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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之不相协调的“见危不救”现象却屡次发生,不断地冲击着社会公民的道德底线。社会上对此类情况呼吁入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响。本文将以一个法律人理性的思维提出见解。
关键词: 见危不救 道德 刑法谦抑性 旁观者效应
“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人们对“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的讨论却没有停止。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见危不救事件,社会舆论都一边倒地谴责见危不救者的道德败坏,并呼吁把见危不救行为予以刑罚化,借此激发全民的道德自觉。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见危不救的概念,各学者对其定义也都有不同。简单地说,见危不救是指在特定的环境下,面对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本身在当时所处的境遇中有能力对他人进行救助,并且这种救助不会对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明显危害或不利后果,而行为人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显然,此类行为虽未被我国刑法予以刑罚化,但却与我国目前的主流意识是相背的。“小悦悦事件”中,七分钟之内有十八个路人经过,但是无一对其进行救助。该段视频在网络上曝光之后,大量的网友都在网上对其进行强烈的谴责。无可非议,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道德正在滑坡已成为社会的沉痛。但是是否有必要动用刑法的力量,笔者认为此事需要理性分析,慎重对待。下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予以展开论述。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论述,史不绝书。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关于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社会规范永远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第一,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绝不可能通过灌输简单的法规法条来培养出生机盎然的遵纪守法认同感,道德上的驱使,情理上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应如何行为。第二,道德是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产物,它的灵魂在于它的本质内容,在于它体现出来的价值追求,在于它无形的认同感。“见危不救”现象透视出来的是道德的缺位,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道德,但是指望着冷冰冰的法律去提升公民的道德觉悟,缺乏可操作性及有效性。
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活动也是复杂多元的。法律永远有其无法兼顾的角落,这些角落的填充需要道德发挥作用。我们在这件事件过去之后,看到了见义勇为者受到了社会的尊敬,看到了见危不救者的忏悔和反思,正如爱因斯坦说的,“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决不能完全摧毁它。”如果道德一旦面临冷漠及对立,我们就选择用立法的形式保护它,那么谁能想象这个社会今后会变成什么样呢?
二、社会旁观者效应的角度
旁观者效应是社会心理学名词,指在紧急情况下,个体在有他人在场时,对处于危难境地的人给予救助的可能性会降低,而且其概率会随着在场人数的增加而减少。当旁观者出现时,会导致救助的责任被扩散到每个旁观者身上,每一个人都因此减少了救助的责任,从而造成了等待别人去救助或互相推诿的情况。
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观念,不能从某一具体的情境中予以断定。因为在观念转化为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有人需要救助的场合,一旦现场有很多旁观者,人们会不自觉地认为“就算自己不救他,也会有别人救”,这种行为虽没有实施救助,但也没有阻止可能的救助,如果基于此就认定其为道德缺失者,并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那么当时在场所有的围观者都要被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罚。暂且不论对见危不救的多数人追究刑事责任能否达到遏制道德滑坡的目的,就论现场这不特定的多数人,刑法如何做到疏而不漏,一律平等,这样的立法有没有可操作性,将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刑法谦抑性的角度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换言之,只要存在适用其他法律或使用其他手段,就足以保护合法(下接第71页)
关键词: 见危不救 道德 刑法谦抑性 旁观者效应
“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人们对“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的讨论却没有停止。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见危不救事件,社会舆论都一边倒地谴责见危不救者的道德败坏,并呼吁把见危不救行为予以刑罚化,借此激发全民的道德自觉。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见危不救的概念,各学者对其定义也都有不同。简单地说,见危不救是指在特定的环境下,面对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本身在当时所处的境遇中有能力对他人进行救助,并且这种救助不会对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明显危害或不利后果,而行为人却不予救助的行为。
显然,此类行为虽未被我国刑法予以刑罚化,但却与我国目前的主流意识是相背的。“小悦悦事件”中,七分钟之内有十八个路人经过,但是无一对其进行救助。该段视频在网络上曝光之后,大量的网友都在网上对其进行强烈的谴责。无可非议,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道德正在滑坡已成为社会的沉痛。但是是否有必要动用刑法的力量,笔者认为此事需要理性分析,慎重对待。下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予以展开论述。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论述,史不绝书。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关于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社会规范永远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第一,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绝不可能通过灌输简单的法规法条来培养出生机盎然的遵纪守法认同感,道德上的驱使,情理上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应如何行为。第二,道德是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产物,它的灵魂在于它的本质内容,在于它体现出来的价值追求,在于它无形的认同感。“见危不救”现象透视出来的是道德的缺位,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道德,但是指望着冷冰冰的法律去提升公民的道德觉悟,缺乏可操作性及有效性。
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活动也是复杂多元的。法律永远有其无法兼顾的角落,这些角落的填充需要道德发挥作用。我们在这件事件过去之后,看到了见义勇为者受到了社会的尊敬,看到了见危不救者的忏悔和反思,正如爱因斯坦说的,“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决不能完全摧毁它。”如果道德一旦面临冷漠及对立,我们就选择用立法的形式保护它,那么谁能想象这个社会今后会变成什么样呢?
二、社会旁观者效应的角度
旁观者效应是社会心理学名词,指在紧急情况下,个体在有他人在场时,对处于危难境地的人给予救助的可能性会降低,而且其概率会随着在场人数的增加而减少。当旁观者出现时,会导致救助的责任被扩散到每个旁观者身上,每一个人都因此减少了救助的责任,从而造成了等待别人去救助或互相推诿的情况。
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观念,不能从某一具体的情境中予以断定。因为在观念转化为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有人需要救助的场合,一旦现场有很多旁观者,人们会不自觉地认为“就算自己不救他,也会有别人救”,这种行为虽没有实施救助,但也没有阻止可能的救助,如果基于此就认定其为道德缺失者,并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那么当时在场所有的围观者都要被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罚。暂且不论对见危不救的多数人追究刑事责任能否达到遏制道德滑坡的目的,就论现场这不特定的多数人,刑法如何做到疏而不漏,一律平等,这样的立法有没有可操作性,将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刑法谦抑性的角度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换言之,只要存在适用其他法律或使用其他手段,就足以保护合法(下接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