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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在反腐败领域主要依赖于国家机关内部纪委、纪检、检察、监察部门的共同打击,但仍无法抵制腐败的滋生与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腐败形势,单一的权力制约权力模式无法满足权力系统内部的“自我净化”,发展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构建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势在必行。该机制能够以权利制约权力,多方位监督,进一步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在我国,公共监督机制尚存有诸多困境,仍需进一步构建与完善。
一、公众监督之释义
所谓公众监督,指的是社会民众对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包括了对公共权力主体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经济支出、生活消费、公共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状况的监督。[1]需强调的是,所谓公众,并非民众个体,而是公众组织形成的社会合力,是以对抗庞大的国家力量。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公众监督作为制约权力的机制,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腐败线索、揭露腐败行为,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多方位约束,进一步保障权力行使的公共性、服务性,提高腐败成本,促进人民主权原则的实践贯彻。
(一)公众监督之主体
所谓公众并非相互独立的民众个体,监督亦非无组织的零散监督,公众监督需要民众作为整体存在。权力机关力量庞大,且拥有丰富的公共资源,单纯依靠民众个体微弱的监督力量无法与之抗衡,公众需通过某种机制组成团体,形成合力,从而对权力机关进行多方位制约。
(二)公众监督是反腐败手段之一
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公众监督作为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是反腐败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途径,反腐建设除了公众监督这一外在制约机制外,仍需要权力平衡这一内在制约机制,因此权力体制改革与公众监督机制建设应“双管齐下”,共同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公众监督之瓶颈
公众监督机制作为制约权力的有效措施,在发现腐败线索、揭露腐败行为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虽然我国政府在近年来积极拓展了公众监督的渠道,然目前的公共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困境,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一)公众参与文化缺失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高度集权的社会,权力控制占有着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个人世俗生活无不受到权力的支配与制约,民众产生了权力崇拜,缺少政治参与理念与监督意识,导致了中国民众人格中对权力具有强大的依附性,公众监督流于形式,且腐败的民俗化倾向使腐败在社会中找到生存的土壤。
(二)政府政务信息垄断
公众监督之前提在于政务信息的公开,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成为了腐败发生的重要原因。政府是信息最主要的生产者使用者发布者,受几千年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与文化专制主义影响,官员信息公开较为艰难,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传播自由无法充分得到保障。[2]因此,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不彻底的前提下,便容易产生行政管理的暗箱操作和公共机构的寻租腐败。尽管我国近年来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但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公开形式单一,公众对重要政策出台、机关人事任免、政府资金运用等内容了解甚少,无法及时完整的掌握信息,使得公众监督步履维艰。
(三)参与监督风险较大
公众监督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举报,然反腐败举报是一项高风险行为,一旦参与其中,可能遭遇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腐败分子往往结成利益同盟,具有组织团体性,使得公众难以抗衡,且目前尚未建立举报法律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及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人无法避免遭遇打击报复的风险,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保障,举报成为了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公众参与积极性无法提高。
三、公众监督之机制探索
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的公众监督机制受到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影响,监督不广泛、不全面、不深入、不到位,为了充分发挥公共监督的效用,遏制腐败势力膨胀,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监督机制进行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公民文化,促进公众参与
公众监督的主体是社会民众,需提升民众的参与意识,构建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公民文化”和“市民社会”。要提高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首先需要加大对民主思想的深入宣传与普及,加强权利教,倡导公民积极参政,促进公众由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村民文化向参与者文化转变,推进公民对社会监督职责、政治参与意识的认可;其次,应加强对廉政典型和反腐败斗士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抵制腐败有特殊贡献的群众授予荣誉称号,引导媒体弘扬社会正气,谴责不正之风,抵制腐败民俗化趋势,预防腐败成为民众接受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三,提高公众对腐败现象的认识,对腐败性质、特征和危害的深入理解,增强公民对腐败行为的敏感性,在发现腐败问题后能够及时举报,积极参与对腐败行为的抵制。
(二)公开政务信息,扩大公众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公开、公正行政是防止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信息公开是公民监督权行使的前提,立法执法
司法的透明度越高,公民实行监督的范围越广,腐败滋生的可能性越低。政府首先应保障公民获得相应的政策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人事任免等信息,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公共政策;其次,应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推动政务信息的传播,积极回应公众对于相关信息的关注,保障公众对公共管理、权力行使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三)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网络监督
目前,通过报纸、电视媒体曝光,向纪委、检察机关、信访局邮寄举报信件,是实践中较为普遍公众监督渠道,网络作为公众反腐败的有利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现今公众网络反腐基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被揭露的腐败问题或潜在的腐败线索未能得到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及时查处。因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完善网络反腐体系,优化网络反腐环境,扩大反腐网络资源,提升网络技术操作空间,促进民众参与网络举报;其次,应建立网络媒体监督处理反馈机制,对网络监督信息及时进行甄别、核查、回应,积极面对网络监督线索,在防止“网络推手”或不法之徒滥用话语权的前提下保证网络监督的有效性。
(四)健全举报制度,完善奖励保护机制
公众监督的有效性要求举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让举报行为有法可依。首先,应建立独立、统一的举报受理机构,完善举报程序,保证举报的及时处理;[3]其次,应健全对举报人的奖励机制,设立专门资金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提高公众参与反腐监督的积极性;第三,应注重举报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结合证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降低举报人的监督风险;第四,应加强打击报复的查办机制,一旦举报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打击报复,相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回应,启动相应司法机制,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注释:
[1] 那述宇:《反腐成效的决定性要件:勤政机制和公众监督》,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第57页.
[2] 张国芳:《公民文化视角下的公众监督》,载《探索》2003年第1期,第109页.
[3] 李景平,雷艳:《善治视域下我国反腐败中公众参与的路径选择》,载《社会经纬》2012年第1期,第162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一、公众监督之释义
所谓公众监督,指的是社会民众对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包括了对公共权力主体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经济支出、生活消费、公共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状况的监督。[1]需强调的是,所谓公众,并非民众个体,而是公众组织形成的社会合力,是以对抗庞大的国家力量。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公众监督作为制约权力的机制,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腐败线索、揭露腐败行为,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多方位约束,进一步保障权力行使的公共性、服务性,提高腐败成本,促进人民主权原则的实践贯彻。
(一)公众监督之主体
所谓公众并非相互独立的民众个体,监督亦非无组织的零散监督,公众监督需要民众作为整体存在。权力机关力量庞大,且拥有丰富的公共资源,单纯依靠民众个体微弱的监督力量无法与之抗衡,公众需通过某种机制组成团体,形成合力,从而对权力机关进行多方位制约。
(二)公众监督是反腐败手段之一
腐败的根源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公众监督作为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是反腐败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途径,反腐建设除了公众监督这一外在制约机制外,仍需要权力平衡这一内在制约机制,因此权力体制改革与公众监督机制建设应“双管齐下”,共同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公众监督之瓶颈
公众监督机制作为制约权力的有效措施,在发现腐败线索、揭露腐败行为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虽然我国政府在近年来积极拓展了公众监督的渠道,然目前的公共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困境,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一)公众参与文化缺失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高度集权的社会,权力控制占有着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个人世俗生活无不受到权力的支配与制约,民众产生了权力崇拜,缺少政治参与理念与监督意识,导致了中国民众人格中对权力具有强大的依附性,公众监督流于形式,且腐败的民俗化倾向使腐败在社会中找到生存的土壤。
(二)政府政务信息垄断
公众监督之前提在于政务信息的公开,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成为了腐败发生的重要原因。政府是信息最主要的生产者使用者发布者,受几千年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与文化专制主义影响,官员信息公开较为艰难,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传播自由无法充分得到保障。[2]因此,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不彻底的前提下,便容易产生行政管理的暗箱操作和公共机构的寻租腐败。尽管我国近年来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但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公开形式单一,公众对重要政策出台、机关人事任免、政府资金运用等内容了解甚少,无法及时完整的掌握信息,使得公众监督步履维艰。
(三)参与监督风险较大
公众监督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举报,然反腐败举报是一项高风险行为,一旦参与其中,可能遭遇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腐败分子往往结成利益同盟,具有组织团体性,使得公众难以抗衡,且目前尚未建立举报法律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及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人无法避免遭遇打击报复的风险,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保障,举报成为了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公众参与积极性无法提高。
三、公众监督之机制探索
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的公众监督机制受到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影响,监督不广泛、不全面、不深入、不到位,为了充分发挥公共监督的效用,遏制腐败势力膨胀,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监督机制进行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公民文化,促进公众参与
公众监督的主体是社会民众,需提升民众的参与意识,构建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公民文化”和“市民社会”。要提高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首先需要加大对民主思想的深入宣传与普及,加强权利教,倡导公民积极参政,促进公众由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村民文化向参与者文化转变,推进公民对社会监督职责、政治参与意识的认可;其次,应加强对廉政典型和反腐败斗士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抵制腐败有特殊贡献的群众授予荣誉称号,引导媒体弘扬社会正气,谴责不正之风,抵制腐败民俗化趋势,预防腐败成为民众接受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三,提高公众对腐败现象的认识,对腐败性质、特征和危害的深入理解,增强公民对腐败行为的敏感性,在发现腐败问题后能够及时举报,积极参与对腐败行为的抵制。
(二)公开政务信息,扩大公众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公开、公正行政是防止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信息公开是公民监督权行使的前提,立法执法
司法的透明度越高,公民实行监督的范围越广,腐败滋生的可能性越低。政府首先应保障公民获得相应的政策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人事任免等信息,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公共政策;其次,应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推动政务信息的传播,积极回应公众对于相关信息的关注,保障公众对公共管理、权力行使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三)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网络监督
目前,通过报纸、电视媒体曝光,向纪委、检察机关、信访局邮寄举报信件,是实践中较为普遍公众监督渠道,网络作为公众反腐败的有利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现今公众网络反腐基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被揭露的腐败问题或潜在的腐败线索未能得到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及时查处。因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完善网络反腐体系,优化网络反腐环境,扩大反腐网络资源,提升网络技术操作空间,促进民众参与网络举报;其次,应建立网络媒体监督处理反馈机制,对网络监督信息及时进行甄别、核查、回应,积极面对网络监督线索,在防止“网络推手”或不法之徒滥用话语权的前提下保证网络监督的有效性。
(四)健全举报制度,完善奖励保护机制
公众监督的有效性要求举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让举报行为有法可依。首先,应建立独立、统一的举报受理机构,完善举报程序,保证举报的及时处理;[3]其次,应健全对举报人的奖励机制,设立专门资金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提高公众参与反腐监督的积极性;第三,应注重举报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结合证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降低举报人的监督风险;第四,应加强打击报复的查办机制,一旦举报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打击报复,相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回应,启动相应司法机制,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注释:
[1] 那述宇:《反腐成效的决定性要件:勤政机制和公众监督》,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第57页.
[2] 张国芳:《公民文化视角下的公众监督》,载《探索》2003年第1期,第109页.
[3] 李景平,雷艳:《善治视域下我国反腐败中公众参与的路径选择》,载《社会经纬》2012年第1期,第162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