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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企业进行多方融资的一个新型化金融工具,永续债应运而生。这种融资方式,名义上称作“债”,实际上既可以划分为债务性融资也可以划分为权益性融资,因为它“可赎回也可永久续期”。现在我国市场上,关系到民生的房地产行业和电力行业都出现了用永续债作为筹资形式的融资实例。然而,对于它的会计核算与确认,并无确定的规范来约束,永续债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也尚且存在着争议。通过对该问题的思考,希望能为永续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永续债 会计确认 会计核算
一、永续债的性质分析
永续债是一种没有规定到期期限的无期债券,因为可以不断续期来实现永久。发行债券的一方可以不用偿还本金,而是仅仅支付每期的利息即可。并通过设置一些条款使得与永续债有关的现金流出时间和金额控制在发行方的手里,这样一来,通过永续债筹集的资金就理所应当具有了权益资本的效果。然而不断的延续期限将会大大增加投资人的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永续债在设定时会有利率重置条款,这便是对永续债的发行人的一种约束,当永续债的期限不断地被延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就会逐渐加大,与此同时,为了吸引投资者,永续债的利率只能随着延续而逐渐升高,当利率高于市场利率的差额越来越大时,面对不断上升的利息费用,发行人选择赎回永续债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永续债的债务属性。
二、永续债发行的实例分析
下面将发行了永续债的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的情况做一下对比,来进一步分析永续债的归属。2013年,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相继发行了永续债来融得资金。其中武汉地铁发行的是可续期债,而国电电力发行的是永续中票,下面将对这两个永续债产品的发行方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差异分析。
1.利息支付条款比较。武汉地铁的可续期债规定其将在每年进行一次付息,且有专项资金作为保障。而国电电力的永续中票利息规定每年付息,但可延期支付,且不限定延期次数。除了发生减资或者向普通股股东分红的情况。
2.利率调整条款比较。武汉地铁的可续期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使用浮动基准利率五年作为一个周期对利息进行重置,一个周期结束,发行人可选择续期或者赎回。国电电力的永续中票也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使用浮动基准利率,不同之处在于后者还制定了利率的跳升机制。五年作为一个周期对利息进行重置,一个周期结束,发行人可选择续期或者赎回,续期时将面临利率3%的跳升。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武汉地铁,国电电力有了更多的条款,体现在延期支付利息和利率的跳升机制。
三、对永续债会计确认的思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当永续债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时,应当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武汉地铁的发行条款中约定,利息为每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10月29日,这就给武汉地铁限定了固定支付利息期限。如果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就会造成违约。所以,即使发行人到期可以选择继续续期还是赎回,都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按照合同条款按期支付利息,所以应当将武汉地铁发行的可续期债确认为金融负债。国电电力的的发行条款中约定,其永续中票可以在利息支付日选择延期支付利息,企业拥有支付利息的选择权,可以按期支付也可以延期支付。且到期可以选择继续续期还是赎回,因此,国电电力既没有“被要求强制赎回此金融工具”,又没有“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这使得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在以上分析中,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分别将永续债确认为了负债和权益,这种确认是依托于利息是否可以递延支付来作为判断永续债会计属性依据的,然而这种确认未免过于狭隘,因为只要企业即发行人有能力来承担每年的利息成本,那么企业将有能力一直持有该永续债,不必偿还本金,那么筹集到的资金将起到资本金的效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永续债确认为负债,并不合适。因此不能单纯的因为必须支付利息可否递延來定性。 对于永续债确认的问题,应在分析合同约定的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当企业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得起永续债带来的利息成本,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会将永续债持续下去。相反,如果利率调升的过高,企业将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再承担永续债带来的利息成本,应当认为企业会在最近的可赎回年度将永续债赎回。因而应当以企业是否有可能赎回为界限,将永续债分别确认为权益和负债。对于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能力持有永续债需要对企业情况和利率条款相结合地考虑,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四、对永续债会计核算的思考
根据上述分析,当企业有能力偿还每年的永续债利息时,才可以确认为权益。那么根据权益资本的性质,企业每年因永续债所支付的利息应当视为股利,借方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计入“应付股利”科目。若是将永续债确认为负债了,那么借方应当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而贷方则计入“应付利息”。在恒大的财务报告中,其给永续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就计入了股利中去,因此平均下的每股股利在2013年有了很大的攀升。通过查询恒大地产的利润分配情况可以看出,2012年底恒大的每股股利为14元而到了2013年底直线上升至每股43元,这些股息实质上就是给永续债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恒大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然而企业将在随后逐渐攀升的利息负担中面临更高财务风险,为了降低这一风险,企业很有可能在有限的短短几年因为高额的利息成本而选择赎回,那么恒大的永续债将不再永续,而是一种有着债务实质的融资方式。那么在当初确认这笔融资时就应当计入负债。
参考文献:
[1]上官鸣,周唯,白猛猛. 基于永续债视角的恒大地产财报分析——以恒大地产2013年年报为例〔J〕.财会月刊,2015(04).
[2]周俊.浅析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券的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2014(4).
[3]章颖薇,胡昆.对具有双重属性创新型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5(07)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财政部。2014.
作者简介:武鸿留(1992—),汉族,籍贯河北石家庄,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关键词:永续债 会计确认 会计核算
一、永续债的性质分析
永续债是一种没有规定到期期限的无期债券,因为可以不断续期来实现永久。发行债券的一方可以不用偿还本金,而是仅仅支付每期的利息即可。并通过设置一些条款使得与永续债有关的现金流出时间和金额控制在发行方的手里,这样一来,通过永续债筹集的资金就理所应当具有了权益资本的效果。然而不断的延续期限将会大大增加投资人的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永续债在设定时会有利率重置条款,这便是对永续债的发行人的一种约束,当永续债的期限不断地被延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就会逐渐加大,与此同时,为了吸引投资者,永续债的利率只能随着延续而逐渐升高,当利率高于市场利率的差额越来越大时,面对不断上升的利息费用,发行人选择赎回永续债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永续债的债务属性。
二、永续债发行的实例分析
下面将发行了永续债的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的情况做一下对比,来进一步分析永续债的归属。2013年,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相继发行了永续债来融得资金。其中武汉地铁发行的是可续期债,而国电电力发行的是永续中票,下面将对这两个永续债产品的发行方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差异分析。
1.利息支付条款比较。武汉地铁的可续期债规定其将在每年进行一次付息,且有专项资金作为保障。而国电电力的永续中票利息规定每年付息,但可延期支付,且不限定延期次数。除了发生减资或者向普通股股东分红的情况。
2.利率调整条款比较。武汉地铁的可续期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使用浮动基准利率五年作为一个周期对利息进行重置,一个周期结束,发行人可选择续期或者赎回。国电电力的永续中票也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使用浮动基准利率,不同之处在于后者还制定了利率的跳升机制。五年作为一个周期对利息进行重置,一个周期结束,发行人可选择续期或者赎回,续期时将面临利率3%的跳升。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武汉地铁,国电电力有了更多的条款,体现在延期支付利息和利率的跳升机制。
三、对永续债会计确认的思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当永续债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时,应当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武汉地铁的发行条款中约定,利息为每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10月29日,这就给武汉地铁限定了固定支付利息期限。如果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就会造成违约。所以,即使发行人到期可以选择继续续期还是赎回,都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按照合同条款按期支付利息,所以应当将武汉地铁发行的可续期债确认为金融负债。国电电力的的发行条款中约定,其永续中票可以在利息支付日选择延期支付利息,企业拥有支付利息的选择权,可以按期支付也可以延期支付。且到期可以选择继续续期还是赎回,因此,国电电力既没有“被要求强制赎回此金融工具”,又没有“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这使得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在以上分析中,武汉地铁和国电电力分别将永续债确认为了负债和权益,这种确认是依托于利息是否可以递延支付来作为判断永续债会计属性依据的,然而这种确认未免过于狭隘,因为只要企业即发行人有能力来承担每年的利息成本,那么企业将有能力一直持有该永续债,不必偿还本金,那么筹集到的资金将起到资本金的效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永续债确认为负债,并不合适。因此不能单纯的因为必须支付利息可否递延來定性。 对于永续债确认的问题,应在分析合同约定的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当企业愿意并且有能力承担得起永续债带来的利息成本,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会将永续债持续下去。相反,如果利率调升的过高,企业将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再承担永续债带来的利息成本,应当认为企业会在最近的可赎回年度将永续债赎回。因而应当以企业是否有可能赎回为界限,将永续债分别确认为权益和负债。对于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能力持有永续债需要对企业情况和利率条款相结合地考虑,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四、对永续债会计核算的思考
根据上述分析,当企业有能力偿还每年的永续债利息时,才可以确认为权益。那么根据权益资本的性质,企业每年因永续债所支付的利息应当视为股利,借方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计入“应付股利”科目。若是将永续债确认为负债了,那么借方应当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而贷方则计入“应付利息”。在恒大的财务报告中,其给永续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就计入了股利中去,因此平均下的每股股利在2013年有了很大的攀升。通过查询恒大地产的利润分配情况可以看出,2012年底恒大的每股股利为14元而到了2013年底直线上升至每股43元,这些股息实质上就是给永续债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恒大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然而企业将在随后逐渐攀升的利息负担中面临更高财务风险,为了降低这一风险,企业很有可能在有限的短短几年因为高额的利息成本而选择赎回,那么恒大的永续债将不再永续,而是一种有着债务实质的融资方式。那么在当初确认这笔融资时就应当计入负债。
参考文献:
[1]上官鸣,周唯,白猛猛. 基于永续债视角的恒大地产财报分析——以恒大地产2013年年报为例〔J〕.财会月刊,2015(04).
[2]周俊.浅析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券的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2014(4).
[3]章颖薇,胡昆.对具有双重属性创新型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5(07)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财政部。2014.
作者简介:武鸿留(1992—),汉族,籍贯河北石家庄,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