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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述的创新提出,引人关注,实现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如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中,并无“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包括强化执政党领导地位、进一步建设人民民主、以法治为基础建立规范的国家治理体系等目标,其中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对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主权、安全的能力,全面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能力。而国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指标。
过去,我国虽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但“治国理政”这一国家治理实践还是存在的。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是非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的,以人治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对国家实行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打破传统,打破人治思维方式,以法治化为核心内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决定》第九部分也专门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贯彻落实这一目标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改革发展道路上的各种疑难问题。因此,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一项极其关键环节。
一、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毛泽东同志曾经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看,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是法治活动决策的重要主体,还是法治活动组织实施、执行的重要主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群众对其也是 “听其言而观其行,”他们从身边党员干部的法治实践中感受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确立法治意识。因此,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充分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落实,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做到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处事用法、心怀敬畏,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妥善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能力,这不仅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在平时工作中作出合法决策、实施合法举措,更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形成在法治框架内行事的共识与合力,带动全社会加强和提高守法意识、守法观念、守法水平。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要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依法界定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履行好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防止和避免出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完善执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做到依法办事、用法管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公权力行使不当带来的社会矛盾。
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党依法执政、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真正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三、努力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和能力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强调依法行政,也强调切实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的拥护,法治的力量在于人民的信仰,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只有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保障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才能更加深入人心。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的突发性、关联性、集聚性进一步增强。这就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是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强大推动力,养成遇事找法、处事用法的高度自觉,把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促进矛盾化解。
要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标,根本上要靠法治。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正确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有效应对社会诉求和变动,协调社会利益分化,妥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规则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协调好、维护好、实现好。这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努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和能力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要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要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正,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动态协调,抓好源头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只有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践相结合,善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东台 224200)
在我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中,并无“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包括强化执政党领导地位、进一步建设人民民主、以法治为基础建立规范的国家治理体系等目标,其中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对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主权、安全的能力,全面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能力。而国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指标。
过去,我国虽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但“治国理政”这一国家治理实践还是存在的。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是非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的,以人治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对国家实行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打破传统,打破人治思维方式,以法治化为核心内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决定》第九部分也专门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贯彻落实这一目标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改革发展道路上的各种疑难问题。因此,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一项极其关键环节。
一、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毛泽东同志曾经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看,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是法治活动决策的重要主体,还是法治活动组织实施、执行的重要主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群众对其也是 “听其言而观其行,”他们从身边党员干部的法治实践中感受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确立法治意识。因此,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充分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落实,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做到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处事用法、心怀敬畏,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妥善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能力,这不仅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在平时工作中作出合法决策、实施合法举措,更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形成在法治框架内行事的共识与合力,带动全社会加强和提高守法意识、守法观念、守法水平。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要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依法界定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履行好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防止和避免出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完善执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做到依法办事、用法管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公权力行使不当带来的社会矛盾。
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党依法执政、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真正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三、努力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和能力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强调依法行政,也强调切实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的拥护,法治的力量在于人民的信仰,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只有把实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保障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才能更加深入人心。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的突发性、关联性、集聚性进一步增强。这就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是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强大推动力,养成遇事找法、处事用法的高度自觉,把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促进矛盾化解。
要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标,根本上要靠法治。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正确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有效应对社会诉求和变动,协调社会利益分化,妥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规则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协调好、维护好、实现好。这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努力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和能力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要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要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正,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动态协调,抓好源头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只有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践相结合,善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东台 2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