了你你会选择哪种?”某资深图书选题策划人表示。
代笔者小雨(化名)在“写手”行里也算资深了。她从某校导演系已毕业几年了,她说:“上学时就开始写剧本,当时大一年级的师姐介绍的,跟着一块做,一集能拿到千元呢,后来知道师姐拿到的是差不多2000元一集。”
“后来也帮人写过自传。”她说,“主要思路是既定的,代笔是帮助作者加速进度的,按照既定框架填充一些内容情节。其实资料和笔记、日记等也都是被代笔人提供的,写作思路也是被代笔人提供的,我们也只是做了文字整理和加工的工作,再加上口述的内容,有时我们也只在做记录工作而已。”她说,一般像名人自传这样的,在开头结尾等几个重要部分下点功夫,其他注水的成分也比较多。“最重要的是要按时完成。有时还要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香港女作家“雪米莉”这个名字,几乎可与琼瑶、岑凯伦等齐名,其作品在各大书店、地摊铺天盖地,内容涵盖情海生波、黑帮争斗、警匪搏杀等各类畅销元素,颇具港剧特色,曾创下单册销量上200万册的惊人纪录。事实上,这个笔名并非真有其人,而是几位当时从未去过香港的男“写手”集体包装而成。
“雪米莉”的名字,是当时出版商提议,写作团队“提名”的,为了不出破绽,他们对香港做过详细的风土人情、地理文化考证,收集了包括当地地图、报刊等各种资料,具体而微到哪条街道有棵怎样的林荫树。此外,对世界各地的黑帮案件记录,他们也需要进行专业研究,整理出大量的资料笔记。每当有社会影响力巨大的热门事件,整个团队能够在一到两个月内迅速做出反应,撰写相关小说,并且随时调查读者口味、意见,随时由不同的团队成员来“转型”。
不同于创作型代笔,“攒书”的枪手收费就相应低一些。王先生从事的是与图书出版有些关联的推广工作,他业余也参与过一些“攒书”的工作。通常畅销书的选题确定之后,遵循营销策略,冠名的往往是具有市场号召力的作者。
他告诉记者,比如时下流行的励志书,首先要找到大量资料,写手一方面可以协助作者完成一些不是核心部分的章节,另一方面可以做一些剪辑、编辑工作,文字上再做一些整理加工,千字是20元。“写作的话价格就会高很多,因为毕竟是创作,付出的也要多。”
很多人对于代笔甘于舍弃署名的权利不能理解。对此,王先生觉得“很自然,没有什么不甘心”,“为什么要署名呢?署名的话干的活基本上就是义务劳动了,对我来说,还不如拿到一笔钱有意义”。
代笔作者小利(化名)对记者说:“纯文学的创作代笔难度很大,个人写作风格很突出的书不好模仿,而传记、专著类的就好操作多了。”
小利在大学期间学习的是市场营销,现在他在一家通讯公司做销售,业余做代笔。除了熟人介绍,在网络发布消息也是联系代笔业务的主要方式。以前自己写过很多专业文章,主要写一些经济管理及市场营销类的文章,多发表在《销售与市场》、《大众投资指南》、《培训》、“中国管理传播网”等国内主要的经济类杂志和网站,至今写作文字已超过了500万。做代笔对他来说已是轻车熟路。
他说:“尽管外界看来遮遮掩掩,事实上这个行业没有那么神秘。现在有很多企业界、经济界、营销界、策划管理咨询界名人要写专著,有代笔需求,有的通过熟人找到他。”因为收费标准不一,他自己制定了专著的代笔酬劳标准:10万字以下按照每字0.8元计,10万字至20万字按照每字0.7元计,20万字至30万字按照每字0.6元计。
代笔之前他会与出书者签订合同,出书者须首先支付总酬劳的10%,以后笔者以“1万字”为单位进行分期交稿,每交稿一次出书者支付所交稿件的酬劳,直到全书写作完成。
据他介绍,一些机构还能提供“代笔、出书一条龙”的服务,一般业务包括代笔写书、著书立传、编写家谱、撰写个人履历、大型文学作品出版物等,同时可以包揽出版事宜、拿到书号以及办理一切其他手续,而且承诺出书后付款。著书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往往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
代笔有时候也会引发版权纠纷。
程三国告诉记者,很多代笔的约定是由被代笔者的经纪人之类的中间人来操作。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些案例的发生是基于这样的情况:某些代笔人是认可不署名的代笔收费约定的,但后来看到作品出版之后取得成功,才开始在公开场合强调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开始主张自己署名的权利,与被代笔人产生一些纠纷。
业内人士承认,“代笔”现象很难有“维权”一说:“许多合同是符合法律手续的,除非‘写手’本人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作家、出版方违约。普通读者很难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状告找‘代笔’的作家。读者所接受的文本质量是恒定的,也不像文化产品也不像实物商品有硬碰硬的质量问题。”
“如果代笔人只是对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润色,那么他不拥有这部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其润色达到了合作的程度,那么他就同作者共同拥有着作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谈道。他说,代笔著作的著作权属的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部作品的著作权中,展览权、表演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让渡,但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则不可让渡。也就是说,代笔者是不能将署名权卖给名人的。
“作家市场化由一个团队做运作,它也可以是一种新型的模式,林达的书就是夫妻两个人写的,很多人不知道以为是一个人,知道不知道都无所谓,你看重的是他的产品。”文化学者吴祚来同样这样认为,“如果一个学者写专著,自己没有水平而让别人代笔获取职称,这是造假。而名人通过代笔获取商业利益,这是市场行为,应该没有问题。”
文学史上的代笔争议久已有之,莎士比亚、《简爱》均是受质疑的对象。“过一段时间就会有这样一些问题,但是都是说说而已。名人代笔非常私密,曝光出来它是伦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吴祚来说。
(摘自《法治周末》本文作者:孙政华)(图片20120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