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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新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成为构建面向未来建造模式产业组织结构的关键工作,亦是推进行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本文梳理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发展近况,总结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发展经验,基于问卷调查识别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需求。研究发现,放宽资质分类分级限制、健全信用体系、加强行业协会作用成为各国发展趋势,创新资质审批监管方式、健全资质清退机制、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化、培养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扶持成为我国主要需求,其中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化需要持续关注。
关键词: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
引言
建筑企业负担过重,已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这在业内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建筑市场准入手续繁杂,是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这一问题存在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但更多的则源于政府监管方式方法的问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与时俱进,改革不适应市场规范和阻碍企业发展的部分,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创新。
1市场准入制度及其价值取向
某项产品或服务进入一个市场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市场准入条件,由此形成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认可,以限制或禁止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主体从事相关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有其内在价值,比如,可以保障质量安全。在药品采购中,一定的准入条件能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又如,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进入市场的主体在资质和业绩上达到一定标准,在履约能力上相对有保障。再如,可以维护国家战略安全。传统观念认为,为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族产业、特殊自然资源等需要,应设置特殊的准入条件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成为行业监管的主要抓手。实践中,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众多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行业运行和市场秩序出台了大量的管理规范,这些规范一般都是围绕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照展开,成为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和抓手。
2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策略
2.1构建信用动态评价体系与集成管理平台,推动行业数字化共治
构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及应用体系,加快形成信用治理新格局。建议完善全面覆盖各类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强化以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信用评价结果为指引的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有力支撑行政效率提升并全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依托全方位信用检测评估体系,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建筑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信用建设成为行业发展的内生机制。构建数字化集成监管平台,彻底打破行业监管信息孤岛。建议打通数据互通关键节点,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建筑企业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归集行政监管数据资源;强化基层监管的移动执法系统开发,实时归集海量、精准的现场监管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服务中心,对内统筹协调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业务数据交互服务,对外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开放数据服务。
2.2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把市场准入条款纳
入“管理性規定”范畴
《民法通则》、《合同法》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规避市场准入条款的挂靠行为也为建筑法律法规所否定,在最高法《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也明确了建筑工程资质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合同无效。但是一方面挂靠双方规避行为取证难,在认定规避市场准入行为上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以促成交易为价值取向,对虽合同无效但“竣工并验收合格产品”的保护即是以促成交易为出发点的。对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司法指导意见是倾向于认定为只具有管理性效力,即属于“禁止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但司法指导意见毕竟层级低,并不具有法律渊源属性。
2.3运用信息化手段,改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
本着放宽准入管理、注重过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健全工程交易、施工许可、施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的监管,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清理无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杜绝以收取保证金代替正常监管的做法。
2.4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的资质管理,弱化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资质管理
现行建筑市场资质管理制度,没有区分政府和非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虽然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只占四分之一强,但其社会效应远远超过其它投资项目。这是因为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一些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公共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资质管理就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表现。主要改革思路是: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准入门槛。为此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准入实施细则,确保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消资质年检后一种有效管理方式。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供需矛盾突出,违规违法现象严重,尤其是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等现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8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这为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指明了方向。在当前行政管理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重点可从政府投资工程落实。对非政府投资工程,政府应修改法规,适当弱化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资质管理,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政府管理成本。通过规范招投标管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执业责任等措施,约束非政府投资工程的企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资源自由合理配置,弱化“马太效应”。
2.5推进市场体系诚信建设,完善市场清出机制
对于转包挂靠、恶意竞争、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虚假资料骗取市场准入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及时披露其不良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以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对于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无论是当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均应一视同仁,坚决清出建筑市场、注销执业资格。对于自行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外来企业,实行地区封锁及行业壁垒的行为,也应予以公开。
结语
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政府管理市场的核心手段,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及活力,亦是传统刚性行政化管理方式的直接体现。以创新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为抓手,逐步构建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推进行政监管规范化、推动行业数字化共治、引导行业实现自律自治,为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组织结构变革提供优越制度环境,积极适应未来智能建造、工业化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生产模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杨扬,吕文学.新加坡建筑业管理体制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9,(2):86-90.
关键词: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
引言
建筑企业负担过重,已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这在业内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建筑市场准入手续繁杂,是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这一问题存在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但更多的则源于政府监管方式方法的问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与时俱进,改革不适应市场规范和阻碍企业发展的部分,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创新。
1市场准入制度及其价值取向
某项产品或服务进入一个市场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市场准入条件,由此形成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认可,以限制或禁止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主体从事相关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有其内在价值,比如,可以保障质量安全。在药品采购中,一定的准入条件能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又如,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进入市场的主体在资质和业绩上达到一定标准,在履约能力上相对有保障。再如,可以维护国家战略安全。传统观念认为,为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传统民族产业、特殊自然资源等需要,应设置特殊的准入条件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成为行业监管的主要抓手。实践中,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众多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行业运行和市场秩序出台了大量的管理规范,这些规范一般都是围绕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照展开,成为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和抓手。
2我国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策略
2.1构建信用动态评价体系与集成管理平台,推动行业数字化共治
构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及应用体系,加快形成信用治理新格局。建议完善全面覆盖各类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强化以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信用评价结果为指引的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有力支撑行政效率提升并全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依托全方位信用检测评估体系,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建筑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信用建设成为行业发展的内生机制。构建数字化集成监管平台,彻底打破行业监管信息孤岛。建议打通数据互通关键节点,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建筑企业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归集行政监管数据资源;强化基层监管的移动执法系统开发,实时归集海量、精准的现场监管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服务中心,对内统筹协调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业务数据交互服务,对外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开放数据服务。
2.2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把市场准入条款纳
入“管理性規定”范畴
《民法通则》、《合同法》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规避市场准入条款的挂靠行为也为建筑法律法规所否定,在最高法《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中,也明确了建筑工程资质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合同无效。但是一方面挂靠双方规避行为取证难,在认定规避市场准入行为上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以促成交易为价值取向,对虽合同无效但“竣工并验收合格产品”的保护即是以促成交易为出发点的。对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司法指导意见是倾向于认定为只具有管理性效力,即属于“禁止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但司法指导意见毕竟层级低,并不具有法律渊源属性。
2.3运用信息化手段,改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
本着放宽准入管理、注重过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健全工程交易、施工许可、施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的监管,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清理无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杜绝以收取保证金代替正常监管的做法。
2.4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的资质管理,弱化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资质管理
现行建筑市场资质管理制度,没有区分政府和非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虽然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只占四分之一强,但其社会效应远远超过其它投资项目。这是因为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一些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公共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资质管理就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表现。主要改革思路是: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准入门槛。为此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准入实施细则,确保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消资质年检后一种有效管理方式。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供需矛盾突出,违规违法现象严重,尤其是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等现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8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这为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指明了方向。在当前行政管理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重点可从政府投资工程落实。对非政府投资工程,政府应修改法规,适当弱化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资质管理,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政府管理成本。通过规范招投标管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执业责任等措施,约束非政府投资工程的企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资源自由合理配置,弱化“马太效应”。
2.5推进市场体系诚信建设,完善市场清出机制
对于转包挂靠、恶意竞争、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虚假资料骗取市场准入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及时披露其不良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以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对于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无论是当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均应一视同仁,坚决清出建筑市场、注销执业资格。对于自行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外来企业,实行地区封锁及行业壁垒的行为,也应予以公开。
结语
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政府管理市场的核心手段,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及活力,亦是传统刚性行政化管理方式的直接体现。以创新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为抓手,逐步构建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推进行政监管规范化、推动行业数字化共治、引导行业实现自律自治,为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组织结构变革提供优越制度环境,积极适应未来智能建造、工业化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生产模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杨扬,吕文学.新加坡建筑业管理体制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9,(2):8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